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建设之百年回眸及经验启示
2021-11-29□刘鹏
□刘 鹏
(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通226019)
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传承百年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管党治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重视请示报告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建党百年,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征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经验。这些经验凝结着中国共产党人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心血,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回顾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百年探索历程,总结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成就与经验,对于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具有重大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百年探索
中国共产党的请示报告制度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创建无产阶级政党时期实行的报告制度[1],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之一。作为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最初的党内纪律要求到逐渐成为党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演进过程,呈现出与时俱进的鲜明特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请示报告制度的初步形成与正式确立
中国共产党对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可追溯到中共一大关于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的规定[2]。但严格意义上的请示报告制度建设应当从党的二大算起。1922年,中共二大制定了第一部党章,在入党程序和党的纪律方面规定:党员入党时须“由地方执行委员会报告区执行委员会,由区执行委员会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3]64。由于中共一大是在共产国际代表直接指导下召开的,其关于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的规定无疑是将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而提出的纪律要求。相较于党的一大的规定,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则是从党的自身建设角度对请示报告制度进行的最早探索,因而可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的滥觞。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将主要精力放在从事工人运动方面,在工人中建立工会,发展党员,领导罢工斗争。为加强对工人运动的领导,中共中央于1923年12月发布了第十二号通告,要求各地每月须将“政治、劳动和党务情况”报告中央,并强调此事“影响于党政前途,至为重大”[4]32。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党内通告形式发布关于请示报告的文件,体现了党对请示报告的重视。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党对各革命根据地的领导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于1928年10月发布《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要求各革命根据地定期向中央报告工作,对不报告者,将给予“停发经费”的处罚。1931年12月,为加强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建立坚强而有工作能力的苏维埃政权”,中央发布《关于建立报告制度问题》的通令,首次将请示报告由党内纪律要求上升为党内制度,成为请示报告走向制度化的开端。抗日战争时期,王明在抗日方针等重大政策问题上,挑战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擅自以中央名义发表宣言和声明,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1942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讨论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问题,在会后9月1日发布的《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中指出:各地在决定“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5],并强调不请示是党性不纯与破坏统一的表现。这是党的文件中首次出现关于“请示”的规定,表明中国共产党的请示报告制度初步形成。
解放战争之前,请示报告制度虽已初步形成,但并未在全党形成为一项正式的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也未严格执行。1947年下半年,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阶段,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解放战争的正规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加强对全党全军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消除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严明党的纪律,中共中央决定正式建立请示报告制度。1948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对报告的内容、字数、撰写人(书记自己动手)、撰写要求、写发报告的日期等都作了详细规定,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综合报告的频次为每两个月一次,上报日期为单月上旬,字数以一千字为限。同时,还对各野战军和军区首长的请示报告提出了新的要求。随后,从3月25日至9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九月会议”)召开前,中共中央连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和党内指示,从而加快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进程。中共中央3月25日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对报告要求作了3条补充;5月25日发布的《一九四八年的土地改革工作和整党工作》,对土地改革工作中的无纪律状态、无政府状态提出批评;6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党的宣传工作作出了8项规定,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宣传部,除每两个月应向中央宣传部作一次政策性的报告外……每半年作一次系统的情况报告”[6]。6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应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将财政、税收、工资、外交、文教等18项事项,列为必须向中央请示报告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1948年1月《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发布后,请示报告制度并未引起地方的足够重视,尤其是东北局迟迟未作综合报告。对此,毛泽东严加督促并进行了严厉批评,强调要彻底消除“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现象,彻底纠正“无纪律无政府状态”[7]328。1948年9月,中共中央在西柏坡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专门讨论了请示报告制度问题,通过了关于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决议以近5000字的篇幅,分12大项共58条,从政治、经济、军事、文教、宣传、党务等方面对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进行了划分,对地方向中央请示报告的事项和程序,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特殊情况的解决办法等作了详细规定,由此请示报告制度正式确立。
(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请示报告制度的曲折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坚持了革命战争年代建立的请示报告制度,并根据所处时代特征和党的历史任务,从执政党治国理政角度发展了这一制度。1953年初,毛泽东批评政府工作中存在着脱离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发动了反“分散主义”运动。与此同时,由“修正税制”事件引发的政治风波,使关于党政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讨论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在此背景下,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规定“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央”[8]。“决定草案”首次对“请示”和“报告”的性质进行了严格区分,并对请示报告的频次作了调整,修改了请示报告的方式,建立了责任分工制,明确了对口分管请示报告的领导责任。1956年9月,中共八大通过了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简称“八大党章”)。