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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自治思潮与地方本位主义的泛滥
——以“制限外籍学生案”和“驱蔡风潮”为中心

2021-11-29

关键词:外省蔡锷外籍

左 攀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 江苏 扬州 730000)

20世纪初,为应付内外交困的统治危机,清政府开始了以自我挽救为目的的新政改革。位于西南边陲的广西,在巡抚张鸣岐的苦心经营下,新政办得有声有色,警校、干部学堂等新式学校纷纷出现。1909年,作为一省舆论机关的广西谘议局成立后,大力推行地方自治。然而随着地方自治从理论转向实践,地方本位主义也随之兴起。广西谘议局制定的“限制外籍学生案”和“呈办查办蔡锷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一、从“制限外籍学生案”看近代广西的地方本位主义

近代广西匪患连连,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政府谕令各省筹设巡警,两年后,广西巡警总局在桂林成立。为培养专业警务人才,1908年,民政部颁布《各省巡警学堂章程》,广西按中央部署开办广西高等巡警学堂,“设高等和简易两科,各招生60名,以讲习法学、警察学为主课”〔1〕,1910年开始招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第四条规定:“高等巡警学堂学生以本省举贡生员及曾在中学堂以上毕业者考选”①。由于广西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加之中等学校开办较缓,1909年尚无中学毕业生,巡抚张鸣岐上奏朝廷请求放宽入学资格,“拟凡有与中学程度相当,无论本省、外省均许考选”〔2〕。

张鸣岐万万没有想到,放宽入学资格的奏折虽然得到了朝廷的批准,却招来谘议局的强烈反对。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十七日,正处于第二届常年会会期的谘议局召开专题会议,就有关事项与巡抚展开交涉,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各省巡警学堂章程》中“凡外省人,有中学相当之程度者皆许入学”②一条。巡抚要求招收外省学生的理由是本省符合条件的学生太少,“桂省举贡生员,经历年办学及考试考职考优拔搜罗殆尽”〔2〕。谘议局对此表达了强烈愤慨,认为这不仅与事实不符,简直构成对广西人的侮辱:“广西虽至野蛮至不开化,恐不如是”②。如果本省有入学资格者果真搜罗殆尽,“此学堂亦可以不设,设此学堂之目的在收外省学生则不谓之广西高等警察学堂,当移之京师谓之京师高等警察学堂而亦不专用广西之款”②。议员们指出:“查此次投考高等警察学堂者本省约二千人,举贡生员有之,英年俊秀者亦有之。此辈志在求学,不惜川资不避道途艰苦而来学堂,中多一外省名额则少一本省学生名额。”②即使要放宽入学资格,为什么不降低本省学生的学历标准而要招收外籍学生?

在众议员们看来,招收外省学生对广西毫无裨益,具体原因有四:(1)“本省人可以当此项学生者甚多,外省学生他日卒业,于本省无甚效用。”②(2)外省学生“与本省言论不通、感情薄弱”②。(3)“其于地方事不如本土人之关系亲切。”②(4)外省人“不谙本土风俗习惯。”②故而招收外省学生无法惠及本省警政,徒费宝贵教育经费。对于此事中涉及的国家财政、地方财政等法理问题,谘议局指出:“以本省之财政办本省之事业,其目的在谋本省之利益,非在谋他省之利益”②。更有意思的是,一向以道德标兵自居的广西谘议局竟公然宣称招收外省学生属于为人作嫁的“泛道德化”行为,“挟道德之思想以办法律的事业,则必有纠纷错乱之虞。其流弊之所及,必至一地方应兴之事业且望坐于他地方为之,遂养成积弱偷安之习”②。综合以上各种原因,谘议局认为不仅《高等警察学堂章程》必须修改,以后广西各新式学校招生也必须坚持三点原则:“1、以收本省学生为主,纵有不得已需变通章程收外省学生者,亦当酌定名额。2、外省学生名额不得过本省学生名额十分之二。3、外省学生宜征收学费作为附学,如在堂寄宿者膳宿费亦一并征收”②。

