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偏见及其对认知的影响
——从证言知识说起
2021-11-29■潘磊
■潘 磊
身份代表着一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对个体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身份偏见都随处可见,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认知领域,基于“固化观念”形成的“固化身份偏见”正不断地冲击着人类的证言知识,这体现为:在“证言交易”中,听者经常会基于身份偏见而降低说者的可信度,从而剥夺后者作为知识主体的资格。对说者的不公对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认知和伦理生态。面临这种情况,我们一方面需要理性地审视人类的证言实践,以理性分析抵制身份偏见;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社会认知领域的“同感”理论来清除身份偏见的恶劣影响。
一个人是否会因其特定的身份而被剥夺掉作为知识主体(knower)的资格?当考察那些典型的知识范例时(例如,通过感官获得的知觉知识),人们直觉上都会给出否定的回答。因为在这些情形下,评价一个人是否有资格成为知识主体,从根本上依赖于一条非常纯粹的认识论原则:一个人持有的真信念能否转化为知识,只依赖于与真理相关的认知因素。任何两个人,只要在持有的认知因素方面不存在重大差别,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即使他们的身份有所谓的贵贱之别。但是,当我们将目光转向证言知识(testimonial knowledge)时便会发现,相关的评价往往会与这条原则的要求背道而驰,人们经常会根据某个人具有的特定身份评估其证言是否可信。很多时候,即便两个人在同一件事情上都是合格的知识主体,但人们还是会因他们具有的不同身份而施以差别对待。被赋予特定意义的社会身份,俨然已成为评判他们能否有资格作为知识主体的一个主导因素。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一种根深蒂固的身份偏见。在政治、宗教、文化等领域,身份偏见屡见不鲜,而且已经带来一些严重后果。[1](P39-51)至于身份对人类认知生活的影响,尽管专门的讨论相对较少,但也不乏一些充满洞见的著述,米兰达·傅里切(Miranda Fricher)的《认知不正义》[2]便是其中的翘楚。本文将结合她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探讨身份对认知的影响。
一、身份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毋庸置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身份,它不仅关系到个体的自我发展和自我认同,而且还关系到他人对我们的评价。因此,对于每一个人而言,身份都包含着一种独特的价值和重要性。
(一)身份的内涵
大体上说,身份指的就是个人在整个社会中所处的位置。根据狭义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由职业决定,这就不难理解我们为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总是希望通过知晓一个人的职业来判定其身份。假设你对某个人的身份感兴趣,你总是会直接或间接地打听其职业,通过其所行之事(例如,这个人在家种田抑或在工厂做工)获知其“农民”或“工人”的身份。广义上所说的身份不仅包括个人的职业选择,而且还包括自身在他人眼中具有的独特价值和重要性,具有丰富的意蕴。
首先,身份的多样性。整个人类社会可依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群体,每个群体都被赋予特定的身份。这些身份背后都包含着不同群体接受的独特价值观念。因此,群体身份往往具有排他性,不同群体身份之间甚至充满对抗和敌意。这一点在不同宗教文化群体之间体现得尤为明显。这种充满对抗和敌意的排他性尽管令人担忧,但在群体层面保持了身份的差异性和多样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不同身份群体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势必成为人类发展的主旋律,这就在个体层面为每个人提供了更多选择。一个人不仅可以在同一群体内拥有多重身份,而且还可以加入不同的群体,拥有多重群体身份。我们在考察身份在诸多领域内的影响时,必须牢记并尊重这一事实。下文将表明,正是对该事实的无视才导致一种“固化身份偏见”,并由此带来一系列令人担忧的后果。就目前的讨论而言,我们必须记住一点:身份多样性的事实与我们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解密不可分。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论述具有深远影响:“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P501)个人总是处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因此,体现在实践活动中的丰富多样的社会关系不仅决定了人的本质,而且决定了个体身份的多样性。在这种意义上,对身份多样性这一事实的尊重其实就是对人性的尊重。无视该事实,不仅会造成人的异化,而且也是对人性的践踏。
