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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比较视野下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2021-11-28梁臻熠秦文霞

时代人物 2021年32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施暴施暴者

梁臻熠 秦文霞

(广西中医药大学 广西南宁 530200)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现状

201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其中首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规定了申请人的范围、申请方式、管辖法院、申请内容、有效期、执行主体以及法律责任,为受害方提供了有力的救济措施,是家庭暴力法中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是经过几年实践,我们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受害方获得更完善的救济。美国的家庭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时间比较久,对于家庭暴力限制令有着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较为到位,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存在问题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措施种类不足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救济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在现实生活中,受害者权利需要得到救济的方式还有很多种,例如对施暴方对施暴方的教育措施,对受害方在经济方面的保护措施等未载入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但是经济方面的救济和人身安全的救济是紧密联系的,经济方面没有得到救济,受害方的人身安全也会处于不利地位。有研究表明,100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28%的案件,受害者遭受了施暴方的经济控制、暴力毁损财物,离婚后长期霸占夫妻共同财产而拒不分割。

违反人身保护令承担的法律责任过轻

《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且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但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一般是指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等行为,不包括涉及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暴力行为。实践中很少针对违反民事裁定行为进行刑事立案、公诉并审判,以至于“各地判决此类罪名案件寥寥无几,拒不履行家事案件法律文书的形式案件至今尚未听闻。”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过短

目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仅有6个月。6个月后,受害者需要再次申请延长有效期。但是,在申请期间,施暴方可能会阻碍受害方的申请,法院可能也要求受害者提供证据来延长有效期,这些都给受害方增加了负担。

美国家庭暴力限制令[]法律制度探析

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手段,美国的婚姻及家庭法律普遍提供了对受害方的保护令,该保护令普遍被称为“家庭暴力限制令”(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该限制令一般在申请人遭受暴力后提出,限制令提供禁止被申请人再实施暴力、将被申请人逐出共同居住的住所等救济措施,为申请人提供了较为全面和细致的保护。以下将从申请人范围、救济措施、违反限制令的法律责任和限制令的有效期等几个方面介绍美国家庭暴力限制令的法律制度。

家庭暴力限制令的救济措施较为全面

美国大部分州在立法中规定,可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为受害方提供救济措施,包括人身安全方面和经济方面。每个州提供的救济措施大同小异,只存在多寡之别。在人身安全方面,包含了施暴方不再实施暴力行为,不能接触受害方(有的案件包括不允许联系受害方),不准进入受害方的住所,受害方可以获得孩子的临时监护权(Temporary custody)等措施。经济方面,包含了施暴方为受害方支付另一处住所的费用(如租金)、孩子抚养费、配偶的赡养费、给受害方的经济赔偿、法院诉讼费和律师费、使用特定的财产的安排(如汽车)。

一般法律都还会规定一个兜底条款,即法律当中没有规定,但是法官认为采取某种措施才足以防止受害方免受暴力和骚扰,法官也会一并规定在限制令中。例如,如果隐藏受害方的住址对于保护受害方是必要的话,那么法官可以将其作为救济措施规定在限制令中,而不需要另外的法律规定的授权。

强制要求被申请人参与“施暴者干预项目”

美国的家庭法律有一项特别之处,即为施暴方提供“施暴者干预项目”(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对施暴方进行教育、培训,该项目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名称,培训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如有的培训项目被称为“施暴者治疗项目”(Batterer Treatment Program)。通过法律对施暴方予以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惩罚了施暴方,但这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施暴方的心理和行为,其会有再犯的可能,对家庭成员和社区的和睦安宁依然是一个威胁。因此,美国普遍采用了“施暴者干预项目”。其中最普遍的形式是“Duluth”模式,因发源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Duluth而得名。该模式已被美国多州采用。经过该项目的教育和培训,施暴方因为家庭暴力的行为而被逮捕的情形有所减少,在关于家庭暴力的认知测试中得分更高,施暴方在对自己的暴力行为的认知上有了显著提升。而且,这些施暴方的伴侣表示施暴方在项目结束后更少地使用了物理暴力行为(如殴打)。该模式中,施暴方主要以团体课程的形式参加培训。与团体课程不同的是,美国也有一些地方提供更为个性化的治疗方案,针对个人进行治疗,也有较好的效果。有的州的培训会告知施暴方用何种手段去处理自己的愤怒、沮丧和具有攻击性的心理。同时会与施暴方讨论有关于性别角色、暴力、压力、个人责任和家庭暴力对于孩子的影响等话题。这些项目发现仅通过刑事处罚可能会使得施暴方更加愤怒和更具有侵略性,而这些项目却能让施暴方更加了解如何处理愤怒情绪,从而在治理家庭暴力时达到更好的效果。另外,“施暴者干预项目”有不同种类,施暴方应当参与何种“施暴者干预项目”,有时需要对施暴方的个人特点和性格进行评估,最后让其去参与适合他的项目。如,有的施暴者小时候遭遇过性暴力的,他们会认为Duluth模式作用有限,改为针对个人进行培训和治疗效果会更好。

