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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以河东区“8·29重大责任事故案”为启示

2021-11-26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责任事故检察机关事故

王 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本市某电建生产科研基地项目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杨某某组织施工队伍于2018年9月负责搭建该项目裙楼脚手架,用于主体施工阶段的防护工作。2019年8月29日,杨某某组织施工队伍负责拆除该项目裙楼东侧脚手架,临时雇用苗某某驾驶徐工牌起重机进行拆除脚手架钢管的吊装作业,并指派未进行过指挥信号培训的工人负责指挥。当日17时许,苗某某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在指挥信号不明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造成起吊的钢管碰到脚手架外排架体立杆,形成挂拽,脚手架发生弯折倾倒,导致二人死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在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促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确定政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地位和增大执法力度、明确安全生产追责等方面,规范了相关法条的规定内容,而其中立法定位和规范模式、立法理念和工作思路、基础工作与主体责任、管理监督方式和监管手段、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可操作性的变化成为此次修改法律的亮点。但是,本市河东区“8·29重大责任事故案”再一次为我们社会的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承担和落实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因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如何在确保安全生产中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一、思想先行,着力强化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意识

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事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权利,同时势必违反了社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全球很多国家都将检察院这一法律监督机关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首要部门。因此,这也促使检察机关自然成了介入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提前介入相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有利于及时发现安全责任事故中可能涉及的玩忽职守、贪赃枉法等职务犯罪线索以及有利于第一时间更好地指导相关部门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同时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对于确保相关执法部门查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履职具有监督作用,从而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找到事故的相关原因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接入案件为以后预防类似事故提出有效对策。

所以,注重安全生产,不仅仅关系着生产物资的价值,更是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关于安全生产,检察机关不但要进行单位内部安全隐患的大排查,而且要在所管辖的区域内有安全隐患的生产处所进行安全生产的法律监督。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其中一项工作职责是要切实保障其所管辖区域内的和谐稳定,更是要服务于所隶属区域的经济发展,并且这是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首先是通过党课等思想教育的形式对检察机关内的全体干警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警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觉悟,真正提升广大干警服务大局的意识,切实认识到法律监督工作本身的重要性,切实认识到法律监督工作与社会稳定间紧密联系的重要性,切实认识到法律监督工作服务于辖区或隶属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是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或者法律宣传片的形式,让广大干警更加清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社会和谐、国家稳定、人民幸福的重要意义,从而真正时刻上紧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实行法律监督的发条,切实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并形成与自身具体工作实践相结合的经验,为国家又好又快地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落到实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中进行法律监督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如果不把工作落到实处,那么再好的计划、再好的蓝图也只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只有将法律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安全生产才会是一个能够实现并一直持续的目标。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一)积极开展犯罪预防的警示教育活动

在众多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例之中,大多数都是由于部分干部思想不严、行为不严、用权不严而产生了重大或者是特大的安全事故。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地去辖区内的企业或者是单位中,开展犯罪预防的警示教育活动,可以结合众多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例以宣讲、观影或者是讨论等众多有互动性的方式,要求安全生产部门的主管领导要认清权力,不可以权谋私;认清身份,不可违规履职;认清自己,不可心存侥幸;认清法律,不可逾越底线,警醒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要时刻珍惜手中权力,确保工作生产安全,远离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二)同步介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①监察部、最高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调查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权力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查清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直接犯罪行为的同时,能够更好地掌握并固定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相关技术资料。这样可以为检察机关后续的审查逮捕、起诉等环节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证据保全。

同时这种介入调查也是对公安机关、安监部门的事故调查行为的有效监督方式,避免发生人为原因造成的证据灭失、串供现象的发生。

(三)时刻对重大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监督

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从发生事故之后的倒查转变为生产作业中执法行为监督,可以有效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效果。具体监督方式上,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可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加入检察机关的参与,检察机关也需要主动对执法的相关环节提出自己的意见,及时发现并促进不当执法行为的整改。

三、务实创新,多加思考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中进行法律监督的形式

作为检察机关,要想有效强化法律监督,不仅仅要在诉讼活动、执法活动上加大监督的力度,还要加强各企业的公务活动的监督。在监督的时候,要采用问责制,根据结果查案,打防并举,将首要的预防工作做在前头,尤其要能够在发挥出检察机关的事前预防和监督作用的同时加强监督方法的创新。如何依托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检察机关进行不断摸索和探讨的方向。只要能够在原有职能的基础上不断创新,依法维护企业的各种权益,就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发展,满足企业的生产需求,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从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笔者认为,可以在企业中设立派出的检察室或者检察岗,在这个检察岗位上,人员的配置是很重要的。检察机关在派遣工作的检察干警的时候,需要派遣对经济工作较为熟悉的人员;如果检察机关无法派出检察干警,也可以设立岗位监督员。岗位监督员可以从企业法人代表里选出,这样就可以实现检察工作和企业维权的双向监督,不仅仅能够提高检察工作的工作效率,也能够为企业安全生产更有效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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