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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智慧执行系统的应用实效及影响因素
——基于C市的司法实践

2021-11-27李心玉王隆豪温宛莹刘川源

山西青年 2021年3期
关键词:样本法院案件

李心玉 王隆豪 温宛莹 刘川源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0)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会,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此后全国各级法院相应推进了一系列执行工作改革。其中,发展较为显著的是将传统司法执行措施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相结合的“智慧执行”建设[1]。

智慧执行系统建设力图实现信息互通、缓解“案多人少”压力,将执行信息“电子化”,打造“阳光执行”,但由于其仍然处于建设和应用初期,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其应用实效与理论设计仍存在一定差异[2]。根据《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2018〕》提供的相关案例、数据及文献:目前智慧执行系统的研究内容集中于对智慧执行建设的困境分析及未来建设方向的理论指引,而应用型、实证型研究较少;部分研究对智慧执行系统中的app等应用进行分析,并将其等同于智慧执行建设的主要内容、直接提及人工智能建设,研究跨度过大;而对当前“智慧执行”系统真正的突出问题——“应用”及其现状、影响因素尚未进行深入的内在分析[3]。

1989年,Davis运用理性行为理论提出技术接受模型(TAM)[4],该模型指出人们对技术的应用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①感知的有用性;②感知的易用性。本研究以TAM为分析模型,假设影响智慧执行系统应用的因素主要有:系统设计特征、用户特征、执行工作任务特征、开发过程特征、政策影响等。

笔者通过C市1个中级人民法院,22个基层法院(大样本A)的智慧执行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初步筛选出具有典型性的法院(大样本B,包括a1,b1-b5,c1-c3),同时为控制“职能级别”“经济发展水平”因素的影响,选取中院为参考样本a1,并以C市各区县多年GDP报告为依据,将其划分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会流动性较大的5大城区法院(样本b1-b5):b1区人民法院、b2区人民法院、b3区人民法院、b4区人民法院、b5区人民法院;P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靠后,人口相对封闭的3大郊区法院(样本c1-c3):c1县人民法院、c2县人民法院、c3县级市人民法院。之后,笔者对其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样本B法院进行了实地调研,运用访谈、问卷法对法院执行法官、陪执人员、技术开发人员、申请人等智慧执行系统用户收集数据,描述C市智慧执行系统应用的现状及其困境,通过数据分析影响其应用的因素,并提出对策展望未来。

一、法院智慧执行系统的应用实效考察

当前C市“智慧执行”系统实际应用情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类信息化、智能化执行系统百花齐放。除全市范围内推行的GIS可视化实战管理系统之外,各级各地区法院自行开发使用的智慧执行系统也已投入应用并发挥效果;二是智慧执行系统应用不断深化。从建设初期简单的信息汇总和传递,到当前的一键文书生成、一键查控、矛盾线上联动化解等,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在执行领域的应用逐步深入,更加贴合实际需求;最后是执行案件执结率有效提升,“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2019年,全省法院执结案件43.29万件,同比上升22.43%,执结率高于全国1.76个百分点,执行到位607.43亿元。

经过实地调研,笔者以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成员流动性以及职能级别为控制因素,发现当前C市智慧执行系统的应用主要可以划分为三种模式:

(一)“小城镇”模式及应用实效

小城镇模式,是指外来人员流动性较小的城镇或县城所特有的执行模式。在法院的智慧执行上主要体现为“网格陪执”,解决执行难的首要难题——查人找物难。

样本c2县法院是小城镇执行模式的典型,其侧重于基层社会的协助信息提供,即“陪执系统”的运用:首先,陪执员在陪执系统上查询案件信息、根据案件信息查找线索、提供查找结果;其次,配置系统与法院系统互联互通,实时实现信息共享;再次,法院导入的执行案件信息又自动推送至陪执员手机及系统,从而形成法院执行与社会辅助的持续闭合环;最后,申请人可通过“阳光执行”小程序随时随地查询案件执行进展、法官执行轨迹。由此,成功构建起一个“线索搜集、案件执行、信息反馈”的三级网络。

自运用“网格陪执+e悬赏”智慧执行系统以来,在执行案件数量增幅较大、执行法官人数变动不大的情况下,样本c2县法院的案件执行周期平均缩短30天左右,执行案件执结率同比上升13个百分点,找到被执行人率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找到财产率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截至2019年12月,网格陪执员共反馈线索2381条次,反馈率78.46%,参与执行390件次,帮助达成执行和解216件。[5]2019年1—12月,样本c2县法院实结占结案数比例50.09%、实际执结率45.27%、实际执行到位率37.38%,分别高于全市法院的平均值39.96%、36.06%、13.91%。