违反家庭暴力限制令的法律责任更严厉

民事责任方面,对违反家庭暴力限制令这一行为的性质,有31个州规定为属于民事意义上的藐视法庭。刑事责任方面,美国有20个州左右规定违反限制令的行为属于藐视法庭罪;有29个州规定违反限制令是轻罪(Misdemeanor)。例如,俄亥俄州规定第一次违反民事保护令是四级轻罪,第二次违反限制令是一级轻罪,第三次违反民事保护令及更多次数的违反的后果更为严重,构成四级重罪(Felony)。由此可见,规定违反家庭暴力限制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美国各州较为普遍。再如,加州的家庭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故意或明知违反保护令,将构成加州刑事法律中的相关罪名:故意或明知违反防止骚扰、扰乱安宁、暴力及暴力的威胁的法庭命令的罪名。加州刑法中直接规定了如果违反了家庭法律中特定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将构成轻罪,可能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年以下的刑期,或者罚金与刑期同时适用。如果施暴方违反了人身保护令,还造成了受害方的身体损害的,处罚将更重,可能处以2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30天以上1年以下的刑期,或同时适用罚金和刑期。

而且,更能体现违反家庭暴力限制令的严重性的一点是,因为侵犯受害方而被起诉其他罪名,违反家庭暴力限制令的刑事处罚也不会被其他罪名吸收。比如,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个案例显示,即使施暴方因为犯了非法侵入、袭击、强奸其妻子的等罪名而被起诉,也不会因此而无需遭到违反家庭暴力限制令的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作为不遵守家庭暴力限制令的一种惩罚措施,承担刑事责任在美国各州较为普遍,取得较好的法律震慑效果。

家庭暴力限制令的有效期更长

美国的“家庭暴力限制令”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临时限制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另一种则是永久限制令(Permanent Order)。临时限制令一般在正式的庭审之前由法官签发,在临时限制令中同样可以禁止施暴方的暴力行为、将施暴方逐出住处、不允许施暴方接触受害方、受害方拥有临时的监护权(长期监护权需要经过正式庭审后才可以确定)等等。临时限制令的时长一般为10-20天,每个州的规定不同。这种限制令的签发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紧急的情况下,施暴方非常有可能危害到受害方的人身安全的,因此需要签发限制令来保护受害方的;另一种则是仅有受害方在场的情况下,施暴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签发限制令(Ex Parte Hearing)。

永久限制令一般是需要双方在场、经过正式听证会之后才会签发。永久的限制令并非和字面意思一致,与临时限制令相比,该限制令只是有效期会更长。比如加州的家庭暴力限制令最长的有效期为5年,根据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受害者的需要,法院可以选择保护令的有效期的时长。申请人还可以延长保护令,申请再延长5年或者让保护令永久生效。申请人在5年到期前的3个月申请延长保护令的时效即可。较长的有效期可以让受害方过上较为安宁的生活,从而避免法院里复杂的程序性事务。

