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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党内法规实践的价值基础

2021-11-29曾钰诚

关键词:良法法理治党

曾钰诚

(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一、法理的内核是良法善治

所谓“法理”,是指“法”的内在机理和规律、价值追求及其正当性,是法的本质所在。法理是法律与法治的高级理论形态,法律理论面向实在法体系及其构建,法治理论着眼于法秩序的实现与规范体系的建构,而法理理论则关注价值层面,强调包括实在法体系建构以及法秩序形塑的法实践必须满足基本的价值要求[1]141,重视价值对法治体系及其实践的塑造与引导作用。因而,法理就是对制度规范背后的观点、价值、规律、正当性依据等内容的提炼与总结,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指导作用。法治与政治是紧密相关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法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世界上不存在超政治和超阶级的法治形态[3]。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传统中,政党、国家、法律被视为紧密交织在一起的政治现象,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过程中,党与法、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逻辑关联一直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与重要对象[4]。法理体现了政治与法治的深刻关联。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语境下,法理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理论集成,深刻反映着法治实践过程及其背后的政治价值与意识形态。无论是法律还是党内法规,都是政治实践的产物,政治逻辑嵌入其中,并构成法理的具体表现形式。

中国共产党从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概念,从推进国家治理实践的视角概括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命题,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实践中提炼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成果等,都展现了法理建构的生命力与生产力。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建立了以“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等理论命题为核心内容的理论体系,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理论指引与支撑[5]。这些重大且关键的顶层设计与理论成果实质对接了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政治需要、管党治党的法治需要以及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制度需要。新时代法理必须回应这些需要,法理的理论建构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些需要,并能全面深刻呈现这些重大政治顶层设计、法治思想建构、法治理论形塑背后的价值逻辑。在理论与实践意义上,法理的理论内涵与价值内容通过嵌入法治实践,并通过上述需要展现的就是“立良法,行善治”。

“良法善治”既是法理的内核,也是法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实践的引申。从一定意义上说,良法善治就是法理之治,法理是对良法善治之价值的强调[1]139。良法善治是当代中国法理体系的精髓,法治中国以良法善治作为其内在质量与价值标准[6]39。良法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法制定得良好,即制度健全完善无缺漏,程序完备科学,尊重客观规律,反映基本国情与社会基本价值;其二,法实施得良好,即制度有效管用、落地见效,在实施过程中具有约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能够使各类主体都普遍服从[6]40。善治就是在制度建设与实施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本关怀、人文关怀、人伦关怀,注重法治与德治相统一。无论执政者还是国民,无论公主体还是私主体,都能自觉奉法守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法不仅实施良好,而且具有较高的可接受性与认可度[7]。良法善治要求法实践不能仅停留于静态的规范文本,还必须关注法的实施效果,将法的规范效力从文本中释放出来,转化为法实效[8]。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坚持良法善治,将良法善治作为治理的根本方式。

二、法理对于党内法规的重要价值

(一)法理塑造了党内法规的正当性

法理提供了法实践的正当性依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执政正当性。而党内法规作为调整和规范党的领导与党的建设活动、强化权力制约与控制的制度形式,就天然具有正当性。中国共产党注重将法理价值与法治逻辑贯穿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始终,将法理作为塑造党内法规价值内核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涵盖两方面内容: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两者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两个实践面向。为了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正当性,提升制度的合法性、可接受性与认可度,需要理论层面的知识建构与支撑,这就是“法理中国”的形塑。法理中国是法治中国的理论形态,法治中国与法理中国是并行的,一个是制度创新,一个是理论建构[6]40。法理中国以良法善治作为价值追求,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党内法规,均以实现良法善治为其最终目标。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党内法规成为良法,必须依循、体现与贯彻法理价值和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和法理思维。法理蕴含的正义、良善、民主、权利、程序、秩序、制约等基本价值,不仅是国家法律的价值内核,也是党内法规需要吸纳、遵循、彰显的价值追求,是将党内法规建设成为良法的价值基础。党内法规制度得以存在、发展与完善,并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与国家法律体系一道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制度遵循,正因为它体现了良法善治的法理逻辑,或者说它与法律规范共享普遍意义上的法理价值。

