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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志文体关系新议*

2021-11-29李秀敏

关键词:墓主碑文墓志

李秀敏

(山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4)

碑与志是我国古代极为常见的两种应用文体。关于碑、志二者之间的关系,传统上一向认为,墓志虽埋设于圹中,但与树立于墓前的碑并无本质的区别,就起源与功能而言,无非是碑的一种别体。如清代龚自珍就曾说,墓志系“仁人孝子,于幽宫则刻石而埋之,是又碑之别也”[1]。此种“碑在志先”“志为碑之别”的观点长期流布,得到广泛传播与接受,直至今日仍为学界所普遍认可。甚至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墓志本是因魏晋推行禁碑令而由碑衍生而成之文体。范文澜就曾说:“东汉时立碑极滥,曹操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晋武帝下诏废禁。自后墓志铭代碑文而兴起。墓志叙述死者事迹,有些可补史证史,同是谀墓,多少比碑文有用一些。”[2]褚斌杰、李永明与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等亦持此种观点①褚斌杰认为:“墓志铭,是古代墓碑文的一种。”(《中国古代文体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32页)李永明在《中国古代墓志铭的源流》一文中认为:“墓志由墓碑发展而来,自然,墓志的起源也就不会早于东汉……东汉既已有墓碑墓志之作,则其滥觞必可上推,或秦汉,或先秦。”(《山东图书馆季刊》,2003年第1期,第105-108页)日本学者日比野丈夫在《关于墓志的起源》一文中也称:“由于魏晋时代严禁在墓前立碑,迫不得已,在墓中埋下小型的石碑来代替墓碑,这被看作是墓志的起源。”(转引自砺波护《中国中世の文物》,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93年,第317页)。。以上这些传统观点或混淆碑、志两种文体的界限,或径直将墓志视为碑之替代衍生文体,实际上取消了墓志文体的独立性,而且未能依据文体的渐变性原则,用历史发展演变的观点,将碑、志的雏形与成熟的碑、志文体区别开来。

因此,传统的认识无法确切地揭示出碑、志两种文体之间的关系。笔者以碑、志文体的最初职能为着眼点和出发点,借助出土文献资料,依据文体的渐变性原则,尝试重新探讨二者之间的文体关系。笔者认为,若要清楚地辨明碑、志之间的文体关系,必须注意以下三个重要问题:其一,墓志文体之界定;其二,墓志文体之起源与最初职能;其三,魏晋禁碑令与墓志文体的关系。这三个问题是辨明碑、志文体关系的前提和关键。

一、关于墓志文体之界定

墓志,洵如程章灿先生所言,“既是一种文体,又是古代丧葬制度的重要一环,既有文学的属性,又有文物的属性”[3]。鉴于墓志的二重属性以及二者的紧密相关性,本文对于历代墓志文体定义的考察,主要以文体与文学属性为主,同时兼顾其文物与器物属性。

明代吴讷在《文章辨体序说》中对墓志文体的定义在历史上颇具代表性:“墓志,则直述世袭、岁月、名字、爵里,用以防陵谷迁改。”[4]此定义说明墓志作为一种文体,具有“志墓”与“志人”相结合的综合职能,不仅标示出墓地的确切位置,而且亦表明了墓主的身份。正如唐人封演所云:“将以千载之后,陵谷迁变,欲后人有所闻知。”[5]这实际上是将墓志同时赋予了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功能。明代徐师曾于《文体明辨序说》中,更为详细地论述了墓志文体的两个重要构成部分——志与铭之内容与各自的职能:“志者,记也;铭者,名也。古人之有德善功烈可名于世,殁则后人为之铸器以铭,而俾传于无穷……盖于葬时述其人世系、名字、爵里、行治、寿年、卒葬年月,与其子孙大略,勒石加盖,埋于圹前三尺之地,以为异时陵谷变迁之防,而谓之志铭。”[6]相对而言,这是我国古代对于墓志文体诸多定义中最为全面完整的一个。清代梁玉绳则从墓志的埋设位置来定义墓志:“凡刻石显立墓前者曰碑、曰碣、曰表,惟纳于圹中谓之志铭。”[7]这个定义只是关注到墓志的文物属性,与其文体和文学属性无关。而清代赵翼不仅从墓志的文体构成、书写内容与埋设位置对“墓志”这一概念加以界定,而且首次对志盖的书写内容与形制加以论述:“所谓墓志者皆在墓中,正方而上有盖,盖丰下杀上,上书某朝某官某人墓志,此所谓书盖也。”[8]这一定义实际上也与墓志的文体属性无关。

