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艾伦·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观的误读
2021-11-29张红霞葛连山
□张红霞 葛连山
(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3)
众所周知,在关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问题的争论中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马克思对正义观念持批判态度,把正义观念当成是“意识形态的胡说”,因此也就不可能从正义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艾伦·伍德;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马克思从工人阶级的正义观念出发,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性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胡萨米。伍德的观点更加尊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方法,但是得出的结论违背了人们的直觉;胡萨米的观点体现了无产阶级的价值立场,但是貌似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原则有所抵触。无论是伍德的观点还是胡萨米的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释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这就使得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艾伦·布坎南是美国杜克大学的特聘教授,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中具有重要影响,也是在马克思与正义关系问题的探讨和争鸣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学者之一。在解决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问题时,他以“正义无用论”为逻辑内核,以“内在批判说”“革命动力说”“外在批判说”为外层框架,重构了马克思的正义观。但是,布坎南重构马克思正义观的目的并不是为马克思的正义观进行辩护,而是通过反驳他所重构的马克思的正义观,为他所主张的理想化“权利”和“正义”观念辩护。虽然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为人们理解马克思与正义的关系提供了一些新的启示,但是从整体上看,他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及反驳都是错误的。
一、布坎南误认为马克思持有“正义无用论”的观点
首先需要指出,马克思不是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了“正义”,而是扬弃了“正义”,也就是对“正义”进行了批判性的建构。但是,布坎南只看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性维度,而忽略了其建构性维度,而且布坎南曲解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性维度,才得出了马克思持有“正义无用论”的错误结论。
在马克思的批判性视野中,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把抽象个人解释成权利的基础,把权利解释为正义的内在标准,把权利解释为自然权利,最终把正义解释成永恒正义。其中的典型代表就是休谟,休谟认为人类社会中的资源相对于人的需求来说总是“稀缺”的,那么如何分配这些稀缺的资源呢?只有分配这些稀缺资源的时候符合正义标准,人们才能接受这样的分配方式,而这个正义标准只能是权利,也就是说依据权利确定每个人“应得”的资源。只有按照每个人的权利来分配这些稀缺的资源才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布坎南注意到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的批判性态度,但是布坎南歪曲了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的原因。他说马克思之所以批判权利和正义观念,是因为只要资源稀缺的现状无法得到彻底的解决,那么就需要权利和正义标准来分配这些资源,但是只要资源处于稀缺的状态,那么权利和正义的要求就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而当资源稀缺的状况得到彻底的解决之后,那么这个社会也就不需要权利和正义观念了。于是布坎南就得到一个非常片面的结论,在马克思的批判性视野中,正义和权利观念从根本上来说是无用的,所以马克思也就彻底抛弃了正义和权利观念。
之所以说布坎南曲解了马克思的观点,是因为布坎南的上述解释预设了马克思认可将原子化个人和相对稀缺的环境作为逻辑起点来解释权利和正义问题,但马克思不可能认同这一逻辑起点。所谓的“原子化个人和稀缺的资源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抽象设定,当把权利的基础解释成原子化个人和稀缺的资源环境时,权利就变成了自然权利,当把自然权利当成了正义的内在标准时,正义变成了永恒正义。而这种抽象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毫无疑问是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马克思批判的是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的整个解释逻辑,而不是在承认这种解释逻辑的前提下,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抽象权利和正义观念宣称为“无用的”。所以说,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观的曲解导致其对权利和正义的认知被局限在抽象的权利和正义概念之中,进而认为马克思只能完全抛弃所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
实际上,马克思绝不是简单地抛弃全部权利和正义观念,而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为正义和权利观念寻找到了生产方式这一坚实的基础,完成了对权利和正义观念的批判性建构。马克思说:“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这段话显示,马克思认为在生产方式与权利(法权)的关系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了权利,而不是权利决定生产方式,权利只是生产方式在国家制度层面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一种社会制度或者行为是否正义,之所以看起来是由权利决定的,是因为生产方式这一正义的内在标准采用了权利这一特定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权利作为正义的外在标准就仅仅表示这个内容:一种行为或者社会制度只有在符合相应的生产方式时才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以往人们只看到了正义与权利的外在一致性,并将这种外在的一致性当成是内在的一致性,而没有看到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一致性,这也就导致人们误把权利而不是生产方式作为正义的内在标准。