其次,身份的可塑性。身份的多样性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塑性。既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与他人发生种种社会联系,以特定的方式隶属于多个群体,那么,每个群体都将赋予我们一个潜在的重要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身份的可塑性也就意味着个人有选择不同身份的自由,能够就它们各自的重要性进行理性的审视并做出选择。[1](P28-47)正是这种选择的自由,使得个体或群体的努力才具有持久的意义。一个人可以通过不懈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重塑自己的身份,从而实现自身的价值并获得社会的认可。群体亦如此,当陈胜、吴广带领“农民起义军”高呼“王侯将相,宁有种乎”时,表达了同样的关切。
再者,身份的价值负载。无论是在群体层面还是在个体层面,身份都不只是一个口头或文字上的空洞符号,而是承载着一系列的价值关怀。我们甚至可以认为,身份就是某种责任、品质、信仰、权力等的集中体现。这些因素拧成一套价值体系,构成身份认同及群体区分的基础,同时也成为各种价值评断的根基。例如,“你是个X(代表特定身份),就应该有个X的样子”这样的日常说教,就体现了身份的某种价值负载;同样,像“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优秀的中华儿女”“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这样的身份无不代表着一种精神、一种信仰、一种品质,一种根深蒂固的价值认同。
综上,身份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它承载着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具有独特的重要性,并且是多样的和可塑的。
(二)身份的重要性
身份的重要性集中体现在个体的自我认同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关系之中。任何一个人,不仅需要良好的自我认同,而且需要得到他人的关注和认可,二者共同促进自我的发展。一方面,正如阿兰·德波顿指出的那样:“对身份地位的渴望,同人类的任何欲望一样,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激发潜能、力臻完美、阻止离经叛道的有害行径,并增强社会共同价值产生的凝聚力。”[4](P3)个人基于特定身份的自我认同,有助于加强自己与他人(比如邻居、同一社区的其他成员或同一国家或文化的其他公民)之间的联系的牢固性。“对某一特定身份的关注,可以丰富我们与他人联系的纽带,促使彼此互助,并且可帮助我们摆脱狭隘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1](P2)另一方面,由于个体的自我认同总是充满不确定性,甚至很多时候会充满自我怀疑,因此也就需要不断地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关注。一个人的社会身份代表了该人在他人眼中的形象,用威廉·詹姆斯的话来说,它构成一个人的“社群自我”(community self)[5](P87)。对这些形象的诋毁,最终都会损伤这个人的“自我”。因此,在詹姆斯看来,对一个人施加的任何惩罚都抵不上他人的漠视:
如果有可能的话,对一个人最残忍的惩罚莫过于此:任由他在人群中来回晃荡,无人留意他,视之如无物。……假如我们周边的每一个人见到我们时都视若无睹,就像我们压根不存在一样,那么,过不了多久,怒气和无可奈何的绝望就会涌上心头;与这种折磨相比,最残酷的体罚反倒是一种解脱,因为这种体罚毕竟使我们觉得无论我们的命运多么糟糕,至少还没有堕落到丝毫不配他人关注的下流地位。[5](P88)
德波顿非常形象地对此做了精辟的总结:“我们的‘自我’或自我形象就像一只漏气的气球,需要不断地充入他人的爱戴才能保持形状,而他人对我们的忽略则会轻而易举地把它扎破。”[4](P1)
无论是自我认同还是社会认同,都凸显了身份的重要性。对特定身份的自我认同能够导致群体的成功,从而也使个人从中受益,因为每一个群体身份都会赋予一个人某种归属感。这样一来,身份认同感的模式便得以复制和扩展。