现代学者对墓志的概念亦多所界定。如马衡在《凡将斋金石丛稿》中云:“冢墓之文,有墓志,有墓莂,墓志纪年月、姓名、及生平事迹,系之以铭,故又谓之墓志铭。”[9]明确指出志与铭为构成墓志这一文体的主体部分,墓志因此又被称为墓志铭。施蛰存在《金石丛话》中称:“所谓墓志,是指埋在墓葬中,棺材前的一块方石上刻着死者的生平传略、卒葬年月。最后一段铭文一般都是四言韵语的,也有用楚辞体的,对死者作颂词或悼词。这篇文章以铭文为主,所以称为墓铭或‘墓志铭’。”[10]此种释义虽将铭文视为墓志的主体,但也从侧面说明墓志不仅具有器物属性,而且也具有固定的文体格式。赵超在《中国古代石刻概论》一书中就墓志形制与埋设位置对墓志进行界定:“墓志铭或称墓志、墓铭,指埋在墓中的志墓传人之文。其载体形制一般由志身与志盖两部分组成,两石相合,一刻志铭,一题死者姓氏、籍贯、官爵。多放置在墓室中或墓门口,有些放置在甬道中。”[11]此种定义虽顾及墓志的形制与埋设位置,但却因忽视墓志材制的多元性,将墓志之材质仅局囿于石制,而失之精准。在《古代墓志通论》中,赵超又从埋设位置、文体职能、形制、器物属性、文体形式五方面对“墓志”加以界定:“埋设在墓葬中,专门起到标志墓主的作用;有相对固定的外形形制;有较为固定的铭文文体。不具备以上特征的器物,尽管也是在墓中出土的铭刻,也不应该称作墓志。”[12]33朱智武对这一界定进一步加以补充修正,认为:“记有墓主姓氏、生平、籍贯、世系等内容,目的是志墓主人;出自墓内,即最初埋于地下圹中;有一定形制,且铭刻于石或砖上。”[13]不过,朱智武因将墓志的材质范围仅限定于石与砖,因而其对“墓志”概念的界定并不精准。关于墓志的定义,华人德也加以界定:“墓志,为墓主姓名或附有爵里、卒葬年月、生平事迹与写刻于砖、石、木、瓷等载体而埋于圹中者。因后世的墓志多系之以铭,故又称墓志铭。”[14]此种界定虽顾及墓志的材质、埋设位置、构成主体与书写内容,然而却因未能明确墓志文体的职能而有失准确。

笔者在综合众多学者论述的基础上,综合文学与器物双重属性,将成熟时期的墓志定义为:写刻于具有相对固定形制的石、砖、瓷或木之上(石质墓志一般由志身与志盖两部分组成,两石相合),而置于圹(墓室)内,意在标识墓地、防止陵谷变迁,彰显死者功德或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石刻;其载体构成具有多元性,石、砖、瓷或木构成其实物载体,文字内容则构成其文本载体,文字书写构成其书法载体;作为一应用文体,就其文体格式而论,则由首题、记载墓主家世生平的志文与颂扬墓主功业德行的铭文组成。处于雏形与发展期的墓志虽并无相对固定的形制、完备的文体格式,但亦应写刻于石、砖、瓷或木之上,而埋于圹内,具有志人与志墓之双重功用。相应地,单就墓志文体而言,成熟时期的墓志文体可以定义为:一种用于彰显死者功德或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丧悼性文体形式,其文体格式一般由首题、序文和铭文三部分组成;记载墓主家世生平的序文一般为散文,具有概括性和独创性,近于墓主的一篇简单的人生传记;颂扬墓主功业德行、悼念墓主寄托哀思的铭文一般为韵文,以抒发哀悼情感为主,近于一篇抒情性的诗歌。当然,以上这两个定义仅为相对意义上的界定,因为无论对于兼具器物属性与文体属性的墓志,还是对于墓志文体而言,其发展演变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过程,即使在定型、成熟后,其形制与文体格式仍充满变化。

