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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合作的集体意向性
——基于网络化科学研究的哲学考量

2021-11-28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51

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意向性赛博意图

|张 怡|东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51

自从密集型数据产生以来,借助互联网开展跨学界、跨国界的认知合作成为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范式,其中网络化科学研究是其最重要的形式。所谓网络化科学研究是以数据驱动、数据开放和数据交流为内在动力,通过互联网技术促使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随机参与科学研究的一种认知合作模式。这种认知合作模式带来许多新的哲学现象,认知合作的集体意向性是其中最重要的哲学问题,也是人工智能最关心的主题之一。

一、认知合作的基本条件

传统科学研究中认知合作是常见的基本现象,它主要指认知主体围绕某一主题展开的联合行动,在行为方式上可理解为集体解问题。然而在网络化条件下,传统的认知合作模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其原因深深地扎根于互联网这种独特的技术架构所导致的人类认知合作行为的深刻变化上。网络化科学研究不仅可以有效地提升主体认知行为的合作度,而且还可以让无处不在的智能体在无缝对接中将研究的具体内容纳入自己的视野。它不仅可以打破传统合作认知的国界或区域的藩篱,而且从深度上和广度上为人类的认知合作提供了新的平台场景。网络化科学研究的认知合作通常有两类:一类是由于知识壁垒和技术壁垒而形成的内部合作形态;另一类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合作形态。后一类形态非常受现代社会的青睐,英国剑桥大学著名数学教授高尔斯(Tim Gowers)的博学者项目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网络化科学研究的认知合作存在一些基本要素,它们成为合作行为发生的基本条件。

一是共享的集体目标。认知合作是集体行为。任何一种在线的集体行为与线下集体行为一样,总有其发生的理由。芬兰赫尔辛基大学著名学者图梅勒(Raimo Tuomela)曾提出集体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具有共享的社会理由。所谓“共享的社会理由可以进一步解释为具有共享的We-态度。典型地,当且仅当他或她(1)拥有(或共享)这种态度(例如,愿望),(2)相信团队成员拥有这种态度,并且(3)相信团队成员相互都拥有这种态度。”[1]6但是,共享的社会理由只是线上集体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对共同的集体行为来讲它并不充分。因为网上的许多集体行为往往是随机性的,例如,网络上经常发生的人肉搜索行为。而当我们要去探讨一种“共同的”或者“联合的”集体行为时,需要参与的主体有共同的行为指向。在认知合作中,这种行为指向就是具有共享的集体目标。网络化条件下,合作认知所具有的共享集体目标通常是通过获得域的成员资格来实现的。成为域的成员资格意味着对域的目标的承诺,从而成员获得超出非成员的共享能力。所以,研究主体进入特定的域以及对域的目标承诺是认知合作的前提条件。高尔斯说过:“博学者项目有一个传统的科学目标:攻克数学中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2]他最初提出的问题是数学中密度Hales-Jewett定理的论证难题,所有志愿参与者应该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合作。

二是基于计划的联合行动。网络化条件下,科学研究中认知的集体行为并不等于认知的合作行为。尽管研究主体通过注册进入了网络上特定的域,但这并不代表这个主体一定会参与联合行动。有人通过网络进入特定的共同体只是为了索取资源,有人只是出于某种兴趣进来随意看看,还有人可能是为了分享学术体会上网聊聊,等等。比如,高尔斯博学者项目开始后,在最初的37天里,有27人发表了约800条实质性评论,共17万字。但是,事后分析真正对密度Hales-Jewett定理进行论证的只有少数几个人,大多数人更像是旁观者。[3]美国著名哲学家布拉特曼(Michael E. Bratman)曾对小团体合作行为作过研究。他认为合作行为的产生源于个体间意向性的共享。因为,小团体成员的共同工作不一定存在集体意向性,“只有当他们共同计划做某一件事时才产生集体意向性,从而形成集体行动”。[4]37-39图梅勒更是站在集体主义立场上指出:“在共同行动的最强烈意义上,我们需要就一项共同商定的计划采取行动。”[1]6也就是说,一种合作认知的集体行为必须建立在社会互动的前提下。只有当参与主体通过沟通使得他们的计划意图得到相互认可时,认知合作行为才能发生。