巡抚张鸣岐接到呈文后,表示无法认同谘议局的意见。他在回复中再次重申,由于“本省中学现时尚无毕业生,虑将来考取未能足额”②,才不得不允许外省人报考,巡抚衙门保证在招足本省考生之后再考虑招收外省学生。对谘议局“本省之财政办本省之事业”的观点,张鸣岐赞同“所持甚为正确”,然而“今高等巡警学堂,问其经费之所出,则应支国家税者也”②,以国家税所办之学堂,理应招收全国学生,这样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谘议局“各学堂有收容外省学生之章程或事实者,均应于高等警察学堂一律更正”,“外省学生名额不得过本省学生名额十分之二”等要求,张鸣岐令提学司详查官立各学堂外籍学生人数,结果“其中或无一外籍生,或尚不及十成之一,或尚不及十成之二”②,都没有超出谘议局“十分之二”的上限。在统计广西外省学生名额的同时,张鸣岐也调查了广西在外求学的学生人数,结果仅仅留学广东一省的学生已经“共有三百余名,视外籍之留学桂省者约多四分之一”②。张鸣岐指出,如果广西限制外省学生,外省势必限制广西学生,一旦群起限制,广西反而吃亏。

张鸣岐的驳斥有理有据,然而谘议局依旧不以为然,对学堂财政来源一事,他们说国家税有广义、狭义之分,“中央政府之财政实出自各省解部之款”,故“第一理由根据于国家税者似无甚研究之价值”②,这无疑是偷换概念。谘议局还说:“岑前督以广东法政学堂尚未成立,乃定外籍名额十分之三,此亦广东学堂制限外籍之证据也”②,似乎广东已开限制外籍学生之先例。殊不知广东法政学堂是广东省立学堂,岑春煊这样做实际是为了照顾自己家乡的广西学生。谘议局的再次抗辩,已经有些强词夺理了。

张鸣岐发现再争论下去毫无意义且徒生烦恼,只好根据法律程序,将此案呈交资政院核议。一年以后,资政院审议认为:广西巡抚所谓“本省举贡生员搜罗殆尽”与事实不符,至于经费来源问题,“无论现在国家税、地方税尚未划分固难确定界限,即将来划清以后恐亦无依据税则以定限制之理”③。故这两项理由均不能成立。而民政部奏定颁布的《各省巡警学堂章程》第四条规定:“高等巡警学堂学生以本省举贡生员及曾在中学堂以上毕业者考选。”①因此本省考生理应享有优先权,如果招收外籍学生,也应该照谘议局所拟办法限制比例、征收学费作为附加条件。在资政院的支持下,广西谘议局胜利了。

不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情理上讲,广西谘议局限制外籍学生的做法显然都太过狭隘。众所周知,让来自不同地方的学生在同一学堂里学习,大家彼此交流,对提高学生社交能力,开拓学生眼界都非常有利。广西谘议局限制外籍学生,对本省、外省均有害无益。

二、从“驱蔡风潮”看桂人治桂的狭隘地域观念

蔡锷(1882—1916),原名艮寅,字松坡,湖南邵阳人,天资聪慧,13岁中秀才,17岁东渡日本求学,毕业于日本陆军士官学校,1904年归国,先后在江西、湖南的军校任职。1905年,经广西巡抚李经羲奏请,蔡锷奉调入桂,先后担任广西新军总参谋官兼总教练官、随营学堂总理官、测绘学堂堂长等职。张鸣岐继任巡抚后,对蔡锷更加器重,广西境内“凡关军事机构及边防改良设备等事,均由蔡公一手筹划,即军事奏议亦多出其手”〔3〕。蔡锷的职位也一路飙升,先后任广西陆军小学总办、龙州讲武堂总办监督、广西混成协协统、学兵营营长,广西兵备处、教练处、参谋处总办干部学堂(以下简称干部学堂)总办等职,总揽广西新兵操练之权。然而就在这个总办职位上,蔡锷遭到广西谘议局的严厉弹劾。

