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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全球电子商务谈判中分享中国《电子商务法》经验:基于后疫情时代背景

2021-11-28赵宏瑞李树明张春雷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谈判成员

赵宏瑞, 李树明, 张春雷, 杨 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2021年,是《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生效二十周年。 中国加入WTO以来,在经济和贸易上取得的快速发展证明WTO作为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对全球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当前的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遇到波折,多边贸易受到挑战。WTO将于2021年底举行第十二届部长级会议(MC12,通常每两年举行一次的WTO最高权力机构定期会议)。中国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原司长洪晓东呼吁,在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建立新规则上,特别是在推进全球电子商务(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谈判进程上,WTO“要做事,要能做成事”①。

一、WTO电子商务谈判架构、问题与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比较

WTO电子商务谈判世界瞩目。在2021年2月5日WTO电子商务谈判的年度会议上,联合召集人、澳大利亚大使乔治·米娜宣布WTO成员已就“未经请求的商业信息(即垃圾邮件)”问题敲定了一份清洁谈判文本,强调各成员需加快谈判步伐,以实现在拟定于2021年底举行的MC12中取得实质进展的目标[1]; 同年3月16日,乔治·米娜再次提醒WTO与会谈判代表拟在暑假前就10个领域提交清洁文本,继续敦促各成员表现出妥协精神,以助取得进展[2]。但目前看来,WTO电子商务谈判仍停留在讨论如何避免垃圾邮件、确认电子身份、落实电子商务便利化措施、厘清数据本地化规则等初级问题的提案与艰难磋商阶段。

(一)“宣言—计划—声明—提案—磋商”:WTO电子商务谈判的历程与架构

自1995年的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奠定WTO之后,第二届部长级会议(MC2)在1998年5月就认识到全球电子商务已经为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创造了新机遇,首次提出WTO电子商务议题,并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Declaration on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宣言》)。同年9月, WTO总理事会下属的工作组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Work Programme on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计划》),首次界定“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零售或交付商品和服务”。

继《宣言》之后、在《计划》框架下,WTO电子商务议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四个常设机构具体推进,并向总理事会进行专题汇报,总理事会负责该计划的定期审查。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与电子商务产品相关的市场准入、标准、原产地规则、估价、分类、进口许可证、关税及其他关税等;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隐私保护、市场准入承诺、国民待遇、国内规制、透明度、公共道德和防止诈骗等;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和执行、商标的保护和执行、新技术和获取技术等;贸易和发展理事会负责促进发展中成员参与电子商务的挑战和路径、促进发展中成员运用信息技术融入多边贸易体制、评估电子商务对发展中成员金融的影响、评估对发展中成员贸易和经济前景的影响,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等。由于《计划》涉及议题过于广泛且不聚焦,致使WTO成员之间很难达成共识,谈判最终陷入停摆状态。

进入21世纪后,WTO总理事会就跨领域交叉问题开始对《计划》进行专题磋商。第一次讨论于2001年6月15日在总理事会主持下举行,截至2016年10月18日共进行了十二次专题讨论,之后通过总理事会召集非正式、不限定成员名额的会议进行。尽管各理事会按《计划》就十二个授权讨论议题向总理事会提交了进展报告,但由于在关键领域长期缺乏共识,除了延长了对电子传输暂停征收关税的规则外,其他讨论并未形成实质成果[3]。2015年12月,在肯尼亚内罗毕举行的WTO第十届部长级会议(MC10)掀起了电子商务讨论的热潮,关于WTO电子商务讨论的提案明显增多,其中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美国、中国、俄罗斯联邦、巴西等成员提交的提案数量最多。2017年 12月,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WTO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MC11)是WTO电子商务谈判的转折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起数字贸易自由化谈判提议,42个成员参与其中,此次会议颁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以下简称“2017年《声明》”),在沿用了《计划》模式的基础上,重申重要性和包容性,提出WTO应发挥促进开放、透明、非歧视和可预测监管环境的重要作用,号召WTO各成员积极针对未来WTO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谈判开展探索性工作并提出各自的提案,以协商制定规则。2018年7月,71个成员共同签订颁布了第二次《电子商务联合声明》(以下简称“2018年《声明》”),承诺在电子商务领域共同开展探索性工作,为今后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做准备。201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电子商务非正式部长级会议上参与WTO电子商务谈判的成员增至76个,颁布了第三次《电子商务联合声明》(以下简称“2019年《声明》”),提出“我们确认有意就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展开世贸组织谈判”“我们将争取在世贸组织现有协定和框架的基础上,在尽可能多的世贸组织成员的参与下,取得高标准的成果”。在WTO现有协定和框架下展开电子商务谈判的表述,一方面是承继WTO秩序的既有成果,但另一方面也束缚了开创WTO电子商务时代的规则迭代与升级创制。