三是个体创造力行为的迭代。认知合作依赖于共享的集体目标和有计划的联合行动,而网络化条件下的认知合作有着更为苛刻的条件。这里至少涉及认知合作行为在网络化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如果把认知合作看作一个集体解问题的过程,那么个体之间的合作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联合行为,这里存在着个体创造力行为的迭代。按照R.德拉津(Robert Drazin)、M.A.格林(Mary Ann Glynn)和R. 卡赞健(Robert Kazanjian)等人的观点,在线状态下个体成员的这种解问题现象所蕴含的创造力是个过程,它主要反映在“个体为了在创作新想法时所作的选择;创造性参与的程度因人而异,也因情况而异”。团体层面在线状态下的这种解问题现象所蕴含的创造力也是个过程,主要反映在“理念生成和测试的认知过程”中。个体和团体又在迭代方式上形成一个过程,“个体产生想法,向团体展示并向团队学习,同时独立地解决问题。然后回到群体中进一步修改和提升他们的想法”。[5]比如,认知合作中的类比推理是常见现象,它是指一个人过去的或者当前的想法和推理行为通过结构映射被另一个人所吸收而产生新的想法和推理行为。个体创造性想象形成的原初意象同样也会被其他团体成员所共享,既可能形成集体想象,也可能导致他人形成新的创造性想象。正因如此,在认知合作过程中通常会有许多个并行的逻辑基点,不同的个体会产生不同的创造力,从而形成不同的逻辑结论。个体创造力行为的迭代实际上是一个马尔可夫过程。认知合作中的马尔可夫现象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合作行为不是在团队所有成员中展开,而是仅仅在相邻成员中展开。特别是在参与主体非常多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更加明显。美国学者格林尼(K.A. Greene)和托马斯·杨(Thomas A. Young)曾对在线集体解问题现象作过实证研究,他们认为在马尔可夫过程条件下,问题“解决者可以在不了解整个问题空间的情况下,只在其专业领域内进行属地化工作。只要他们能够解决与其感兴趣领域相关的问题(例如直接影响特定决策的因素),他们就可以贡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6]。这意味着在认知合作过程中,认知主体通常只关心与自己知识背景相近的其他人的工作,而对与自己知识背景远的其他人的工作并不关心。认知的立足点也仅仅是自己当前所掌握的知识,与没有掌握的知识或者与已掌握的知识不相关的知识并不发生直接的关联。所以,一个集体行动如果没有个体创造力的迭代是不可能在整体上形成认知合作的。只有通过个体创造力行为的迭代,认知合作才会形成一个马尔可夫链。随着马尔可夫链的不断展开,在空间上形成一个认知合作的社会形态。

二、认知合作的集体意向性模式

在认知合作过程中,上述条件的满足必须建立在合作团体的集体意向性上。在当代的心灵哲学中,从主体构成方式来讲集体意向性的建模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塞尔(John Searle)的We-意图模式,布拉特曼的I-意图模式[吉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的义务模式本质上也是I-意图模式],图梅勒的G-意图模式。

塞尔对集体意向性最早作了较为模式化的研究,提出了We-意图模式。他认为We-意图模式包含着两个关键因素:一个是它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内涵;另一个是我们的意向性不等于我的意向性的加和性。对于第一个因素,他指出:“集体意向性是生物学上的基本现象,不能归结为别的什么东西,也不能由别的什么东西代替”。[7]22对于第二个因素,他认为:“我所见到的所有把‘我们的意向性’归结为‘我的意向性’的努力都会遇到反例。” 并且非常明确地强调:“在集体意向性中关键的因素是共同做(需要、相信)某件事情的意义,而每个人具有的个体意向性则是从他们共同具有集体意向性中产生的。”[7]22从塞尔集体意向性的建构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模式带有浓重的自然主义色彩,认为生物个体中的意图本身蕴含着集体指向,是生物进化的自然结果。虽然他强调集体意向性具有非加和性,但是这种模式所基于的两个关键因素并没有充分地反映人类主体在合作过程中所具有的自主建构意识。因此,塞尔的We-意图模式对当代人工智能合作理论的借鉴意义不大。

