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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方言“给+NP处所+VP”源流演变

2021-11-28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例句介词用法

杨 威

(西北民族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学部,甘肃 兰州 730030)

杞县位于河南省东部,东临六朝古都商丘市,隶属八朝古都开封,东经114.8度,北纬34.5度。根据贺巍(2005)中原官话分区,杞县方言属于郑开片[1]。“给”在杞县方言里的读音为:给[kei55] ,上声,高平调。

“给”在现代汉语中语法功能丰富,除了可以用作动词表“给予”义之外,还有丰富的虚词用法。不论是普通话中的“给”,还是方言中的“给”,学者们多有论及。朱德熙(1979、1983)、朱景松(1995)、吕叔湘(1999)、沈家煊(1999)、蒋绍愚(2002)、石毓智(2003)等对普通话中“给”的用法做过详细的介绍;公望(1986)、周磊(2002)、沈明(2002)、孙立新(2007)、刘春卉(2009)等对方言中的“给”做过详细描写和解释。

通过对比,河南杞县方言中的“给”有特殊的用法:一是可直接作谓语动词,表示“在”;二是用作介词时,“给”可以直接介引处所名词,组成介宾短语,相当于普通话的介词“在”。

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把普通话中介词“给”的用法记作“给1”;杞县方言介词“给”介引处所名词做状语的用法记作“给2”。

一、杞县方言中动词“给”的用法

杞县方言里,“给”既可用作一般动词表“给予”义,还可以用作处所动词,表示人或事物存在的处所。杞县方言中表“给予”义的“给”用法与普通话一致,所以本段讨论的主要是表示人或事物存在处所的“给”。刘冬冰(1997)指出:“给[kei55] 在:昨天晚上你给谁家啦?叫我好找找不着。”[2]杞县方言中用作处所动词的“给”与刘冬冰所举用例中“给”的用法相同。如:

(1)你给哪嘞?我给学校嘞。

(2)今天我给家,哪都不去。

(3)老张没给地嘞。

(4)明天我都不给成都嘞。

(5)书给桌子上嘞。

“给”用作处所动词时不能是光杆动词,后面一般要接宾语,单独出现不再表示人或事物存在的处所和位置,而是表示“给予”义。如:

*(6)我刚才去他家找他去了,他没给。

*(7)老张给吗?老张没给。

“给”用作处所动词时,例(6)(7)并不成立。如果用作表“给予”义的“给”,则成立。

二、杞县方言“给1”的虚词用法

吕叔湘(1996)指出介词“给”有五种用法:(1)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2)引进动作受益或受害的对象;(3)“给我”加动词,用于命令句;(4)朝、向、对;(5)表示被动[3]。杞县方言中介词“给”也有这五种用法:

(8)到了之后你给我打个电话。

(9)我把饭给你送过去吧。

(10)电视机给他弄坏了。

(11)给我去死。

(12)你给他快点道个歉。

(13)树给风刮歪嘞。

例(8)表示引进交付、传递的接受者;例(9)(10)引进动作受益或受害的对象;例(11)“给我”加动词,用于命令句;例(12)是表示朝、向、对的用法;例(13)表示被动。介词“给1”前人多有论及,笔者不再赘述。

三、杞县方言“给2”的虚词用法

黄伯荣(1996)曾讨论过江苏宿迁话中的“给”,他认为“‘给[ke55]’与普通话里的‘在’相当。如‘你给哪哈玩的?’‘你两人站给一堆儿’”[4]。江蓝生(2014)也指出:“在河南(开封、郑州)、河北(如魏县)、江苏(如徐州、宿迁)等地,‘给’普遍用作处所介词。”[5]杞县隶属于开封,在地理位置上和徐州、宿迁相距不远,“给”用作处所介词的用法也是客观存在的。文章尝试从历时的角度讨论“给2”的历史来源。

(一)“给2”的语法形式

“给2”可接处所名词,也可接疑问代词“哪”,所表示的语法意义因其后接成分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给2”的用法大致可以分为A、B、C三类:

A:“给2”介引的“N”既可理解为受益对象,也可理解为事件发生的处所。如:

(14)今天你哪都别去哈,给家好好看家。

(15)今天我给学校打扫卫生,回来得会晚点。

(16)他给地里浇水呢。

B:“给2”介引的“N”既可理解为受益(严重弱化)对象,也可理解为宾语所在的处所。如:

(17)给油箱里加油。

(18)给客厅安了盏吊灯。

(19)给门上贴副对联。

C:“给2”介引的“N”仅仅表示事件发生的处所。

(20)今天你给哪吃饭?