二、无处不在的身份偏见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身份偏见都随处可见。从历史上看,“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某些国家推行的“种族隔离”政策、一些别有用心之徒鼓吹的“文化优越论”,均体现了对特定群体身份的偏见和敌视。即便到了今天,某些西方国家依然对中国的“国家身份”充满偏见,甚至将一个需要全人类共同对抗的病毒都恶毒地冠以“中国病毒”之名。笔者并不打算在此泛泛地讨论身份偏见的弥漫性,而是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例来考察身份偏见的影响,目的是要从中提炼出身份偏见产生不良影响的一般模式,为下文的讨论奠定基础。
当讨论身份偏见及其影响时,首先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身份偏见:笔者分别称之为“局部身份偏见”和“全局身份偏见”。这个区分是必要的,因为二者造成的影响截然不同。粗略地说,前者指的是个人基于自身好恶对其他个体及其所属群体的身份形成的个人偏见,这种偏见只在局部范围内产生较小的影响。例如,某个审稿人特别不喜欢分析哲学,认为哲学分析琐碎而又无趣,并因此对分析哲学圈子持有一种个人偏见。可以想见,落在他手上的分析风格的文章总是难逃“厄运”。不过,这种偏见造成的影响非常有限,毕竟,他个人的好恶无法取代“百花齐放”的学术自由之风。在这种意义上,局部身份偏见并不会带来极端恶劣的影响。与之相反,“全局身份偏见”则是指某些群体成员基于他们共同接受的一套根深蒂固的、业已僵化的意识形态,对其他成员的群体身份形成的难以克服的偏见。上文提到的性别及种族歧视、对特定文化的贬损,均是这种偏见的体现。与前者相比,“全局身份偏见”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产生大范围的持久影响,而且个人很难凭一己之力扭转局面。[2](P5-27)本文主要关注的便是这种意义上的身份偏见,因为它的持久存在会对个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良好运转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来看两个典型案例。
(一)身份偏见与道德绑架
提到道德绑架现象,人们并不陌生,或许我们自己都有意或无意地“绑架”他人或被他人“绑架”。“绑架者”往往以“道德裁判”的身份自居,自以为占领了道德制高点,以自认为正确且普适的一套道德准则发号道德指令,并不断对舆论煽风点火,从而掀起一场“道德舆论风暴”。必须承认,我们有时候会不自觉地卷入这场“风暴”之中,甚至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这些准则一旦经过粉饰,就会带着一种表面上“无比正确”的光环悄然侵入人的心灵,并取代理性的思考。正如大卫·休谟所言:“我们来不及反省,习惯就已经发生了作用。”[6](P123)舆论的习惯性力量足以使一个人对自己的道德品质产生怀疑,并最终摧垮他。
在笔者看来,无论“绑架者”以何种方式巧妙地操纵某些道德准则以及大众舆论,身份偏见都是道德绑架现象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典型的道德绑架现象往往是这样产生的: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绑架者”无视某个人(或群体)具有的多样身份,将一种“单一的身份幻象”[1](P17)投射到这个人(或群体)身上,并将这种单一身份固定下来;接下来,他们便顺理成章地抛出一些看似无可指摘的道德指令:既然具有这种身份,你就应该做某些事情。最后,如果这个人(或群体)在某些场合下未能按照他们的指令行事,便会遭到口诛笔伐。
就在不久前,笔者身边的一位武汉好友向我诉说了他的遭遇。2020年1月,正值武汉疫情最严重之际,美国篮球巨星科比·布莱恩特不幸英年早逝。我的这位好友是一位篮球迷,自大学时代起便是科比的忠实粉丝,于是发表一段再平常不过的纪念文字(事实上,笔者本人也曾发表过类似的纪念文字)。结果却招致铺天盖地的网络攻击,语言恶毒程度令人不寒而栗:“你们这帮人真是猪狗不如,这个时候悼念一个毫无瓜葛的黑鬼”“你们不配做武汉人,更不配做中国人”“你们这帮卖国贼,迟早要遭天谴”等等。这群动辄“上纲上线”的人打着道德的旗号,刻意放大“你是一个武汉人”的身份,完全无视如下事实:你其实还是一个深爱着自己偶像的篮球迷,你其实还是一个感叹命运无常、懂得情感表达的有血有肉的普通人,你就是一个人!这种基于身份偏见的道德绑架已严重破坏正常的伦理生态。
(二)身份偏见与“文明冲突”
20世纪90年代,萨缪尔·亨廷顿提出影响深远的“文明冲突论”。根据该理论,文化或文明之间的冲突是未来世界国际冲突的主要根源;它集中体现为西方文明与非西方文明(主要包括印度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中华文明等)在文化身份上的差异和对抗;而且,西方文化具有独特性和优越性。[7]按照所谓的文明圈对人类进行划分,对理解人类历史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宏观视野。尽管如此,该理论还是招致诸多批评。考虑到与本文的相关性,笔者打算根据阿玛蒂亚·森的相关评价,重点讨论身份偏见与“文明冲突”的关联,以及该理论所可能导致的一些后果。
