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的反思
——以当事人申请与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为视角
2021-11-27陈舰
陈舰
(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8)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的是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1]。作为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纠错程序,其启动方式与当事人主动发起诉讼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三种:当事人申请启动、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各法院做法不一:有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审查,也有法院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尤其是在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原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又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将案件“截留”在本院,此时原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动机令人生疑。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该种情况,本文认为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维护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应当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再审,强化当事人的再审权利。
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概述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启动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各不相同。
(一)当事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99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或赋予的约束力。也即人民法院经对案件的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作用,当事人有按照判决或裁定文书所载明内容履行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则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甚至会触犯刑法第313 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具强制执行效力,没有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不得对此申请再审。再审程序属于纠错程序,作为再审的审判对象,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具有法定的理由。再审程序审理范围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认为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再次审判,属于“非正常程序”,频繁的启动再审程序,必然导致二审终审制度的落空,更严重的损害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损害法律的安定性。因此,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何为正当的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3.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实行二审终审制,适用小额程序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仍然不服的,认为终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民诉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因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既判力,也即当事人及其他所有人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此纠纷再次诉至法院,法院也不得再次受理。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人民群众生活的安定。但是,对于部分不服终审裁判的当事人,为督促其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人民法院以职权方式启动
《民事诉讼法》第199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需满足三个条件:
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拥有15 天的上诉期,也就意味该判决书或裁定书在15 天的上诉期内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任何一方上诉均会导致裁判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15 天期限届满,任何一方均未上诉,则发生法律效力。因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未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2.生效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当事人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即是希望人民法院能客观、公平、公正的处理争议,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在正当程序下审理查明并认定的事实,以及正确的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形成一份公平、公正的裁判文书,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当一份裁判文书错误的认定了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条文,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那么,对于这种错误的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本着事实求实的法律原则予以纠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审委会经讨论后作出再审决定。法律赋予生效裁判强制执行力,任何人均必须遵守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这正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一份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是否需要再次审理,民诉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审委会作为人民法院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经审委会讨论后才能作出再审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以抗诉方式启动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安排,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即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08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是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发现调解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09 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对于当事人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抗诉或不抗诉的决定。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与人民法院以职权启动再审的冲突
1.申请时限问题。依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如果在六个月内没有申请再审,无论是何原因,均不得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职权启动再审没有期限的限制,可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外。若法院也在六个月内对已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再审审查,必然与当事人发起的再审申请相冲突。那么,再审审查程序是按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还是按照法律以职权启动的再审审查进行?
2.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会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人,当事人可以对其实体性权利进行处分,也可对其程序性权利进行处分。很显然,再审申请权属于当事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否申请再审则由当事人决定。在当事人均未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以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侵犯了当事人对再审申请权的处分权,强制性的将当事人拖入诉讼中,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3.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会侵害当事人实体权利。民事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其目的是实现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一个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是否还存在问题,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最为清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案件纠纷已经解决。法院以职权启动再审说明法院认为原裁判有误,必然会产生新的裁判结果。而该结果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甚至会导致新的纠纷出现。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法院以职权启动再审冲突的解决方式
(一)严格限制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第一、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原因有两点:1、民事诉讼的功能是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2、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裁判结果是否维护其合法权益或者有无侵害到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最为清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第二、法院不得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以职权启动再审。裁判文书生效后6 个月内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如认为其合法权益未终审裁判的维护,其应当在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按照程序启动再审,不得再以职权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
(二)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诉讼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再审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具有纠错功能。再审结果影响到的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以应当强化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基础前提,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再审诉讼程序,并当事人所陈述原审判决的错误进行审查。在诉讼中重点审查当事人所述事实及证据情况、法律适用问题。
(三)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功能。鉴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对于在该六个月内未能提出再审申请的,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并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的,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的,人民检察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向法院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