(21)我今天给学校睡哈,不回家嘞。

(22)别给坑里洗澡哈,水深得很。

A类例句和B类例句的相同点是:“给”不但具有动词“在”的用法,而且也都具有介词“为”的用法。不同点是:(1)A类中的“给”后面所接的是事件发生的处所,B类中的“给”后面所接的是宾语存在的处所;(2)B类例句中“给”表受益的语义弱化[5]。

A类例句和C类例句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用“给”介引事件发生的处所。不同点在于A类例句中的“给”后面所接的处所不仅是事件发生的处所,而且还是“给”介引的受益对象。而C类例句中的“给”后面所介引的只是事件发生的处所。

通过A、B、C三类例句可以看出,“给”表“受益”义逐渐消失,表“处所”义逐渐加强。江蓝生(2014)认为A类例句处于受益介词向处所介词演变的过渡状态[5]。其实A类、B类例句都是处于受益介词向处所介词演变的过渡状态,C类例句才完成了“给”由介引受益对象发展为介引行为动作处所的扩展。

共时层面的语法特点,不足以说明“给”的语法化过程,还应从历时角度对“给2”介引处所的用法进行分析。

(二)“给2”的历时语法化过程

关于常用动词虚化的等级性,Heine等(1991)将实词虚化的序列描述为:人〉物〉事〉空间〉时间〉性质〉[6]。从虚化等级上来说,动词“给”在语法化过程中,最早介引的对象是人或物。如果“给”继续语法化,便存在介引事件或空间的可能性。

钟兆华(2015)在《近代汉语虚词词典》里指出“给”在近代汉语中具有“在”的用法:“⑦用于动词之前,指示行为发生的处所。介宾短语作状语。在。例:宋江将太守家私,俵散居民,仍给沿街告示,晓谕百姓。(明·施耐庵《水浒传》六九回)。”[7]由此可知,“给”在近代汉语里已经可以介引处所名词。“给+N处所+VP”结构的出现,绝非偶然。

1.“给+NP处所+VP”结构的出现

王志敬(2010)说:“语法化只有具备语义相宜性和合适的句法环境才能发生”[8]。“给”既有表“方向”的语义相宜性,又有“给+NP处所+VP”合适的句法环境。洪波(2004)指出:“给字的‘给予’义虽然先秦就有……从清初的《醒世姻缘传》开始,它突然爆发式涌现”[9]。不晚于清代,“给+NP处所+VP”结构就大量出现:

(23)凤姐听了,气的眼睛直瞪瞪的便说:“把那些上夜的女人都拴起来,交给营里审问。”(《红楼梦》第108回)

(24)那贾政谢恩回来,给宗祠里磕了头,便来给贾母磕头,站着说了几句话,便出去拜客去了。(《红楼梦》第85回)

(25)和尚说:“村外有一个老道,他在村外拿宝剑,要给村里下阵雾,他说,叫这村里都生病,非他治不好。”(《济公全传》第130回)

(26)若知道,给你脸上抹些黑墨。(《红楼梦》第63回)

(27)瞧你老爷这个劲儿,立刻给我个眼里插棒槌,也要我们搁的住呀!(《三侠五义》第6回)

(28)是南边人的口音,说:“哈呀,混账东西,拿裤子给哪里卖去,还不回来。”伙计说:“就是这屋里。”(《济公全传》第106回)

(29)宋江将太守家私,俵散居民,仍给沿街告示,晓谕百姓。(《水浒传》第69回)

“给+NP处所+VP”结构在近代汉语文献中的大量出现为对其重新分析提供了可能。

2.“给+N处所+VP”结构的重新分析

根据“给”所介引对象的特点,可把例(23)~(29)分成三类。

A:“给”介引的对象可以有两种理解:(1)引进施事、受事对象;(2)表示事件发生的处所。

(30)凤姐听了,气的眼睛直瞪瞪的便说:“把那些上夜的女人都拴起来,交给营里审问。”众人叫苦连天,跪地哀求(《红楼梦》第108回)

