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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及其方法论要义

2021-11-28刘光旭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200093

关键词:专政列宁马克思主义

|牛 海 刘光旭|上海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093

20世纪初,伴随着欧美主要国家的工业化发展,资本帝国主义时代悄然到来。由于当时形势的发展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未来世界的预测显得不太一致,出现了各种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和误解。为了适应俄国革命的需要和推动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发展,列宁结合当时的国际国内情形、资本主义发展实际以及革命运动现实情况,对各种错误思潮一一进行了驳斥,并在实践中创新丰富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基本内容,通过扩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普及适应性,进一步增强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科学性,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传播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批判错误思潮,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科学性

国家的本质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核心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对其进行了较多论述分析,形成了一定的思想体系。他们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其本质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会随着阶级的消亡而自行消亡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最终会走向国家消亡的共产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实现消亡,而要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就必须坚持用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剥削统治。但是在两位伟大的思想家先后去世之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被各种非马克思主义者的错误观点搅得混乱不堪。机会主义者片面的“阶级调和论”、无政府主义者错误的“国家废除说”以及二者在革命问题上的妥协背叛,一度甚嚣尘上,既导致了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的泛滥,又造成了世界社会主义阵营的分裂。因此,如何批判驳斥这些混乱不堪的错误思想,科学指导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就成为了摆在列宁等无产阶级理论家和革命家面前的首要任务。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种种歪曲空前流行的时候,我们的任务首先就是要恢复真正的马克思的国家学说”[1]4-5。在反复阅读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基础上,列宁对错误歪曲思潮一一进行了批判回应,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科学性。

(一) 在国家的产生及其本质问题上对“阶级调和论”的批判驳斥

一方面在铁一般的历史事实面前,以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本质的科学论述篡改为国家是调和阶级矛盾的机关。他们声称:“缓和冲突就是调和,而不是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压迫者的一定的斗争手段和斗争方式”[1]6。另一方面,考茨基主义者认为民主和革命都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手段,他们宣称:“社会主义和民主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2]由此他们声称无产阶级是可以通过利用资产阶级民主这一手段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

针对这两种歪曲错误观点,列宁进行了坚决的批判回应。第一,他指出,纵观人类的历史发展,如果阶级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话,作为独立其之上的国家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也不可能发展。通过对国内社会革命党人和孟什维克在革命中表现的分析,他进一步指出小资产阶级派永远都不能理解和认识到“国家是一定阶级的统治机关,这个阶级不可能与同它对立的一方(同它对抗的阶级)调和”[1]6。第二,列宁批判指出,机会主义者虽然承认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性以及国家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他们却对马克思主义进行了巧妙的歪曲,把马克思主义“被压迫阶级要求得解放,不仅非进行暴力革命不可,而且非消灭统治阶级所建立的、体现这种‘异化’的国家政权机构不可”[1]7的正确论断抛到脑后,反而认为不通过革命是可以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列宁认为考茨基主义的最大错误就在于没有认识到无产阶级要想取得革命的胜利,只有坚决打碎资产阶级的旧国家机器这一条路。正是这一对改造和利用旧国家机器的幻想使得他们背离了马克思主义。

(二) 在国家消亡问题上批判无政府主义者的国家“废除说”和机会主义者的错误观点

巴枯宁认为国家是世间一切罪恶的来源,只有实现“自由和无政府的状态”,才能实现完全的阶级解放,“应当进行宣传,咒骂国家,组织起来,而当一切工人即大多数人都站到自己这方面来的时候,就撤销一切政权机关,废除国家,而代之以国际的组织”[3]。因此他主张依靠农民和流氓无产者通过发起自发暴动,在一天之内废除国家的一切,实现一个无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者则将马克思“国家自行消亡”中的“国家”曲解为资产阶级专政国家,一力鼓吹通过不断发展的“民主”(实质是资本主义式的虚假民主)可以实现国家消亡,反对通过革命手段推翻资产阶级专政实现第一阶段的国家消亡。

针对国家消亡问题上的错误思潮,列宁分别进行了驳斥批判。第一,他明确指出,无政府主义者坚持的国家“废除说”是对马克思主义者“国家自行消亡”观点的错误理解。这种认为国家消亡的结局可以人为制造,甚至通过恐怖活动等一系列手段来促成的观点是明显的唯心主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4]。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演变皆不出此理。“国家的消亡”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条件为基础。一方面,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必然会被历史车轮所碾压,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另一方面,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以后,也就是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1]198以后,才能实现国家自行消亡。在这之前,无产阶级必须利用革命手段推翻资产阶级的剥削统治。第二,列宁批判机会主义者将“国家消亡”理解为“似乎变化就是缓慢的、平稳的、逐渐的,似乎没有飞跃和风暴,没有革命”[5]123的想法,认为这是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消亡前提观点背道而驰的,是“回避革命,甚至是否定革命”的。列宁指出,考茨基主义者最大的错误在于他们未能正确理解无产阶级需要的是一个劳动者的、立即开始而且必定会消亡的国家,而不是所谓的“自由的人民的国家”。