在森看来,“文明冲突论”预设一种单一的分类观:“文明冲突观点本身就存在概念上的困难,因为它假定某种单一分类是唯一相关的……认为人类能够被先在地划分为彼此有别且分立的文明,而且人们之间的千差万别的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被看作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关系。”[1](P9)这样一种还原主义的视角势必导致如下后果:“一旦将全世界的人都归为‘伊斯兰世界’、‘西方世界’、‘印度教世界’、‘佛教世界’,支配性分类的分裂作用也就体现出来,它不动声色地将人们强行塞入一组坚固的小盒子。其他的分类原则被淹没在这种所谓的看待人类差异的基本视角之中。”[1](P9)按照森的想法,这种分类的“分裂作用”只会加剧不同文化身份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所谓的“西方文化优越论”。事实上,由这种单一分类导致的身份偏见已经带来严重的后果。以“伊斯兰教文明”与“西方文明”之间的冲突为例,后者不断鼓吹自身文化的独特性和优越性,并打着此类旗号在别国主权问题上指手画脚,这样必然会引发一些极端宗教组织采取报复行为。有趣的是,不管是“西方文化优越论”的鼓吹者还是采取报复行为的极端宗教组织,都默认这种单一的身份分类。后者正是利用这一点不断地对其成员进行思想灌输,让他们笃信自身身份自带某种神圣光环,如此一来,宗教文化之间的冲突,甚至更严重的种族屠杀,也就在所难免。
考虑到这些严重的后果,森基于两点关键的证据——第一,所谓的独特的西方价值(例如,自由和民主)其实具有全球根基;第二,西方科学继承了世界的遗产——指出,“文明冲突论”一方面在方法论上存在根本缺陷,因为它试图将一种预先设定的单一、对立的身份强加给人们;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忽视了各文明内部丰富多彩的多样性以及各文明之间的紧密联系。[1](P40-47)
由以上两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身份偏见产生不良影响的一般模式:首先,无视身份的多样性,在某个社会群体和一定的特性(attribute)之间确立某种关联;其次,将这种关联在头脑中固定下来,形成一套“固化观念”(stereotype):人们无视冲突性的证据而普遍持有的一种“贬损性的心理联结”(disparaging association)。也就是说,以一种认知上不负责任的方式将一定的特性与特定的社会群体关联起来,并据此贬低具有特定身份的群体及个人。[2](P32-35)接下来,根据这套固化观念得出一些普遍推断,由此形成关于该社会群体及其成员的判断。以“性别歧视”为例,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人们总是将“妇女群体”与某些特性(例如,她们敏感善变、不善理性思考等)关联起来。这种关联一旦在头脑中固定下来,人们往往会忽视那些与他们的固化观念相冲突的客观证据具有的力量,而得出一些普遍推断,例如,“女人都是靠直觉过活的动物”,并据此形成具体的判断。这种基于一套固化观念、无视冲突性证据的力量而形成的且被人们广泛持有的关于某一社会群体及其成员身份的判断,即是本文接下来要讨论的“固化身份偏见”。
三、固化身份偏见与“证言不正义”
(一)固化身份偏见的形成
固化身份偏见的形成离不开一套“固化观念”的确立。在这一过程中,有几个环节尤其值得关注,关于它们的讨论体现在如下三种代表性的观点之中。
第一,“异化”与抽离。马克思在批评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界定时指出,费尔巴哈一方面“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另一方面又“将人的本质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联系起来的普遍性”。[3](P501)该做法实质上是将个人从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抽离出来,以人的异化为研究出发点,即“从宗教上自我异化,从世界被二重化为宗教世界和世俗世界这一事实出发”[3](P500)研究人的本质。它忽略了一个事实——人与人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首要地依赖于有生命的个人存在,转而用各种虚假观念代替现实的实践活动,来理解个人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定位(即身份),“人们总是为自己造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在幻象、观念、教条和臆想的存在物的枷锁下日渐萎靡消沉”[3](P509)。在笔者看来,马克思此处的论述为我们理解固化身份偏见的形成提供了一把“钥匙”,原因在于:他提到的“种种虚假观念”、各种“幻象、教条和臆想的存在物”很容易成为(甚至就是其必要成分)一套固化观念,而它主导着固化身份偏见的形成。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接下来要讨论的两种观点均可被看作马克思相关论述的当代延伸,尽管其代表人物并未明确地提及马克思的影响。