宣统二年(1910年)九月二十四日,广西谘议局向巡抚衙门提交“呈请查办蔡锷案”,指责蔡锷“声名狼藉,性行贪残,极恶穷凶”④,任职期间“溺职贪婪、徇私舞弊、任性妄为”④,并一一列举十条罪证:(1)蔡锷曾奉张鸣岐之命赴南宁任标统,办理三年毫无成效。该标官长169人,兵丁仅86人。(2)蔡锷任职南宁讲武学堂期间每月报销水火油四五十箱,“浮冒侵吞不胜枚举”④。(3)奉调桂林后冒开学习官薪水,借机贪赃。(4)他办的干部学堂“学生毕业在即,所有功课多未教授”④。教员多辞职,学生的文化课多靠自习。教育因之废弛。(5)干部学堂几位科长数人已经赴京考试,但仍开支薪水。(6)干部学堂每人每月伙食费二两七钱,蔡锷接办后减去早餐荤菜而报销如故。学生暑假回家,伙食费七百余两亦按月报销。(7)在学生招生、甄别考评中徇私舞弊:湖南籍学生郑鸿海偷窃同学衣服被发现,蔡锷仅以“罚礼拜休息”④了之,甄别时品行竟得15分,甄别考试中还有冒名顶替、交白卷反得高分等舞弊情形。在招生中竟有刘汉等湖南人冒全州籍参考,入学后在蔡锷的帮助下再行更正。(8)前日开除六十余名学生,外省只占14名,其余都是本省学生,广西籍占六分之五,开除时不宣示理由,并勒令即刻将衣帽交回,否则格杀勿论。学生离开时“赤足露体者有之,短褐不完者有之”④,“其惨酷殆不忍言”④。(9)上述开除事件激起公愤,导致本省学生全体退学,现在广西干部学堂已无一名广西学生。“广西今日无一陆军学生他日即无一陆军人才,贻误何堪设想!”④(10)滥加编制,擅增薪水:陆军部规定队官月薪50两,蔡锷擅自加至120两。陆军部规定不许兼差,可蔡锷置若罔闻身兼数职。如此手握大权无人监督,“何款不侵吞,何事不废弛?”④这十条罪证实在触目惊心,巡抚看了也十分吃惊,一方面“行督练公所、参议官、提法司、劝业道会同禀公澈查”④,一面上报陆军部。

广西谘议局弹劾蔡锷的十大罪证中,前六项均属贪污腐败,第7、8、9项是徇私舞弊、刻意打压桂籍学生。实际上后者才是蔡锷遭弹劾的真正原因。1910年,因练兵经费紧张,广西缩减新军编制,干部学堂也要裁减部分学生。究竟谁去谁留,蔡锷决定采用考试和考评的方法加以甄别,结果是广西籍学生121人,淘汰49人;外省籍学生57人(其中包括湖南籍学生29人),裁去12人(其中湖南籍学生6人)〔4〕。桂籍学生发现本省学子被裁去近半,而湖南籍学生不到四分之一,以为蔡锷袒护同乡,毅然全体退学抗议,几日后又选出四名代表向广西谘议局请愿,求见广西谘议局议长。“他们还两次发出《布告广西同胞书》,散发传单,与陆军小学、学兵营、法政学堂和桂林中学联络,请求支援。继而全体停课, 撤出学堂,各校一致声援。”〔5〕而此时已经加入同盟会的广西谘议局议员甘德蕃、蒙经等误以为蔡锷掌握广西新军后叛变革命,也欲驱之而后快。就这样,在桂林学、军两界及同盟会广西支部的联合策动下,便有了上述“呈请查办蔡锷案”。

