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互联网信息劫持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8蔡岩周玉琴
文/蔡岩 周玉琴
(1.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昆明医科大学)
创建便捷的互联网信息平台,并发放相关热点信息,使得网民消费者关注的焦点更加集中化,是一种新型的发展理念。为了让互联网信息平台更好地发展,网络运营商必须与其他主体进行良性竞争,发现别人的优势,弥补自己的不足,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变革,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变化,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也更加频繁和激烈,高强度的竞争环境导致产生了互联网信息劫持行为,这不仅损害了经营者、消费者和整个市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形成过度竞争,从而发展成了一种不正当的非法行为。
对于在互联网领域存在的这种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内容以及相关概念对其难以解释,因为其有自身的新颖性,导致不能完全融合到不正当竞争法中。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对促进市场竞争,发展社会整体经济有积极的作用。所以,互联网信息如果发生劫持行为,如何运用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它,已成为在竞争法领域的一大难题。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互联网信息
互联网信息是依托计算机技术进行信息传导而产生的信息,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发送信息,查找信息,也可以与他人一起共同完成一项工作,来共同娱乐,更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广告宣传和购物,这些都属于互联网信息的范畴。互联网信息给我们的现实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我们可以通过这类信息在数字知识库里寻找自己学业上、事业上的所需,从而帮助我们的工作与学习。
互联网信息也是一种知识信息,可以为个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也是商家立足于市场进行发展的有力武器。法律采用一种更加宽容的态度来保护它,就是采取合理且适当的保密措施,使互联网所提供的信息在不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前提下,尽量保持其秘密性,这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互联网信息的持有人应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他们所拥有的业务信息,但不能排除其他人通过自主开发获得同样的技术和信息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互联网上的信息,往往很容易被从事相关工作或者从事相关服务的人认可,而且这种认可是普遍的。又因为它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所以合法控制该信息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它,特别是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其定义以及相关保护策略作了详细的规定。
(二)互联网信息劫持
网络信息劫持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劫持账户、流量、程序等无形的信息的行为;也指利用互联网手段或者技术措施使属于另一方的网络信息归属于本人,导致他人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无论如何定义,这种行为都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在不断升级的过程中,互联网信息的劫持将不断变化。同时,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在一个阶段内大量的有价值信息被摧毁,这助长了互联网信息劫持这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成,在实践中还很难找到可以适用于各种网络信息劫持行为的统一的标准来对它进行规制,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色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任务是使竞争有活力、有动力,同时维护市场竞争中的公共利益,并确保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形成。由于时代的变迁,社会在进步,互联网技术也在飞速发展,因此在原则上,互联网信息不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互干扰,除非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确有必要如此,才可以通过合理的限制来作为保证。但是,动态的互联网服务信息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犹如一个活体,随着环境的改变会有所变更,这是必须要意识到的。从进入到市场的竞争者的角度来看,在有限的市场份额和稀缺的资源面前,大家都在奋力前行,想去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以确保自己能够生存。
由于互联网行业领域广阔,在有些方面自然也容易形成垄断,所以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如果新的运营商不能与其他运营商保持平等竞争关系,这将是不利的,也将干预更好的商业模式的形成,或彻底扭转现有的商业模式,使市场发生巨变,自然也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但从竞争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新的人来竞争,会使市场失去创新的动力,无形中在消耗着发展的力量,这是不利于行业发展的。
从整个市场的角度来看,经济竞争力和创新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在竞争压力面前,如果竞争者想要成为一个真正的冲击者,他必须不断保持创新,以此来获得优势,这样才能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繁荣并保持整个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竞争法应当做到有的放矢,要有针对性,不能管得太宽,更不能管得太严。只有当外部竞争严重危害竞争对手时,影响竞争秩序时,或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时,法律才能进行干预。如果竞争的损害可以忽略,或者是小于竞争的积极作用,则可以不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在保持相关行为的竞争性的同时,法律的规范行为不能太过火,能保证该出手时才出手,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济发展的真正价值的体现。
三、互联网信息劫持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的互联网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并以民法、民事诉讼法为基调而形成的一种辅助保护模式,但太过于分散,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与网络信息保护有关且完善的法律体系。从实践经验来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零星分散且数量过少的特征导致不能有效地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信息合法拥有者的利益,互联网信息保护制度必须要向更系统、更全面的方向发展。所以互联网信息保护的法律路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
(一)正确认识竞争关系
运营商之间的竞争,一般是基于向消费者提供类似的产品,在传统的商业环境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或通过相关平台,在某些领域发布类似的服务信息,形成一种信息之争。商品信息或服务信息之间的替代关系使它们之间的竞争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所以这时可以用狭隘的思维来理解竞争的概念。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跨区域、跨行业竞争变成了可能,商家纷纷通过为用户提供免费的信息服务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但还是会受到原来的行业信息的冲击,所以需要改变以往的思维模式,以创新包容的思想去重新认识竞争。
在这种变化面前,不能把竞争关系限制在同行业之间,这样的理解太过狭隘了,同时以这个作为解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先决条件也已经过时了。互联网行业越来越发达,网络信息量也越来越大,其对社会其他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深,因此模糊了各行业之间的界限,行业竞争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广泛。在这些条件的簇拥下,混合竞争时代来临了,因此对竞争关系的认识要有更广泛的标准。
(二)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分析商业道德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看,自由与公正的竞争秩序是诚信的商业道德的表现,因为从法律传统上来讲,道德对竞争行为合法性的认定是必不可少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还未形成完整的互联网行业间的道德规范,所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在一个行业暂时缺乏商业道德的情况下,对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处理,就只能通过相关机制来平衡了。
(三)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多次修改,但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条一直没变。在笔者看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最大限度地努力去提高消费者的福利,这恰好是对反不正竞争法的最好诠释,也是它追求的目标。因此,要以互联网信息劫持对消费者的正面和负面的影响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构成信息劫持,从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结论
互联网信息的保护程度,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跟是否建立了严密的网络交易载体息息相关。在实践中,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进入互联网行业的各个环节,更好地加强信息保护。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坚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