布拉特曼在适度社会性的约束条件下,探讨了小团体集体意向性的产生原因,提出了共享意向性的I-意图模式。用他的术语表达就是我打算我们联合(I Intend That We J)。布拉特曼的I-意图模式围绕着三个基本概念展开:共享意向性、共享意向性行动、共享合作行动。他把集体意向性理解为个体之间的共享意向性,它是 “一种主要由每个个体参与者的适当态度及其相互关系组成的事态”[8]111。也就是说集体意向性可以从个体意向性中得到建构性的解释。在共享意向性前提下,如果小团体成员有某种计划并且提出了实现这些计划的手段和步骤,就会发生共享意向性行动。共享意向性行动可以理解为一种集体性的行动,但是集体性行动并不等于合作行动。合作行动必须要有一定的社会性约束,布拉特曼提出三个基本条件,即“互相响应”“承诺联合行动”“承诺互相支持”[8]94。当小团体成员满足这些约束性条件时,共享意向性行动就会成为共享合作行动。布拉特曼的I-意图模式是基于个体主义的哲学立场,关于这一点他非常明确地说:“在形成共享主体的计划理论方法时,我们将看到尽管对共享意向性至关重要的每个人的意图的内容不需要包含在共享意向性之中,但是它们将具有独特的特征。特别是与意向性行动的普通情况相反,至少在一些关键案例中,共享意向性总是涉及到那些吸引团体活动的个人意向性的内容。”[4]12布拉特曼的I-意图模式强调集体意向性的个体可建构性,因而受到当代人工智能合作理论的欢迎。但是,布拉特曼的I-意图模式并没有从社会本体意义上理解团体,而是把团体的集体意向性还原到个体意向性,并且也仅仅局限于小团体范围里的合作行为。因此,布拉特曼的I-意图模式既缺乏团体的社会本体论的哲学考量,也不适合用来解释互联网场景下众多主体随机参与所形成的集体意向性。

图梅勒认为,在社会本体上可以把团体合作行为理解为一个独立实体的行为,它并不是个体行为的叠加,因而团体的集体意向性与个体意向性相比具有不同的属性。他从集体主义的哲学立场构建了集体意向性,他称之为G-意图模式。G-意图模式建立在与塞尔模式不同的We-意图模式基础上。他从集体理由、集体性条件和集体性承诺等因素考虑个体自组织意向性的建构。在他看来,一个人可以集体性地持有意图状态(处于某种心理状态)和意图内容,因而We-意图模式是指:任何一个参与主体必须要有集体内容指向,状态上如果他参与集体行为,而且预设了集体性地接受某个作为满足团体兴趣的意向性(内容),并且打算参与满足团体的意向性,那么整体上就形成了一个我们的意向性。而G-意图模式比We-意图模式具有更加严格的条件,他认为G-意图模式就是:“团体g期望确保X作为一个团体的共同意图(或产生,等等,X是一个行动或状态),当且仅当有授权的执行成员或个人对g进行决策,从而:

(1)要么(a)这些执行主体是内部授权的,并且作为We-模式下的成员,已经形成了联合意向性使得g通过它的成员确保X的共同意图,要么(b)决策的执行成员外部授权确保X的共同意图,并且命令其他成员(非决策执行者,而是计划实现的行动执行者)实际达到或实现X已经形成的共享意向性;

(2)在(1)中,各执行成员之间有一种相互信任可以影响(1)(a)或(1)(b);

