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视域下经济法统合性立法研究
2021-11-27郭莉
郭 莉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淮北235000
立法是法典化最根本、最有效的形式,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典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构建经济法体系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使专家学者们意识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法治与经济的关系等都涉及到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问题。传统的分散立法难以契合我国经济法的发展需求,而将统合性立法作为经济法立法的手段,能够有效提升经济法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完善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使经济法在法典化的背景下拥有更多的选择。
一、法典化与经济法体系
(一)法典化的概念界定及意义
法典化即指这一项以近现代法典为基础和核心的具有持续性的法律续造过程。在理论研究层面,法典化拥有以下两层内涵。首先,指法律结构或文件形式的规范化、系统化、集约化。简而言之就是将某部门法的法律规范集中在特定的、具有规范性和制度性的文件中,随后根据法典编纂的要求,将法律条文按照特定的形式编排和组织起来,使其拥有特定的整体性和统一性。而通过该程序所形成的法律文件可称为法典。其次,指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系统化、集约化。简而言之就是部门法要根据特定的要求制成法典,或使法典成为规范性法律体系的具体表现形式。研究发现,追求法典化是每个国家的基本目标,许多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或立法机关都在为之付出努力。但在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现有的法典需要以某种形式或单行法规进行持续地完善和修改。因此,我国法律的法典化过程,只能以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系为出发点,不能过度追求法典化的形式。
(二)经济法体系的意义与条件
经济法体系的确立与应用,关系到社会群众对社会经济的整体认识。研究认为经济法的确立能够夯实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基础,能够解决我国经济法难分类、数量多的现实问题,能够切实帮助我国政府汇集权力,使义务和权力能够有效地应用在社会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而在法典化背景下,我国能够通过经济法立法的方式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能够明确相应的法律分类,可以切实减少重复性立法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从而规避经济法内部出现相互矛盾的问题。因此,经济法体系的构建是经济法法典化的重要基础。而在经济法立法条件上,我国要想切实提升经济法体系的质量和效率,需要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及经济法立法的角度出发。在法典化背景下,构建经济法体系是对经济法立法成果的法典化,能够根据特定的标准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规及法律进行归纳分类,从而使其成为统一协调、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完整的规范性系统。因此提高经济法立法的量与质,是经济法立法的基本前提,是法典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二、法典化视域下经济法统合立法的必要性
(一)解决分散立法和法典化发展的问题
结合法典化所追求的方法意义和内容形式上的体系性和封闭性,能够发现经济法中的不确定性、回应性、开放性,与法典化的发展逻辑存在理论层面上的背离。即民法典追求体系性和封闭性,而经济法由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属性,迫使其不得不以时代发展和市场经济建设为发展导向,以回应性和开放性作为法律发展的抓手,因此经济法在理论层面上的法典化具有诸多的困难。然而在传统分散性立法的过程中,政策混同、部门利益及实施困境又将严重影响经济法的健康发展,使经济法法典化质量和效率受到影响。并且分散性立法将无法帮助经济法以顶层设计为抓手,无法切实地提升经济法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然而统合性立法能够将经济法所涉及的行政法、民法、刑法、宪法等法律整合成一部规范性的法律,可以更好地对经济法的监管问题和共性问题进行顶层设计,对经济法的基础性和全局性问题做统一规定,能够提升政府部门行政监管和统筹监管的质量。而在特征优势上,统合性立法拥有较强的制度优势,可以解决分散执法的困境,整合当前现有的法律政策,消除不同法律条文间的混乱和矛盾,构建系统和规范的法律体系。因此,经济法的统合性立法能够切实提升经济法体系的构建质量,提升经济法法典化的发展速度。
(二)经济法的法制变迁与功能实现需要
首先,制度变迁层面上。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法体系需要结合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需求,不断地进行完善和改革,进而实现不同领域的统合发展。而在法制变迁的过程中,以局部发展带动整体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构建的时代需求,能够切实提升经济法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因此,以统合立法代替传统的分散立法,能够切合经济法法制体系发展的变迁需求,并且能够切合经济法由无到有、由低级到高级、由少到多、由分散到统一的发展规律。其次,在功能实现层面上。经济法中不仅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规模庞大,而且对我国法制体系的构建拥有至关重要的推动意义。然而由于在立法方面的表现较为分散,因此在经济法的原则、宗旨、整体价值的体系上都存在不够全面、不够彻底的问题,难以发挥我国经济法的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的效用。所以,为更好地促进经济法的现代化发展,需要以立法统合的方式应对各类复杂的社会问题,补齐分散立法、规章或法规所存在的不足。