伴随《宣言》《计划》、2017年《声明》、2018年《声明》、2019年《声明》,WTO电子商务谈判通过成员不断提案、组织多轮年度磋商而逐渐提速。磋商议题涵盖电子传输、电子签名和认证、无纸贸易、关税弹性、数据透明度、开放互联网接入、消费者保护、垃圾邮件和源代码等问题,服务市场的准入承诺也纳入谈判框架。

(二)后疫情时代WTO成员针对电子商务谈判提出的最新提案与主要问题

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与蔓延,随之而来的封城等措施凸显了全球电子商务的重要性。世界经济开始复苏走向后疫情时代,全球化数字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以互联网为平台、以数据跨域应用为媒介、以电子支付为结算手段、以线上线下平等融合发展为理念的“商品与服务”的电子商务实践迅速发展。截至2021年6月,WTO电子商务谈判成员已增加至86个,形成的提案达到了89份。 由于绝大多数成员对于WTO电子商务谈判与规则前景处于认知过渡甚至模糊,提交的大部分提案选择了“不公开”模式。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29个成员提交了89份提案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各方提案内容虽集中在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开放与电子商务、信任与电子商务、交叉问题、电信、市场准入、磋商范围和一般规定等议题,但由于WTO电子商务谈判范围广、问题多、争议大,谈判进展缓慢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WTO成员表态积极,声明迫切,都寄希望在接下来的规则制定中能够顾及其自身的发展利益,特别是网络强国对电子商务谈判更积极地发表自由化主张,提出大量实施方案,但从最新提案来看,主要争议和实质分歧仍大量存在并集中在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互联网开放、在线支付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专有技术保护、数字产品待遇(又分为免税待遇、非歧视待遇)等久议不决的范畴和领域。

提案尽管众多,WTO电子商务谈判最大利益的共识与最广福祉的理念,似乎仍不清晰。具体在电子商务实践中,还有更为重大的共同利益和一些潜在的问题尚未被深入发现和广泛讨论。这些最大利益共识若不能达成,既存分歧就不能得以趋利避害地解决。这些问题如若不能及时解决,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发展。

没有抓住主要矛盾即电子商务如何提升全球福祉,是进展缓慢的核心阻碍。这其中包括如何界定传统国际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本质区别的认知。针对这一问题的追问,直接涉及到以下三个未被关注的核心问题:

第一,跨境商品应当是在出口国、还是在进口国缴纳消费税的利益分配问题。目前,WTO电子商务谈判虽然达成了电子商务跨境的电子传输免除关税的共识,但却绕过了跨境消费税。

第二,WTO能否制定出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的全球电子商务标准合同的问题,虽然电子商务谈判讨论了电子签名、数字认证和无纸化贸易,但却忽略了最为关键的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将直接关涉电子商务的具体操作和消费税的征收及比例,特别是电子商务关税即消费税的跨国利益分配问题,有待在电子商务合同范本中予以明确。

第三,WTO能否就支撑全球电子商务得以运转的广泛基础设施组成、配套、构建、标准、准入、保留、例外等问题制定规则。全球电子商务实践必然需要有线上线下的公平融合,因此需要就既联系、又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基础设施(如海关便利化)新基建的议题开展磋商、讨论、谈判。

目前,WTO电子商务谈判的讨论异常激烈,进展缓慢,谈判各方立场不同,分歧颇多,能够达成共识的主张浅显有限,一些有争议的焦点前景尚不明朗。WTO电子商务谈判召集人、成员大使及相关学者在多个国际场景下纷纷表态给出建议,拟从多个角度努力促成WTO电子商务谈判的一致性。从更为广泛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世界互联网大会等机构和场合关于WTO电子商务谈判的公开言论来看,国内外学者更多关注于谈判规则制定的包容性③、降低贸易壁垒④、弥合数据鸿沟⑤等问题,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三)中国《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合同+基础设施配套”的法治实践

