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西方农民弱势地位谈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2021-11-28赵丽君徐孝清秦国伟
赵丽君,徐孝清,秦国伟
(1.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2.安徽省林业局,安徽 合肥 230001)
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新型职业农民是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本,2017年农业农村部出台《“十三五”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新型职业农民总量超过2 000万人。新型职业农民不仅需要懂农业生产,还需要懂经营管理,能经受市场的选择,在当前农村劳动力质量较低(老龄化、低学历)的背景下,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亟须政策扶持。
一、问题的题出与文献回顾
在已有文献中寻找答案,我们发现:国内已有文献鲜有对西方国家职业农民培育中的制度和问题进行描述总结,也缺少相关的政策意见提供参考。具体来说,已有相关研究主要界定了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与职能,或者对国内现存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进行总结。例如,张明媚(2016)认为新型职业农民需适应现代农业生产的经营管理,经过市场选择,具有科技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1]。在职能方面,夏益国和宫春生(2015)认为新型职业农民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骨干力量[2]。梁成艾(2018)认为在制度上需保证他们能够以土地为资本[3]。张祺午(2017)强调农业劳动力缺乏接班人的现实背景,所以急需为农业现代化培养新型职业农民[4]。沙宏等(2016)[5]、陈楠和黄宇琨(2018)[6]等对现存的职业农民培育模式进行了总结,如“政府+企业+农户”“园区+企业+产业工人”“农业高校+示范基地+农户”等模式。虽然,也有文献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中的政府职能进行了研究,但缺乏西方农业产业化历程的国际分析视角。
培育职业农民的关键在于更多的人愿意成为职业农民,然而农民在社会发展中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使其从心里面抵触成为农民[7]。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水平、生活条件、平等独立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农民的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极大改善,但相较于其他社会群体依然存在很大差距[8]。市场经济是信息经济的时代,信息对于人们来说尤为重要,而农民能够获取的有效信息极为有限,带来交易过程中权益的损失。农民发展空间严重受限,基本权益维护存在困难,农民群体的生存状态趋于弱势化。从横向的共时态以及纵向历时态看,农民表现出的“弱势地位一致”和“稳定性不平等状态”,显示了农民弱势地位的广度和深度[9]。虽然国内现有文献对弱势农民的现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但缺乏对其成因的深度探索。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立足国情,结合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分析西方国家农业产业化如何导致农民的弱势地位问题,剖析原因、揭示规律,为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事业提供参考。
二、西方农业产业化中弱势农民的形成及其影响
(一)弱势农民的形成:来自大企业的全面控制
20世纪90年代,美国提出培育“超级农民”(super-farmer),即农民(农场主)不仅懂农业生产,还是财务管理和市场营销方面的专家,能及时应对市场的风云变化。此概念和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极为相似,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必然在家庭农场主等新型经营主体中挑选,也要经受市场的考验。然而,美国的“超级农民”并没有大量涌现。
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农业经济危机中,传统家庭农场模式遭遇市场风险和金融冲击,普遍亏损严重。在此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农业产业化进入了最后的步骤:整合农业生产、运输、处理和销售的全产业链,即将整个农业生产纳入大型企业的利益框架。
理论上,大型农业企业通过垂直控制(控制农业生产的投入、产出、运输、销售等),最小化农业产业内部的交易成本,形成企业和农民共抗风险的局面。现实中,大企业的垂直控制,使农民越来越弱势:
(1)大企业提高农场运作的资本要求,通过经济压力和债务负担,降低农民经营农场的自主性。农场的技术运用水准提高,则农场运作所需的资本门槛也会提高。掌控技术优势的大企业可以过度地提高门槛,加重农民的负担。例如,掌握大豆种子的公司(孟山都)将种植大豆农场的规模限制提高,有些农场主需要贷款买进土地才能种植,即便农民的宗教信仰不支持种植转基因作物,但高负债使他们必须种植利润更大的转基因大豆,避免债务违约而失去土地[10]。所以,农民缺少转换经营方式所需的资本,只能放弃经营的自主性。
(2)大企业通过管理种植和养殖技术,剥夺了农民经营农场的独立性。企业对养殖和种植的操作进行标准化流程设计,如果农民操作不规范导致产品质量问题,那么农民将承担所有的损失。标准化限制了农民自身的创造力[11],基于此,Lockie(2002)甚至认为农业产业化是一个错误[12]。而美国发明的质量监督体系HACCP,具有产业自规制的特性,农场生产的关键风险点一般由那些农业大企业评估,因此他们有能力将生产风险转嫁给农民。HACCP增加了农民对抗大企业控制的机会成本,在独立性被剥夺后,农民不再拥有对抗大企业垄断的勇气。