(3)在内部(a)和外部(b)都授权的情况下,团体g的非执行成员均应规范地接受团体g打算执行X的事实[如第(1)条中所述],并遵守该团体的指令;

(4)在g中共同相信(3)是有效果的,至少相信它是可由成员实现的。”[9]87

图梅勒模式在当代人工智能领域里有着相当广泛的应用场景,其严谨性不容置疑。但是,图梅勒模式只是针对一般合作现象而言的,对于认知合作来讲因其存在个体参与随机性的特点,并且认知合作行为又是依赖于个体的创造性行为,因此这种模式并不完全适应。

网络化条件下的认知合作行为与传统的线下合作行为有很大的区别,而对于一些面向公众开放的研究项目,这种区别尤为明显。从主体的参与方式来看,他们通常是以随机性的自主方式进入特定的合作域。因为,主体往往并未被雇佣,他们进入合作圈子只是“兴趣”使然。从主体参与的路径来讲,通过互联网超链接切入认知合作的主题是基本通道,而互联网超链接带来的合作现象通常是分布式智能的协作并且可以跨学界、跨国界。从主体的参与过程来讲,他们通常只是介入合作主题的某一部分而不是全体,研究工作通常具有超专业分工属性。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高尔斯在总结博学者项目时说:“在这种协作中,工作通常是以静态的、层次化的方式进行划分的。在博学者项目中,一切都是公开的,所以任何人都有可能对任何方面作出贡献。”[2]这样,网络化合作认知至少还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存在着分布式个体智能的随机行为;第二,互联网超链接带来马尔可夫过程的扩展现象;第三,存在立足于网络平台操作的认知行为。在这些条件下,认知合作的集体意向性是如何形成的?

任何一种合作行为集体意向性的发生都有其集体的社会理由,也就是集体意向性的内容指向,认知合作也不例外。但是,认知合作集体意向性发生的社会理由通常存在于网络平台所颁布的规则之中。合作者在参与合作认知前先必须在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就意味着理论上参与主体存在着合作的社会理由,有着意向性的内容指向。合作的社会理由通常会给参与主体带来一种合作认知的联合行动意向。但是,认知行为有其独特性,它通常是一种计划下的独立行为,也是一种基于独立思考的创造性行为。因而,认知合作的社会理由也只是注册意义上的,并不代表参与主体的所有行为意向都有齐一性的社会理由。同样道理,基于计划的联合行动意向也只是注册意义上的,并不代表参与主体必须与他人完全联合行动,而只是在最终意义上或者说在网络平台的整合意义上是一种联合行动。所以,注册意义上的社会理由和基于计划的联合行动是认知合作中集体意向性产生的框架性条件。

合作认知行为存在着个体创造力行为的迭代,因而这里势必存在着一个意向性的迭代问题。所谓意向性迭代是指一个人的意向性被另一个人吸收而形成新的意向性。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合作认知中的行为与一般的合作行为不同,参与主体一方面需要在注册意义上形成合作;另一方面又需要在个体层面进行独立思考。在这样一个双重因素作用下,当一个人对合作主题的某一个部分产生解题意向时,他会经历一系列心理过程,比如信念、愿望、意图、注意、推理等。而这些意向性一旦向团体展示而被他人所理解并经过他人的独立思考,就会形成他人新的意向性。比如,个体的信念被他人吸收,经他人思考后形成新的信念。一个人的愿望、意图、注意、推理等意向,同样地也会导致他人形成新的愿望、意图、注意、推理等意向。这个过程毫无疑问也是一个马尔可夫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共享意向性问题。马尔可夫过程是一个倒置的树线谱系,有些能够继续发展,有些会中止。意向性迭代同样存在这类现象。比如,博学者项目中,尽管参与者有几十人,但是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几个人。而最终解题意向是沿着高尔斯和陶哲轩两位学术权威的意向性线索展开的。也就是说在合作认知的团体里,集体意向性存在着共享意向性的迭代情况,最终在不同学术权威的影响下形成一个集体意向性的马尔可夫链。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把认知合作行为的集体意向性归结为认知合作意图模式(cognitive cooperation intention model),简称CC-意图模式,即当且仅当:

(1)任何一个认知主体必须要有注册行为(集体意向性的社会理由),状态上如果他们预设了共同接受团体兴趣的意向性(集体意向性的目标指向),并且打算参与有计划的联合行为来满足注册团体的意向性,那么整体上就形成了一个框架性的We-意图。

(2)注册团体中,任何一个认知个体的某种意向性能够被相邻人员所吸收并形成意向性的马尔可夫链(个体创造力行为的迭代要求)。

(3)存在某种学术权威,在保证个体自主性创造的前提下,满足图梅勒的G-意图模式,其中图梅勒We-意图是框架性的We-意图。

三、CC-意图模式的社会性

CC-意图模式的社会性首先在于如何理解随机性人员通过网络共同参与认知合作的现象,他们是否构成一个本体论意义上的社会实体?在CC-意图模式中,团体毫无疑问具有社会本体论的属性,这也是当代集体意向性理论共同持有的一个基本观点。但是,围绕着这个团体的构成方式学术界有着很大的分歧。图梅勒强调集体现象就是社会实体的一个基本单位,任何集体现象都不可能还原到个体层面来加以解释。他说:“集体(团体)心灵这种理念可以被用来说明像国家或文化中军队这类精神单位。集体荣誉感(团队精神)一词就是用于这类背景。典型地,这里所涉及的不仅仅是某些集体的或团体的精神统一,而且也是一个团体的反思型自我意识。”[9]4图梅勒集体意向性的应用价值通俗一点讲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美国佛罗里达大学著名哲学家路德维希(Kirk Ludwig)认为集体意向性理论中的团体的确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社会实体的性质,但是不能因此就先验地认为社会中存在着这样一类基本单位。任何集体或团体都是由个体所组成的。因此,对集体意向性中的团体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论立场是有意义的。他说:“我所理解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否认群体的存在。”“我们指的群体,尤其是智能体的团体,以及它们的属性和关系(只要他们不是不可还原的社会性的),是与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相容的。但是,我们不允许的是,在我们的理论和解释实践中存在着无法理解的概念,而这些概念一开始就用于中立地描述个人和群体,他们是否形成了一个面向联合意向性行动的团体。”[10]4

事实上,在网络化的认知合作中,CC-意图模式所产生的这个团体属性更加符合路德维希的哲学观点。图梅勒认为一个集体行动必须满足集体理由、集体性条件和集体性承诺三个条件。但是,众多个体通过注册随机性地进入认知合作领域只是框架性的。某个参与主体意图关注某个主题并不意味着他对整个认知主题的关注,他只是通过互联网超链接切入到认知主题的某一部分,也就是说他仅仅是认知合作中马尔可夫链上的一个节点。在发表博学者项目的博客时,高尔斯非常明确地指出他旨在解决数学中密度Hales-Jewett定理的论证难题问题。但是,首先跟帖的数据科学家卢戈(Michael Lugo)却提出了关于软件的技术问题:一个是线程帖子;另一个是在线文本支持问题。[11]这两个问题与Hales-Jewett定理的论证并不相关,但是对在线解决这个难题却至关重要。他同样构成了在线认知合作的一部分。所以,如果不分析个体在团体中的具体作用,就无法理解CC-意图模式的社会性。在CC-意图模式的分析中,特别是基于网络化条件,团体的确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社会属性。这主要基于两点:第一,这个团体具有类似于个体智能因子g的集体智能因子C。伍莉(Anita Williams Woolley)、马龙(Thomas W. Malone)等人成功地找到了集体行为的智力因子,并认为这是个体在互动基础上平等参与的结果。[12]集体智能因子C的发现意味着,可以把认知合作的团体看作合作行动的一个基本单元。第二,这个团体的集体意向性并非完全像图梅勒所讲的那样每一个个体都具有整齐划一的集体意向性,而是许多个并行的个体意向性的逻辑基点,经过不断迭代的树线谱系最终在合作平台上展现他们的集体意向性。而这两点都是基于对个体行为的分析,所以CC-意图模式的分析持有方法论个体主义哲学立场,也是有意义的。