(二)党内法规建设需要法理指引

党内法规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内容。在制度安排上,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制度治理模式,共同服务于党治国理政的法治实践。要促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良性互动,需要妥善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关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两者间的衔接协调关系。这一关系的建立首先应确保党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一基本法治原则的实现。党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在规范层面就是,党内法规建设要与国家法制建设对接,避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相背离。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保证两套制度在价值层面保持融贯协调,体现良法善治的基本理念、价值要求与精神内容。此外,党内法规建设是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循环过程,党内法规实践在抽象、升华为法理的同时,也受到法理的指引与关怀。缺乏法理指引,党内法规建设将失去方向,难以满足党内法治的理论需要与实践期待。推进党内法规实践与推进法理理论创新、发挥法理的实践指引功能是相统一的,法理的要义是实现良法善治,在法理指引下的党内法规建设以实现良法善治为终极目标。这不仅要在制度层面加快党内法规建设步伐,而且在实践中也要把法理理念、价值、精神贯彻到党内法规建设的始终。

(三)法理提供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依据与逻辑

党内法规建设是一个浩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保障、体系化等各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点与难点问题。由此,习近平总书记从各个角度出发,系统阐述了治党必依党规、党规必成体系、立规必重质量、执规必动真格等基本问题,创设了习近平依规治党思想[9]。无论是“治党依党规”“立规重质量”,还是“党规成体系”“执规动真格”的目标要求,背后都有深刻的法理依据和逻辑,都是为了追求党内法规的良法善治价值所开展的制度实践。

“治党依党规”要求将政党治理建立在稳定的党内法规制度基础上,实现管党治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法治在法理上就是法的统治,强调法在整个治理过程中具有的最高权威,所有权力均处于法的效力下并受到法的调整与制约。法治是法理的实践形态,“治党依党规”体现出确立党内法规制度权威以及坚持制度治党法理逻辑的法治导向,这一治理模式是国家层面“依法治国”法治实践模式在党内的延伸,实现了党内法治与国家法治在法理价值层面的共享与对接。

“立规重质量”要求党内立规应注重形式质量与实质质量,保证党内法规的切实可行性与务实管用性。因此,党内立规要遵循立法法理的基本逻辑,兼顾形式质量与实质质量。其中,形式质量不仅包括制度本身的形式规范性以及立规程序的科学性,还吸纳了法的形式标准,包括“一般性”“公开性”“清晰性”“避免矛盾性”“连续性”“一致性”等要素[10]。实质质量不仅需要党内法规的制度内容符合政治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的要求,还需要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务实管用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

“党规成体系”是从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自洽性与科学性的角度出发,力求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化是国家法制体系化思维与价值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领域的体现。由于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主体众多、且制度覆盖的领域广泛、制度内容变动频繁等原因,造成新旧党内法规间效力冲突、位阶冲突、内容冲突问题加剧。党内法规体系化建设促进了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效力清晰、和谐有序、协调统一,为实现良法善治提供制度支撑。

“执规动真格”着眼于通过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保证执行”是党内法规建设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只有保证党内法规获得切实执行与遵循,方能达致政党善治。善治的关键在“治”,依规治党的善治形态就是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的规范效能,以实现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全力保障与推动党内法规执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不仅是法治共识,也是贯彻良法善治法理要义的集中体现。

三、法理在党内法规中的体现

党内法规中蕴含着丰富的法理价值、精神及理念。法理为党内法规提供了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理由,每一部制度规范的制定理念、目标、原则、内容都是建立在某种法理的基础上,以法理作为制度建构的理论根据,并接受法理的检验[6]25。在党内法规中,法理通常以理论化、抽象化的论证形式体现,或者存在于规范条文的价值预设中。此外,法理也彰显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关系处理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从整体上也体现了法理价值的嬗变过程。