质言之,正义的内在标准不是权利,而是生产方式,而且无论是权利还是正义都是由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总之,布坎南所重构的“正义无用论”只看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性维度,没有看到其建构性维度,而且没有把握住马克思正义观批判性维度的真意。马克思所批判的是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把权利当成正义的内在标准,把“原子化个人和稀缺的资源环境”当成是权利和正义基础的整体解释逻辑。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解释逻辑的同时,也为权利和正义观念构建了新的解释逻辑,这种新的解释逻辑主张权利和正义观念的现实基础是生产方式。马克思用现实的“生产方式”代替抽象的“原子化个人和稀缺的资源环境”作为权利和正义观念的基础,既破除了笼罩在权利和正义观念之上的虚假意识形态幻象,也揭露了资本主义权利和正义观念的真正本质,还为他主张肯定性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提供了支撑。所以,马克思不是简单地否定所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而布坎南错误地理解了马克思持有“正义无用论”的观点。布坎南以错误的“正义无用论”为基础重构了马克思的正义观,然后对他所重构的马克思的正义观进行了反驳,这导致他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和反驳都是错误的。具体来说,其“内在批判说”需要重新审视,“革命动力说”歪曲了马克思的本意,“外在批判说”也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
二、重新审视布坎南的“内在批判说”
布坎南的“内在批判说”认为马克思依据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批判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指责资本主义未能实现其许下的关于权利和正义的诺言,因此这是一种内在批判。但是因为这些权利和正义观念从根本上来说是无用的,马克思不可能认同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也就不可能明确地把资本主义批判为非正义的,所以这种内在批判只能是一种“隐性的内在批判”。布坎南的论述似是而非,存在着严重的理论问题。
(一)布坎南的“内在批判说”以抽象权利观为正义标准
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时所采取的权利和正义标准是内在于资本主义的。但是所谓的内在于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无非就是自然权利观和永恒正义论。依据历史唯物主义,我们可以把“权利”这种正义的外在标准分成三种。第一种是布坎南所强调的奠定在抽象个人基础上的理想化权利;第二种是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第三种是被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布坎南的错误在于,他没有对这三类不同的权利进行区分,反而把马克思所论述的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不同权利都归结为抽象的理想化权利,并把这种抽象权利当成了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时所依据的正义标准。布坎南首先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归结为抽象权利。布坎南说:“在批判人的权利和公民的权利上,马克思没有在任何地方说他批判的是这些权利的资产阶级形态。事实上,他甚至从不进行两者之间的区分,例如,他不区分政治参与权的一般概念与这种权利在资产阶级社会中采取的具体形式。”[2]88布坎南还把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视为抽象权利。布坎南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论述到,真正的权利观念意味着一种平等标准的应用,但是,当同一种平等标准被应用于不同的个人时,那些个人被对待的方式将是难以令人满意的。这种观点虽然出现在马克思批判生产者有权按其付出的劳动获得相应的社会产品这一原则的语境中,但他试图表明,这是对权利本身的批判。”[2]89所谓“这是对权利本身的批判”就把社会主义的权利归结为抽象权利了。归根到底,布坎南只接受从抽象个人出发来思考权利和正义问题,不接受以历史唯物主义或者以生产方式的视角看待权利和正义问题,所以布坎南才对马克思所说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435这句极为关键的话视而不见。这样,当布坎南脱离“生产方式”这个基础,而强调个人一般权利的时候,就是在抽象地谈论权利了,而马克思根本不可能接受这种抽象谈论权利的方式,也就不可能有布坎南所说的“内在批判”了。
(二)布坎南颠倒了马克思“内在批判”的逻辑
马克思确实对资本主义有一种内在批判,但这种内在批判与布坎南所说的“隐性的内在批判”全然不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体现在这一段著名的话中:“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己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正因为人人只顾自己,谁也不管别人,所以大家都是在事物的前定和谐下,或者说,在全能的神的保佑下,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完成着互惠互利、共同有益、全体有利的事业。”[4]204-205马克思在这里对资本主义天赋人权的伊甸园进行了绝妙的讽刺,讽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其所宣称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并不一致。这种观点当然是正确的,但却是不够清晰的,因为从中可以推断出两种截然相反的“内在批判”逻辑。第一种逻辑认为马克思从资本主义所宣称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第二种逻辑则认为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发批判了资本主义所宣称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不假思索地认同第一种逻辑,但这就浪费了马克思竭力避免把资本主义指责为“不正义”的苦心。马克思主张的其实是第二种逻辑,也就是说马克思的真实目的不是从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的观念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是要揭露资本主义权利和正义观念作为虚假意识形态幻象的本质。第二种逻辑相比第一种逻辑具有难以比拟的理论优势,当马克思揭露了资本主义权利和正义观念的虚假意识形态幻象本质之后,就已经极为严密地证明了所有把资本主义描述为“永恒正义”和“天赋人权”的辩护都是非法的,这才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有力的批判。