在这起弹劾案件中,蔡锷确实比较冤枉。广西新军中有不少湖南籍学生,他们来自汉族聚居地区,文化水平普遍高于桂籍学子,因此被裁汰的少。陆军部接到举报后派广东军咨处委员吴锡永前来查办。经过详细调查,吴锡永给朝廷的最后结论是:“经博访舆论,细核案卷,复于当时在事各员详加询问,平心而论,蔡锷于剔退学生之事,上系奉抚院严谕,下有监督、科长各员之分任试验,去留之际,本无成心。调查该堂学生成绩表及试卷,一再详核,尚无不公之处。”〔6〕至于广西谘议局参劾蔡锷贪赃纳贿的罪状,吴锡永认为:“咨(谘)议局议员及各学生等,不惜捏砌多款,禀讦蔡锷,欲其必去而甘心。但细查指攻各节,大半诬枉挟嫌,间或事近确凿,亦均别有理。……如所禀蔡锷贪婪舞弊各节,尽皆虚拟无实。”〔6〕经过数月调查,蔡锷终于恢复名誉。但经历此次风波的蔡锷已经对广西心灰意冷,又恰逢自己的老上级、时任云贵总督的李经羲奏请调其入滇,蔡锷随即离桂赴滇。

为广西新军做出重大贡献的蔡锷被广西谘议局弹劾驱逐,其中原因多种多样。然而有一点是陆军部、同盟会广西支部、广西谘议局三方公认的,那就是广西人的地域之见。陆军部在调查中认识到“桂省学生向有排斥外籍意见”,要求广西地方“严行告诫化除畛域”④。同盟会广西支部在“驱蔡风潮”中提出“广西省广西人之广西,岂容蔡某排斥广西人。”〔7〕广西谘议局在弹劾呈文中明确指出:“军政尤以用本省之才为原则,学堂尤以收本省人为原则”④,认为统帅一省新兵的指挥大权决不能落到外省人手里。在“驱蔡风潮”中,本属不同阵营的广西谘议局和同盟会广西支部站在一起,说明相比于政治意见的分歧,桂人治桂的狭隘地域观念更起作用。

三、地方本位主义的其他表现及道德底线

广西谘议局的地方本位主义思想在其他议案中也有明显的表现,如他们在制定《禁烟章程》时规定:“以后云南、贵州、四川之土到广东者止准走百色一路,下西江到梧州从水上过境不准上岸,暨半途私卖违禁充公”⑤。即严禁在广西境内贩卖鸦片,但可以在缴纳赋税但不登岸的前提下向广东运输。这种以邻为壑的做法无疑是极不道德的。辛亥革命中广西独立以后,巡抚沈秉堃、布政使王芝祥先后被赶走,土匪出身的陆荣廷反倒成为广西都督,理由非常简单,当时的实力派人物中只有他是土生土长的广西人,可见桂人治桂的地方主义思维是当时广西人的思维定势。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广西谘议局的地方保护并不是没有底线的。如广东为筹抵赌饷,将行销两广的粤盐提价,广西谘议局为防止物美价廉的越南食盐占领广西市场,屡屡提醒广东官府,“将来价值日贵而私盐愈多,外盐且暗销入境必致纷扰”⑥。“粤盐价昂法盐必暗销入境,利权外溢更可深虑。”⑦可见当国家主权和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仍以国家根本利益为重。

