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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法人格是否依然有效

2021-11-26董君勇

魅力中国 2021年43期
关键词:所罗门面纱公司法

董君勇

(山东交通学院交通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引言

各国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从公司注册证书中提到的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能够行使公司的所有权力和履行公司的所有职能,包括持有权土地,并具有永久继承权;但公司成员如果如实的出资,在公司清算时,只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实际上没有一个现代法律制度不将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作为商业目的的成立的企业的一个法律工具。①世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会导致股东没有实际出资或出资额不足,致使公司偿还能力不足;违反规定分红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产生了如何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一、公司独立法人格的渊源

独立人格是指公司具有签订合同和拥有财产的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以及起诉和被起诉的能力。它能够实施侵权行为,且仅由其负责,除非在其他人可能涉嫌违法的情况下,此外,公司的行为通常是不可归因于其股东,反之亦然。在公司法的历史上,独立法人格的是通过所罗门诉所罗门一案确立的。

在所罗门案中,所罗门是一个皮货商,他在1892 年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一家公司,根据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一家公司必须最少拥有7 个原始股东。因此,所罗门与他的妻子及儿女成为公司的股东,他的妻子及儿女仅仅每人拥有1 股的股份。在经营的过程中,公司向所罗门先生发行了带有担保的债券。后来,公司经营不善进行了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公司首先偿还了所罗门先生的带有担保的债券,导致其他债权人血本无归、双手空空,因此其他债权人对所罗门先生提起诉讼。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权,认为公司是所罗门的傀儡。所罗门先生被要求对所罗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上议院认为,由于该公司已正式注册,因此它是一家拥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不同于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麦克纳格登勋爵在其判决中解释了公司法人资格的概念如下,当备忘录正式签署和注册时,虽然只有7 股股份被认购,但认购人是一个法人团体,能够立即行使一家注册公司的所有职能。一个通过法律“有能力”的法人团体如何会因为将其大部分资本发行给一个人而失去个性,不管他是否是备忘录的签署人。公司在法律上与备忘录的签署人完全不同;而且,尽管公司成立后,业务可能与以前完全相同,相同的人是经理,相同的人获得利润,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认购人的代理人或受托人。除《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外,作为股东的认购人也不以任何形式承担责任。②

总之,所罗门第一次确立了公司独立法人格,在现在公司法的发展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该案例当时就具有很大争议,许多学者对该案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认为该案例会使得公司的形式被滥用,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独立法人格的特征

(一)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被认为是公司的原告重要特征,有限责任的意思是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仅限于公司的财产,而不能对抗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因此,通常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公司承担的责任一点也不有限,债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公司的全部财产,有限的是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优点主要认为会促进中层和工人阶层的投资,认为股东一旦认购公司股份,其对将来投资的风险是可以预测的,即最多丧失其投资。有限责任的重要性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时候表现尤其突出,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所有的债权时,清算人能否有权向公司股东索求财产弥补公司的不足。一般各国法律都认为股东不能对公司的义务或责任承担责任,除非法律为防止负责人的欺诈或不公平行为而提出异议。

(二)独立法人格

公司是一个区别于其股东、董事和债权人、员工,实际上是区别于其所涉任何人的法人,这个概念是公司法概念结构的根本。③公司注册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不同于成立公司的人的法人资格,注册公司通过其机构和代理人成为法人,并拥有成年人的所有权力。

(三)拥有独立的财产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不同于其成员的财产,公司拥有、持有或处置财产的权力。股东对公司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即使是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也没有所有权;股东的财产一旦出资,就成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股东仅仅拥有财产性质的分红权,剩余价值的索求权。

(四)永久延续

公司成立后,拥有永久延续权;即使所有董事死亡或退休或被免职,即使其没有成员、员工、业务等,其也不会死亡或停止存在,除非或直到其名称被注销或通过法律程序解散;被称为清算或清盘的过程。

(五)合同能力

公司成立后,公司获得合同能力,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收购或处置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起诉。公司一旦成立,公司可以有公章。公司可以有公章,但不必有公章,如果公司有公章,则公章的设计和使用应由公司章程规定,并应在印章上以清晰的文字刻上公司名称。