二、关于墓志文体的起源

墓志本是伴随辨明墓主身份的这一实际需要而产生的,正如赵超所言:“墓志的作用,首先应该说是为了标志出这一座墓志的主人是谁。因此,墓志的产生,应该是在有了需要标志墓葬主人的实际要求这种社会观念以后才正式起步的。”[12]34

人类社会初期,人们将亡故亲人的尸身弃置荒野,并不加以掩埋,恰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言:“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他日过之,狐狸食之,蝇蚋姑嘬之。其颡有泚,睨而不见。”[15]404-405不过,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进步,人们一方面出于对亡故亲人的眷恋与关怀,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亡后世界的丰富想象以及对死亡的敬畏,逐渐有意识地对亡者进行埋葬,“归返虆梩而掩之”[15]405。上世纪的考古发现确已证明,早在一万八千多年前旧石器时代晚期,处于母系氏族早期社会形态的山顶洞人,就已然把自身居住的山洞深处用作公共墓室,在那里覆土掩埋逝者的尸体。到了新石器时期,人类已能深掘土坑,将尸体埋于地下。

不过,即使到了春秋前期,也依然是“墓而不坟”“不封不树”。对此,刘向与崔寔皆有评论:“殷汤无葬处,文、武、周公葬于毕,秦穆公葬于雍橐泉宫祈年馆下,皆无丘垄之处。”[16]1952“古者墓而不坟,文、武之兆,与平地齐。”[17]28由于坟与地齐平,随着时代的更迭,后人也无从辨识坟地。为了便于拜祭先人,人们不得不对坟地有所标识,即由以往的“不封不树”,逐渐演变为既封又树;而坟之高度、坟地所植树木的数目亦成为彰显亡者身份与地位的一种象征。《周礼·冢人》载:“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树数。”[18]地位高贵的王公贵胄则“丘垅必巨”[19],“世之为丘垄也,其高大若山,其树之若林”[20]。正是由于墓祭习俗的盛行与统治者的大力提倡,崇坟遂得以制度化,形状各异的坟丘筑于地面之上,成为一时风尚。随着崇坟制度的确立,人们亦期望对亡者的人生经历与埋葬情况有所记录。“先秦时期,墓葬中已有随葬简帛文书的风习,这些简帛文书是否有标志墓主的意义,也是有待探讨的话题。如著名的汲冢竹书,出自魏襄王墓,其中有《梁丘藏》,记载卫国世数与所藏金玉。可能就有标志墓主世系的作用。”[12]34

如果说先秦时代,墓中随葬简帛文书标志墓主身份之作用,仅为学者们的主观猜测,那么秦汉时代在墓中放置标志墓主身份的带有文字之器物,确已成为一时风习。正如赵超所言:“在秦汉时期的墓葬中,有很多带有文字的器物可以起到标志墓主身份的作用,例如:死者身上佩带的官私印章,随葬的宗教用品,像告地状、解除陶瓶、铅券等,又如覆盖在棺柩上的铭旌,刻在石棺柩上的柩铭,以及画像石墓中的题刻等等。它们都可以起到标志墓主身份姓名的作用。从而说明当时已经有意无意地在丧葬仪式中给墓主做了标志。通过它们,可以推断当时已经有在墓中标志墓主的社会习俗。”[12]38