(二)“主城区高层级”模式及应用实效

所谓主城区模式,是指外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城市或区域所特有的执行模式。

由于城市的现代化建设更完善,智慧化水平更高,该类法院可以更多借助技术优势来开展执行工作,以样本a1市中院为例:其智慧执行系统依托“GIS可视化实战管理系统”,在全市的执行工作中起到“大脑中枢”的作用,将执行案件分配到所属辖区法院,同时辅以案件管理和执行监督的职能。

该类法院本身职能层级较高,能够获取到较多的政策、技术、人才、经济资源等方面的支撑:如样本a1市中院聘请了国内大数据顶尖专家及其领衔的团队、成立了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了7名在本省的大数据、云计算、政务服务管理创新等方面的领军专家参与法院信息化咨询决策。

该类法院的智慧执行系统建设在C市及周边地区侧重于区域统筹与整个地区智慧执行系统的数据融合、共享:通过整合C市两级法院案件相关数据和购买第三方数据资源等方式,共收集2900万余条的案件基本数据、250万条办公数据、1800万余条流程节点数据、1700万余条日志数据等,建立司法智库大数据中心。

这为其智慧执行系统的统筹建设和融合提供了相当程度的便利条件。

(三)“主城区低层级”模式及应用实效

“主城区低层级”模式在社会背景上与“高层级”模式相差无几,但是在法院的职能层级上相对较低,因而无法获取到相比高层级法院的技术、人才、政策、经济资源,在智慧法院建设和应用中难以发挥统筹作用,而侧重于开发地区特色智能化、信息化程序,解决本地区面临的实际问题。

样本b3区法院较为典型:其依托互联网手段搭建了“法院易沟通”1.0版,集中了当事人在线阅知、电子送达确认书签署、送达附卷,执行法官内建沟通群组,随时在线询问案件进展、提交证据,调查询问、组织和解等功能为一体,切实解决主城区“重效率、重沟通”地执行需求。截至2019年9月底,通过“易沟通”平台与执行指挥中心有效对接案件信息553件。2019年1—8月,在执行案件数较去年同期上升20.81%的情况下,执结率达到73.86%,首次执行案件完毕率达到28.84%,分别同比上升27.42和10.87个百分点。

(四)三种模式的对比

综上,“主城区高层级”模式侧重于整个地区智慧执行工作的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系统的构建和完善,构建智慧执行大数据库,以真正实现执行系统的信息开放共享;区域流动性较低的“小城镇”模式则立足于基层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等优势,充分发掘“网格陪执”的潜在执行力,推动社会协助执行工作,有力破解“查人找物”难的困境;“主城区低层级”模式,立足自身实际工作需要,依托智慧系统建设,借助信息化、互联网等手段,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畅通交流渠道,将执行工作转向云端,大幅提升执行效率。

二、法院智慧执行系统应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

根据TAM理论中的有用性和易用性,笔者认为在系统设计特征方面,缺乏统一完善的信息化系统是影响易用性的重要原因,其引发的数据融合问题使得智慧执行系统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切实提高效率;在用户特征方面,执行法官秉持陈旧的执行理念,对于新系统新模式的接受度较低,而基层陪执人员的薪资满意度不高、工作积极性相对缺乏都影响着系统的有用性;在政策方面,从开始的分别建设到近两年的逐步统一完善,政策变动带来的系统整合问题也在削减系统的有用性和易用性。

(一)固有执行理念影响执行方式转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智慧执行系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频率并不高。以样本c2县为例,其陪执人员每天都使用app的人数仅占20%,很少使用甚至下载以后仅使用过一次的人数占比20%,而有案件推送时才使用的人数高达45%。对于法院的执行主体,以往的执行多依靠执行人员“靠腿跑、靠嘴问”的人力执行方式,而智慧执行则多依托于智能设备和信息化手段,它要求执行人员相应的对智能应用熟练度较高。而由于区域和年龄的差异,部分执行人员对新技术存在畏难情绪,对新执行方式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不高,更习惯适用过去的传统模式来推进执行工作,以致智慧执行系统的开发程度虽然较高,而实际应用率却不如预期。

