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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碎片化”问题的立体刑法学研究

2021-11-26翁时智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符码犯罪学碎片化

翁时智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当前,在法学界关于刑法学的研究有很多,而如何正确理解刑法学的语言,并与其他法学内容保持良好的协调关系,是需要重点研究的一个问题。因此,刑法并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普遍联系的,以立体的形式来存在。刑法的立体化如何克服“碎片化”倾向问题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为实现“平面刑法学”向“立体刑法学”转化提供一定的内容创新。

一、立体刑法学的必要性

(一)刑法学所面临的“整体性”与“碎片化”之间的张力

韦伯曾说过,现代法律的发展规律主要指形式上是合理化。换句话说,法律的专业化发展是指逻辑的合理性和系统性,从而可以实现法律逻辑得到有效净化,诉讼技术逐渐趋于理性化[1]。然而,理性化的背后必然存在非理性化。在不同的法部门中由于职业的分化不同、功能的不同,各法律部门会在各自的领域中规定界限,使法律的发展呈现日益分化的状态,导致最终的结果是法律技术含量逐渐增加,各部门的法律专业化程度逐渐上升。因此,如今的刑法学面临着“整体性”与“碎片化”之间的张力。

(二)提倡一门“立体刑法学”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法学界学者在研究刑法“碎片化”问题时,经常表现出一种无力感,原因在于他们所研究的刑法是平面化、静态化的,从正义的司法理念作为研究出发点[2]。另外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是以对应关系呈现,高度重视对刑法文本含义的解释和规则研究。因此,在对刑法展开研究时必须要解决过度重视专业带来的封闭问题,把生活事实放置于专业之外。总之,刑法必须要处于刑法专业之外才能真正洞察刑法的真谛,而刑法研究也可以从单一维度向多维度转化,从静态向动态转化,从平面向三维转化。最终,实现刑法研究的内容和方法的创新。

二、立体刑法学的基本运作结构

(一)立体刑法学系统的基本结构

1.沟通作为刑法子系统的基本单元

关于社会的理解,传统社会理论家把社会认为是由多个人共同组合而成[3]。然而,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人类个体基本是以匿名的形式存在,生存背景、数量等非常复杂,而社会如何从构成角度把人类聚拢在一起,则需要通过很多的子系统来共同组成。从系统理论来看,社会是一个大系统,通过沟通与交流把两个独立的人聚集在一起,如有人在超市买了一个巧克力则视为产生了经济交流;有人看电视追剧则视为一种媒体交流[4]。因此,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通过沟通与交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的复杂性,进而使社会可以长期存在。而刑法的存在与社会在本质上也是一样的,刑法也由多个子系统共同组合而成,通过沟通来确保刑法这个大系统可以长期生存下去。

2.系统与环境的区分作为刑法子系统的基本架构

在社会大系统中,内部子系统的划分是依据功能,子系统在功能基础上通过沟通产生不同的结果[5]。因此,系统中的二元符码是可以依据功能自主识别自身可以处理的沟通,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系统界限,把与系统无关的沟通进行排除。另外,在刑法系统中,子系统的基本架构可从系统和环境两个方面来区分。刑法系统可以与其他系统构架一个环境关系,其他系统把刑法系统也认为一个环境,所以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可称为“结构耦合”。

(二)封闭性与开放性作为立体刑法学的运行机制特征

1.立体刑法学在运作上的封闭性

从系统的理论角度来看,法律与法制的关注重点在于封闭性[6]。因为,法学与各部门的法学子系统需要通过封闭的边界把与该系统无关的事件进行分割。三维刑法与刑法子系统构建的边界就是一个例子。三维刑法表现的封闭性主要体现在刑法系统使用的二元符码。随后刑法子系统在这种形势下把自己与其他环境进行分离,将自身封闭起来。因此,三维刑法系统的封闭性只是在操作上进行封闭,刑法子系统的二元符码为刑事法律利益与非法利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沟通。

2.立体刑法学在认知上的开放性

立体刑法在操作方面具有一定的严密性,但在实际运用中还具备开放性这一关键特征,刑法子系统可以依据其他的子系统变化合理调整自身的内部结构。因此,立体刑法在认知上所变表现的开放性与平面刑法有着一定的区别。

(三)立体刑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的衔接方式:结构耦合

1.立体刑法学的真正含义

在整个社会制度下,刑法是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子系统,且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有着一样的特征,都属于现代法律制度功能分化的产物[7]。各法学子系统依据不同的功能,对系统进行了规范行为的限制,构建系统结构,且每个法律子系统都有一个独立的运行机制,通过二元符码对系统中的通信内容进行识别,并合理分布二元符码的子系统内容。

2.违法一元论与多元论之争的无意义性

在法律用语中,统一性与违法的一元论和多元论有着一定的争议,但这种争议其实是一个伪命题[8]。在任何社会系统中都会使用的语意有:符号、文字等,这些语意媒介是专门限定、调整系统中的内容的。在每一个法律子系统中,结构与期望有着不同,且法律术语在不同的子系统中表现的语义也会有着不同,因此法律术语作为法律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将法律语言进行强制性统一都会导致法律子系统出现瘫痪。

三、立体刑法学的基本运作方式

(一)立体刑法学与犯罪学、行刑学的衔接

1.前瞻犯罪学

刑法学与犯罪学之间的排序,在不同的领域中也会不同。在刑法学中犯罪学排在刑法学之后,但是在犯罪学中,犯罪学则排在刑法学前。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矛盾问题进行了合理的调整,在确保刑事处罚和预防有效性的情况下,必须要充分理解犯罪的原因,且制定适当的刑事政策。因此,刑法子系统和犯罪子系统可以在刑事政策结构上构成耦合。

2.后望行刑学

自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刑事犯罪案数量以上升的趋势发展。刑法所表现的反应是尽可能地进行扩张和加码,通过实施监禁刑来控制犯罪行为,但是从实证案例来看,这种做法的效果并不是很好。从行刑学的最新发展来看,行刑的目的不再是以简单惩罚为主,而是通过“辩证”的手法对犯罪进行预防。在这种综合状态下,报告惩罚是惩罚的上限,注重的是一般预防,而在特殊预防中需要首先考虑罪犯是否能够重新社会化的问题。

(二)立体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其他部门法的衔接

1.左看刑事诉讼法

关于国家在什么样的条件背景下才可以行使刑罚权,这些问题都是由刑法子系统解决。而刑事诉讼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把刑罚权真正落到实处。因此,在刑法子系统中,刑罚权与刑事诉讼之间可以构建结构耦合点。另外,刑法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不能进行统一理解,必须从补充性方面来理解,这样就不会阻碍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交流。

2.右盼其他部门法

关于刑法学子系统如何与其他部门法构建良好的环境关系,需要对立体刑法学系统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民法子系统与刑法子系统之间是通过财产来连接。在对刑法子系统开展深入研究时,发现刑法与民法之间是可以构建良好的结构耦合,但这一现象并不代表判断刑法与民法的违法性的条件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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