分享本国法治的成熟实践,并上升为国际规则,是欧美一贯的历史经验。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中国《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国《电子商务法》抓住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构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全新市场规范。中国《电子商务法》从多个方面开创了电子商务法治的先河,突破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来传统民事商事法治的惯例,首创“电子商务合同”、突破了传统合同法治的线下束缚,在网络时代重塑了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全新时代。

第一,在合同主体方面,中国《电子商务法》“推定”所有人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突破了传统民法年龄、健康的限制。中国《电子商务法》第3章第48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运用中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主体推定的极简规定,恰恰极大地呼应了电子商务的便利性,在传统民法学看来,这可谓是惊世骇俗。同时,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进行主体约束,针对各类主体规定其履行电子商务合同的责任,特别是中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在极大程度上承托了上述“推定”民事行为能力的买方保护。

第二,在合同缔结方面,中国《电子商务法》突破了以往主体之间诚信宽松与后置约束的状态,变诚信义务为事先法治管制。中国《电子商务法》将经贸合同由线下搬到线上,在第49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换言之,该法确立只要网上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即合同成立的新规定,突破了传统民法要约、承诺、反邀约、再承诺、合同形式等诸多繁琐规定。

第三,在合同履行方面,中国《电子商务法》最大特色是将合同交付(Delivery)融入到电子商务场景下的快速履约状态中,开创性确立商品交付时间、服务交付时间以“签收快递”为界点。其第51条规定:“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四,在争端解决方面,中国《电子商务法》创新确立了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差评or点赞”的实时线上公示模式,该法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除了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先行赔偿义务、公开投诉举报机制、传统诉讼仲裁机制以外,特别确立了“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这一机制迅速与网上营销能力直接挂钩,发挥出了强大的诚信倒逼、违约纠错功能,使得绝大多数的电子商务合同得以无争议地顺利履行。这完美地契合了WTO公正、透明原则,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诚信交流,让每一位电子商务消费者都变成了交易监督者和规则维护者。

从立法实施到实践检验,中国《电子商务法》已经很好地与电子商务活动融合在一起,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目前WTO电子商务谈判正处于裹足不前的状态,其讨论焦点还徘徊在原有规则适用的翻版抑或是纠结于数据本地化操作。WTO并没有看到中国《电子商务法》的现实作用不能不说是巨大遗憾。中国作为电子商务大国有义务依照WTO《宣言》《计划》、2017年《声明》、2018年《声明》、2019年 《声明》依法将自身成果经验向WTO进行推荐。中国《电子商务法》创立“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关系、突破传统民法和传统国际贸易合同的优势极有可能成为打破WTO电子商务谈判僵局的示范区与突破口。

中国提案在WTO官网公开的提案数量中占比偏低。中国作为WTO项下贸易第一大国、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89项提案中仅占4次且有3次为不公开提案,在总体提案约十万字中仅占千余字。客观上这使得世界无法了解中国《电子商务法》的实践与发展。一些中小型发达经济体成员如新西兰、新加坡等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电子商务谈判中均多次明确其主张和立场,这些国家积极上交提案,虽然他们并不是主要的利益相关方。其他的欠发达与发展中经济体成员如喀麦隆、菲律宾等,也多次表明“决定加入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虽然他们还没有具体立法主张与电子商务实践。而中国作为电子商务第一大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声音与其地位并不相匹配。WTO很多成员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具体认知乃至实践还有一定差距,如果中国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积极发声将中国《电子商务法》的实践成果推介向全世界,着重打好这一“王牌”,那么无论对全球电子商务普及还是对WTO电子商务谈判来说都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二、认知误区:从“贸易—批发”模式转向“电子商务—消费”

WTO电子商务谈判进展缓慢,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电子商务认知误区。跨境电子商务实质是“直接消费”,它超越了WTO既有的国际贸易传统观念。传统国际贸易在法律概念化抽象表达的精致外壳下,容易给人造成假象,实践者时不时地忽略概念法技术特点的特殊要求,常常过度痴迷概念形式逻辑,扼杀了法律现实问题,陷入形式化解义的困顿[4]。同样地,只有在实践中,电子商务才能被逐渐认知成为“直接消费”。