广西谘议局处处推行地方保护,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作为广西人民的代表,他们理当为广西人民负责,维护本省利益。然而广西的地域观念不仅限于谘议局,同盟会、地方团体皆是如此,这与广西的地缘因素有很大关系。广西十万大山,地处边陲且多民族杂居,特殊的地理因素和人口结构容易形成封闭性。据时人回忆,1908年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同一天去世,“当时学堂里和社会上都盛传:西太后病重时,召见了荣禄等满族大臣商议,怕自己死后光绪帝要重新变法,就示意将光绪毒死。另一个传言是:西太后病死了,刚毅、荣禄等满族大臣恐怕光绪帝复位,重用康、梁变法,自己会失势,所以将光绪毒死。”〔8〕其实荣禄、刚毅已分别在1903年和1900年去世,1908年的广西竟然还能够盛传如此荒唐的谣言,可见闭塞之严重。加之清代以来广东、福建、湖南人大量移居广西,占用了一些原属广西人的社会资源,土客矛盾的尖锐化让土著居民对外省人心生芥蒂。这些特殊地缘因素和社会原因,让广西人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特别浓厚。这种地方本位主义,也是民国时期“大广西主义”之滥觞。

值得注意的是,清末地方保护主义并非广西独有,而是全国的普遍现象。限制外籍学生也非广西首创,早在1903年张之洞创办三(两)江师范学堂时,张謇就主张“限制外省学额,凡占额者应分摊经费”〔9〕,继而“安徽、浙江等省学界,严限外省人之学额,而福建、湖北、湖南继起,大有排挤外省人之风”〔10〕。广西制定的《禁烟章程》禁吸而不禁运,以邻为壑,贻害广东;广东为增加税收,也通过“包盐抵饷”〔11〕榨取广西人民的血汗。而且这些在今人看来极不道德的做法往往会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政府公告和各大报刊,说明当时的社会精英并不以地方保护为耻。相反,如果不处处强调地方利益,反而会被视为异类。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资政院在审议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案”的时候,虽有议员指出限制外籍学生“既于进化公理相违背,复于事实上亦无甚便利”〔12〕,“倘各省援以为例,甲省禁止乙省学生,乙省复禁止甲省学生,则中国青年必有许多废学者”〔12〕。然而最后付诸表决,“限制外籍学生核议案”仍获通过。这固然与资政院在处理督抚和谘议局异议事件中一贯同情谘议局有关,同时也说明地方本位主义并不严重违背当时的政治伦理,甚至本身就是当时通行政治伦理的组成部分。

四、清末地方本位主义泛滥的原因及其影响

地方本位主义是任何历史时期都存在的社会现象,但在晚清、民国时期表现得尤为严重。它的的兴起和泛滥,与近代以来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急遽变化有很大关系,是近代以来特殊权力结构和社会思潮共同作用的结果。

19世纪中叶,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地方督抚“创办厘金,劝捐加课”〔13〕,权力迅速扩大。这一时期崛起的湘军、淮军都是以各省的简称命名,分别筹饷,互不统属,无形中强化了人民心中的畛域之见。督抚权力的膨胀也带来了宗派主义的盛行,甲午战争中,部分地方实力派竟以作壁上观的态度面对这场国与国之间的战争。1900年东南督抚推行“东南互保”,“互保”二字意味深长:各省之间似乎不是一个统一国家的行政区域,而是具有联邦性质的政权联盟,大家“彼此不相顾,有无不相通,见利则争思攫取,见害则争相躲避,一言以蔽之曰,自营其私而已。西人讥吾二十余行省,俨如二十余国”⑧。在这种中央集权式微、地方督抚各自为政的政治生态中,民间精英逐渐养成了地方主义思维习惯。

随着督抚权力的扩大和行政权力的下移,为督抚提供财力和精神支持的士绅在地方事务中的话语权显著提升。而这些士绅往往又是新式工商业的中坚力量和地方自治团体的领导者,在整体利益与地方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自然将与自身利益紧密联系的地方利益放在首位。当时的进步人士已经认识到地方本位的危害,熊范舆就曾警告国人:“唯是就各地方之利益,各自谋而自治之,吾恐地方之见愈深,而全国内部,且将有分裂之隐患也”⑨。在处理“限制外籍学生案”时,广西巡抚就曾用痛心的口吻说:“自科举习惯,人人心目中皆有一省界、府界、县界之说,国家思想之薄弱此未尝非一原因,方今国势阽危,非将全国人民联为一体断不足以自存。谘议局为一省舆论最高机关,正宜力祛省界之说以矫社会习惯之失,明达如诸绅想不以本部院之言为河汉也?”②然而这样基于道德感的呼吁在实实在在的利益面前显得那样微不足道,根本无法引起共鸣。