但布坎南支持第一种逻辑。在布坎南看来,马克思不是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而是从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所以他才说:“依据资本主义自身的正义标准,马克思也不认为资本主义是正义的,即使他的确认为那是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唯一正义标准。”[2]73具体来说,以资本主义“自身的正义标准”将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分成了三个部分。一是在分配正义领域,工人与资本家之间貌似公平的分配方式是不平等的分配环境的产物,因此实际上是不符合自由与平等的理念的。质言之,布坎南强迫马克思运用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理念,而仅仅批判资本主义分配方式实际上并不符合它所宣称的自由平等理念。二是在人的市民权利领域,布坎南说:“马克思认为这些人际之间的冲突根源使得权利成为必要。他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潜藏的人际冲突严重到需要设立权利来为冲突划界,那这个社会就是一个深具缺陷性的社会。”[2]83在这里我们仍然看到,布坎南以为马克思在以资本主义的权利观念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深具缺陷性的社会,而并非以资本主义社会的缺陷性批判资本主义的权利观念。三是在政治权利领域,布坎南说:“在马克思看来,政治解放必然无法达致它自身的目标。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继续通过合法和非法的途径施加其有害的影响;只要财富能够侵蚀法律的和政治的过程,只要社会地位的差异能够产生个人在运用它们平等权利的有效性上的不平等,那么政治解放就没有实现它所要达到的平等公民的理想。”[2]87布坎南仍然认为,马克思是从政治权利观念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而非批判资本主义的政治权利观念本身。
布坎南之所以坚持第一种逻辑,是因为他认为虽然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是资本主义自身所产生的,但是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高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他看来,权利和正义观念并不像伍德所理解的那样——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完全一致,而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一致,起码不完全一致。之所以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存在不一致,则是因为权利和正义观念不是诞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而是诞生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缺陷”的基础上。正是为了弥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缺陷,才产生了用于纠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缺陷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因此也就可以用来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布坎南观点的困难之处在于,这将导致马克思必须先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抽象权利和正义观念的合理性,才能在这些观念的基础上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性。而布坎南自己也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困难,但是布坎南解决这一困难的办法是宣称马克思并不是真的赞同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他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正义性的批判只是采用了“以彼之矛、攻彼之盾”的方法,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隐性的内在批判”。布坎南的观点可以归结为这样一句话——马克思认为虽然资本主义社会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是“无用”的,但仍然可以来用批判资本主义。
(三)所谓“隐性的内在批判”是布坎南强加给马克思的
在布坎南看来,因为马克思认为权利和正义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无用”,但又可以用来批判资本主义,所以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成为了一种不可明说的“隐性的内在批判”。布坎南赞同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正义原则是‘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所需要的”[2]90。更具体地说,“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种‘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5]。布坎南把这一观点运用到资本主义社会,认为当权利和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作用时,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就可以对自身利益的范围和边界达成“恰当的平衡”,否则就说明权利和正义并没有发挥作用。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并未就自身利益的范围和边界达成一致,“即在互竞的主张之间寻求恰当的或者公正的平衡是不可能的”[2]91。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才得以维系,而按照马克思的主张,国家并不满足正义一般概念的要求,因此权利和正义观念未曾真正发挥作用。
但实际上,马克思认为权利和正义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有效划分了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两者之间取得了所谓的“恰当的平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进行着工资与劳动力的“等价交换”,工人得到相当于自身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资本家得到劳动力。这种等价交换遵循着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标准,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4]226至于资本家通过使用劳动力而得到剩余价值,那也不过是资本家因为占有了工人的劳动力,进而占有耗费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的自然结果,这并不违背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标准。而且资本主义建立在政治国家之上的全部法权标准也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而建立的。所以,资本主义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始终贯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因而是有用的。