(三) 就有关无产阶级革命、专政理论的错误理解进行了有力的驳斥

在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专政方面,以巴枯宁为代表的无政府主义者宣扬放弃一切政治斗争,他们认为“进行政治活动,尤其是参加选举,那是对原则的背叛”[3],但是对于国家废除之后的社会应当怎么样发展,他们却一字不提。考茨基则宣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的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只是字面意义,“不是一种政体,而是指一种在无产阶级夺得政权的任何地方都必然要出现的状态”[6]346,由此他声称无产阶级革命只能铲除封建残余,因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在无产阶级占压倒多数的情况下的从纯粹民主中必然产生出来的状态”[6]347,只有通过同资产阶级的民主斗争才能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列宁严厉驳斥了这两种错误观点。

第一,针对只主张破环国家机器而不提出具体代替物的无政府主义者的错误观点。列宁认为,国家自行消亡的唯一前提就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要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则先必须运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消灭资产阶级专政的压迫剥削的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第二,针对机会主义错误思潮。他指出,以普列汉诺夫、考茨基为代表的机会主义者,一方面对于无政府主义者所坚持的哲学基础和实践策略等的驳斥批判仅停留在表面,而关于要不要通过暴力革命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以及如何解决具体政治问题,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回答;另一方面,片面地认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只存在于资产阶级关系领域,甚至把无产阶级专政问题抛到脑后,只是单纯地追求“取得议会多数”。机会主义者最大的错误在于他们没有科学客观地认识社会主义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正是这一点使他们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走向了机会主义。

二、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实现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拓新

随着资本帝国主义时代的到来,世界革命运动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已经与马克思、恩格斯时代大为不同。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列宁从俄国基本国情出发,结合世界发展形势,在深入研读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符合时代需求的革命、建设理论,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新时期的理论和应用发展,进一步增强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科学性。

(一) 实现国家理论从“共同胜利论”到“一国首先胜利论”的创新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伴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7],这是由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后,在深入分析资本主义发展趋势和世界社会主义革命运动现状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著名的“共同胜利论”,指明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发展的方向和道路。但是资本帝国主义时代的到来使得“共同胜利论”的局限性逐渐显现。一方面,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不平等是资本主义的绝对法则。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资本主义各国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逐渐拉大,进而导致了资本主义国家间政治话语权差距的急速扩大。这种资本主义各国之间政治与经济发展的不平等性决定了“共同胜利论”的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资本主义工业化既为资本主义国家带来了繁荣发展,也为他们带来了野心与战争。资本主义世界新兴强国与老牌帝国之间政治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导致资本主义世界内部矛盾不断加剧,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帝国主义之间大规模的非正义战争不仅打破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均衡,也诱发了各资本主义帝国内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尤其阶级斗争问题在各国内部的迅速扩大化,为社会主义可能在一个国家内首先取得胜利提供了前提。但此时的列宁仍旧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只会首先发生在英、法、德等国,落后的俄国不在此列。1915年,列宁在分析沙皇俄国战败的原因时指出:“因为俄国是一个最落后的国家,在这里不可能直接发生社会主义革命。”[8]1916年,列宁提出了“一国首先胜利论”,认为“社会主义不能在所有国家内同时获得胜利。它将首先在一个或者几个国家内获得胜利,而其余的国家在一段时期内将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或者资产阶级以前的国家”[9]。但是他同样指出,社会主义革命虽然有可能在一国首先实现,但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最终仍然是需要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共同奋斗。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十月革命”得以取得胜利,苏维埃俄国得以建立。

(二) 推进国家理论在苏维埃俄国无产阶级专政实践中的社会性探索

十月革命的胜利,将马克思、恩格斯“两个必然”和“两个决不会”的预言变成了现实,实现了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工人阶级翻身并当家作主的美好愿望。如何建设发展好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列宁及布尔什维克们亟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课题。在遵循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基础之上,列宁领导苏俄开展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探索,在这一实践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建设性进行了创新发展。