(一)传统的国际贸易与1998年WTO“电子商务”定义之辨别

观念决定行动。传统国际贸易秩序中的关税减让(Tariff Recession)与最惠国待遇(Most Favored Nation),是自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来WTO(现仍包含着依旧生效的1947年GATT)规制传统国际贸易的核心手段,即主要目的是“为所有人的利益促进贸易的开放”。在GATT与WTO之下,传统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货物(Goods)和服务(Services)跨越WTO不同成员独立关税区(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一般多为成员国国境)海关之间的合同交易。该传统国际贸易可分为进口贸易、出口贸易、转口贸易。这些跨越了164个 WTO成员“独立关税区”(包括欧盟、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海关的合同交易,称为跨境流通。除了客户单独定制的货物与服务进出口之外,传统国际贸易总体上采用“通关前集中采购、通关后批发零售”的市场模式,对于贸易最终用户而言,是“间接消费”而非“直接消费”。

全球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国际贸易。1998年WTO总理事会在《计划》中首次界定“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零售或交付商品和服务”,明确了全球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前者对后者是促增长、创机遇的“增效关系”。由此,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All Trade-related Issues Relating to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就与非电子商务条件下的传统国际贸易(WTO已规制)产生了巨大的内涵差异。所以,全球电子商务问题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问题,全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之间是“传统与非传统的两类关系”。

1998年,WTO不仅定义了“电子商务”,更在发布上述《计划》中决定了最为重要的电子商务规则——“电子传输(Electronic Transmissions)”免关税。所免关税并非电子商务标的物之商品与服务本身,它是跨境电子商务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与应有之义⑥,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大量未决问题,该《计划》明确并授权由成员提出提案,并持续地就所提问题进行厘清、界定⑦。

辨别“全球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至关重要。在1998年WTO上述《计划》看来,两者之间自然是既相互联系、又存有重大区别的两类议题与事务。中国学界很早就研究电子商务的定义,提出传统国际贸易的本质是跨国批发(Cross-Border Whole)而非直接零售(Retail)、直接消费(Consumption),同时也探讨了“全球电子商务”视域下的电子工具和商务活动的差异,并率先提出电子商务常常是伴随着对物流动态性、过程性的总体需求[5]。

(二)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定位电子商务为“直接消费”

二十年后,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定义的“电子商务”与1998年WTO《计划》的定义是总体一致的⑧。但是,中国《电子商务法》在总计7章89条中还40次立法确立了“电子商务”法定场景下的“消费(Consumption)”行为——该法关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人身权、便利权、评价权、优先受偿权等,通过“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第7条),为电子商务各类活动确立了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法》界定的电子商务是“经营者直面消费者”的直接消费。这极大地免去了进出口商检、退税、报关、货运、收支以及一切组织批发与搭建零售的中间环节。其界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一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卖方包括: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②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③通过自建网站和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④销售自产农副产品或家庭手工业产品或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而依法无需登记的个人⑨。由此,四类卖家与任何被依法“推定”的买家在法定的电子商务市场中就形成了“直接消费”的法律关系。

(三)WTO传统“贸易—批发”模式与“电子商务—消费”的法益竞合

WTO目前的全部贸易协定包括了16项不同的多边协定(所有164个WTO成员都是缔约方)和两项不同的诸边协定(只有一些WTO成员是缔约方)。WTO的宗旨就是减少国际贸易障碍、确保所有人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并为执行、监管、争端解决提供法律和体制的框架。WTO在联合国框架下扮演的上述角色适于成为构建全球电子商务直接消费市场的规则制定者与政策监管者。

WTO的三大职责(关税减让、市场开放、消除贸易壁垒)与通过全球电子商务促进传统国际贸易的WTO宗旨是完全吻合的。具体来说,WTO在谈判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进口关税、其他贸易壁垒)并商定国际贸易规则(如反倾销、补贴、产品标准等)、管理和监督国际贸易协议秩序(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协助发展中国家贸易便利化、追求开放边界、保障最惠国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及规则透明度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与自1998年起WTO就开始倡导的“全球电子商务”理念也是高度重合的,两者的根本宗旨都是开放成员的市场,鼓励和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提高全世界各地人民的福利,减少贫困,促进全球的和平与稳定。由此,WTO既有国际贸易规则的传统模式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市场直接消费模式就构成法益上的竞合关系。

