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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路径

2021-11-27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1年17期
关键词:环境影响许可证许可

倪 珊

(江苏龙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 常州 213000)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重要依据。排污许可制度是排污单位运营期排污的法律依据,是确保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落实的重要保障。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不断完善管理内容,推动环境影响评价更加科学,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管理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文件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维护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这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环境污染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工作[1]。

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

1.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在初期规划设计阶段内实施,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开展分析、预测和评估,以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为研究基础,为环境污染防控及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和数据支撑,通过预测分析给出专业性评价结果,目的是从污染源产生、工艺管控、末端治理等全过程进行控制来减少建设项目投产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维护建设项目建设期、运营期与环境间的协调性,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2]。

1.2 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在2016年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建设项目在排污前根据不同行业的技术规范向相关部门申报材料,其中包括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措施、总量控制要求、自行监测等内容,经审批通过后,领取排污许可证排污,排污单位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一种有效约束性措施,在排污过程中需按排污许可证做好生产记录、排口监测等工作,并依法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从实际数据为抓手,来落实企业排污监管控制,比如实际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不得超过允许排放标准,核算的实际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允许排放总量,目的是通过依法排污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 的。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当前环境管理制度中最为重要的两项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从实施时间来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在建设项目实施前管控,从源头上采取措施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而排污许可制度重在建设项目实施后管控,对运营排污过程进行依法监控,但均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控制污染物排放为目的,走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经济发展的道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结合是对固定污染源类建设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有效管控,二者的深度融合,才能发挥他们的促进作用,优化环境管理工作,有效指导企事业单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以及依法排污,为构造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基础[3]。

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思路分析

3.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对象的衔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特征以及所在地的环境敏感程度,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加以管理,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排污许可制度根据排污单位产排情况以及对环境影响程度,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加以管控,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根据两个管理名录类别的对比分析,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如医药、化工等领域既需要环评审批,如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批复,又需要排污许可管理,如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这是两个制度衔接的管理重点。

3.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管理内容的衔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保措施及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排污许可制度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产排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许可排放限值以及自行监测管理等。根据两个技术导则的对比分析,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排污内容如产污环节、防治措施、总量控制、监测计划等均在排污许可证的内容上有所体现,排污许可证是环境影响评价排污内容的细化,也是两个制度衔接的管理重点[4]。

4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为促进环境污染评价制度和排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需结合当前发展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比如,充分体现法规的作用;统一、完善技术体系;基于污染物做好衔接工作;创建联动管理机制。以下从上述四个方面作简要分析。

4.1 充分发挥法规的作用

环境保护与排污管理过程中,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但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要点的基础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完善,岗位职能依然有待明确,执法人员无法正确认识自身的职责,时常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的问题,这些情况均极大地破坏了执行力。排污单位缺乏必要的守法意识、社会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存在明显的不足,这些情况也阻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衔接。因此需要更全面的法律体系保障两者制度框架的有效衔接,后期实施过程通过细则合理规定来完善,以此促进制度衔接平台的搭建。

4.2 统一、完善技术体系

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创建的管理理念不尽相同,从顶层设计出发,为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和许可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及统一性,需要管理部门以实际为导向再次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编制更为全面和完善的污染物源强核算手册,尤其要做好污染源排放量的核算工作,从而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机统一奠定坚实的基础[5]。与此同时,制定更为科学和完善的污染排放清单,详细记录污染物防治效果,加强环境污染评价与污染许可管理工作。

4.3 基于污染物做好衔接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管控对象都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染物,申请的主体均是排污单位,因此两者基于污染物要做好衔接工作,比如排污环节涉及到的排放标准、污染物种类、总量控制核算方法等均需统一协调。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就总量控制的核实方法不统一,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核算是各产污量的叠加,排污许可证的总量核算是根据废气排放情况核实总量并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比较择取,当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总量发生冲突时容易给后期的执法带来麻烦,因此两者在内容上需要做到高度一致与衔接。

4.4 创建联动管理机制

对于新建项目申报排污许可证时,依据当地排污实况,优化并完善排污许可证,不断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排污许可制度中的积极作用与价值;对于改扩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是原有工程回顾性分析的一项重要工作,比如原有工程回顾时需要查看是否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申报的执行报告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的现象,在原有项目回顾的时候可以对排污许可证做好监管工作,同时排污许可证申报的执行报告含监测数据报告也是对原环境影响报告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去除效率等预估数据的一种验证,同时也能有效指导本项目污染产排情况以及污染物去除效率的核算,两种制度相互体现、联动管理。

5 结语

随着现代化快速发展,我国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日常工作中应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结合当地环境特点采取多项策略,对固定污染源采取规范和完善的管理措施,以此为我国生态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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