第一,通过俄国革命及建设实践探索,列宁进一步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不仅有其必要的政治统治职能,同样也肩负社会建设性职能,而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国家的社会性职能尤为重要。这一点在苏俄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新经济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最大体现。第二,列宁继承和创新了马克思、恩格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他认为“无产阶级是把对付资产阶级即少数居民的暴力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10]的新型国家形式。1918年,在镇压国内外反动势力的斗争中,列宁指出,“专政就是铁的政权,是具有革命勇气和果敢的政权,是无论对剥削者或流氓都实行无情镇压的政权”[5]497,但同时他又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种民主,“这种民主制是更高类型的民主制,是与资产阶级所歪曲的民主制截然不同的民主制”[11],无产阶级专政是人民的民主和对少数资产阶级的专政。第三,列宁在苏俄建设实践中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在党的领导下,国家机关、工会等群众组织协同起来组成的一种新型国家政权,未来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形式或许会有差异,但是任何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都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这一最根本的原则。因为党的领导地位不是来源于阶级剥削,而是在十月革命的实践中被人民和历史所赋予的,是由其本身的经济地位、阶级地位、先进性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进而列宁结合俄国的现实国情强调了建立和巩固工农联盟的必要性。他认为在落后的、不发达的、无产阶级不占大多数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就必须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广泛的阶级联盟。与此同时,他还认为要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就必须处理好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工会等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第四,列宁十分重视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一方面在他领导下,《土地法令》《和平法令》《苏俄民法典》等一系列法规相继颁布,建立了苏维埃俄国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他同时又探究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原则。列宁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定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法律原则;无产阶级政党的政策主张必须在国家法律体系范围之内通过国家机关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民主立法,要在法律制定实施的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民参与的权利,始终坚持民主的组织原则。

(三) 提升国家理论在东方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及建设中的普适性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最大的贡献在于其对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创新发展及实践。正是其领导俄国人民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以及社会主义建设探索中的种种创新实践,使得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仅在20世纪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而且指导了东方国家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运动的蓬勃发展,进一步提升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世界普适性。

马克思国家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深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的基础上,提出的指导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的科学思想理论,其对19世纪欧洲国家的社会革命以及阶级斗争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20世纪初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形成,马克思国家学说的理论科学性与实践应用性同日新月异的时代需求之间逐渐产生了距离:一方面,资本帝国主义时代到来后,根植于批判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之上的马克思国家理论遭受了歪曲和误解,资产阶级尤其是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以考茨基为代表的机会主义者以及无政府主义者等种种非马克思主义者散布错误观点,企图歪曲抹杀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问题的正确论述;另一方面,苏俄革命运动的现实及“十月革命”胜利以后苏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对马克思国家理论提出了新的命题:在不具备发达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落后俄国如何实现无产阶级专政革命的胜利以及如何领导人民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列宁创新发展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科学性,提升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世界普适性,实践检验和创新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有关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思想。

第一,通过深入分析俄国社会阶级的构成与基本国情,列宁创新提出了符合东方国家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他指明,在生产力落后的东方国家,可以先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地主阶级的剥削统治,再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剥削统治。正是这一“两次革命理论”帮助布尔什维克及其领导的俄国人民取得了胜利,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俄国,也为后来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提供了指导借鉴。第二,在苏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丰富发展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他指出:一方面,在落后农业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需要发挥市场、资本的作用,充分利用它们的积极作用来建设发展人民的国家;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生产力水平还不高、人民文化知识水平较低等现实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国家不可能直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而必然是先利用国家政权这一过渡时期的机器为无产阶级服务,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提高无产阶级专政水平,最终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第三,苏俄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经济政策”和“苏维埃专政制度”为新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以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正是通过这些在实践中创新的理论,列宁扩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适用范围,丰富发展了实现社会主义建设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步骤,进而在历史发展的潮流中增强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科学性。

三、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方法论要义

在领导苏俄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列宁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彼时苏俄的现实国情需求相结合,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本土化的理论运用与发展,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20世纪的创新发展。列宁的突出贡献让马克思主义在世界各地生根发芽,长出了本土化的理论形态,也塑造出了不同国家的发展道路,这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最重要的拓新,对今天我们研究相关问题也是最具方法论意义的指引。新时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设完善与革新发展,要坚持以我国新发展阶段的基本国情为依据,学习列宁对马克思基本原理本土化的创造性运用的方法论要义,坚持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基本国情相结合,以“人民至上”的理念推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本土化的新时代发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完善发展,助力国家发展行稳致远。

(一) 坚定党的政治领导的基本原则,提升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能力

在领导苏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不管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这一社会主义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因为如果没有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领导,自发的无产阶级革命是不可能将旧国家政权推翻打碎的。纵观新中国成立70年来所有重大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伟大成就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从根本上说,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1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党自成立以来带领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斗争、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中形成的,是由其自身的先进性、阶级性以及担负的历史使命所赋予的,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在国家民族危急存亡之际所选择的领导核心。