其一,法理蕴含于党章的总纲之中。党章的总纲是党章的核心内容,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等一些根本问题,党章的总纲中蕴含着丰富的法理,这部分的论述体现了制定者法理论证的过程。所谓法理论证,就是把“法理概念、命题、论语运用到法实践中,为实践主体提供合乎法理的正当性理由”[11]。法理论证就是展现法治价值与精神的过程,例如,总纲中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法治体系”“政治文明”“保障人权”“民主监督”“法律实施”等概念表述,深刻展现出党章总纲概念语境中所蕴含的提升政治过程的民主性、增强党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性、实现政党与国家治理的法治性、确立法律的权威性、提升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性、彰显政治实践的人民性、凸显基本权利的至上性、增强权力的制约性、强化法律制度的实效性与可操作性等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与精神[12]。

其二,法理彰显于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与宗旨中。党内法规的制定目的与立规宗旨一方面说明了制度制定的理由与意图,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导向性,另一方面也为党内法规制定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提供法理支撑。例如,《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条规定,该条例的制定目的包括“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这些内容分别体现出提高党内立规工作的规范性、程序性、科学性,增强党内法规内容的有效性与可操作性,推动党内法规建设的系统性、完备性,推进党内治理制度化、法治化等法理内涵与基本价值。《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1条明确了制定目的是“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这里的“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彰显了增进党和国家法制统一与党内法规制度权威,强化对党内法规制定权的规范,提升党内法规与其他规范体系的兼容性、协调性等法理内容,这构成制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法理依据。

其三,法理呈现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处理中。“研究党规中的法理,就是要准确定位党规和国法间的关系。”[13]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产生直接冲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14]。 “衔接”“协调”成为处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法理依据。“衔接”指不同制度间要无缝对接,形成制度合力;“协调”指避免不同制度内容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存在抵触与冲突[15]。在衔接方面,《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起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促进了两套制度体系间的和谐统一。中国共产党通过加强《纪律处分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互动关联,以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16]。在协调方面,中国共产党建立了党内法规前置(发文)审查、备案审查、清理、解释、评估等一系列工作机制,促进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联动。

其四,法理体现于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史中。纵观党内法规的发展史,其深刻体现了某些法理上的价值导向。不同价值导向随着党内法规建设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和嬗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内法规建设由功能主义向规范主导主义的转变。功能主义是在工具主义视角下认识法规范的,它关注法的便利功能,强调法服务的政策意图及其目标实现,视法为政策贯彻工具[17];规范主导主义注重体现法的控制与规范价值,强调发挥权力制约功能,但也主张法的建设应根据需要适度体现权威意志,兼具灵活性与便利性。党内法规的建设历程鲜明体现出由功能主义向规范主导主义转变的路径。这一转变趋势在中共十八大后表现得尤为清晰。虽然这一时期党内法规建设在政治上仍然服务于强化党的领导与党的政策落实需要,制度内容也深刻反映出政治权威的顶层意志,但总体上更倾向于凸显党内法规的限权、控权与规范功能导向,包括党的领导、党的组织、党的自身建设、党的监督保障等各领域法规制度不断获得完善,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被完全纳入法治轨道,受到党内法规的严格限制。二是党内法规建设由形式法治到法理型法治的嬗变。形式法治观主张法治的目的是建构秩序,而秩序则由法规则来塑造。形式法治观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追求立法数量与调整领域的广泛性、覆盖性,做到有法可依。法理型法治观是将法理运用到治国理政实践的治理观念,这要求法治建设立足于规范文本,并体现良善价值,既重视法的形式价值,又关切法的质量与实质精神,做到科学立法。“法治中国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推进中国法治的法理化,就是建设融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理型法治。”[6]39推动党内法规走向良法善治也就是将法理型法治逻辑贯穿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全过程。改革开放后到1990年以前,受法制建设理念的影响,党内法规建设呈现出追求党内法规制定数量与覆盖领域广泛性的特点,但党内法规质量却相对较差,诸如党内法规名称使用缺乏规范性、不同党内法规位阶存在模糊性、党内立规规划与程序机制建设存在滞后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缺乏协调性、党内法规实施缺乏实效性等现象问题普遍存在。1990年以后,随着《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法规相继出台,推进了党内法规制定活动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法治化,提升了党内法规的内在质量与有效性。