在传统绅治不断扩大的同时,宪政意义上的地方自治也在新型知识分子的鼓动下渐渐形成一股颇具声势的社会思潮。这股思潮滥觞于鸦片战争后开眼看世界的魏源、徐继畬,但真正形成声势,则得益于戊戌变法后流亡海外的维新人士的积极宣传,其代表人物梁启超说:“就天下万国比较之,大抵其地方自治之力愈厚者,则其国基愈巩固,而民愈文明”⑩。“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本,可谓深通政术之大原,最切中国当今之急务也。”这股思潮传到国内后,一时间“地方自治,地方自治,嚣然腾于耳”,甚至演变为类似宗教情绪的自治狂热,当时有报纸这样宣传:“热海可超,汤池可涉,而自治之主义不可移;冰山可融,雪窖可填,而自治之主义不可灭”。1905年,在日俄战争的刺激下,载泽、戴鸿慈、铁良、唐景崇等朝廷重臣也成为地方自治的积极倡导者。在朝野舆论的共同作用下,地方自治逐步上升为朝廷意志,1907年9月,朝廷谕令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请旨饬下各省督抚,择地依次试办”〔14〕,标志着地方自治正式落实到实践层面。1908年,宪政编查馆制定的《九年预备立宪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为地方自治的逐步实施制定了详细的时间表,地方自治在全国上下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谘议局就是这种思潮具体化、建制化的产物。

地方自治思潮之所以能在短短数年中迅速形成声势并成为朝野共识,大概有传统习俗和利益驱动两方面原因。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绅治的传统,费孝通把传统乡村治理结构总结为政治双轨制:“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皇权,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二者平行运作,形成了‘皇帝无为而天下治’的乡村治理模式”〔15〕。宪政意义上的地方自治与传统绅治有某些暗合之处,当这种外来思想与固有的传统习惯重叠、对接的时候,认同就在不知不觉中自然产生了,以至于当时就有人提议将中西自治结合起来,“本于封建主义,参以泰西地方自治之制。统古今而酌筹之,为救时之良策”〔16〕。最重要的是,有能力在报刊媒体发表言论的都是具有一定文化素养的士绅阶层,他们既对地方自治怀有虔诚的信仰,也希望通过扩大自治权限进一步提升自己在地方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经过新兴媒体的造势宣传,地方自治逐渐意识形态化,成为不容怀疑的救世良方。

然而让时人无法预料的是,地方自治的推行使地方本位主义迅速泛滥。这一恶果的产生,大约有三大原因:首先,对于舶自西方的“地方自治”的内涵和外延,时人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正如罗志田所说,“那时不少人往往从符号(或时人常说的‘名词’)而非制度层面去思考体制问题”〔17〕,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不同人、不同场合、不同语境下对“地方自治”不同的解释:有人把它简单的理解成“官不经手”,有人将其直觉性地意会为“以地方之人,用地方之财,办地方之事,理地方之政”〔18〕,更有人把它解释成“省省自立”。1902年,康有为的学生欧榘甲在《广东人之广东》一文中提出:“窥现今之大势,莫如各省先行自图自立”〔19〕。1903年,革命党人杨毓麟也在日本鼓吹“湖南省,吾湖南人之湖南也”〔20〕。可见自治思潮刚刚兴起时,就带有强烈的分离主义倾向。“地方自治”概念的混乱,让地方本位主义思维附会于被时人奉为圭臬的自治思潮,甚至将地方自治逐步异化成地方本位主义。其次,清末新政时期,无论是实业建设还是地方社会管理,大多以地方团体为单位分别开展,各个自治团体自筹资金,自建组织,不同团体之间为争夺资源不可避免会发生利益冲突。这种利益格局,无形中强化了本已有之的畛域之见。最后,作为地方自治领导者的乡绅为提升团体内部的凝聚力,也往往不惜曲解地方自治,为地方本位主义张目。如此一来,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都希望借地方自治扩大自己的权力,手段往往取代了目标,“地方自治”执行的结果往往走向初衷的反面,成了推行地方保护的道德外衣。谘议局成立以后,这个议决本省事务的代议机关自然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让已经在伦理层面合理化的地方本位主义进一步合法化。同时,谘议局的出现又极大了降低了士绅就某一共同关心的主题进行组织和动员的成本,让地方士绅的力量得以充分整合。出于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们自然会借地方自治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让地方本位主义进一步蔓延以至泛滥。