八大党章特别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强调要加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在党的纪律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更高,执行更严,把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等列入党员义务;在党章的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部分规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3]240将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六个基本条件之一纳入党的根本大法,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和纪律要求,其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之制度特征得以彰显。作为党的一项组织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得到了全国党政军群各级领导机关的自觉重申和严格执行。然而,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党和国家政治生活陷入非正常状态,党的制度建设遭到破坏,导致党的九大和十大党章均删除了“党的组织制度”条款,包括请示报告制度在内的一些重要制度不仅没能得到坚持,反而遭到严重破坏。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请示报告制度的恢复重建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决定加强党的领导机构,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这给请示报告制度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9]该文件首次在“准则”层面的党内法规中对“报告”问题作出规定,从而拉开了改革开放新时期请示报告制度恢复与重建的序幕。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党章对与请示报告有关的各项组织制度、党的纪律作了更充分、更具体的规定,不仅重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而且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了比历次党章更严格的纪律要求,更重要的是十二大党章首次阐述了请示报告与独立自主的关系,要求“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10]。如果说与时俱进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政治品格的话,十二大党章的这一规定则是其最具体、最生动的体现。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反对党内和军队内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及政府工作中的“分散主义”,请示报告制度更多地强调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而在改革开放新时期,请示报告制度则更加重视地方的自主性,以调动下级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随着请示报告制度恢复重建工作的推进,请示报告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在党和国家制度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1988年4月,中纪委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报告制度的通知》,这是改革开放后首个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专门文件。1994年9月,《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1999年1月,江泽民在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的讲话,从严肃党的政治纪律角度强调:“重大问题必须请示报告,决不允许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11]。将“重大问题必须请示报告”作为一条重要政治纪律,是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一项标志性成果,对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1995年4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随后,中纪委、中组部在总结《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后于1997年1月31日公布实施。根据该规定,领导干部须向组织报告6个方面的个人重大事项。此规定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重要“生长点”。以此为基础,请示报告制度扩展到党的建设各个方面。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发布;2009年7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发布。请示报告制度被引入党内监督和巡视工作。上述主干型党内法规对请示报告的规定,提升了请示报告制度的地位,从而使其成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请示报告制度的完善与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非凡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大力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至此,请示报告制度建设进入深化发展的新阶段。
第一,从党内纪律和制度角度阐明了请示报告制度的价值地位。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12]40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从党内纪律和制度角度阐明了请示报告制度的价值地位。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内纪律,它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党内制度,它是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之制度特性,虽传承百年却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是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请示报告制度的价值地位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不断得到体现。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政治角度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13],并在第9条中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手段。2018年8月,中共中央公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两个维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我们党的根本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第6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加以明确规定。2019年1月,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专门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指出:制定本条例是为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14]。
第二,重视请示报告工作的党内法规建设,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请示报告制度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健全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党内法规,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含有请示报告工作相关要求的党内法规体系。请示报告制度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更加明确,有关请示报告的党内法规数量明显增加,请示报告制度党内法规体系更加注重协调配套及与国家法律的衔接。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未来5年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包括请示报告制度法规在内的党内法规建设进入“快车道”。2019年1月,随着《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发布,请示报告制度党内法规体系初步形成。除党章外,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或修订的含有请示报告工作相关内容的党内法规25部、规范性文件4个。这些内容既有高位阶的“准则”“条例”,又有一系列“规定”和“办法”,涉及7大类党内法规的5种类型。按照《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确定的党内法规体系“1+4”框架,含有请示报告工作相关内容的党内法规,在党章以及党章之下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4大板块中均有体现,涉及纪检、政法、组织建设、党内监督、巡视等各项工作,涵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个方面。
第三,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请示报告制度体系。建党百年,我们党构建了全面系统的领导制度体系,形成了“横跨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纵贯中央、地方、基层”的组织网络体系[15],确保了“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有效落实。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起着关键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强化请示报告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请示报告制度体系。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地方委员会的综合报告、专题报告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时的请示报告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在党的历史上首次要求中央七大机构每年向党中央报告工作。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先后发布,对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农村基层组织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20年9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及时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建设重在建章立制,而“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环”[16]。由上述“条例”“规定”构建起来的请示报告制度体系,成为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制度保障。