集体意向性的承诺是网络化条件下认知合作社会性的关键要素。布拉特曼曾经强调具有共享意向性或集体意向性的集体行为并不等于合作行为,合作行为的发生还必须受到社会道德层面的支撑。因为欺骗、恐吓都会发生集体行为。因此,布拉特曼提出适当的社会性要求,即“互相响应”“承诺联合行动”“承诺互相支持”。他说,在共享合作行动中,“每一个参与者都试图对他人的意图和行为作出反应,了解对方正在试图作出类似的反应。”“每一个参与者要有一个合适的承诺(尽管可能会有不同理由)联合行动,并且他们的相互响应是在这个承诺的追求过程中。”“每一个主体支持对方在联合行动中发挥作用的努力。”[8]94吉尔伯特(Margaret Gilbert)同样强调集体意向性必须要有参与者之间的“联合承诺”,指出它是一种需要明确相互之间义务的关系。[13]54图梅勒也认为对于一个规范的团体来讲,它对团体目标有一个集体性的承诺。[9]87但是,不管是布拉特曼的适当的社会性要求、吉尔伯特的义务条件,还是图梅勒的集体性承诺都无法简单地移植到线上的认知合作中来。因为在网络空间,对于一个仅出于身份认同而随机参与的认知合作个体来讲,这些学者观点的约束力是微弱的。更何况,对于道德的规范性不同个体之间可能还存在着意识形态上的分歧。

在网络化条件下,CC-意图模式的集体意向性承诺是通过代码契约形式实现的。代码契约指每个自愿加入虚拟科学共同体的成员必须认同网络空间中代码运行的基本规制,并通过特定的方式(比如,认同特征域的基本条例而进行的身份注册,或者在社交网络、博客上认同群主聊天的主题而自愿加入社群,等等)进入共同体的契约形式。代码契约的理念是基于代码本身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也是网络空间中一种特殊的规制。这个认识超越了现代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化内涵。美国著名的互联网法学家莱斯格(Larry Lessig)曾说过:“代码,或软件,或架构,或协议,设置了这些特性。这些特性是代码作者的选择,其通过使一些行为可行与否来约束另一些行为。代码蕴涵了某些价值,或者说,其使另外一些价值难以实现。在此意义上,代码就如同现实空间的架构,也是一种规制。”[14]140代码契约不仅蕴含着道德的诉求,而且具有法理的内涵。它可以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保障每个参与者的学术自由、科研财富和利益均占,从而保证认知合作行为的有效产生。例如,在博学者项目中,蒂姆·高尔斯利用博文提出了12个基本规则。这12个基本规则包括三个方面:对评论文本的技术和道德要求;评论文本价值的评判;评论文本的署名要求。而这些规则建构在二元代码上,如果愿意遵循这些规则,任何人都可以参与。[11]

作为认知合作的一种社会性因素,集体情感意向性同样对CC-意图模式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从而进一步影响合作行为。由于跨学界、跨国界的因素,认知合作中的积极因素往往会在网络上引起众多主体的共鸣。同样地,基于互联网参与认知合作的主体也会因为知识背景的不同,哲学立场的差异等原因发生冲突,而这种冲突会产生情绪性扩散。针对这一现象,高尔斯在12个基本规则中特意引入了一条处理愚蠢评论的基本规则。集体情感意向性主要是指CC-意图模式中的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对某个特定事件或事物而产生的共享感觉、共享情绪和相互关心等情感意向。在代码契约语境下,它最主要的表现是赛博情绪。