无论任何时候,要想有效调节各省之间的矛盾,破除省际壁垒和地方本位主义,都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和中央的权威。然而清政府既没有成熟的法治体系,又在历次割地赔款中逐步丧失统治合法性。在20世纪初如火如荼的新政建设中,中央政府不能有效地提供对于地方的资源支持,地方只能自取自用。一个经济相对独立的区域自然会要求相应的治理权力,中央只能以默认的形式予以承认。1908年慈禧太后去世以后,最高执政者载沣无论资历和智慧都无法与前任相比,摄政王的尴尬身份更注定他无法成为政治强人。在这种背景下,地方督抚尚且对中央政令阳奉阴违,更遑论民间精英了。日益衰落的中央权威既无力调解各地之间的矛盾,就只能放任地方本位主义走向泛滥,甚至合理化为合乎道德的政治伦理。

由地方自治思潮衍生出的地方本位主义,对中国的近代化进程产生了许多不利影响。新政开办的近代化企业和公用事业客观上需要一个开放和统一的市场,可是在地方本位主义的作用下,各省纷纷画地为牢,经济一体化迟迟不能完成,这反过来又影响实业发展,两者形成恶性循环,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辛亥革命之后,地方本位主义进一步延续和发展,各地军阀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推波助澜,使地方主义蜕变成分裂主义,成为省省分治和省际对立的群体心理基础,甚至几度演变成血流成河的军阀混战。地方本位主义这个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巨大障碍,直到抗日战争民族危亡之际,全国人民同仇敌忾,才让它在鲜血的洗礼下逐渐消弭。

注释:

①《民政部奏拟各省巡警学堂章程折》,《政治官报》1908年9月28日。

②“制限外籍学生案”,广西谘议局编《广西谘议局第一次报告书(下)》,清末铅印本,无页码。广西图书馆藏。

③“资政院具奏核议广西限制外籍学生案办法请旨裁夺折”,广西谘议局编《广西谘议局第三次报告书(甲)》,宣统三年铅印本,无页码。广西图书馆藏。

④“呈请查办蔡锷案”,广西谘议局编《广西谘议局第三次报告书(戊)》,清末铅印本,无页码。广西图书馆藏。

⑤“禁烟议案”,广西谘议局编《广西禁烟案汇钞》1911年铅印本,第1、2页。广西图书馆藏。

⑥“本局为盐饷事件致同乡京官函”,广西谘议局编《广西谘议局第二次报告书》,清末铅印本,无页码。广西图书馆藏。

⑦“本局请度支部、盐政大臣咨会桂抚详查盐价电”,广西谘议局编《广西谘议局第二次报告书》清末铅印本,无页码。广西图书馆藏。

⑧《论中国欲自强宜先消融各种界限》,刊于1907年7月5日《东方杂志》。

⑨熊范舆《国会与地方自治》,刊于1907年5月20日《中国新报》。

⑩梁启超《商会议》,刊于1899年4月1日《清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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