1979年12月秦始皇陵刑徒墓出土的刑徒瓦志,其上所刻文字内容,已简单记录死者身份、籍贯与姓名。仅标明死者籍贯与姓名者,如“东武罗”“博昌去疾”等;标明死者籍贯、身份与姓名者,如“邹上造姜”“东武不更所赀”等;详细标明死者籍贯、刑名、身份与姓氏者,如“〔杨〕民居赀上造庆忌”“阑陵居赀便里不更牙”[21]。虽然这些刑徒瓦志无非是秦人非正常死亡情况下的权宜之举,恰如赵超先生所言,“标志墓主,可能用于后人迁葬时便于识别尸骨的目的”[12]36。瓦志体现出秦人偶然的、随意性志墓心理,甚至仅适用于刑徒这一特定群体,并不通用普及,格式上尚不具备墓志文体完整的行文格式。但由于其埋设于圹中,已起到辨识逝者身份的这一职能,故它们虽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墓志,但亦可视作墓志的雏形。据此,可将秦代刑徒瓦志视作墓志的起源。从文体起源的意义上来说,成熟墓志文体的序文部分,传统上有所谓的“十三事”之说,具体包括墓主的姓氏、名讳、乡里、履历、卒年、寿年、葬地、妻儿等等墓主的个人情况。而从秦始皇陵刑徒墓出土的刑徒瓦志来看,其上所刻文字内容,已涉及了死者身份、籍贯、刑名与姓氏等诸多方面,虽然还远远不如后世成熟墓志“十三事”所涉及内容的全面、完整,但也初具雏形,可以认作墓志文体的最早源头。据此而论,秦代刑徒瓦志正是当时人们志人与志墓的双重心理需求的彰显,堪称墓志与墓志文体的雏形。

三、墓志文体与魏晋禁碑令之关系

论及魏晋禁碑令与墓志文体之关系,首先需要明确两汉至魏晋墓志文体的发展脉络。一些学者曾推断,魏晋时期因禁碑令的推行,在不得已的特殊情况下,墓志由碑而衍生。设若这种说法确切无误,则墓志作为碑之替代文体,其行文格式在当时必然已相当完备,文体亦应于魏晋时期得以确立。然而依据碑文体之发展脉络而论,迄至东汉桓帝中期,碑文体之前序后铭,韵散相间,序以叙述家世生平、一生功业,铭以总结概括平生经历、昭功颂德的行文格式已然完备,并因众多文士积极参与,创作形成一定规模,促使碑文体于此期正式得以确立,并进一步走向程式化。

此期的碑文体创作,应以蔡邕为最高成就的代表。如蔡邕的《郭泰碑》:“先生讳泰,字林宗,太原界休人也……先生诞应天衷。聪睿明哲,孝友温恭。仁笃慈惠。夫其器量弘深,姿度广大,浩浩焉,汪汪焉,奥乎不可测已……于时缨緌之徒,绅佩之士,望形表而影附,聆嘉声而响和者,犹百川之归巨海,鳞介之宗龟龙也……其辞曰:于休先生,明德通玄。纯懿淑灵,受之自天。崇壮幽浚,如山如渊。礼乐是悦,《诗》《书》是敦。匪惟摭华,乃寻厥根。宫墙重仞。允得其门。懿乎其纯,确乎其操。洋洋缙绅,言观其高。栖迟泌丘,善诱能教。赫赫三事,几行其招。委辞召贡,保此清妙。降年不永,民斯悲悼。爰勒兹铭,摛其光耀。嗟尔来世,是则是效。”[17]884该碑文前序后铭,韵散结合,灵动而富于变化,叙颂郭泰一生清高明雅、英达瑰玮、格量高俊、学问渊深、忠粹笃诚之德业,行文格式已近乎完备。而反观墓志文体,其发展与成熟却经历了一个更为漫长的过程。

两汉时期,因受事死如生观念的影响,虽然西汉初年至文、景二帝之世倡导简丧薄葬,但直到武帝之世,厚葬之风仍然肆行天下,绵延不绝。对此《汉书》与《后汉书》均有相应记载:“方今世俗奢僭罔极,靡有厌足……车服嫁娶葬埋过制。吏民慕效,寝以成俗。”[16]324-325“今百姓送终之制,竞为奢靡。生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22]伴随厚葬之风日炽,人们志人与志墓的双重心理需求亦愈加强烈,告地状与铭旌均可成其佐证。如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西汉墓与江苏邗江胡场5号汉墓出土的告地状:“十三年三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大夫隧之言,与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可令吏以告事,敢告主。”[23]“册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广陵官司空前丞(龙?)敢告土主。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狱事。事已复,故。郡乡里遣自移诣穴。册八年狱计承书从事,如律令。”[24]又如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期,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中出土几件麻质铭旌所书文字,22号墓出土铭旌上写着“姑臧渠门里张口之柩”,23号墓出土铭旌上写着“平陵敬事里张伯升之柩,过所毋哭”[25]。再如河南唐河出土,刻于墓中主室中央石柱之上的新莽始建国天凤五年(18年)十月十七日冯孺人画像石题记“郁平大尹冯君孺人始建国天凤五年十一月癸巳葬,千岁不发”[26],虽然不免带有些许宗教迷信色彩,但也明确标明墓主身份,起到志人志墓之用。