(3)大企业单一化农民土地上的产出结构,实现对农场经营范畴的限制。土地上单一化产出种类是农业生产专业化、规模化的结果,可以节约生产成本。但农场主却因此失去了在自有土地上选择多样种植和养殖的权力,甚至造成单一化的区域性农业产出结构。以“美国粮仓”爱荷华州为例,美国农业普查数据(1)显示,自1997年,爱荷华州超过50%的农场只种植大豆或玉米。换言之,大企业可以在爱荷华州实现对生产者的地区性垄断,农场主与大企业签协议时,大多只能被动地接受标准化的合约,难以讨价还价,也难以要求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此外,专业化(种植和养殖结构单一)也会减少农民获取收入的渠道,美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美国2017年农场平均相关非农业收入较2012年减少了近6%,而农场数量也减少了近3.2%。
综上,大企业利用技术优势对农民施加确定的经济负担和潜在的道德风险,又通过强大的话语权约束了农民的经营范畴,实现对农民的全面控制,让西方农民在农业产业中的地位越来越弱,失去了在私有土地上经营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导致农民不能在农业产业化中获得足够高的收入。
(二)弱势农民的影响:食品安全、寡头市场结构和劳动力老龄化
名义上,产业化中的西方农民和企业是对等的“同盟关系”,即农民可以向企业学习新技术和管理方法,且不受约束地扩展自身业务范畴。实际上,农民和大企业的地位不对等,其中农民弱势,企业强势。企业依靠技术和资本优势,其运作方式是“卖出技术换取资本,再用资本研发新技术”,他们不可能向农民提供免费的新技术和管理方法。一些农场主如果不购买大企业的新技术,则无法生存,这是西方农业产业化后资本“剥削”生产者的新方法。
弱势农民对西方农业产品和服务市场,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1)在食品安全方面,弱势农民在经济压力下会选择放弃职业操守,违反食品安全规定[13],使得西方的城市居民(消费者)没有从农业产业化中获取“实惠”,食物中毒事件频发(也可能是因为大企业在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过度节约成本)。例如,加拿大政府2016年7月更新的官方数据显示,平均每年有1/8的加拿大人会经历食物中毒,其中11 600人次住院,因食物中毒年均死亡238起(2)。
(2)在市场结构方面,西方农业产业化使市场严重集中,大企业逐渐成为市场寡头。例如,全世界的农作物基因(种子)市场主要由拜耳(Bayer,于2018年收购了孟山都Monsanto)、杜邦(Dupont)、陶氏(Dow,2019年和杜邦解除合并协议)、先正达(Syngenta,2017年被中国化工集团收购,今年再次独立重组)四家公司占据,而西方国家肉制品的市场份额主要由泰森食品(Tyson Foods,全球最大肉制品供应商)、嘉吉(Cargill,全球最大禽肉供应商)、史密斯菲尔德(Smithfield,美国最大和欧洲第二大猪肉供应商)等数家跨国企业占据。可以说,由于农民在产业中的弱势地位,西方企业攫取了几乎所有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中的大多数利润[14],进而发展成世界500强企业和跨国寡头。这也足以说明西方的农业产业化是为资本服务,而不是围绕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求服务。
(3)在劳动力质量方面,西方农业和我国目前一样,也有明显的劳动力老龄化趋势。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农业普查数据,2007年全美农业主要劳动人口的平均年龄是57.1岁,其中55~64岁占比为45%;到了2012年,农业主要劳动人口平均年龄增长至58.3岁;到了2017年增长至58.6岁;而55~64岁占比在2012年增加至50%,到2017年增至52%。正是因为农民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西方年轻人选择离开农业,从事更赚钱的工作,所以无论美国政府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推销农产品刺激农业就业,美国农业劳动力的老龄化问题肯定还会持续。
三、西方发达国家在职业农民培育中的经验与启示
西方国家在制度建设、资金补贴和资格认定方面有关政策相对完善,可以为我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借鉴。
(1)在制度上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公共事业范畴。拥有奶制品国际市场定价权的新西兰,通过1989年的《教育法》、1992年的《行业培训法》和2001年的《教育法修正案》等法律制定,明确了政府应干预农民的培训,并发挥主导作用,而且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承担,且呈逐年上涨趋势。另外,政府对贫困农民学生提供相应补助,学院也被要求成立相关的奖学金。澳大利亚2011年颁布的《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法》中明确了职业农民的培训规范、培训机构及其培训内容,使农民的继续教育正式被纳入公共教育范畴。受土地资源约束的日本(3),也较为重视农业劳动力的培育,20世纪60年代颁布的《粮食、农业、农村基本法》对“就农者”进行培训、再培训和管理做出系列规定,也对农业继续教育的政府补助提出要求。
(2)对职业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较大。日本为了解决农业劳动力老龄化问题,鼓励青年劳动力务农,在2010年的《食品、农业和农村基本法(修订)》中添加一项针对职业农民的专项补贴,即45岁及以下的青年农民享受筹备期和创业型经营的青年农业补贴。45岁及以下青年农民接受都道府县承认资格的农业学校、先进农民和先进农业法人培训,培训期间每年可获得150万日元、最长2年的补助;对于认定的新务农者继续务农则进入创业型经营阶段,可以获得每年150万日元、最长5年的补助。