三、解决方案:向WTO分享中国电子商务法的实践经验

实践出真知。依照WTO《宣言》《计划》,成员有权利有责任向WTO“全球电子商务工作组”提交任何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提案。遗憾的是,提案最多的国家却是闭门造车,罕有本土的电子商务实践。

(一)全球经济增长与电子商务消费的中国范例

在消费为王的发达经济体中,拉动消费就等于推进了经济增长。2021年度,由于汇率升值,中国的消费总量有望超过美国。

2020年度,美国的消费总量是6.21万亿美元。其中,家居类消费1.69万亿美元约占比27.21%,汽车类消费1.67万亿美元约占比26.90%,饮食类消费1.49万亿美元约占比23.99%,康体类消费1.36万亿美元 约占比21.90%[6-7]。2020年度,中国的消费总量是5.69万亿美元。其中,家居类消费2.19万亿美元约占比38.49%,饮食类消费1.72万亿美元约占比30.23%,康体类消费1.04万亿美元约占比18.28%,汽车类消费0.74万亿美元约占比13.01%[8]。

从全球来看,在出口、投资、消费三驾马车共同驱动的GDP增长中,消费增长的作用与占比越来越大。过去六十年,全球GDP呈持续增长趋势,2019年度全球GDP总量为84.848万亿美元,同期全球“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增速略高,2019年度全球消费总量达到了48.458万亿美元[9]。

就中美两个全球最大经济体而言,目前美国“消费/出口”是4/1,中国“消费/出口”是2/1。由此说明了中国消费总量的增长至少还有2倍的发展空间。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是第二大市场美国的三倍以上,预计202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还将增长70%,总值将达到3.17万亿美元,占消费总量的一半左右[10]。可见,中国的电子商务消费已经成为新发展格局下、新发展阶段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二)WTO电子商务谈判既有提案中的立场分歧

WTO电子商务讨论已经历了多轮谈判,特别是在2019年《声明》以后,从各成员提交的提案和发表的声明来看,就WTO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各成员立场已经清晰地呈现出来,大致可分为三个阵营,分别为:①网络发达国家阵营,以中国、美国、俄罗斯联邦、欧盟、日本为代表;②新兴中小型发达经济体阵营,以新西兰、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中国台湾地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等为代表;③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阵营,以乌克兰、巴西、科特迪瓦、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喀麦隆等为代表。以上三个阵营形成三种态势,第一阵营倾向于电子商务规则制定主导权的竞争,第二阵营强调就电子商务某个方面规则制定权的争夺,第三阵营强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不能忽略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诉求,并要求在电子商务发展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援助。

在第一阵营中,从中国、美国、俄罗斯联邦、欧盟、日本上交WTO的电子商务提案可以看出,共同点是支持和同意促动全球电子商务规则的建立,分歧点主要集中在数据跨境流动、网络安全方面。其中:①中国4次提案(3次未公开)提出“安全、有序、促进全球消费”的原则立场;②美国2次提案提出“确保入网与数据自由流动、免关税、防屏蔽、促进全球消费”的立场;③俄罗斯联邦4次提案强调“推动实名化安全化网络消费、破除语言障碍与争端解决瓶颈”;④欧盟6次提案提出“网络确保接入、电信有效监管、争端解决强化、成员数据非强制本地化”的立场;⑤日本3次提案提出“倡导确保互联、电子商务合同、平台知产、政府电子商务义务”的立场。总体上,美国、日本比较支持数据跨境流动,美国、日本甚至明确表态禁止数据本地化,日本尤为强调网络的互联和开放性,强调消除数据贸易壁垒。