第二,还原与固定。人的异化意味着将人的各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各种面向“压缩”为一种固定的社会联系,一种“固有的抽象物”。阿玛蒂亚·森将其称为关于社会身份的还原主义视角,在他看来,有两类不同的还原主义:一类是“身份无关论”,另一类是“单一归属论”。[1](P16-17)顾名思义,前者完全无视身份认同及其对我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影响;后者则假定每个人实际上都只属于某个单一的群体,将其牢固地嵌入某种特定的社会联系之中。这两类还原主义的思维抹杀了多元群体和多重身份的复杂性,抹杀了人类生活的丰富性,只是按照狭隘的公式把每个人置入一个单一的“匣子”之中,并借助习惯和灌输的力量固定下来,成为一套固化观念。
第三,“集体的社会想象”与心理联结。米兰达·傅里切试图用“集体的社会想象”(collective social imagination)来分析社会身份以及身份权的运作,论证思路如下。[2](P11-14)首先,她论证社会权力(social power)与身份的关系。社会权力指,“作为社会主体(social agent),我们拥有的能够对社会世界中的事物走向产生影响的能力”[2](P9)。当这种权力的运作依赖于人们共享的一套关于社会身份的思想观念时,身份权便开始产生影响。因此,身份权的运作依赖于社会主体共同持有的一套关于社会身份的思想观念。其次,这套思想观念活跃在“集体的社会想象”中,主宰着特定身份的意义,因此,身份的意义由“集体的社会想象”决定。再者,傅里切进一步指出,“集体的社会想象”其实就是社会主体普遍持有的一种心理联结(association),它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与一定的特性之间。也就是说,社会主体总是将一定的特性赋予特定的社会群体,并在心理上将二者关联起来,由此建构特定的身份并赋予其意义。最后,这样一种普遍存在的心理联结最终落实为一套固化观念。总之,“固化观念就是人们普遍持有的、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群体与一定特性之间的心理联结”[2](P30)。
以上分析表明,在固化身份偏见形成过程中,固化观念都发挥了必不可少的作用。事实上,正是那些不当的固化观念或者“贬损性的心理联结”才导致固化身份偏见的形成,典型的例证便是:社会上总有一些“老顽固”或“城里人”无视年轻人或乡下人在各行各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做出的巨大贡献,对他们施以不公对待,甚至用“竖子”“乳臭未干”“土包子”这类轻蔑之辞贬损他们。一旦这种“固化观念”渗透到人类的知识领域,便会导致一种特殊的“认知不正义”现象,即傅里切所说的“证言不正义”(testimonial injustice)。
(二)“证言不正义”
有了上述准备,接下来我们就以证言知识为例,探讨身份对认知的影响。在此之前,我们有必要强调一点:认识论学界当前关于证言知识的讨论,大都围绕“还原主义和非还原主义之争”[6](P99-101)而展开。概言之,前者认为,在人类的知识经济中,证言只是一种知识传递(knowledge-transmitting)机制,用以传递由知觉、记忆、推理等产生的知识,因而由证言得来的知识最终可还原为其他类型的知识;后者则认为,证言本身就是一种独特的知识生产(knowledge-producing)机制,因而证言知识是自成一类的,不可还原为其他类型的知识。本文在该问题上持中立立场,因为在笔者看来,固化身份偏见可以对证言产生双重冲击:它不仅可以破坏知识的产生,还可以阻断知识的传递。因此,无论哪种立场,均会受到固化身份偏见的影响。就本文的讨论而言,只要我们承认证言(无论是作为生产机制还是作为传递机制)在人类知识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就足够了。
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参与“认知交易”(epistemic exchange):为他人提供知识并接受他人提供的知识。人与人之间在知识方面的相互依赖构成“社会认知”必不可少的部分。无疑,证言在其中发挥关键作用。通俗地说,证言知识就是从他人那里获得的二手信息。作为一种“社会化的知识”,它通常包括三个要素:听者(知识接受者)、说者(知识提供者)、有待传递的证言信念或知识主张。在最常见的“面对面”的情形中,听者必须首先赋予说者一定程度的可信度,否则,“证言交易”便会泡汤。可信度的赋予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说者需要向听者展现其诚实;另一方面,听者需要向说者展示出对应的信任。正如托马斯·里德所说:“在证言交易中,我们会自然地使用诚实(veracity)原则与轻信(credulity)原则,二者是相互对应的。”[8](P152-179)