显然,所谓权利和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没有发挥作用的观点,完全是布坎南强加给马克思的。而布坎南之所以犯下如此明显的错误,是因为布坎南只看到了被马克思批判的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这样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无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因而在本质上是“无用”的,要实现符合理想化权利和正义诉求的“恰当的平衡”确实是不可能的。甚至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也不是“无用”的,而是具有特定的负面作用,就是作为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起着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披上“天赋人权”和“永恒正义”外衣的作用。所以马克思才极力反对这种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布坎南只看到了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和这种权利和正义观念的积极作用,而无法接受马克思所说的被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布坎南非常排斥权利和正义观念与其相应生产方式的严格一致性,因此也就看不到这种权利和正义观念在划分资本家与工人阶级之间利益关系时所发挥的作用,实现了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恰当的平衡”。所以,布坎南才得出马克思认为权利和正义在资本主义社会无用,但可以用来批判资本主义正义性的错误观点,进而把“隐性的内在批判”强加给了马克思。
总之,布坎南所重构的“内在批判说”存在着严重的理论困难,这源于他不接受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矮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只接受“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从“矮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出发是不可能批判资本主义的,即便是“隐性的内在批判”也不可能,而“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虽然无法有效纠正资本主义的缺陷,但仍然可以作为一种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性。可以看得出来,布坎南已经为理想化的抽象权利和正义观念留出了生存的空间。
三、布坎南的“革命动力说”曲解了马克思的观点
布坎南不仅仅认为马克思坚持权利和正义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用的,而且坚持权利和正义观念在无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也是无用的,因此无产阶级不可能拥有属于本阶级的权利和正义观念。这一观点明显偏离了马克思的本意。
(一)布坎南误解了马克思反对把权利和正义作为革命动力的原因
布坎南认为马克思明确反对把权利和正义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诉求,斥责那些想要依靠道德原则激发无产阶级正义感来推动革命的观点。布坎南反复强调的理由是马克思把权利和正义观念视为“意识形态的胡说”和“过时的语言垃圾”。确实,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我较为详细地一方面谈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另一方面谈到‘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是为了指出这些人犯了多么大的罪,他们一方面企图把那些在某个时期曾经有一些意义,而现在已变成陈词滥调的见解作为教条重新强加于我们党,另一方面又用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来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3]436从这段话表面上的意思来看,马克思好像确实反对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追求权利和正义,但这种理解方式是教条主义的。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就可以看出马克思之所以把权利和正义观念视为“意识形态的胡说”和“过时的语言垃圾”,是因为当时人们持有极其错误的权利和正义观念。
一是追求奠定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公平”。在当时,很多人没有认识到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关系所决定的,在不推翻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去追求所谓的“公平的分配”无异于奴隶在奴隶制下追求自由,纯粹是空中楼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马克思才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3]432马克思反对社会主义宗派分子脱离生产方式这个基础追求各种各样的公平分配,但这并不能得出马克思反对所有的权利和正义追求。事实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也提出了追求权利和正义的现实主义革命主张。这种现实主义的革命主张首先要求彻底推翻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关系,建立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阶段的权利和正义主张。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的不是劳动力与工资之间的交易,而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3]434,从而体现了按劳分配的权利原则。当然这种权利仍然局限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但这是社会发展不可避免的阶段,而且这种权利和正义追求既与“理想化”的抽象权利和正义观念不同,也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不同,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有着充实内容的权利和正义观念。
