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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逻辑进路

2021-11-28郑玉豪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政府

郑玉豪

(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华丽篇章, 不仅要实现建设好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一目标,同样也要强调在经济建设中加强社会治理, 重塑社会结构。 “传统的国家垄断社会的单一格局被打破,社会结构发生了全方位、多层面的显著性嬗变。强烈的使命担当推动中国共产党迅速把社会建设提上日程,并将其视作政府所要承担的主要职能之一。”[1](53)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 社会治理出现新诉求,形成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代表时就曾强调:“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 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384)十九大报告中也强调要“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3](45)。社会治理在新时代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亟待对新时代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和困境消解展开分析。

一、现实考量:新时代社会治理的价值诉求

1998 年, 社会管理首次作为政府职能出现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 而后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要“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是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明确将其作为政府的四项主要基本职能之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创新性的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方面作出了全方位的科学的战略部署, 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 显而易见的是,从强调“社会管理”到强调“社会治理”,这不单单是词语的简单变化,也是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4](142)。 从学理的角度来看,以“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体现着思想认识的跃迁,蕴含着高度的战略智慧: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社会治理所体现的价值诉求与我国的社会发展更为契合。

(一)社会治理的本质: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人的片面、 畸形发展而言,社会主义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的价值诉求。 ”[5](272)在社会主义的语境下,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型应该是在党委、政府、社会、公众等的共同参与、相互协调中构建出能够激励和约束多数社会成员的机构, 从而实现对公共秩序的高效治理,直至达到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境。在这一过程中, 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无疑就是社会治理的本质要求及最高价值诉求。

新时代,社会治理从本质上需要民众共同参与。这就意味着社会治理必须维护和增长人民的现实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发展理念。在贯彻这一发展理念的实践过程中, 不断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不断促进社会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日益完善,从而使得人民拥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人民所向往的美好生活就是生活富裕、社会和谐稳定、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而人民所感受到的获得感、 幸福感以及安全感就基本涵盖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各个方面。 获得感指的是人民在物质文化方面得到基本满足, 同时还指人民在政治生态方面的需求也要得到基本满足。 更重要的是,获得感代表着人民获得社会的认同,得到社会的尊重。 幸福感意味着人民不仅拥有了良好的生活状态,而且在道德层面上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升华,保有了乐观的情绪。安全感意味着社会和谐稳定,人民不用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述, 同样也是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规定。

(二)社会治理的主体:将人民作为其根本主体

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复杂化、多样化的社会问题开始表现出来。 单纯依靠政府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合理的。 正如彼得斯所言,“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 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化问题所需的那部分知识与信息, 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与能力去应用所有的工具”[6](68)。因此,发动最广大人民群众,有利于社会治理的科学发展。

社会治理要打破政府的一元治理主体模式,构建多元的社会治理模式。 相对于传统的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而言, 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把人民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主体,更加强调要公众参与,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人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才有能力去治理社会。但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通民众更多的是寄希望于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 不愿意为自己的行为发声,更不愿意去为别人发声。 究其缘由,主要是我国人民长期处于一种被管制、被统治的状态,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经验不足, 从而更深程度造成了人民内心深处缺乏一种责任感。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民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 ”[7](48)据马克思与恩格斯所想, 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一定是没有阶级之分,所有人都是社会的建设者和治理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 社会治理理应把人民作为根本主体,协调党委、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 这一举措无疑是满足主体诉求,遵循主体意愿。

(三)社会治理的目标:实现社会和谐人民幸福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422)。 可以看出,马克思所畅想的未来社会里, 每个人能够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自然能够体会到自身的幸福所在,从而使得个人幸福的累加造就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放眼当下,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就在于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 党中央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导致人民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如不平衡导致东西部、城乡、沿海和内陆等之间的差距过大; 不充分导致人民相较于之前的物质文化领域的需求基本可以得到满足, 但在卫生医疗、 生态环境及教育资源等领域的需求还存在着缺口。 特别是在偏远的贫困山区的人民在追求美好生活的道路上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囿于此,我们党提出了要在2020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并且在2050 年要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这就表明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 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决心以及带领全体人民走上康庄大道的信心。 两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治理的支持, 通过社会治理牢牢把握住新时代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痛点, 最终才能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一过程,也彰显了党一切“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和精神支柱。

二、多重挑战:新时代社会治理的现实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实力和总量得到质的飞跃,经济增速放缓,科技水平迅猛发展,网络社会到来,中国社会开始面临新一轮的转型过程。但由于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以及社会主体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 给新时代如何通过社会治理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带来了现实挑战。新时代,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深入分析和准确判断当前世情国情党情, 从我国实际出发, 遵循治理规律,把握时代特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更好解决我国社会出现的各种问题, 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2](385-386)。