三、刺破法人面纱

公司独立法人格的概念有助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许多公司欺诈的重要推动力,有时公司独立法人格成为欺诈行为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说服法院确认欺诈者通过其控制并获得利润的公司进行欺诈,可能对任何受欺诈的受害者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将无视公司的独立法人格,而将关注公司行为背后的行为动机。这些例外情况通常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也有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④。“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将个人责任强加给其他豁免的公司高管的司法行为。一方面,为了保护股东的财产不因公司债务而受到攻击,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公司的资本不因股东债务而受到攻击,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是必要的,公司人格的概念是公司治理的一个主要基础。因此,各国法院一直轻易不愿揭开公司的面纱⑤,除非是在以下的情况下。

(一)欺诈或滥用法人地位

承认公司独立法人格的后果是给公司蒙上公司注册的面纱。因此,一个人通常无权走到后面或掀开这层面纱。然而,由于一项法令不允许被用作为非法或欺诈行为辩护的借口,因此为了避免该法令可能导致严重不公正的正常后果,法院在必要时要求审查或刺穿公司面纱。法院将不允许一方利用其公司作为掩护,欺骗、欺骗或欺骗与公司签订合法合同的无辜者,一般来说,一方无权为了追究其公司股东的责任而走到后面或掀开面纱,然而,由于不允许将法规用作为非法或欺诈行为辩护的借口,为了避免法规可能导致严重不公正的正常后果,法院可根据需要查看或刺穿公司的面纱,以查看面纱后面的人。美国有的学者认为欺诈是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标准的“刺破法人面纱”的规则。澳大利亚法律股东利益公司的形式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这种法律义务是已经存在,同时要求规定在逃避时,主观上是故意的。英国认为“滥用法人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用公司的形式逃避法律或逃避合同义务;二是利用公司进行欺诈,当公司有这两种行为时,公司的面纱应当被刺破。⑥

(二)“第二自我”“代理”或“人格混同”

美国认为如果公司与股东实际上是同一个人的两个方面,个人股东对公司处于“控制”或支配的地位。有的州要求存在股东滥用公司形式的情形,如果个人无视公司的实体,并将其作为自己私人业务交易的管道,法院无视公司实体,并要求个人对故意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负责。在美国“第二自我”与“代理”经常混同使用,但是,“第二自我”对于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支配程度要求较高,而“代理”要求的程度相对低一点。

在英国,如果公司被视为股东的代理人,公司的行为就应当是公司的行为,公司的义务页应当由股东承担。英国法院适用该规则时,通常比较保守。⑦

我国法院使用了“公司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我国适用人格混同的指导性案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法院认为基于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款身份混同的事实,两者之间过程了共同债务人关系。

(三)滥用控制权

公司集团的各公司一般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但是,现实中许多公司使用越来越复杂地集团结构,即母公司控股公司创建若干子公司,有助于巧妙地避免负债。为逃避债务或其他义务而成立的公司,法院一般不会坚持公司法人资格,因为这样做会导致逃税或逃避国家的其他收入义务。

英国法院认为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格,但是有时候会将他们看做单一经济体,从而“刺破公司面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母公司不正常的控制者子公司,例如规定利润都归母公司,债务归子公司;二是子公司没有达到独立公司的法律要求;三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业务相同,无法分清那一笔业务是母公司,哪一笔业务是子公司的;四是关联交易,子公司的业务价值远远低于母公司的支付,从而将子公司的财产用表面合法的形式转移到母公司。

美国在集团公司问题上发展了“单一商业体”,无论是姐妹公司还是母子公司,只要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都可以要求他们之间互相承担责任。

我国对公司集团的使用的是过度控制或滥用控制权,控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家公司,而这些公司都收其控制,导致这些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

结论

英国在Prest 诉.Petrodel⑧案中,重新确认了公司与个人责任有清晰分别的原则,个人与公司责任有分别的原则可在有欺诈的情况下被推翻。我国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要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审慎适用,同时提出了当用则用。引入独立公司人格的概念是为了培养和鼓励企业精神和冒险精神,各国法院仍然小心翼翼地捍卫这一概念,维护公司独立法人格主导地位。

注释:

①[英]保罗.戴维斯著,樊云慧译,《英国公司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39 页

② (1897) AC 2

③[英]保罗.戴维斯著,樊云慧译,《英国公司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0 页

④我国司法实践一般称为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如最高院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司部分使用了“(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

⑤如最高院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公司部分使用了“(四)关于公司人格否认。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⑥葛伟军著,《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版,第59页。

⑦黄辉著,《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第二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20 年6 月,第117 页.

⑧(2013) UK SC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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