二是在当时的语言环境之下,人们普遍接受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是建立在抽象个人基础上的理想化权利和正义观念,而很难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提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完善的奠基于生产方式之上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很明显,马克思之所以反对把权利和正义观念作为革命的动力,还因为人民普遍接受的抽象权利和正义观念是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但权利和正义观念并不必然是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一种意识形态之所以沦为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在于用天赋人权和永恒正义等观念掩盖意识形态的真实功能,比如用理想化的自由与平等观念掩盖了服务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真实的“自由与平等”。当人们清晰意识到一种意识形态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某种生产方式的产物,被该生产方式所决定,并发挥着为生产方式服务的作用的时候,那这种意识形态就是“功能性意识形态”[6]。但是,因为布坎南始终无法接受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所以他一直认为在马克思视野中意识形态只能是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从来看不到意识形态可以是功能性意识形态,可以具有某种积极正面的意义。他也就无法接受马克思可以从功能性意识形态理论出发,开具出工人阶级的权利和正义观念。
(二)无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追求正义符合历史唯物主义
布坎南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无产阶级革命所需要的是自身利益或者阶级利益的动机——并不需要诉诸正义感或者任何道德标准。”[2]96而无产阶级的利益诉求与正义观念不相容的原因在于,以前的革命“作为少数派的革命阶级发现为了取得其他阶级的支持,就必然要把本阶级的特殊利益描述成普遍的权利,把特定的好处描述为共同利益”[2]96。但在无产阶级革命中,无产阶级的利益本身就是全人类的利益,没有必要再把自身利益通过普遍的权利描述为普遍利益,也就不需要正义观念了。布坎南的这一说法是难以成立的。无产阶级革命追求的就是真正全人类的普遍利益,自然不再需要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来掩盖自身的目的了,但这并不是说就不需要功能性意识形态了。而是说,无产阶级追求奠基于新社会生产方式之上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是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原则的。
人们对于无产阶级可以拥有权利和正义追求的观点可能存在两个疑问。一是处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能否持有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乍看起来,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只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产生,而不能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但是马克思认为,新社会是在旧社会的胞胎里面产生的,新社会的因素早就孕育在旧社会之中了。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实际上正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主义因素在道德层面的反映。因此,无产阶级既然是新社会因素的代表,那么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持有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正义观念是完全可能的。甚至可以说,无产阶级持有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也是必要的,这既对社会主义因素起着辩护作用,也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着批判的作用。人们可能还存在的另外一个疑问是,既然马克思认为以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去谴责奴隶制是不合法的,那么以社会主义的正义标准来谴责资本主义是否合法呢?在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依照社会主义的正义标准展开的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无非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相比仍然是一个不够正义的社会。这种批判之所以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相吻合,是因为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代表了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以社会主义的正义观念批判资本主义,实质上代表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取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性。正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道德批判的背后隐藏着非常真实的经济内容。这种批判与在革命过程中用资本主义正义标准对封建社会所进行的批判,以及用封建社会的正义标准对奴隶社会所进行的批判都是一致的。
(三)“搭便车问题”充斥着自由主义的理论色彩