(31)那贾政谢恩回来,给宗祠里磕了头,便来给贾母磕头,站着说了几句话,便出去拜客去了。(《红楼梦》第85回)

(32)宋江将太守家私,俵散居民,仍给沿街告示,晓谕百姓。(《水浒传》第69回)

B:“给”介引的对象可以有两种理解:(1)引进受益、受害对象;(2)表示宾语所在的位置。

(33)和尚说:“村外有一个老道,他在村外拿宝剑,要给村里下阵雾,他说,叫这村里都生病,非他治不好。(《济公全传》第130回)

(34)若知道,给你脸上抹些黑墨。(《红楼梦》第63回)

(35)瞧你老爷这个劲儿,立刻给我个眼里插棒槌,也要我们搁的住呀!(《三侠五义》第6回)

C:“给”介引的对象仅为谓语动词发生的地点。

(36)屋里有人说话,是南边人的口音,说:“哈呀,混账东西,拿裤子给哪里卖去,还不回来。”伙计说:“就是这屋里。”(《济公全传》第106回 )

以上各例中“给+NP处所+VP”结构表面看似并无不同,但是各成分之间的语义关系却不尽相同。

A类例句中,“给”所接的处所不仅是动作发生的处所,还是“给”介引(施事、受事)对象;B类例句中,“给”介引的不仅为宾语所在的处所,而且还是“给”引进的受事对象;C类例句中,“给”介引的仅为谓语动词发生的地点。

归属于A类的例句,结构“给+NP+VP”的出现因为省文所致,“给”的语义指向不是NP而是省略的“给”介引的对象。江蓝生(2014)认为徐州、开封方言的“给”的处所动词用法是由处所介词演变而来[5]。吴福祥(2017)认同江蓝生的观点,因为VP的省略,原来的介词结构“给NP”被重新分析为述宾结构,相应地“给”由处所介词重新分析为处所动词[10]。而归属于B类、C类的例子,处所名词后并没有省略成分。如:

(37)凤姐听了,气的眼睛直瞪瞪的便说:“把那些上夜的女人都拴起来,交给营里审问。”众人叫苦连天,跪地哀求。(《红楼梦》第108回)

“交给营里审问”应理解为“交给营里(相关的人)审问”。但是因为“相关的人”的省略,“给”直接介引“营里”,语法形式上就出现了“给NP对象或处所VP”的结构。

通过对A、B、C三个类型例句的分析,可以对A、B类中的“给”重新分析,“给+NP+VP”中的NP既可以分析为NP处所,也可分析为NP对象。如:

(38)交给营里对象审问/交给营里处所审问。

(39)要给村里对象下阵雾/要给村里处所下阵雾。

A、B类例句中的“给”处于介引对象向介引处所的过渡状态。随着“给+N处所或对象+VP”句式的大量出现,“给”便有了介引处所的用法。“给”语法化的路径可概括为:

给NP1NP2→给NP受益、与事、关涉、使役等对象VP→ 给NP对象或处所VP→给NP处所VP

当“给NP1NP2”发展到“给NP处所VP”之后,VP一旦省略,“给NP”便可重新分析为述宾结构,“给”就有了处所动词的用法。

四、小结

本文论述了杞县方言中“给”的动词及介词的用法,并且讨论了“给2”的语法化过程,得出“给”语法化的路径为:给NP1NP2→给NP受益、与事、关涉、使役等对象VP→ 给NP对象或处所VP→给NP处所VP。当“给NP1NP2”发展到“给NP处所VP”之后,VP一旦省略,“给NP”便可重新分析为述宾结构,“给”就变为了处所动词。有些学者怀疑“给2”是“跟/搁”的变读音,但江蓝生(2012)认为:“恐非是”[11]。本文同意江蓝生的说法,并作三点申明:第一,在杞县方言里面“给”和“搁”的用法并不一致;第二,“给2”的读音为[kei55],“搁”的读音为[ke24],说“给”是“搁”的变读音不符合语音的经济性原则;第三,“给2”在语言的内因发展规律下,完全可以虚化为介引处所的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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