三、法典化视域下经济法统合立法的可能性
(一)立法模式
我国经济法立法主要有统合和分散两种模式,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传统的立法主要将分散立法作为基本的立法手段。然而在法制变迁的过程中,统合立法逐渐成为法律立法的重要发展趋势。通常来讲,西方国家在综合立法的程度和领域上存在明显的不同。究其原因,可能与西方国家的历史阶段或特殊情形存在紧密地联系。譬如在反垄断法层面上,反托拉斯法(美国)虽然不是较为综合的法典形式,然而,后续法律与原始法律却能得到相互协调和有机结合。而俄罗斯、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反垄断法则是较为综合的立法体系。在宏观层面上,分散立法虽然较为灵活,能够根据时代需求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在修改上也能单独修改,然而在协调性和整体性上却存在诸多的短板,但统合立法却能有效地解决分散法所存在的不足。因此在经济法立法中,应结合经济法的复杂性、特殊性、差异性,将两种立法模式有机地融合起来。首先以分散立法为抓手,当分散立法成熟后再根据共同性原则对分散立法实施统合归纳,从而提升经济法立法的实效性。虽然分散立法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弊端,然而分散立法与统合立法并不排斥,都拥有相同的立法目标,可以更好地帮助我国通过构建经济法体系的方式实现经济法的法典化目标。在策略和方法层面上,统合立法能够对传统的立法机制进行“扩建和改建”。其次,能够以新建的方式,另起炉灶,制定基础性或通则性的立法,使统合立法和分散立法有机地融合起来,进而解决经济法所存在的问题。在法治化发展的过程中,分散立法是经济法得以发展的基本形式,而统合立法却是经济法得以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将分散立法与统合立法有机地融合起来,可以更好地实现经济法法典化发展的目标。
(二)立法形式
结合统合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能够帮助我国法律研究者和立法机构更好地构建经济法法律体系,提升经济法的功能效用。然而在立法形式层面上,则需要根据我国统合立法和分散立法的立法特征确定相应的立法形式。现有的立法形式主要有《经济法纲要》《经济法总则》《基本经济法》《经济法通则》等。而不同的经济法立法形式会影响立法的内容和效用。所以,需要立法机构或法律工作者在立法过程中,注重立法体题材和立法体裁之间的内在联系。研究发现,《经济法纲要》中所提到的立法形式拥有相对显著的历史优势、时代价值,可以作为统合立法的关键形式,提升立法的综合效率与质量。除此之外,《经济基本法》在统合立法上也有较为鲜明的功能和作用,并且在陆法系国家中获得显著的立法成果。而与《经济基本法》存在紧密联系的要属《经济法典》,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法典》是较具代表性的经济法典,能够有效地提升经济立法的质量和效率。然而在理论研究层面上,经济法典是经济法统合立法的最高形式,要求条件较高,所以将《经济法典》作为立法形式,还需要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评估。总体来讲,在选择与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对不同立法形式进行衡量与明确,需要结合统合立法的范围,对立法形式及立法目标进行进一步的考量。
(三)立法内容
在明确经济法统合立法的形式和模式后,需要针对性地取舍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在理论研究层面上,立法形式、统合范围、统合层次会影响统合内容。然而无论以何种立法形式为主体,都会涉及部分“较为重要”的立法内容。此外,由于统合立法需要提取或探寻“最大约束”,所以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取舍相应的立法内容,而这便会严重影响到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和结构。首先,由于经济法的权利分配或体制安排,对经济法构建制度体系拥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组织法规或体制法规范则是立法中难以缺失的重要内容。而不管统合立法采用哪种立法形式,都必须确定相应的“基本体制”,明确市场和政府的界限,清晰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内在联系。其次,不管是《经济法典》《经济法纲要》,还是《经济法通则》,都需要对立法基本原则、调整范围或对象作出规定,然而规定的内容和方形,应以经济法的宗旨、目标及其所存在的机制为抓手。再次,实体法制度是统合立法的核心内容。需要统合立法明确经济法的架构和主体,并对相应的行为内容进行界定,随后在明确主体义务和权力、职责和职权的过程中,提升统合立法的完善性与科学性,使统合立法真正成为我国经济法典的构建抓手。最后程序法制度。程序法制度与实体法制度同等重要,需要立法机关注统合立法的程序法制度内容,以此提升调制受体、规制行为、调控行为的规范性。而在选取立法内容的过程中,立法技术能够切实地规定额外的经济法内容。然而无论何种情况,都需在立法过程中,明确经济法的全面性、统一性和前瞻性,唯有如此,才能使经济法统合立法在满足法典化发展要求的背景下,更好地切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四、结语
法典化是我国经济法发展的重要趋势,而以统合立法模式作为经济法立法的抓手能够切实提升经济法法典化的质量和效率,使经济法在融合分散立法的过程中,实现内部不确定性、回应性、开放性与法典化的体系性和封闭性的系统统一,能够更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推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