对这两条原则的“自然使用”意味着,听者可以运用自然赋予他的一种能力(即“轻信”),直接获得相关的证言知识。这里的要点在于,我们可以借助一种所谓的“证言感官”(testimonial sense),直接感知他人,该进程与通过五官直接感知周遭事物的知觉进程并无根本区别。[2](P51-69)因此,里德式的原则可以准确地描述直接的证言接受(direct acceptance of testimony,简称“DAT”)这种日常现象:在大多数的日常情形下,人们总是通过非推论的方式直接接受他人的证言。关于证言知识的系统考量必须首先能够很好地解释“DAT”。但是,由于知识要求合理性,所以在证言知识的情形下,听者必须要将“DAT”纳入理性的视野,以表明关于证言信念的接受是合理的。主导这种合理可接受性的原则是什么?就其他类型的知识范例(例如,通过感官获得的知觉知识)而论,这个问题不难回答。相关的信念是合理的,仅当它们可根据主体可直接通达的一些认知因素而得到辩护。因此,信念合理性的原则最终落实为一些规范的辩护(justification)原则,最典型的当属证据主义的原则。可是,在“证言交易”中,听者根本无法直接参与最初的认知评价活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无限长的证言链条的存在,使得听者与原初的证据情形(original evidential situation)相距甚远。为方便起见,我们称其为“证据偏离”。
“证据偏离”掐断了听者与原初证据情形之间直接的认知通道。即便如此,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认知评价原则存在根本性的错误。[6](P100)相反,它只是提醒我们,在对证言信念进行评价时,有必要转向其他一些可直接通达的证据,例如,对说者隶属的特定类型的社会群体具有的总体可靠性的经验观察。这种证据的获得首先依赖于某些普遍的社会分类(social categorization)。对听者而言,获悉这种分类的一种便捷途径就是利用一套业已成型的“固化观念”。因为这套观念蕴含着一些普遍的社会分类原则以及关于特定群体身份的普遍断言。由此可见,听者对他人证言的合理接受首先依赖于他对说者所做的可信度评估,而这种评估又依赖于一些普遍的社会分类原则,这些原则归根结底还是来自于听者(及其所属的群体)业已接受的一套“固化观念”。因此,证言知识情形下包含的可信度评估,最终受制于由“固化观念”蕴含的一些普遍的社会分类原则。
如前所述,在“证言交易”中,听者首先要赋予说者一定程度的可信度,这就要求听者首先要对说者的信誉做出判断(judgment of a speaker’s credibility),简称“信誉判断”。但是,一方面由于听者无法直接通达原初的证据情形;另一方面又因为并不存在确切的标准以决定这种“可信度的赋予”[9](P210),所以,对听者来说,最便捷的做出“信誉判断”的方式,莫过于利用自身业已接受的一套固化观念。正如傅里切所说:“在日常的证言交易中,听者总是将固化观念作为启发法(heuristics)来使用,以方便自己对说者的信誉做出判断。”[2](P35-36)固化观念之所以在“证言交易”中起到上述作用,是因为它“蕴含着一种认知承诺(cognitive commitment),即从认知上承认关于特定社会群体的一些普遍的经验假设”[2](P31)。众所周知,一个人对某一假设的“认知承诺”表达一种认知态度:他有理由相信该假设断定的内容为真。因此,听者基于一套固化观念做出的具体的“信誉判断”,实际上是由他相信的关于说者隶属的社会群体的一些普遍的经验假设推断出来的。这表明,“信誉判断必定会反映出某种社会化的概括(social generalization),这种概括关系到说者所属的那类社会群体当中的人们在认知上是否值得信任”[2](P31)。在这种意义上,证言实践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范畴化活动,即一种社会分类(social categorization)活动,参与其中的听者首先要将说者归入特定类型的社会群体。固化观念正是据此才得以推动“证言交易”的展开。
既然固化身份偏见的形成离不开业已确立的固化观念,那么,一旦弄清楚后者作用于“证言交易”的一般机制,我们很容易就会明白前者是如何对证言知识造成冲击的:它首先会破坏听者做出的“信誉判断”,亦即使听者无视客观证据的影响,只根据说者具有的特定社会身份而“压低”其可信度;然后借此诋毁说者的认知能力。这种冲击会带来双重恶果。第一,在认知层面,它阻碍了知识的传播。由于听者做出的“信誉判断”存在明显偏差,因而也就无法接收说者提供的知识。第二,在伦理层面,它会导致对说者的不公对待。由于说者被赋予过低的可信度,因而其认知能力将遭到严重诋毁,其作为知识主体的资格也将被无端剥夺。这必将在说者心中埋下自我怀疑的种子,在一片充满偏见的土壤中不断生根发芽,并最终使其丧失生存的勇气,因为认知能力是人之为人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对它的诋毁和无端剥夺无疑就是对人性的无情践踏。