四、新时代在党内法规建设中贯彻法理的路径

(一)党内法规建设应更充分贯彻法理思维

法理思维是整合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所形成的一种良法善治思维模式。其中,法律思维表现为形式法治思维,即运用、借助法律规范思考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过程,其强调法律思维的文本性、规范性和形式性。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18]。法治思维是特定权力主体在依法治国与管党治党中所应具有的思维方式,它要求领导者在上述过程中树立法治意识、法治信仰和法治目标,要像法律职业者一样思考。要求政治人像法律人一样的思考,实际上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方式治国理政。制度治党的法理内涵集中体现为,通过将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贯穿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推动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效能[19]。法理思维蕴含的良法善治价值要求党内法规建设应服务于善治目标的实现。善治的理想形态不仅注重制度质量,而且还要促进制度实效的产生,前者展现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后者呈现法治思维的基本面向。

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要充分贯彻法理思维,需要融贯与彰显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基本理念。

其一,提升党内法规的规范性。法律思维是将外部法律现象转化为概念、规范、体系的思维方式。形式逻辑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方法,它将复杂多样的法现象转化为抽象概念并上升为一般性规则[1]144,为事实与规范间的联通提供了渠道,并借助“三段论”式演绎推理对规则进行适用。法律思维建立在事实归纳与演绎推理的形式逻辑上,强调事实归纳的一般性、规则适用的普遍性、问题处理的公式化。提升党内法规的规范性,主要包括优化普遍适用的管党治党实践经验向党内法规转化的程序与方式,同时还应努力提升党内法规内容结构(前提条件、行为模式、法规后果)的完整性与确定性。这有助于克服制度表达的模糊性,降低寻找与适用规则的难度,增强党内法规实施效率与有效性。

其二,强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党内法规建设贯彻法理思维的重要表现就是强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确立全党对党内法规制度的遵从。新时代党内法规权威性的塑造主要包括:首先,积极推动中央政策文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相应的转化机制,使缺乏稳定性的政策文件及时固定成为规范程度较高的党内法规,确保党内法规能够对党内权力形成长效制约。其次,加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机制建设,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法规的认同度、接受度以及遵守的自觉度。再次,加强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度建设,明确责任配置,提高违规违纪的行为成本。对不执行党内法规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确保党内法规时时生威、处处有效。

(二)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现代化

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命题;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战略布局。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概念表述的演进蕴含着相同的法理逻辑,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基础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观念,满足法治、科学、合理、协调、规范等制度要素为基本标准。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系建设上需要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法理相对接、相融贯。

其一,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持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着力打造党内法规法学话语体系与理论体系。一是加强党对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领导带领人民在长期法治实践与探索中逐步形成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法理,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现代化离不开党的领导。二是着眼于党内法治建设总体布局,以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为抓手,协同推进党内规范性文件规范化与法治化。推动形成整合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形式的党内法治规范体系,同时还应打通“立规、执规、督规”各环节,不断健全党领导党内法治建设的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着力构建党内法规法学话语体系与理论体系,将党内法规作为法学研究新范畴,为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现代化提供理论根基。将党内法规融入中国法学话语体系与理论体系,就是要把党内法规的基础概念与基本理论阐释清楚,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间的关系阐释清楚[20],并持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与党内法规实践发展。

