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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2021-11-26朱聚红方小光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立案庭审检察官

朱聚红 方小光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嘉兴 314100)

一、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内涵

张军检察长在2019年最高检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中提出:“构建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就给检察机关提出了应当在庭审中、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发挥好主导责任问题。”这就要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重新定位,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重要职责和诉讼地位,实质上切合了我国的国情,适应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其中的实质内涵应为: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控诉职能,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动性,有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提出,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控诉职能,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德国学者托马斯·魏根特曾经评价:“在许多方面,公诉检察官是德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人员。德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其在从开始侦查的最初阶段到执行刑罚的最后阶段的主导地位[1]。”

我国的检察机关本身具有与法院同等地位的司法属性,其本质上也具有司法机关的客观义务,这一义务也规定在《检察官法》中,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检察机关这一司法属性的认可,是检察机关得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的重要依据。宪法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履职就应该充分发挥主导责任,履行好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引导职能,在庭审中,履行好指控职能。最后,在审判过程中,对审判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进而实现对刑事诉讼进行全程的监督。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行主导责任的几个维度

法理上讲,只有受到制约的权力,才能真正让人民放心[2]。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批捕、指控犯罪、抗诉等职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的作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更有利于发挥主导责任。不管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检察机关都有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的设立都是为了限制侦查人员和法官的权力。在我国的刑事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也得以充分体现:

(一)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职责。这就意味着,刑事诉讼的启动除了侦查机关的自主立案外,检察机关对案件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起着重要作用。侦查机关对某一案件的立案是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的第一步,也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与否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责范畴。而检察机关基于监督的职责,在法律上被赋予了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责,对刑事诉讼的第一道门把好关。

检察机关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往往局限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犯罪嫌疑人等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这就使得检察监督在履行该职责的过程中有一定被动性,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活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当立案而立案侦查,这就为检察机关对立案这一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提供了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活动监督过程中的主导责任,各地检察机关积极与侦查机关协商,纷纷在公安机关设立检察室,通过对报警情况、立案情况的掌握,及时对案件情况作出判断,使侦查机关更好地做刑事立案工作,检察机关也更好地发挥了对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职责。

(二)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进而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活动。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过程中,强调了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的机关,理应对证据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证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留下的各种信息,这种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失,因此,对案件的越早取证,证据就越充分,对事实的还原就越清晰。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充分发挥主导责任,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保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够达到证实犯罪事实的标准。另外,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查清案件事实,也可以避免无罪之人被错误追诉,及时纠正、终止侦查活动,充分发挥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三)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主导责任。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新建立的认罪认罚制度,检察机关承担着启动该制度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有关事项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是启动认罪认罚程序的主体。作为指控犯罪的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理应由检察机关进行主导。上文已经提到,检察机关并非单纯的作为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器,其本身具有司法属性,因而具有客观中立的义务,基于此,由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工作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下的必然选择。

检察机关主导认罪认罚制度是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是由检察机关主导、法官予以确认的制度,由于法官对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一致的案件仅进行形式审查,对案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必然会造成一些错案。而根据我国的认罪认罚制度,审判机关除了审查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外,依旧要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是否恰当,同时,认罪认罚制度也不意味着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标准降低,这就意味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标准依旧是确实、充分。

在认罪认罚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只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责任,才能使这一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四)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更能体现主导作用。通说的公诉权也称追诉权,是检察机关运用公诉权力对违反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诉请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力[3]。为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在庭审过程中的证明责任得到充分体现,进而使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职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承担主导责任的重要体现。

在这里,我们要避免陷入一个误区:庭审是法官主持和推进的。法官在庭审中更多的应该是程序性的主持功能,检察官在庭审中发挥的是主导作用。主导,并非主持,在庭审中,检察官首先应该服从法庭的指挥,但一旦进入某一个程序后,检察官就开始发挥主导作用,从讯问开始,检察官决定了是否讯问,讯问的人员顺序,问题的设置,如果检察官的讯问解决了法官阅卷后的疑惑,那法官就不需要进行讯问,从而使庭审进入举证质证,这就是检察官在庭审中主导责任的具体体现。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承担着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这也是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重要目的,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达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如何发挥主导责任

伴随着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发挥着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基于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使刑事诉讼活动更加顺畅,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开设在侦查机关的“检察官办公室”,做好立案活动的监督。为了更好地监督侦查机关,在检察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中要关注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关注群众来访事由,确保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得到立案,也要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往往使群众处于一种孤立无助的状态中,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监督,力求达到“是刑事案件不过错,不是刑事案件不错立”的目标。受到刑事追诉本身就是一种负面性评价,被立案侦查使得公民背负了一定的舆论压力,由于刑事措施的强制性,被立案人员的生活必然会受到影响,因此,侦查机关的立案工作对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十分重要,检察机关本身具有对立案活动的监督职能,因此,对侦查机关已经确立的案件进行监督本身就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主导责任。

第二,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做好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为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新型刑事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自上而下部署了批捕和公诉合一的新型检察工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在上述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从而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更好地发挥主导责任。

在检察机关“大部制”改革后“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下,由检察机关内部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受理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了检察机关对整个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目的。检察官发现真相的义务仍被强化,虽然检察官自己的侦查任务并不繁重,但侦查的权利仍予以保留,并通过自己的补充侦查或指挥侦查实现发现真相[4]。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有效,这也为下一步的起诉工作做好了准备工作。

第三,在庭审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使庭审顺利进行。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不断的进展,律师的水平不断提高,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持续增加,检察机关更应该充分利用在庭审中举证、法庭辩论的职能,使得法官、陪审员、被告人听清听懂案件过程,充分地释法说理,对被告人进行适当的法庭教育,达到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的目的,使得旁听人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信服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

第四,在审判活动中,发挥监督职能,保证审判过程和结果符合程序、实体两方面要求。

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有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不仅体现在对庭审程序的监督,更对判决结果有着监督的职能。因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机关,全程参与庭审过程,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主导,对在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法庭注意,更加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检察机关对审判结果的监督体现在法律赋予的抗诉职能。在判决后,审查判决书的内容,做好监督工作,进而达到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近几年之前的冤假错案不断得到纠正,使得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带来的公平、公正。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如何保证公平、兼顾效率就成为新的议题。检察机关进行的内部改革,将原来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合二为一,为保证公平、提供效率提供了新的方案。

四、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的展望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主导责任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为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共中央于2006年初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张军检察长提出: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在工作中过程中,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审查案件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这是检察机关的基本工作,也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导责任的前提工作,只有这项工作做好,才使得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责任不是无根之木。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充分发挥主导责任,自身的廉洁、自律必然是前提。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一系列改革也使检察官的权力得到加强,因此,廉洁自律工作也应得到进一步的加强,没有监督就会出问题,会使检察机关建立的良好形象受到影响。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为规范,以最大程度杜绝因腐败而产生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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