在第二阵营,新兴中小型发达经济体以新加坡、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为代表:①新加坡3次提案重申“构建促进、支持、开放、信任、非歧视、数据可以非本地化的电子商务规则”的立场;②新西兰8次提案强调“完善电子商务便利化、构建全球消费互联互通”的立场;③中国台湾地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2次提案提出“确保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并破除贸易壁垒”的立场;④加拿大7次提案提议要“分享本国立法、CPTPP、美加墨协议经验,提出放宽行业限制、重新审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立场;⑤澳大利亚2次 提案主张“分享本国立法、倡议快递物流与原产地规则便利化”的立场。其中,第二阵营成员提出的加强电子商务的贸易便利化、电子关税、消费者权益、分享本国立法、重视快递物流与原产地规则等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在第三阵营中,从新兴小型发达经济体整体提案来看,其强调电子商务规则要体现便利化、非歧视,尤其是市场准入要放宽限制,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兴小型发达经济体在网络发展大国驱动的背景下,正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电子商务规则框架的制定中,面对大国争论,分割焦点,细化矛盾,在既得空间内不断发声争取最大利益。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经济体阵营因其自身发展条件的限制,作为WTO电子商务谈判的参与者,在实力导向的背景下,在电子商务谈判中尚未能发挥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其积极发声以引起WTO关注,希望在电子商务规则制定中有所倾斜,给予支持,帮助其国内发展电子商务,弥合数据鸿沟。其中:①乌克兰2次提案均提请关注欠发达的基础设施缺口;②科特迪瓦3次提案提到强调多边,必须考虑到网络接入与发展以及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③阿根廷、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也在联合提案中表明要完善现行世贸规则、解决成员电子商务能力差别待遇(数字鸿沟)问题;④喀麦隆也提出决定参加联合倡议、提请考虑数字鸿沟;⑤菲律宾、肯尼亚、布基纳法索、危地马拉、厄瓜多尔多次上交提案“决定加入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倡议”;⑥阿根廷更是8次上交提案,多次重申数字版权、确保接入。

(三)为全球福祉与WTO规则贡献中国方案

中国是贸易大国。1947年塑造国际贸易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与GATT规则就曾是源于美国此前的国内贸易法案,在打破贸易壁垒(当时主要是美国打破各州间的贸易壁垒)方面贡献了美国方案。当前,中国是WTO中的第一大贸易国、第一大电子商务国。中国加入WTO二十年,却没有完全、充分地发挥贸易大国在规则制定、特别是全球电子商务规则制定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中国是合作大国。中国是全世界193个国家里超过一半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但目前还在使用传统国际贸易术语(如FOB)来进行交易,因此贡献出电子商务规则方案应是中国走近国际舞台中央最直接的客观体现,最能发挥中国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纲举目张之作用。2018年1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大卫·利普顿于在中国香港承办的亚洲金融论坛中指出:“中国的成功与全球经济的福祉密不可分。作为一个贸易国,中国是100多个国家(占全球GDP的80%)的重要合作伙伴。它是全球供应链的中心,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大宗商品进口国,也是最终需求的来源。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处于领导者地位,在网上零售和支付方面领先于其他国家,并在金融科技、机器人和人工智能开发方面起着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又是投资人和债权人,如‘一带一路’倡议所体现的,中国在发展援助和基础设施融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一个数字举例说明:中国贷款占一些受援国GDP的25%~30%。”[11]

中国是法治大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密码法》,可以称之为“电子商务六法”,由此全面架构网络时代的安全有序电子商务市场环境。对于以上这些立法成果和法律实践,中国应该把自己的成功经验分享出去。当下,中国是世界第二大消费市场、第二大经济体、贸易第一大国,拥有成熟的电子商务法治与市场,应将自身所掌握的电子商务成果向全世界进行推广,从而向全世界分享中国的成果和经验。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中国应将本国的电子商务经验介绍给全世界,将中国《电子商务法》的治理机制讲给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舞台上明确地发出中国声音、对世界形成感召力。

中国是电子商务大国。中国有必要向WTO提出电子商务合同标准化的规则议题。电子商务是促进全球消费的直营贸易,而非传统的国际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在WTO全部89个电子商务提案只有部分成员像中国、美国、日本等提到了消费,但是至今还没有提案将“促进全球消费”作为WTO电子商务谈判的核心宗旨与终极使命。WTO电子商务谈判应是促进全球可持续的消费,为国际社会可持续性的再生产增添活力。2021年5月7日至10日,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发布了《全球可持续消费倡议》并提出:“可持续消费是推动全球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通过激发、释放可持续消费的力量,不仅能让经济发展更具韧性,更有活力,也可以保护地球家园,提升人类福祉。”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和直接动力,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直接体现,是构建全球电子商务新发展格局的重要环节。商务部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司副司长李党会在首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致辞中表示:“中国消费潜力巨大,消费需求不断提质升级,品质消费、健康消费、绿色消费已经成为新趋势,这不仅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培育新型消费和优化生产流通模式,创新新经济增长的宝贵机遇。”