其二,立足于中国政党治理实践,提升党内法规内在质量与党内法规体系科学化程度。一是切实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各阶段、各流程制度建设,提升制度体系的完备性、科学性与有效性。具体而言,在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系,健全党内法规执行体系,细化党内法规备案审查体系,从科学立规、严格执规、精准备案、高效清理全流程提升党内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增进党内法规“法言法语”“党言党语”表述的规范性、精确性、严谨性。二是妥善处理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健全备案审查衔接协调机制。在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治理框架下,应立足中国政治体制实际,形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可以尝试从强化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价值理念融通,填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的制度缝隙、避免交叉共管领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协调等方面着手,切实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机联动。

(三)党内法规建设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对接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是最高的法理,党的最高价值和理念就是人民中心主义。“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包括美好物质需要,也包括美好精神需要,还包括美好制度需要。将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同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对接,通过实现党内法规的良法善治来满足人民美好制度需要,是同人民意志实现、公民权利保护、公共权力监督等善治目标紧密相关的本源性法理。具体来说:

其一,坚持党内法规建设的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原则。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其背后反映的是党与人民的关系问题[21],是对党与人民关系在长期实践中的整体性把握。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原则的法理内涵就是要把党的主张和人民诉求统一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检验党的工作成效的关键在于能否在三个基本问题上获得肯定性回答,即“人民是否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22]。党内法规是党的主张的制度表达,这就要求党内法规建设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努力完善针对公权力的制约机制,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其二,将民本思想融入党内法规建设中。民本思想强调以民为本、执政为民,人民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民本思想实质是一种法理思维,中国共产党的立党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民本思想的法理表达。将民本思想融入党内法规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党内法规对包括党员在内的一般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保障力度;另一方面要求党内法规应努力促进党员权利的实现,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意味着党员作为一般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部分抑制[23],但这同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政治权利并不矛盾。党内法规在强调党员的义务性时,应当尊重与保障党员权利,确立以党员为中心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准则,这有助于充分激发党员的政治能动性和创造性。

其三,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从严治党,需要在加强执政党的行为合规上投入更多制度资源[24]。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中,人民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党风廉政问题。党内作风与腐败问题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与群众基础,损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内含有人民群众对廉洁型政党与纪律型政党建设的政治诉求,这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统筹保障。中共十八大以来,推进党的纪律与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一直都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仍应立足于人民实际需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党内作风、腐败等问题进行针对性制度建设,切实回应人民利益的关切。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维护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保障作用。

(四)加强批判继承与科学借鉴

“继承”与“借鉴”是党内法规不断成熟、发展、完善的重要路径。继承涉及制度体系的内部展开,是新制度对旧制度内容、原则、理念等的承接延续;借鉴是不同制度间的互动,强调制度体系的外部展开,是对不同制度体系内的先进经验、内容、成果的吸纳转化。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应着眼于批判继承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借鉴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制度成果。

批判继承党内法规建设的历史经验,就是在制定新的党内法规过程中,应批判继承之前党内法规已经确立的,体现党的性质、任务、宗旨、路线、方针、政策等内容的一些基本原则、核心理念与重要精神,增进体系内部的统一、自洽与融贯。党的宗旨、性质、路线、理想等内容是立党的基石,永远不会改变,也是每一部党内法规需要体现与贯彻的基本法理。为了使党内法规建设展现历史延续性与体系自洽性,这些内容应该在新的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得到继承和贯彻。同时,在继承党内法规建设历史经验时,应建立批判思维,对一些不合时宜、不符合现阶段党情、国情的制度经验应予以摒弃与剔除。

科学借鉴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制度成果。国家法制体系是一个相对独立、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具有制度体系健全完备、制度内容表述逻辑严密、制定程序科学、制定技术先进、制度运行有效等诸多优势与特征。党内法规体系相较于国家法制体系,仍然存在较大的完善与提升空间。因此,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可以适当吸收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成熟经验,借鉴国家法律的制度成果,促进法制内容精神同党内法规相贯通。这样做不仅能够为党内法规建设提供宝贵参考,提高立规质量并节省成本,同时使法律规范中蕴含的法理价值能够渗透、融入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推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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