面对新时代世情、国情的变化,我们必须要坚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地位,坚决拥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正确认识、灵活运用列宁国家思想的方法论要义,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中不断提升党的政治领导力。一方面,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锤炼强化党的政治领导力。推动党内制度规范的建设与完善,坚持从严治党,构建科学合理、满足需求的新时代党的政治领导制度体系;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提升党的执政水平;优化党运行和决策的制度与程序,不断推进执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另一方面,正确认识党的政治领导内涵,始终坚持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策略前提下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党在经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持续提升党对经济建设的政治领导能力水平,在科学执政中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动摇,尊重民意、顺应民情,“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依据”[13];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遵循以宪法为统率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作为前提,推进依法执政、依宪治国,充分尊重保障工会等群团组织的各项权利,在保持和增强其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上加强党的政治领导,从而在依法执政中提升党的政治领导能力。

(二)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升新时代国家治理水平

新时代,持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因为没有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就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积月累、积重难返,必然带来严重政治后果。”[14]而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不断推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的必然举措。

首先,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列宁在苏俄建设实践中指出,坚持布尔什维克的领导,不是用党的方针政策去替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而是要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即通过充分发挥无产阶级政党总揽全局、政治引领的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率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体系,但离新时代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求还有距离,这就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科学认识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党的指导、监督、引领作用,厘清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方责任,坚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科学民主立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法制基础。其次,科学认识党的领导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关乎国家长久发展的政治体制问题,其本质上是党和政府之间权力界限的问题,也就是无产阶级政党能否在实践中实现依法执政。列宁一再强调,布尔什维克的任何活动都必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党的任何活动绝对不允许超越宪法和法律权威。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持续丰富发展形成的法治制度依据。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江泽民多次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15]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党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16]。最后,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动摇。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最高法律原则是维护人民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心声,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17]284。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保障,我们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保障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科学民主地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保证人民依法享有自身权利及自由,并承担起相应的任务。从而实现有效发挥党的法治领导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有机统一,构建起符合中国国情和需要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利益,进一步推动新时代国家治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三) 优化“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制度体系,助力国家发展行稳致远

列宁在实践中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是教科书般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主义社会不同发展阶段而不断丰富与发展的。与此相对应,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集中表现的各项国家制度,也必然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变迁而不断发生追求最优效能的动态演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7]9这就意味着我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我们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把握列宁国家理论思想并将其与新时代中国基本国情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我国国家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首先,要坚持“人民至上”的制度优化立场。无产阶级专政各项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维护和保障无产阶级自身利益。新时代,我们要始终坚持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推进优化包括政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及其他各类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体系的基本立场。坚持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立足当前我国发展的实际需求,通过优化革新各项制度确保“人民至上”理念的制度化法治化,进而推进国家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其次,要强化实现人民福祉的制度追求。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制度调整不仅要立足于本国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基本国情,更要以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群众的需求变化作为制度优化的目标导向。苏维埃俄国从“战时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的转变及其相配套国家制度的调整正是最好的例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是党领导人民在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形成的,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历史与时代赋予我国各项国家制度的根本价值遵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18]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已经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的需求已经从基本的物质文化需求转变为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需要,我们要立足于这一时代转变,优化制度顶层设计、健全制度运行机制,切实做到新时代我国制度优化以人民为中心,“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办”[19],坚持以不断优化完善的制度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时代发展需求。最后,要正确认识人民群众制度优化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推进新时代国家制度体系优化完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真正推动者。列宁在领导布尔什维克探索建立苏维埃俄国国家制度体系的实践中就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作用,不仅多次深入群众之中汲取智慧力量,而且对于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格外推崇。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构建的发展之路,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熠熠生辉。新时代推进和优化国家制度体系依然需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我们要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作用。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立足于新时代我国基本国情、民情、社情以及世界形势,正确认识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推动中国特色国家制度体系的实践运用与发展;另一方面,既要站在新发展阶段的历史条件下,创新运用列宁在苏俄建设实践中的理论方法,推陈出新不断优化调整我国的国家制度体系,又要善于借鉴世界各国制度优化的有益经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创新和发展,进而在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自觉中推动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行稳致远。

四、结语

面对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变化和各种非马克思主义错误思潮的冲击,列宁在科学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国家观的基础上,领导俄国人民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开拓性推进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创新发展,实现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由理想到现实的跨越式转变、从一般到个别的普适性实践、由西方到东方的时代性发展、从革命到革命与建设相结合的理论性丰富,开创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随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制度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的科学演变路径,为后继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提供了宝贵的方法论财富。列宁这种立足于本国国情与时代发展趋势的创新性推进理论演进的方法,对中国这类独立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国家的启示作用尤为重要,有助于我们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借鉴其创新丰富发展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丰富中国特色国家理论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发展。总之,列宁的早期探索以及中国从理论到实践层面对国家理论的接续创新,对“后发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制度,走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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