两汉时期的砖志与砥石葬铭大体依然沿袭秦代刑徒瓦志的志墓与志人方式,如出土于洛阳的刑徒砖志,“彭城□□”“汝南安□”“东莱吕阳”“陈留□□”“永和三年(公元86年)□月七日弘农虞氏完城旦史国死在此下”“□和三年闰月十三日河南阻□完城旦□死在此下”“永元二年(公元90年)五月十四日无任完城髡钳左双□在此下”[27]42。再如刻于天凤五年(18年)的《高彦墓砖》:“琅琊郡左尉高君,讳彦,始建国天凤五年三月廿日物故。”[28]第一册27刻于光和四年(181年)的《崔显人墓砖》:“彭城水丞崔显人,光和四年五月八日葬,千秋不发。”[28]第二册33出土于滦南的砥石葬铭,“辽西楼船士,东莱曲城上造鲍竞,惟元延元年六月丙申,船沉身亡,折命廿三”“荧作长,太原漯阴霍锡,绥和二年夏,罹疾物故”“故辽西大尹从事申□,海阳□里人。于建国四年五月乙酉剿贼物故,良日戊子,且葬幕境,以待归里”“辽西猪突豨勇董孟和,建信故千乘人。地皇元年八月十四日,击凶奴物故”[29],均以质朴的文字,对墓主的姓名、职官、籍贯、卒葬时间与葬地等最基本的信息简单作介绍,但对墓主的行治与履历却没有相应的详尽描述。即使被当今众多学者公认最早冠以“墓志”一词,刻于永元四年九月十四日的《朱敬墓志》,亦与秦代刑徒瓦志一样,并没有形成固定的行文格式,文字所起到的作用仅是简单的志人和志墓:“永元四年九月十四日无任陈留高安髡钳朱敬墓志。”[27]43

显然,两汉时期仅为墓志文体有标识作用的赓续期,相较于桓帝中期已经成熟的碑文体,墓志文体的发展相对滞后。众多学者认为:因魏晋禁碑令之推行,严禁在墓前立碑,迫不得已,在墓中埋下小型的石碑来代替墓碑,墓志文体作为碑文体的替代文体之身份由此而确立。然而墓志文体的发展相对滞后的事实无疑与上述论断相悖。更何况,若果依部分学者们所言“迄至晋代,碑禁甚严,立石墓上之风渐戢。或制拟碑碣,具体如微”[30],因魏晋禁碑令之推行,墓志作碑形埋于圹中乃受碑之形制的影响,则东汉时期应无碑形墓志埋于圹中才是。然而汉灵帝熹平四年(175年)之圭首碑形墓志《孙仲隐墓志》又成为墓志为碑的替代之论的又一反证。

从现存的出土实物来看,即使是因禁碑令的推行,墓碑迫不得已缩小形制而埋于圹中,但在相当一段时期里,依然沿用了原有的名目和形制特点。如西晋永平元年(291年)的《徐君夫人管洛墓碑》、元康元年(291年)的《成晃之碑》、永康元年(300年)的《张朗之碑》,等等,皆为碑形,首题亦径称“碑”或“墓碑”。“这种完全保留碑之名目和形制的情形所反映的,应该正是时人仍以其为墓碑而非墓志的观念。”[31]这亦说明魏晋时期禁碑令的推行,虽表面看来令碑文体创作走向衰落,存世作品寥寥无几,但实则并未阻碍碑文体的创作与发展演变。因而,以上证据均明确而有力地证明墓志由碑衍生而成说之不确切。