赛博情绪静态上是指网络上的集体情感意向性,动态上是指网络上的集体情感过程,它包含了“受个人情绪状态影响的媒介沟通,反过来又可能导致网络中个人情绪状态的诱发或调节,并因此导致整个虚拟共同体中的状态变化”[15]49。在网络中,认知合作中的赛博情绪通常是通过评价整个事件的重要性来激发的。比如,成员看到某一问题的重要性或者认为某一解题过程有启发意义,因而把注意力集中于此。当许多成员共同感觉到这一点时就会产生共享感觉,而共享感觉又会引起相互关注。这些相互关注在网络中传播就进一步引起集体的赛博情绪。赛博情绪有一些必须注意的基本特征。第一个是任何可察觉的情感表达方式都是可以的。第二个是在虚拟环境下自然性的和欺骗性的情感状态表达都可能产生赛博情绪。第三个是在虚拟环境下个体Y是随机地感觉个体X表达的情感状态。一旦赛博情绪形成,当它满足下列条件时,它就会对认知合作行为的发生产生作用。

第一个条件是赛博情绪引起集体成员对问题的外源性注意向内源性注意迁移。在认知合作团体中,个体成员受信息驱动会对问题引起外源性注意,当外源性注意形成共享注意,就会产生把这种注意与自己的行为目标挂起钩来的心理行为,从而导致外源性注意向内源性注意迁移的现象。一旦在认知合作团体中形成内源性注意的人多起来,那么团体就会产生围绕着共同的问题展开研讨的倾向。

第二个条件是赛博情绪为认知合作行为提供了充分的理由。高涨的情绪本身说明了问题的重要性,或者说明了某一个解问题理念的新颖性,或者说明了某个解题方案具有启发性。所以,在团体目标的驱动下,情绪的随机状态激发起共同的有意行为。正如萨尔梅拉(Mikko Salmela)所述:“强烈的集体情绪为行动倾向提供了一个启动和维持联合意向的合理机制。”[16]

第三个条件是赛博情绪的感染形成认知合作场境中的团体共鸣。匈牙利中欧大学的研究员迈克尔(John Michael)从极简主义角度讲,“Y对X情感表达的感知使Y进入同一类型的情感状态就是一种感染效应”。当这种感染效应让“Y由此意识到X的情感状态”,就会形成共鸣状态。[17]团体共鸣之所以成为认知合作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因为在网络场景下,个体认知对集体来讲通常只是一个随机行为,而要让这种随机行为变成合作性行为,在心理层面必须要有一致性,至少是趋同性倾向。情绪共鸣让一致性或是趋同性倾向得到心理层面的保障。

第四个条件是赛博情绪作为一种集体心理的协调机制形成认知合作的同步操作。在网络场景下,赛博情绪的共鸣并不等于情绪共享,它只是为集体成员的趋同性集体行为提供心理的保障。所以,对认知合作行为的情感意向性进行考量,需要揭示赛博情绪在集体认知同步操作中所起的作用。心理学家们认为,赛博情绪引起团体成员对认知主题共同关注的过程是一个建构过程 ,而不是情绪的自然过程。迈克尔所说的群体共鸣事实上也是社会过程而不是自然过程。因此,要保证团体对认知主题的共同关注、群体共鸣等条件得到满足,需要赛博情绪作为一种强烈的情感刺激。萨尔梅拉认为:“集体情感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们能够产生和维持一系列协调的同步过程,这些过程共同起到协调、平滑联合行动的作用”。即使一个集体解问题的行为已经随机地在个体中发生,赛博情绪也可以 “通过有意识的方式重振原始的集体情绪,从而促进联合行动的成功”[16]。

CC-意图模式的社会性还涉及学术权威的社会角色,它通常定位于集体意向性所形成的马尔可夫链的基点和关键分叉点上。学术界在讨论高尔斯博学者项目成功的原因时都谈到这个问题,所以在此不再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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