布坎南认为马克思诉诸于无产阶级的革命利益来推动革命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搭便车问题”可以证明共同的革命利益不足以激发无产阶级的革命动机。但是,布坎南运用“搭便车问题”来反驳马克思的做法,本身就充斥着自由主义的理论色彩,完全违背了历史唯物主义。第一,马克思并不反对运用道德原则或者正义原则来激起无产阶级的革命,而是反对单纯把道德原则或者正义原则作为革命的独立目标,从而放弃现实主义的革命目标,或者把现实主义的革命目标从属于道德原则或者正义原则。从马克思的功能性意识形态理论出发,完全可以主张把一种奠基于新的生产方式之上的道德原则或正义原则作为推动革命的辅助动力,而这种辅助动力的内在核心当然是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布坎南的错误就在于把道德原则或者正义原则与无产阶级的革命利益全然分割对立起来了,而实际上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第二,“搭便车问题”假设了工人阶级是利己主义个人。工人阶级的利己主义问题其实可以在无产阶级逐渐联合的过程中得到解决。在马克思看来,“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7]。个人不是抽象的利己主义个人,而是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得到教育,逐渐变化的社会化个人。在新的生产关系不断形成的时候,无产阶级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受到教育,可以意识到整个阶级的共同利益,完成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利己主义个人向新生产关系下的新人转变。第三,搭便车问题还假设了工人阶级的革命利益是固定不变的。在布坎南看来,即便无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得到了教育,领悟了自身的历史使命,意识到了本阶级共同的革命利益,但是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无论他是否参与革命,革命的共同利益都会自然到来,而参加革命将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和付出,所以每一个个人都不会有参加革命的动力。布坎南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共同的革命利益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因为每个人的革命行动而共同推动的,每个人都会意识到自己的付出不是无价值的,而是切实存在着价值的。而且无产阶级的付出并不像布坎南所认为的那样风险与收获不成正比,巨大的革命风险被分散到了每个个人身上,具体到每个革命者所承担的风险都是有限的。所以,无产阶级完全可以因为共同利益而激起革命动机,布坎南用“搭便车问题”来诘难马克思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四、布坎南的“外在批判说”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
由于布坎南只能理解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于是他的“外在批判说”认定马克思持有权利和正义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无用之结论。同时,布坎南本人又要为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张目,所以他又反驳了权利和正义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无用的观点。布坎南的手法正是恩格斯所批判的杜林的立场和方法。
(一)布坎南“外在批判说”的论证逻辑存在缺陷
布坎南的“外在批判说”认为正义在共产主义社会是无用的,这种观点的论证逻辑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一缺陷的根源仍然在于布坎南把抽象的“原子化个人和稀缺的资源环境”设定为权利和正义观念基础的解释逻辑,而没有把生产方式当作权利和正义观念的基础,进而只看到了马克思批判性视野中的理想化权利和正义观念,而没有注意到马克思建构性视野的功能性权利和正义观念。因为只看到了马克思批判性视野中的理想化权利和正义观念,所以布坎南就错误地认为,在马克思看来权利和正义纯粹是一种否定性的无用观念。其实,在马克思的批判性视野中,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是虚假意识形态幻象,起到掩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的作用;而在马克思的建构性视野中,他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揭示了权利和正义观念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功能性意识形态,功能性意识形态起着维护特定生产方式的作用。布坎南的观点既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误解,也是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误解。当布坎南把这种误解运用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时候,就把马克思的观点歪曲成——既然资本主义是一个资源稀缺的社会,而理想化权利和正义的诉求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是无用的;同时也就看不到马克思的正确观点——功能性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有效地划分了资本家与工人的利益关系。当布坎南把这种误解延伸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时候,就认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可以充分满足人们的非扭曲需要,已经不再需要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来分配这些财富了,因此权利和正义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也是无用的。之所以说布坎南对共产主义的这种解释是错误的,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当然不再需要所谓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这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来掩盖自己真实的生产方式了,但是这并不代表共产主义社会不需要功能性意识形态来为自身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服务了。马克思所说的“按需分配”原则其实就是一种分配正义观念,这种分配正义观念就是适应于共产主义社会的功能性意识形态,一方面起到指导社会物质财富分配的作用,另一方面使人们自觉理解并接受其所处社会的分配方式,从而发挥着为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服务的功能。
(二)共产主义的“外在批判”视角是高阶的正义标准
布坎南为了给理想化的权利和正义观念辩护,极力拓展权利的范畴,试图用“权利正义观”覆盖共产主义的“外在批判”视角。所以布坎南批评马克思对权利的理解是狭隘的:他说马克思只考虑到了阶级冲突和利己主义基础上的权利概念,“没有考虑到一种不同的——且更具吸引力的——权利概念的需要”[2]204;而布坎南本人则认为更具吸引力的权利概念可以奠定在与阶级冲突和利己主义完全不同的基础上,“这种权利概念植根于对各种冲突的一种更为宽泛的理解中,这些冲突通过诉诸权利和承认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存在不同的权利的可能性而得以解决”[2]204。布坎南所谓更宽泛的理解,无非是指脱离了具体生产方式和由此决定的阶级冲突,并奠定在原子化个人基础上的抽象权利,其实还是落入了马克思所批判的抽象权利观的窠臼。