虽然学者们所倡墓志由碑衍生而成之论不成立,然而魏晋以来禁碑令的推行,却于无形中促进了墓志文体的发展。魏晋时期,屡申碑禁。曹操柄政后,在目睹民生凋敝,而奢侈浮靡厚葬之风仍肆行天下的情况下,清醒地意识到碑华辞损,实耗费财力之弊,而于建安十二年(205年)“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32]407。碑禁森严,禁碑令一时成为此期的通行政令。这于《宋书·礼志》所载可见一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颂》,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32]407晋武帝亦因不满碑耗损财力、私褒溢美之弊,而于咸宁四年(278年),再下禁碑令:“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32]407东晋碑禁松弛,义熙中,裴松之以世立私碑,上表力议禁碑,言辞激切,由是加以禁断。不过,我们也应清楚,曹操、晋武帝、裴松之对碑中溢美华辞之抵制,在某种程度上亦再次证明碑这一文体,在东汉桓帝中期确立后,已由最初与墓志近乎相等的志人与志墓相结合这一文体职能,转变为以述功铭德为要。诚如裴松之于《请禁私碑表》中所言:“碑铭之作,以明示后昆,自非殊功异德,无以允应兹典。大者道动光远,世所宗推,其次节行高妙,遗烈可纪。”[32]1699当权者的一再明令禁止,令魏晋时期碑文创作一度消歇。

然而,碑文创作的衰落,却于无形中不仅促成墓志文体吸纳碑文的相应要素,也促进了墓志文体进一步发展。因此期墓志形制并不固定,多为砖质,砖质墓志可分为特制长方形大型砖志和普通长条形小型砖志两类,石质墓志因此而有长方形和近方形两种。因此碑不仅为墓志之形制提供了参照,甚至一些墓志放置时也仿效碑而直立于墓室之中。如太康八年残志、《贾充妻郭槐枢铭》《贾皇后乳母徐义墓志》《中书侍郎荀岳暨妻刘简训墓志》《刘韬墓志》等均作圭形(尖首)碑式,《贾充妻郭槐枢铭》更有方砆。《武威将军魏雏枢铭》《张镇墓志》《温式之墓志》等均作碗圭形(圆首)碑式而直立圹中。并且《张镇夫妇墓志》《温式之墓志》两方墓志均有碑穿,但并不深透,权作象征。不过魏晋时期墓志之形制虽并不规范,志文行文格式也不统一,多不见首题和铭辞,对墓主生平事迹的记载也大多粗率,但因其大体罗列墓志文体中诸如名讳、历官、世系、卒葬年月、卒岁、妻子与子孙大略等要素,故文字较秦汉墓志繁复,并因借鉴碑文体相应要素,接近于碑文的趋势日益明显。不过墓志文体于此期仍没有正式定型。如《贵人左棻墓志》:“父熹,字彦雍,太原相、弋阳太守。兄思,字泰冲,兄子髦,字英髦,兄女芳字惠芳,兄女媛字纨素,兄子聪字骠卿,奉贵人祭祀,嫂翟氏。”[33]再如《温峤墓志》:“祖济南太守恭,字仲让;夫人太原郭氏。父河东太守襜,字少卿;夫人颍川陈氏、清河崔氏。使持节、侍中、大将军、使安忠武公并州太原祁县都乡仁义里温峤,字泰真,年卌二。夫人高平李氏,夫人琅耶王氏,夫人庐江何氏。息放之,字弘祖;息式之,字穆祖;息女胆,息女光。”[34]关于志主的一生功业,志文中并无详述,仅简单罗列墓主官职籍贯、名讳、享年与父祖妻子子嗣之名讳,寥寥几语匆匆作结,仍是纯粹的应用文。以“十三事”为例,至南北朝时期,墓志序文部分的“十三事”已趋完备。以庾信为代表的墓志作家,已经能够按照“十三事”的基本顺序安排行文。此期的墓志作品,无论记载墓主家世生平的序文部分,还是颂扬墓主功业德行、寄托哀思的铭文部分,都已达到了一定的文学水准,文体形式也得以正式确立。

综上,在考量碑、志二文体之起源时间与文体最初职能,并兼顾碑、志自身文体演变规律与器物属性的前提下,考察碑、志二文体之关系,显然可以得出结论:墓志文体因魏晋禁碑令的推行,由碑衍生而成这一论断虽并不精准,然而我们亦应清楚,因禁碑令的推行,墓志文体借鉴了碑文体之相应要素,从而突破了自身文体之界限,扩张了文体的表现力,令自身文体获得了充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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