(二)人才专业性与组织科学性影响应用质量与积极性

笔者通过对各法院的调研发现,C市的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主要分为两个主体:系统使用者——法院、系统开发者——相关科技公司,由科技公司自主研发完成系统交付法院使用,并对法院执行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由于大多数法官缺乏司法与大数据相融合的学习背景,这就使得智慧执行系统的数据维护和最大化释放其效能较为被动[6]。同时,笔者通过对基层陪执人员的调查发现,基层陪执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并不高,有75%的基层陪执人员仅为中等教育水平,且基层陪执人员在一年之内接受专业培训的次数仅为3次,对于其专业能力以及智能应用的使用水平的帮助有限;此外,55%的基层陪执人员对于当前的报酬并不满意,缺乏长久有效的激励机制,导致基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不高。

(三)系统建设初期未成体系影响应用效率

笔者根据调研发现,C市各级法院最初在推进智慧执行系统时往往以本法院与外包第三方公司合作研发的智能执行系统为依托,现在虽已开始统一应用网格E通来进行执行工作,但是旧系统与新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智慧执行系统所依托的正是大数据技术背景,当前各方面数据无法快速有效对接,必然导致其无法长久发展,实现其智能化、便捷化的功能和目的。在各区县智慧法院建设受上级法院政策变动的影响。在智慧法院建设初期,各区县法院结合本地情况,积极拓展有利于本地司法执行工作的相关措施,开发相关系统应用,但面临着上级法院为统筹规划而要求下级法院使用指定的系统的问题,导致原有的系统与新的应用信息不能及时转换、系统不兼容等情况。

(四)部门壁垒影响数据共享

笔者通过调研发现,C市各基层法院之间并未实现彻底的数据共享,“信息孤岛”现象依旧存在,不愿共享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是因为数据拥有者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付出了较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不愿将其辛苦获得的数据无偿拱手让人[7]。此外,法院与银行、房管局、软件开发公司等机构之间也存在数据不连通等问题,导致执行系统在实践中还是未能摆脱旧执行方式的影子。

三、法院智慧执行系统应用的展望

信息化、数据分析、人工智能阶段的逐步过渡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必经之路,当前C市法院的智慧执行也处于将“传统模式”与“执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的阶段。就当前初级阶段而言,它们将就问题与风险作出以下转变:

(一)深化“执行体系化”改革成果

从“单兵出击”向“协同作战”转变,深化执行体系化改革成果。当前,C市各基层辖区已普遍建立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网格协执与各级综合联防管理部门的协同,改变了以往法官登门访户成本高效率低的模式,有利于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实现司法公开化,但也存在C市各基层地区网格陪执效果参差不齐的问题,这需要各基层地区因地制宜发挥其执行人员的联动性;同时,由于全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不同,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协同管理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建立相应的协同管理系统[8]。

(二)把握“执行信息化”建设方向

从“信息孤岛”向“信息共享”转变,把握执行信息化建设方向。实现信息共享是当前法院智慧执行系统建设的大方向,如:研发“全程追查”“智能载体”运行“全域追查”智能模式、搭建“全员追查”智能平台等。法院也将做出以下努力:一是在未来建立法院自身的技术维护人才班子,培养信息化与法学学科交叉化人才;二是精简智慧执行系统应用,实现多应用数据的融通;以及实现法院及其他政务部门在执行协同上的数据共享,则有赖于大的政策背景下的深化改革。

(三)推进“执行便民化”服务工作

从“结案完事”到“回应需求”转变,推进“执行便民化”服务工作。执行难不仅在于其查人找物难,更存在执行落地难,申请执行人的需求也往往集中在最后的执行结果上。法官陷入了面对当事人的两难境地,当事人也无法满足诉求从而降低对司法的信仰度。因此,面向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法官的内心价值关怀是法院智慧执行系统利用信息促进沟通的天然优势,如:GIS可视化系统追求更加公开化,实时展现法官与执行人员为执行工作所作的努力,获取当事人的理解,缓解申请人与法院之间的矛盾,提升司法的社会认可度。

(四)完善“执行精细化”隐患问题

从“信息公开”向“信息必要”转变,完善“执行精细化”隐患问题。智慧执行系统一方面由于其快速性、共享性、公开性有利于办案人员查人找物,但部分实务部门中的执行系统上对被执行人的个人信息暴露过多,对其家属和邻居的生活也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而部分实务部门对智慧执行系统的信息查看人员进行了门槛设置,或是对公开信息进行必要性筛查,这些做法有利于合理保护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人权,也是值得借鉴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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