马克思从未把共产主义理解成局限在“权利正义”中的社会。马克思认为在前共产主义社会,人对物存在着严重的依赖性,这种生产方式塑造了人与人之间的以物为基础的阶级冲突,为了解决这种阶级冲突,人才成为权利的持有者。权利关系体现的是以对物的依赖为基础的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而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脱离了物的束缚,虽然人和人之间的冲突仍然存在,但它已经不再是以物为基础的阶级冲突了,而毋宁说是一种单纯的人与人之间的日常冲突,仅仅是单纯的人应当如何对待人的问题。处理这类日常冲突的原则并不涉及阶级之间的权利冲突,而是马克思所说的“私人关系间应当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3]14。而这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准则”与抽象的权利原则是不相关的,所以共产主义不是局限在权利正义中的社会。
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提供了超越权利正义的高阶正义标准。在西方政治哲学中,正义往往被视为给人以“应得”,而“应得”的标准就是权利,权利成为了正义的内在标准,正义也几乎成为了权利的同义词。但是单纯用“应得的权利”作为正义的判断标准显然非常狭隘。马克思正义观的优越之处就在于超越了“权利正义论”的窠臼,提出了一种全面的整体主义正义论。归根结底,马克思整体主义正义论追求的就是人类解放,而更能促进人类解放的社会才是更正义的社会。人类解放无非包括三个方面的核心内容,也就是个人层面的自由、人际之间的平等和社会整体的效率。作为人本身来说,共产主义追求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而且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说,共产主义摆脱了对物的依赖性和消灭了阶级,塑造了单纯的人与人之间自由个性的平等关系。作为社会整体来说,共产主义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高效率生产创造出丰富的物质财富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共产主义所追求的人类解放也不是片面地抛弃权利正义,而是在继承权利正义的有益部分之后,又突破了权利正义的局限,从而在扬弃权利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了对权利正义的全面超越。总之,这种整体主义的正义论是一种全面超越了权利正义的高阶正义论。
(三)以共产主义的高阶正义标准批判资本主义是合理的
布坎南认为从抽象的权利正义观的视角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是更加合理的,所以他质疑共产主义能否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进而质疑从生产力的角度对资本主义进行正义性批判是否合法。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共产主义之所以是一个正义的社会,其首要原因在于共产主义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才能谈论人与人之间摆脱了阶级关系的真正平等和人自身的自由全面发展。如果要运用共产主义的正义标准对资本主义进行正义性批判,只说明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相比“更美好”是不够的,还必须论证共产主义比资本主义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用来避开对乌托邦主义的指责并使认为资本主义的弊病是不必要的,而不是必然的恶的断言成立,那就只有一种选择:必须形成一种社会协调理论来说明这样一个社会至少是可行的”[8]。但是因为马克思并没有提出“一种社会协调理论”来论证共产主义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上的优越性,所以布坎南就认为“共产主义比资本主义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这个命题是不可信的。
实际上,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依赖“一种社会协调理论”也完全可以解释生产力发展的绝对性。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社会的具体生产方式是在人类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生成的,但并不是任何被实践创造的生产方式都会上升为社会的统治性生产方式。在互竞的生产方式中,只有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方式才能最终取得胜利,因此新的生产方式比旧的生产方式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上必然更具有优越性。当然,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有哪些具体内容,是处于前共产主义社会的人们所无法详细描述的。但是,只要资本主义并不是历史的终结,彻底超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终究会形成,那么就可以说,共产主义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然的。当马克思坚持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更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根本就不需要像布坎南所要求的那样提供“一种社会协调理论”来证明这一点。总之,共产主义不仅仅是可欲的,而且也是必然的,从而用共产主义的高阶正义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也就是完全合理的。
结语
布坎南没有准确理解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所以他只看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批判性维度,没有看到其建构性维度。他正是在这种误解的基础上重构了马克思的正义观,这也导致他的重构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的本意,错认为马克思否定了所有的正义追求。实际上,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揭露了抽象正义观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幻象,提出了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现实主义正义观,并从此正义观出发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性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布坎南在重构了马克思的正义观之后,又对他所重构的马克思正义观进行了反驳,但这种反驳是无效的。一方面是因为他反驳的对象仅仅是他所重构的马克思正义观,而这种重构本身就是错误的,这自然导致他对马克思的反驳没有效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布坎南之所以批判他所重构的马克思正义观,是为了给抽象权利观和正义观进行辩护,这暴露了他自由主义的理论立场,尚未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高度。总而言之,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重构是错误的,对马克思正义观的反驳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