(一)转型悖论增加社会治理难度

在现代化过程中, 要深知现代化进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 如果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去鸟瞰社会治理问题, 不难发现,要构建既和谐又有序的现代社会,从根本上来说必须要解决伴随着现代化而来的转型悖论问题。所谓“转型悖论”,是指现代化过程中发展与秩序的矛盾。当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处理不够得当,转型悖论将会转变为“转型困境”。而“中等收入陷阱”,则是一种典型的转型困境。

目前,我国GDP 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收入偏低,社会经济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最为明显的是“中等收入陷阱”这一问题摆在眼前。 这一转型困境给我国社会发展带来以下问题: 一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国家政策长期向城镇地区倾斜, 导致农村地区相比城镇地区经济发展迟缓,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低。 另外,城乡二元格局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存在巨大差距。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 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228 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9,251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617 元。2017 年,我国城乡收入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分别为22,963.76 和 2.71。 相较于 2017 年,2018 年我国城乡收入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分别为24,634 和2.69。 数据表明,党和政府虽已经着手于解决三农问题,但是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旧没有缩小。 二是社会利益结构固化。伴随着社会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同样需要警觉的问题是收入的流动在改革开放的40 年里出现先扩大再下降的趋势。 除去中等收入家庭以外, 中国的底端收入家庭和顶端收入家庭的固化现象日趋严重, 从而我国社会利益显现出日益固化趋势。 加之中国存在的户籍制度,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之间的社会流动性不足,导致中国沿海地区发达,内陆地区欠发达的局面比较明显。这些现象,造成中国亟待解决社会利益结构固化问题, 急需让底端贫困家庭通过政府政策调整步入中等收入家庭, 消除社会不满情绪。

(二)新媒体时代降低有效约束力

据第4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8 年 12 月, 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全年新增网民5653 万,互联网普及率达59.6%,较2017 年底提升3.8 个百分点。 截至 2018 年 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 亿,全年新增手机网民6433 万; 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7 年底的 97.5%提升至 2018 年底的 98.6%。 ”[9](19)不难发现,新媒体所带来的网络传播受众剧增。新媒体给公众接受信息的及时性、互动性带来直接的变革,这给新时代社会治理带来一定的发展机遇。 但是由于当前新媒体在管理和操作上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约束,使新媒体负效应给社会治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舆论真假难辨,以讹传讹,激化社会矛盾。新媒体下的公众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样也是“传播者”。 可是,在当前社会,并不是所有人都具备专业新闻知识和信息审核能力, 加上网络空间如微博、 微信、 百度贴吧等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无法对所有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筛选,导致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一些空穴来风的事情或者刻意捏造的事件,来引爆社会舆论,激发社会矛盾。如2018 年10 月28 日,重庆公交坠江事故。 事故发生之后,小轿车女司机登上微博热搜,在事故缘由尚未明确之时, 一些微博博主和新闻媒体根据自身认知,加上简短到不能说明问题的视频,直接判定女司机是事故责任人,从而在全网掀起一股谩骂之风。网友纷纷控诉女司机之过失,甚至有些网友认为,女性就不应该开车上路,从而上升到性别歧视之高度。11月2 日,据公交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发生互殴导致失控造成这起事故。通过这件事,可以发现新媒体使信息得以及时转播,但是却“不分好坏”,部分媒体对事件真实性缺少“把关”,追寻舆论二次传播,造成不应有的消极影响,这恰恰暴露出公众通过新媒体进行社会参与往往带有盲目性。

其次,政府与公民沟通失信导致事件“失真”。新媒体条件下, 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话语权得到充分体现, 但是缺乏配对的监管机制以及完善的政府回应制度, 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能力也难以得到有力保障。 比如, 当网络空间爆发某一社会热点话题时, 一些相关部门并没有选择在第一时间公开相关事件的调查结果,对于公众的质疑采取“零回应”的态度,甚至是推卸责任、敷衍或者欺骗公众以妄图掩盖真相。 直到官方做出直接回应乃至权威媒体为此事发声,事件“失真”舆论才能得到反转。在新媒体时代,人人皆能发声,政府所作所为将变得透明。 在舆论压力下,社会热点问题往往能够得到深入调查,公众获得事实真相。这种“微博行政”行为(事件只有通过网络爆出,在社会舆论压力下,政府才有作为),反映出部分当地政府徇私枉法,不以人民为中心,缺乏社会治理经验与水平。