第四,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健全完善了请示报告的核心制度。一是完善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之后发展成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2010年4月,定型为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2017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抽查核实及结果处理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该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规定、三个办法”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制度体系,对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2019年1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是十八大以来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以“条例”的形式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细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关于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的原则性规定,为新时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提供了根本遵循,“标志着请示报告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17]。
二、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百年探索的经验与启示
建党百年,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从最初的党内纪律要求到逐渐形成为党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的演进过程。其间虽然经历过曲折,但总体而言,我们党在请示报告制度建设方面还是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新时代请示报告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历史镜鉴。
(一)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
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中国共产党的鲜明特征和本质要求。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政治制度,在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提升党员干部的政治修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14],但首先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早在1923年12月,党中央就在“第十二号通告”中要求地方“每月向中央报告工作”[4]32。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重视以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之鲜明特征。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为反对分散主义、地方主义,克服存在于党内和军队内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大大加强了全党的集中统一和集体领导,提高了广大干部的组织观念和政治积极性”[18],从政治层面为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障。建党百年,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政治建设中的作用,通过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全党“思想的统一、政治上的团结、行动上的一致”[19]157,把全党牢固凝聚起来,“形成万众一心、无坚不摧的磅礴力量”[19]21。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请示报告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请示报告制度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之所在。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提出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14]。新时代的请示报告制度建设要以《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基本遵循,善于从党的成功经验中吸取历史智慧,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逻辑起点,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执行民主集中制中的作用,处理好统一领导与独立自主的辩证关系,是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最大的制度优势。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在功能上与民主集中制具有一致性。请示报告的过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请示报告进行批复,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体现。执行民主集中制,最重要的是处理好“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权威”与“自治”的关系。恩格斯指出:“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20]恩格斯这一思想成为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早在请示报告制度建立之初,毛泽东就非常重视处理好“权威”与“自治”的关系,他指出:“革命形势要求我党缩小(不是废除)各地方各兵团的自治权。”[7]302在维护党中央统一领导前提下,给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了这一传统,并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加以创新和发展。2017年,十九大党章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重点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将“党是领导一切的”写入党章,强调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值得一提的是,十九大党章重申了十二大党章关于统一领导与独立自主的关系这一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把请示报告的事项明确为“重大事项”,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牢记授权有限,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牢记守土有责,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14],推动形成一个请示报告与履职尽责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谋事创业的良好局面。
(三)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锻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关键环节
组织严密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非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21]建党百年,我们党从成立之初只有50多名党员,到如今拥有95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在波澜壮阔的百年历程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形成了“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22]。2018年7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党的组织体系比作一个“生命体”,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地方组织是“躯干”和“四肢”,基层组织是“神经末梢”。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只有在党中央这个“大脑”的统一“指挥”下步调一致、齐心协力地开展工作,才能形成党的组织体系的整体合力。这启示我们:党的组织体系上传下达、上下沟通是否顺畅,影响着党的领导力的有效发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锻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使党的领导“如身使臂,如臂使指”,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请示报告制度作为下行上知、上传下达的党内制度,是沟通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的桥梁,是保障党的组织体系顺畅运行的“润滑剂”。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正是通过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了“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领导和对核心权力的掌握,达到政令畅行”[2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中的作用。