在《杀死一只知更鸟》这部名著中,作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例证。一位名叫汤姆·鲁滨逊的黑人小伙被指控强奸了一位名叫马耶拉·厄尤尔的白人女孩。事实上,汤姆是无辜的。身为他的辩护律师,阿蒂克斯·芬奇已无可争议地证明,汤姆不可能在当天从背后袭击并强奸她,因为根据控方两位证人的描述,马耶拉小姐当天被人从背后突然袭击,用一只胳膊缠住脖子,并用左手打了她的右眼;然而,汤姆早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去左臂。更重要的是,控方拿不出丝毫的医学证据以证明汤姆被指控的罪行发生过;而且,两位证人(事实上,他们并未目睹案发细节)的证言在交叉盘问环节漏洞百出。即便如此,汤姆还是被判有罪。他之所以有如此遭遇,阿蒂克斯律师向陪审团所说的一番话给我们提供了答案:
他这样一个安静、礼貌、谦逊的黑人……不得不用自己的证词去对抗两名白人。……控方的证人们在整个法庭面前表现出一种可耻的自信,自信他们的证言不会受到怀疑,自信你们这些先生(即陪审团成员)会和他们秉持同一种邪恶的假设,即所有的黑人都撒谎,所有的黑人都不道德……这种假设关联着他们的精神品质。[10](P250)
这种“邪恶的假设”已深深嵌入当时白人的固化观念之中,由此导致的固化身份偏见使得陪审团成员无视一些关键的证据,以一种认知上极度不负责任的方式刻意“压低”一位无辜黑人的信誉,并最终剥夺了他作为认识主体的资格。从这个角度看,一位黑人在庭审现场“用自己的证词去对抗两名白人”,其实反映了一种更深层次的对抗,即“证据与身份偏见之间的对抗”。于听者而言,固化身份偏见致使他们不能理性地审视相关的证据,因而也就无法履行认知上的责任;于说者而言,固化身份偏见致使他们遭受不公对待,因而也就无法成功地传递知识。总之,它正以一种认知上不当的方式不断地冲击着人类的“证言交易”,从而渗透到人类的认知生活当中。
四、结语
面临“证言不正义”现象,我们该如何做?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应该运用自己的理性能力系统地审视人类的证言实践,以理性压制偏见。一方面,作为听者,我们做出的“信誉判断”应该首要地建立在对某种“过往记录”(past record)的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它可能与某个说者隶属的群体具有的总体可靠性相关,也可能与这个人作为单个个体过往的信誉表现相关。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应该将这种“过往记录”纳入自己的理性视野,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的“信誉判断”。另一方面,作为说者,当我们的证言遭受怀疑,甚至当我们作为知识主体的资格受到威胁时,同样需要理性地分析他人的观点及公众的意见。一旦发现,他人的判断不过是充满偏见的一面之词,我们大可以一笑置之。在这种情况下,一种理性的“孤芳自赏”不仅有助于我们保持清醒的自我认同,而且也可以帮助我们摆脱“市场意见”的裹挟。
不可否认,理性能力的运用的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证言认知本质上是社会认知的一部分,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解答“如何认知他人”这一基本的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人际互动关系,关于他人的认知不可避免地要渗入某种情感因素,这其中,“同感”(empathy)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在社会认知领域,无论是经典的“读心理论”(theory of mind-reading)还是现象学视野中的“直接感知理论”(direct perception theory),均对“同感”概念投入极大关注。篇幅所限,笔者并不打算在此详细地考察这一概念的来龙去脉及其丰富意蕴,只想指出:良好的证言实践离不开人际间的情感“投射”和“换位思考”,而这些均依赖于“同感”能力的发挥。尤其重要的是,作为听者,我们需要利用这种情感能力将自己置于说者的位置,感其所感;这种“角色换位”要求我们首先要把说者看成一个“人”,一个和我们自身一样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现实的“人”,而不是被某种固定身份框定的“抽象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同感”能力的运用有助于清除弥漫在证言实践中的固化身份偏见。
将情感因素纳入认识论的考量,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毕竟,在分析认识论的传统中,学者们一直都坚持认知与情感的截然二分。在他们看来,对某一主体持有的单个信念的合理性评价,只能基于纯粹的认知因素而进行。在个体主义的认知评价模式占据主导地位的认识论传统中,这种区分自然有其道理。但是,它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传统认识论的发展。认识论学者一直在努力寻求各种破解之道,在这个过程中,伦理学领域的德性理论贡献良多。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社会认知领域的同感理论同样不可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