(三)治理主体互动缺乏科学机制

当前, 我们已经步入以多元化为时代特征的现代社会, 以往那种完全由政府担任社会治理单一主体的模式也已渐行渐远, 非政府组织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迅猛发展起来, 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鉴于此,“要注重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非政府机构和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共治的治理主体结构”[10](123),从而推进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治理格局。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虽满足多样化的价值诉求, 但公众参与使得社会治理无法按照计划进行则会导致社会治理效度迟缓, 无法满足新时代的社会治理需要。 正如克罗齐耶描述的那样:“行政管理的形式化通常会夸大咨询机制的作用, 可又总是在削弱这种咨询机制的功能。然而,难点并不首先在行政管理方面。 假如完全不考虑各种不同的相关群体与阶层可能做出的反应, 那么就会与危险的反对者交锋, 要实施的方案就有可能面临失败。 由此可见, 推出一种新的方案, 必须进行的活动是如此众多,每一项活动都承载着重负,都蕴含着巨大风险,计划之中的行动本身的意义因此被大大降低了。”[11](18)综上所述, 缺乏科学机制来规范各治理主体行为往往给社会治理带来负面作用。

从现状来看, 科学的社会治理主体互动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目前,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新的社会治理观念在各级官员中还未完全树立。 中国政府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形成一种“固化”的模式,即政府可以解决社会上存在的大部分问题, 非政府组织起辅助作用。 这种“固化”思维使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未认识到利益主体价值诉求的多样化从而导致现有的政府机关无法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这一问题。 二是非政府组织和群众社会团体组织能力不强。 社会是一个大集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当前的非政府组织和群众社会团体还不能够在内部形成一致的价值诉求。有可能因为某一现实问题集合一起,又可能因为某一现实问题而分崩离析。 这种不稳定的组织因素, 往往给社会治理带来随意性或者说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是社会团体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社会治理从单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势必在某些社会问题寄希望于社会团体或者第三部门来解决。但从实际来看,第三部门或社会团体还是不能承担部分政府的职责。 由于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逃避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后续影响,往往置之不理,造成社会问题搁置,社会治理行为迟缓。

三、困境消解: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实践进路

“发展是硬道理,稳定也是硬道理,抓发展、抓稳定两手都要硬。 ”[2](384)发展能为社会进步提供物质基础,稳定则能为社会进步提供秩序保障。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不仅要驻足于继续推进发展, 而且要稳步解决时代发展所带来的新的社会治理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矛盾的转变以及“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全面推进,传统政府管理模式逐渐失去效应,应强调通过促进多元主体互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打造网络现实融合和提高主体治理能力来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

(一)促进多元主体互动,实现社会治理社会化

近年来, 随着政府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以构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政府减少对微观社会事务的管理已然变成一种时代趋势, 加之如何在新时代合理整合社会资源以及提高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亟需发挥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指出:“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3](23)这里的“人民”不仅是宏观下的全体社会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 也是中观下的党委、政府、社会、公众协调治理,更是微观下的个体公民直接参与社会治理。 这种多元的社会主体格局既能保证社会治理朝着和谐稳定的方向有序发展, 又能缓和社会矛盾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首先, 发挥党委政治领导和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其奋斗目标的指向就是带领全国人民走向美好幸福生活。 针对目前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及我国经济转型等社会现状, 为使改革发展优秀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 中国共产党需要制定和规划出社会治理的大政方针, 并通过国家权力机关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 从而充分发挥党的政治领导、宏观指导的作用。 其次,促成政府管理模式由“管控型”向“服务型”转变。 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继续发展,人民综合素质以及价值诉求的提升,单一的政府管理模式束缚了社会发展, 往往还会带来一种“政治傲慢”。社会治理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于社会事务要做到面面俱到, 而意味着在社会治理中更多强调政府的保障作用,“这对政府工作的核心要求,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12](525)。政府更多担任其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者、 秩序维护者和积极协调者的角色, 只有在社会治理出现失灵时,才发挥其强制作用。 再次,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会治理社会化水平的提高,迫切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社会治理。 这里所指的社会组织是除政党、政府等之外的微观视角的组织,如第三部门、群众自治组织等。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存在某种矛盾的心理, 即一方面确立法条,保证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对社会组织的职能尚未明确,往往表现出“空有其表”的特征。 新时代,发展社会组织要注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完善和实施相关法律,确保社会组织有效运行;二是提高公民素质, 保证社会组织能够合理为民众发声;三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组织和平稳定发展。 最后,推动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其直接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群众作为新时代的根本主体,其是否能够参与决定着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基层议事会制度,最大可能地集中民智、凝聚民心,从而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基层建设, 更好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及解决社会的矛盾问题。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治理实践,能够不断推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水平,进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步发展。

(二)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改革开放40 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得到显著发展。 而在这其中,我们也探索出一条重要的经验,即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 法治为改革提供秩序保证,越推进改革开放就越需要强调法治。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2](424)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构建中国特色下的法治。 “中国法治作为现代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应当是形式上的法律之治, 更应当是实质上的良法之治。 ”[13](1025)所谓良法,就是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改革深层次发展,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法律;就是强调治理本体体现民声民智, 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 为此,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法治思维,深化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