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批评有些同志把自己分管的工作当成“禁脔”,不希望其他人过问且不请示不报告的现象,并强调: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党组织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各方面都应该自觉向党委报告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12]20,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同志率先垂范,树立标杆。2017年10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主动将重大问题报请党中央研究,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并及时报告落实的重要进展。2021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其中的第11条从“党的组织体系建设”角度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第39条则对组织部门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将其列入“保障和监督”一章之中。新时代党的组织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党的组织体系”概念,并强调要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新时代党的组织建设,构建科学严密的党的组织体系。《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这一指导思想的体现。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构建上下贯通、坚强有力的党的组织体系,解决党的组织体系中局部存在的“中梗阻”问题,保障政令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四)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是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基础工程
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提升领导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方面。1948年,毛泽东在创建请示报告制度之初就对请示报告的撰写人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请示报告必须“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24],以此作为提升领导干部的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手段。对解放战争时期制定的由书记动手亲自撰写报告的制度,薄一波在其回忆录《七十年奋斗与思考》中作过评价,认为这“是一种实际有效的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好方法。通过写报告,领导干部可以提高对问题的分析综合能力,提高理论水平,有助于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去掉盲目性,增强领导工作所必需的自觉性、系统性和预见性”[25]。请示报告制度不仅是一项加强党内信息交流的工作制度,更是一项领导干部加强自我修养、提升自身能力的党内学习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所要求的勤政为民的工作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下级服从上级的工作原则等,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加强自我约束、注重理论修养、重视调查研究、增强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和执政兴国的中坚力量,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党的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始终保持强大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成为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发展的中流砥柱……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高度重视培养造就能够担当重任的干部队伍。”[2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前所未有,要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关键是要把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好。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我们应对风险和挑战、坚定必胜信念的底气之所在,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组织和干部保障。新时代的请示报告制度建设要重视发挥其在党的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树立问题意识,善于守正创新,加强顶层设计,通过进一步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的相关配套实施法规、加大请示报告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教育、增强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和制度执行能力、健全请示报告的监督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中,锻造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作用,强化纪律约束与惩戒,是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
建党百年,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的纪律建设中的作用,对违犯请示报告制度的现象不断强化纪律约束与惩戒。早在井冈山时期,党中央就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党组织采取了严厉的惩戒措施,中央多个文件明确规定:“如再延不交报告,中央则停止发给经费。”[27]615“如一个月不作报告,中央应停止其补助费,两个月不做报告,便撤换工作人员。”[27]677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对地方党组织“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现象提出过严肃批评,并在全党开展反对“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纪律教育和纪律整顿。经过百年探索与实践,请示报告制度已发展成为我们党重要的政治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是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重要制度安排。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向组织请示报告,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党员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能否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是衡量其“党的观念强不强、党性强不强”的重要标准[12]8,也是检验其组织纪律性的“试金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提出“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12]9,把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加强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那就要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领导干部。”[12]41为维护请示报告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厉查处不请示、不报告现象,党中央于2018年修订完善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的第54条和第73条分别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角度,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等行为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则单设“监督与追责”一章,将“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等7种情况列入追责范围,从而建立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为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提供了重要保障。
结语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手段的请示报告制度建设亦如是。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纪律,锻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提升党的组织体系的整体合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中国共产党加强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和有效制度保障。重视请示报告制度建设、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其成功经验是值得珍视的宝贵精神财富。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必须以不断自我革命的勇气,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应对好自身在各个历史时期面临的风险考验”[28]。百年大党,风华正茂,我们需要继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向深入。以中国共产党人“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的伟大建党精神,凝聚起奋斗前进的磅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