中国是创新大国。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与电子商务贸易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条款去约束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将产生“足不适履”的现象。因此要从根本性问题出发,创新电子商务规则,跳出WTO原有的关贸总协定规则框架,重新审视电子商务的实质和相关配套规则需求,以人类最大福祉为根本遵循,克服数据跨境、语言障碍、物流基建等认知短板,在电子商务消费税的国别征管权限、征收方式和消费税清单设置等新问题上取得互利共赢的谈判新成果,以加速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具体而言,中国可以就WTO电子商务谈判提出如下五大核心议题:

1. 提议WTO电子商务合同的标准化

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旨在促进全球消费,而不仅仅是改进和便利既有传统国际贸易。其根本区别在于中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界定的“电子商务合同”有必要成为像传统国际贸易术语那样的电子商务合同示范文本。

2. 倡议WTO电子商务设施的配套化

电子商务的本质除了消费之外,更是低成本、物流化、便利化。如何进一步降低电子商务成本、提升便利化,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这包含全球消费下的货物仓储问题、独立关税区如何对接中转等问题。应认清传统的货物跨境、服务跨境与电子商务零售跨境的区别,构建电子商务设施的配套规则,其中还特别要考虑跨境关税与消费税的规则制定、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多元化选择与制定。

3. 倡导WTO电子商务缔约的多元化

尽管当前WTO关于跨境“电子传输”关税免税的问题,各国已基本达成共识,但电子商务消费税的谈判更为重要。电子商务消费税区别传统货物、服务的关税,电子商务消费税的讨论有必要提上日程,这涉及消费税的征管权限、征收方式和消费税清单设置,消费税的制定有利于促进大众消费的全球竞争,加速电子商务全球化发展。在缔约问题上可提出“菜单”选项的模式,供发达国家、欠发达国家等予以参考和选择。

4. 确保WTO电子商务接入的确定性

在既往发生的跨国网络战、断网威胁等情形下是无法构建稳定、安全的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日本、欧盟对此也进行过多次提案,原因是自2019年俄罗斯联邦抗美进行“断网测试”、美国2020年提出对华“净网”计划以来,世界面临互联网分裂的风险。美国目前掌管者ICANN这一全球网址“开关”,有能力在网络空间将任何一个网址“抹去”。因此,各成员承诺全球电子商务的“确保接入”在物理层面就构成了WTO电子商务新规则的科学基础。

5. 推动WTO电子商务关税表的谈判

当具有强制力的《WTO电子商务关税表》作为硬法出现时,WTO电子商务谈判才是真正步入规定、提上日程。在此进程中中国《电子商务法》应当积极“走出去”,发出中国声音、发挥中国力量,这样中国才能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才能发挥出中国法治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的国际话语权与实践示范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在2019年4月23日上交给WTO的电子商务谈判提案中曾明确提出,谈判应在充分考虑成员监管权的前提下,设定合理水平,在技术进步、业务发展和成员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如互联网主权、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之间达成平衡,通过平等协商、反映全体成员利益的务实成果⑩。中国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主张尊重网络主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这同样可以映射到WTO电子商务谈判的场景中,如提出电子商务消费救济、完善电子商务争端解决、分享数据安全机制和本地化实践。

综上所述,建议中国应主动提交新提案,提出《全球电子商务规则示范文本》,亦可采用“总则+混搭式分则”的二元论体系范式[12],在WTO电子商务谈判中讲好民法典、特别是电子商务法的中国故事和中国法理[13],同时规避西方在WTO对中国国企改革问题的攻讦[14],突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导致传统国际贸易急剧下降、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挑战[15],积极探索以全球电子商务规则为载体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新道路。

注释:

①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洪晓东(中国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原司长)2021年5月14日全球化智库(CCG)在北京举办的题为“世贸组织的改革前景与中国角色”研讨会上的发言《WTO第12届 部长级会议需取得积极成果,以重建WTO在全球贸易中的权威性和相关性》。参见: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洪晓东:WTO第12届部长会议或成重振WTO的重要窗口[EB/OL].(2021-05-28)[2021-06-16].https://www.163.com/dy/article/GB47VG03 0519PJJ6.html。

②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名称,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相关文件,如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修订巴拉圭去骨牛肉进口检疫要求 [EB/OL].(2021-06-10)[2021-06-16]. 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i/af/202106/20210603161893.shtml。