首先,科学立法,以良法促善治。 新的社会治理问题的出现, 随之则必须要建立新的社会治理体制来规范社会行为主体。为此,需要制定良法来促进善治。 正所谓“为威不强还自亡,立法不明还自伤”。 通过立法确立各社会治理主体的职责, 以此来促使社会治理有序进行,不出现治理“真空”或者治理“权限交叉”等问题。其次,建设法治政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九大报告就明确指出, 社会治理要 “政府负责”。 因此,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政府也要发挥其“润滑剂”作用。 其一,将政府全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有效地对政府的公权力进行约束,合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二,明确政府的各项职能,保证政府的工作重心向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转移, 打造服务型政府。再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公信力彰显着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或者说,司法的公信力确保法律的生命力,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前提。为此,一方面要提高司法部门办案质量。 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科学利用相关法律,做到不徇私枉法,展现司法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提升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实行责任追究制。司法部门应展开多种学习活动和实践活动, 使司法人员做到法在心, 法在行。 并且,在司法部门内部进行内部审查,对部分违法司法人员要坚决剔除出去。另外,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以防冤案错案发生,损伤司法公信力。最后,加大普法力度,使人民树立法治理念。 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人民群众树立一种法治理念。 而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则是实现社会治理法制化的基础。政府需要加大普法力度,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增强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 其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把法治信仰扩散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实践当中去,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 其二,深化法治理念。为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还需要借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熏陶。为此,需要将法治理念融入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去, 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打造网络现实融合,实现社会治理智能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诸多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新问题就有新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提到,“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常态要有新动力,互联网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14](4)。 互联网时代所带来的社会治理智能化, 无疑为破解社会治理问题提供一把“金钥匙”。同时,社会治理的本质也决定着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必须要有智能化的技术做支撑。 社会治理智能化不仅能够满足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现实需要, 还能满足社会治理协同发展的基本要求。基于此,达到整合社会资源,提高治理水平,节约治理成本的作用。

首先,打破信息壁垒以构建智慧政府。在信息时代,政府要着手于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一是打造政务服务云平台系统。 政府通过现有网络技术将涉及到民生的各项办理业务统一纳入云平台进行办理。如安徽、江西、天津等省市已经将考试报名、社保查询、驾照、结婚离婚等相关办理业务都纳入支付宝这一平台,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办理各项业务,从而提高了政府的服务效率,做到“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14](6)。二是打造社会服务云平台系统。 各政府机关应建立各自的网页平台,提供在线服务电话,扩展网上服务查询咨询,提供线下自助查询系统。 其次,利用大数据技术以整合社会资源。 社会治理通过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使人民群众能够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的稳定。大数据技术的侧重点就在于信息搜集和分析, 其作用远远超过传统的信息分析模式。 大数据技术不仅使社会治理具有预见性,还使其具有高效性。 通过大数据,可以收集并整合政府各项数据资源,结合社会问题,做到对社会问题的正确数据分析, 从而为社会治理减少误判的可能。再次,完善监管以构建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 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14](8)互联网不是不受监管之地,社会治理也要与时俱进,做到网上网下同时治理。 为此,需要加强网上监管,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以及实名制等措施约束网友, 规范其行为。

(四)提高主体治理能力,实现社会治理专业化

当前社会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 互联网发展呈现迅猛态势、人民利益诉求呈现多样化倾向,社会治理也日趋复杂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府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明确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 ”[4](139)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应着重解决活力和秩序问题。既让活力带动经济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又让秩序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首先,设立科学的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政府在设立机关部门时应充分考虑部门职能是否能够得到高效行使,避免出现职能滥用或者职能重合。 另外,政府应考虑社会治理问题的复杂性, 提前预设好解决问题的多样化途径, 保证政府机关部门在面对不同的社会问题时可以分别采取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选择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和治理办法,确保治理体制的高效运转。其次,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和纠错机制。社会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还需要多次参与才能解决。所以,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评价体系,每次进行社会治理之后,都应及时倾听各方关于这一问题解决的看法, 进行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准确把握社会治理政策与措施的成效,从而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自我完善。另外,需建立合理的纠错机制。社会治理的每一次决策都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当存在错误的情况时, 应有一定的机制对其进行修正,而合理的纠错机制就起到良好的作用。通过纠错机制, 不仅能够帮助社会治理队伍在纠正错误中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化水平, 也能保证社会治理的实效性和公平性。 再次,吸纳优秀人才,扩充社会治理队伍。一是与高校展开密切联系,通过大力培养和重点选拔的方法,将具有责任感、服务意识、专业技能的人才吸收到社会治理的队伍中去, 促进社会治理精细化。 二是提高社会治理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待遇。社会治理人员往往处在一线位置,但其收入往往与付出不成正比。 因此,提高其地位和收入,有利于促进工作人员工作更加努力, 也能吸纳新的有志之士投身于社会治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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