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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缩”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以夫妻共同债务为例

2021-11-27姚蔚子

普洱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曾某司法解释借款

姚蔚子

澳门科技大学 法学院,澳门 519020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为核心之目的就是在实践中给予债权人保护,避免夫妻对于债务的恶意逃避。第一款只对除外情形进行了规定,有一些债务人与债权人会恶意串通,为了各自的利益,使得债务人配偶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对适用范围进行限定就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也需要更好的保护债务人的配偶的权益,这些均系学者们关注的焦点。针对学界和社会的争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夫妻债务解释》等发布,对规则滥用的问题尝试进行限制。司法者根据相关法条,如果能够顺利的运用法学方法论填补法律漏洞,同时给出合理的论证,这样便可以有效的提高司法水平。因此,本文研究旨在探讨如何采用目的性限缩的法学方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并填补法律漏洞,望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厘清相关问题。

二、“目的性限缩”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的正当性

(一)目的性限缩之内涵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提出的“目的性限缩”被广泛运用,其认为隐蔽的漏洞可以被目的性限缩所填补[1]。目的性限缩的意思系法条之文义过于宽泛,涵盖了不应适用于此规定的案件[2],故需基于法条背后之真实意图,将该类案件排除于该条文文义适用范围外[3]。换言之,目的性限缩,是由于立法者未把须剔除的事项剔除在外,因而在司法审判中,为了秉持立法目的与弥补法律漏洞,将该事项剔除[4]。隐藏的漏洞则是依据法律的体系须对某事物消极地设限,但却未设置[5]。这些漏洞十分隐蔽,对于这部分漏洞的解决,如果不能采用法律解释方法,在这一条件下可尝试目的性限缩的适用[6]。即为了排除文义涵盖范围中所存在的某些部分内容,单纯采用法律解释方法很难做到,因此需借助目的性限缩之方法。

(二)漏洞产生的原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变化

1.《司法解释(二)》等出台使得认定规则出现了调整

《夫妻债务解释》前,所涉及到的法律规定如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

《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夫妻双方为了不用承担债务,采取了假装离婚的方式,在这种背景下使得债权人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该解释出台后,只要婚姻有效力,在这一阶段产生共同债务,那么这一债务就需要由夫妻两人来进行承担,除非有提前约定的情形,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避免债权人利益受损,避免夫妻双方为了不用承担债务。债权人需要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以此来证明涉案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否则只属于个人债务。该解释出台后,改变了认定规则,在夫妻存续阶段,如果一方所获得的债务是基于个人名义实现的,这种情况下认定标准就是推定为共同债务。这些法律、解释出台后,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认定规则。

2.《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产生新的漏洞

法律所存在的漏洞,主要是因改变了认定共同债务所遵循的规则。第二十四条之目的是避免夫妻双方为了不用承担债务,甚至采取了假装离婚的方式。不过近几年,在认定夫妻债务的过程中,一些新情况不断的涌现,而法律有一定滞后性。第二十四条发布后,债务认定规则发生了变化,而是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一部分债务尽管属于个人名义,但是这部分债务依然会被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放宽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类型。个人债务不单单是仅为家庭日常承担的债务,在这种背景下,一部分没有举债配偶深陷债务危机中,同时还发生了一些恶意举债的情况。如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关注的“金燕负债案”,负债总金额为2亿元,是创下关于“第二十四条”之最高标的额度的案件。

《补充规定》的发布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虚假债务等。不过这是否可以解决以往所存在的问题?显然没有。《补充规定》尚未能解决原有问题,该两款补充规定实际上没有被赋予新的涵义。是因为其未实质改变“二十四条”存在的关键难点,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的问题与证据的收集,难以单方面由举债方配偶完成的困境[7]。

(三)《夫妻债务解释》运用“目的性限缩”填补部分漏洞

存在法律漏洞导致出现大量的未举债配偶被负债等现象,这是2018年《夫妻债务解释》出台的背景,1月17日上午,《夫妻债务解释》发布,以人民群众关注问题为重点,全面细化并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所需要进行的推定、排除问题。

依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的肯定性候选者包括所有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家庭债务和经营债务。因此,《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正是运用了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对于个人名下的债务规模较大,超出日常所需,对于这部分债务并不会纳入共同债务。

运用菲利普·赫克概念场院理论的三区域模式可以说明从《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到《夫妻债务解释》对于认定规则之变化,《夫妻债务解释》将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从肯定性候选者当中剔除,而该部分债务成为否定性候选者,将不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之目的,认识其背后的目的在于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未具名举债一方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要让债务由本应该承担的一方进行承担。中国的法律明确保护债权人依法取得的债权,同时中国法律也会依法保护夫妻一方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对于各方利益要尽可能均衡。在符合该目的基础上,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排除超出生活所需的债务等。

三、运用“目的性限缩”的漏洞补充方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之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要

曾某与卢某于2007年6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6年10月19日登记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曾某向杨某借款50万元,双方于2016年2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2016年5月31日前,以月利3%,借款人需要同时归还所有的本金,同时还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由于杨某向曾某催收无果,杨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卢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二)“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在该案中的运用

1.一审裁判思路

杨某指出,曾某借款于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发生,按照法律规定这部分应该归入共同债务。卢某的观点则不同,认为这部分债务应该归为个人债务,对于卢某来讲,其必须要收集并向法庭提交足够的证据去证明在此次借贷关系中双方已经明确该债务属于曾某的个人债务,或收集并向法庭提交足够的证据去证明夫妻各自掌管所获取的财产,同时对于这一约定,丈夫已知晓。一审法院认为,这属于共同债务,存在于婚姻存续期,例外情形只有两种。一审阶段,尚未颁布《夫妻债务解释》。

2.二审裁判思路

对于原审判决,卢某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以下几点:首先,债务总额50万元,是一般家庭难以承受的,当前阶段各方所提交的证据并没有指向卢某已知晓这笔债务,无法判断在借款时卢某是否参与。其次,卢某有稳定的收入,而且房产购于借款之前,无证据证实家庭存在其他大额支出,故不存在大额借款需求。据此,二审法院对夫妻债务作出认定:依照《夫妻债务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杨某就曾某所负的涉案借款主张权利,应当按个人债务处理,相关证据无法支持判定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将前述判决撤销;曾某向杨某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实际上二审法院根据司法解释之精神,运用了目的性限缩之漏洞填补方法,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经营债务,债务超出日常所需,对于这部分债务并不会纳入共同债务中。

四、结语

本文基于立法目的与法律体系的综合考虑,采用了目的性限缩之法学方法,如果一部分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此时选择将这部分债务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这种做法可以更好的保护配偶利益。本文的方案更多属于治标之策,对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实现与时俱进,这样问题才可以得到真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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