(3)建立职业农民资格认证制度,保障职业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相关权利。如《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法》就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要求成立政府专门的认证组织;英国1982年颁布的《农业培训局法》对农民技能专业等级的认定作出规定,英国农业部门依据此法律建立职业农民的考核制度,只有通过考核的农民才可以获取相应的技能认定证书,既方便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流动,也为职业农民的雇佣方提供了更多的信息。
我国政府也制定了旨在促进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如《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等,但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相关政策甚少,尚未在制度上将职业农民的培育纳入公共事业范畴。我国对职业农民培育的财政投入由最初11亿元,到2017年15亿元,再增长到2018年的20亿元,主要用于专业设备、实践基地、农业配套设施等建设,给予职业农民的直接补贴并未在已有文件中得到明确。此外,我国对于职业农民的认定也没有一个完整的文件性方案,虽然地方对职业农民的认定做了相关规定,但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不能保障职业农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权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不可一蹴而就,在制度建设的完备性、资金补贴的全面性以及技能认定的准确性三方面,我国应当结合现状,学习西方国家的有效经验,培养一批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四、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建议
通过对西方农民弱势地位的形成原因及职业农民培育方式的分析和总结,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实际,本文对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农业生产领域,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农业生产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应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越性,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培育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力和能力,完善地方政府和基层的经济职能,鼓励私营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展开合作,补足现代农业所需的技术和资本。
第二,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作用,避免农民集体产权在现代产业经营体系中权益弱化。对西方农业产业化过程梳理的启示: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形成的大资本力量可能会对分散的农民形成势压,导致农民丧失谈判能力,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探索多种类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维护职业农民在现代产业经营体系中的基本权益。
第三,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主动培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职业农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增强基层政府的农业社会服务功能,以政府、农业院校、农民集体组织、农民产业化联合会等为主体,以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市场力量为支撑,主动培养新时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其自我发展能力,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高农业劳动者素质,保障农民经营的自主性。
第四,坚持法治化和规范化推进农业农村发展,保护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立法保障职业农民的初步资本积累,明确经费用途,拓宽经费的来源渠道,可以通过小额信贷、财政贴息等方式对职业农民进行短期直补,创造其与大型资本联合竞争的经济条件;立法保证农产品的全过程质量安全,对消费者释放可信信号;立法保护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与大型农企品牌展开竞争,提高职业农民在农产品价值链中的层次,使其有更多分享农产品品牌价值的机会。
注 释
(1)美国农业普查隔5年一次,最近一次的普查发生于2017年。1997年之前的统计口径与现在不同。
(2)详见https://www.canada.ca/en/public-health/services/food-borne-illness-canada/yearly-food-borne-illnessestimates-canada.html。
(3)因为日本的制度与西方主要国家类似,大多数文献将其归为西方国家。除了日本存在相关法律要求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外,欧洲的德国和法国也颁布过类似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