③ 在WTO电子商务规则制定包容性方面,分歧集中在如何才能适应不同成员的参与,保证规则的灵活性,以未来发展为导向促进多方交流,以便达成谈判的一致。2021年5月20日,WTO电子商务谈判的联合召集人、日本大使Kazuyuki Yamazaki表示,各成员必须注意发展的差异,如数字鸿沟和能力建设需求,需通过谈判取得包容性成果。他倡议能确保适当的政策空间,以适应参与成员的不同情况。参见:E-commerce negotiations advance, delve deeper into data issues [EB/OL].(2021-05-20)[2021-06-16].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21_e/jsec_20may21_e.htm。2018年3月14日,在WTO2018年《声明》第一次会议上,中国派驻WTO的副总干事(Deputy Director General,DDG)易小准表示,包容性和透明度对于在成员之间建立信任至关重要,降低贸易壁垒、充分彰显电子商务的便利性,提高谈判效率,应当成为促成谈判的切入点。参见: Deputy Director General Xiaozhun Yi:Inclusiveness and transparency have been the guiding principles of our work [EB/OL].(2018-03-14)[2021-06-16].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8_e/ddgra_14mar18_e.htm。

④ 在制定更加开放的电子商务规则秩序方面,来自巴西的WTO前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Roberto Azevêdo)在评价巴西提案时指出:“我很高兴听到巴西政府关于降低壁垒、开放和重振国家经济的重要性。在当前情况下,国际舞台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全球合作对于克服经济挑战并保持为我们所有人服务的贸易体系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和透明度仍然至关重要。”参见:DG Azevêdo in Brazil: Global cooperation is essential to overcome economic challenges[EB/OL].(2018-03-15)[2021-06-16].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8_e/dgra_15mar18_e.htm。

⑤ 在弥合数据鸿沟、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全球早已共同关注无论网络强国抑或是欠发达国家均应共同致力于缩小、弥合数据鸿沟,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WTO前总干事罗伯托·阿泽维多(Roberto Azevêdo)早在2017年即提出WTO成员中的数据鸿沟面临挑战,缺乏可靠的基础设施、互联网接入和负担能力差以及其他各种经济和监管障碍,薄弱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隐私和消费者保护不足、消费者信任度低、IT技能差等是形成数据鸿沟的主因。他在2019年日本G20贸易和数字经济部长会议上其再次提及应弥合数据鸿沟——“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分享数字化的好处,我们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ICT基础设施的投资,以促进他们参与数字经济”。2018年10月4日,联合国贸发会秘书长穆希萨·基图伊也指出,国际社会在处理新贸易形式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即衡量电子商务、确定差距所在以及提高对缩小数字鸿沟必要性的认识。参见:High-level panel highlights potential of e-commerce as driver for growth and inclusion [EB/OL].(2018-10-04)[2021-06-16]. https://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8_e/pf18_04oct18_e.htm。

⑥ 电子传输关税豁免的正式表述为:“我们还宣布,各成员国将继续其目前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原文表述为:“We also declare that Members will continue their current practice of not imposing customs duties o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s。”参见: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

⑦ 全球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的共识体现在如下表述:“总理事会应在其下届特别会议上建立一个全面的工作组,审查与全球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贸易问题,包括成员国确定的问题。”原文表述为:“The General Council shall, by its next meeting in special session, establish a comprehensive work programme to examine all trade-related issues relating to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including those issues identified by Members。”参见:WTO. Understanding the WTO: The organization members and observers [EB/OL]. (2016-07-29)[2021-06-16]. https://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

⑧ 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法》第2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与1998年 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界定“电子商务”是指“以电子方式生产、分销、营销、零售或交付商品和服务”是一致的。中国法律规定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与WTO定义的“生产、分销、营销、零售或交付商品和服务”具有行为和性质的一致性;中国法律规定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比1998年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界定“以电子方式(by Electronic Means)”更为准确——这是由于电子方式还包含了电话、电视、广播等非互联网的传统经营活动方式,如电话营销、电视购物、广播广告等。

⑨ 参见:中国《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10条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规定。

⑩ 参见:2019年4月23日中国上交WTO提案INF/ECOM/19号文件其中有关中国立场在谈判过程中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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