美国家庭暴力限制令法律制度经验的借鉴

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措施

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仅涉及到人身安全的救济措施,如禁止施暴方实施家庭暴力、责令其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等。但是完全没有涉及到经济方面的救济。有学者提出,一些受害方不愿或不敢离婚,或者不愿离开一段有暴力的关系,就是因为受害方无法做到经济独立。首先,例如,施暴方和受害方共同居住的住所由施暴方所有或者支付租金,受害方搬离后将无处可去。其次,受害方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支付自己的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受害方基于此无法离开施暴方。因此,仅仅是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远远不够,当受害方连可以庇护的场所都没有的时候、当受害方没有收入或者入不敷出、受害方无力支付孩子的开销,受害方又无人求助时,仍有可能回到施暴方的身边、回到施暴方的住所,或向施暴方寻求经济上的帮助。那么,施暴方就有机会再次施暴,甚至以此为条件要求受害方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因此,帮助受害方免受暴力的侵扰,不受施暴方的威胁,过上安宁平静的生活,经济上的保护与人身安全的保护是无法分离的,因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增加经济上的保护就必不可少。法院可以规定施暴方为受害方提供临时住所或支付租金,支付一定数额的孩子抚养费、配偶的赡养费,以及规定特定财产(如电动车或汽车)的使用方式。长期的孩子抚养费、财产分割、赔偿等问题应通过离婚、侵权等事由的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做过多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经济救助措施仅仅是基于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的考虑做的过渡性安排,让其不因经济问题而使人身安全快速、重复陷入不利境地。如果施暴方无力支付,也可以与妇联等组织联系,让其提供救助金。一些省市已开展“家暴救助金”制度的摸索,为受害儿童和妇女提供了救助金,暂缓了生活之困。法院也应积极探索与妇联和公益组织关于救助家暴受害方的联动机制,探索发放家暴救助金的具体情形、金额和发放方式等。

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要求施暴方参与“施暴者干预项目”

美国的“施暴者干预项目”的特别之处在于可以让施暴方强制参与该培训,了解如何对自己情绪进行控制、对于愤怒的控制,在处理愤怒情绪时可以采取的技巧等,以及关于性别角色、暴力、压力、个人责任和暴力行为对孩子的影响等内容,从施暴方的角度对其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让施暴方认为不能施暴、没有必要实施暴力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关于暴力干预或者社区矫正的立法仅有一处。《反家庭暴力法》第九条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这和美国目前的做法还有很大差别。美国的“施暴者干预项目”是将预防暴力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随着人身保护令的签发强制施暴方去参与该项目,防止其在以后的生活中再对受害方实施家庭暴力。而我国目前还处于倡导阶段,即使现在有提供家庭暴力治疗和家庭暴力预防的教育的服务,也仅停留在宣教阶段或者婚姻家庭关系咨询的层面。因此将该方法和制度引入国内,将民事处罚、刑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可以让治理家庭暴力达到更好的效果,而非仅仅通过刑事处罚、民事处罚的方式让施暴方变得更为愤怒,可能将愤怒的发泄口再次对准受害方。

加重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这条规定有2个问题,一方面,行政责任过轻,威慑力不强。另一方面,刑事上也缺乏相应的罪名。因此,现行的处罚方式对于施暴方而言完全不具有威慑力,施暴方会认为违法成本不高,再次实施暴力的概率将大大提高。美国大部分州的做法是将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条款与刑事责任挂钩,如需要承担1000美元的罚金和1年以下刑期的法律责任,直接提高人身保护令的威慑力。因此我国刑法应当设立违反人身保护令的罪名,或者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条款将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从而提高人身保护令的威慑程度。

美国加州的家庭法律规定,罚款应当考虑施暴方的偿付能力,避免其对受害方的不利影响。美国的家庭法律规定的很多内容都是从方方面面为受害方考虑,希望受害方尽快从这段不佳的关系中走出来,开始崭新的生活。这一点值得国内的立法者和司法人员考虑,可以将其放在司法解释或者审判工作的指导文件中予以规定。如果涉及到夫妻关系,那么应当考虑是否罚款和罚款的金额,因为罚款会直接导致施暴方与受害方的婚姻共同财产的减少,最后反而会损害受害方的财产权益,让受害方在经济上处以不利的地位,最后使得受害方的人身安全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

延长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

目前,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目前仅有6个月,在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和延长。虽然我国法律给予了申请人延长的权利,但是半年就要去法院申请一次,对于申请人而言可以说非常不便。美国加州的做法比较值得借鉴,其最高的有效期可达5年,法官可以根据暴力程度和受害方的需要选择有效期的时长。笔者的建议是,我国可以规定第一次保护令有效期为2-3年,之后再酌情延长2-3年或更长的时间。半年的时长,对于受害方来说,意味着刚刚归于平静的生活又需要再去法院办理各种复杂的手续,甚至可能还要提交受到施暴的证据。加州的法院对于受害方的保护做得较好,无需提供更多的施暴或者受到损伤的证据(without a showing of further abuse)。因此,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应适当延长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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