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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恶意诉讼规制研究

2021-11-26曹泽玲

法制博览 2021年9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诉讼法惩罚性

曹泽玲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民事侵权行为实体法所规定的恶意诉讼,在民法典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侵权行为法,对恶意诉讼进行规制,进一步明确恶意诉讼的侵权赔偿责任认定、构成要件等。探究侵权责任法中的恶意诉讼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从根本上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出现,对良好的民事诉讼环境进行构建,为民事立法的健全提供参考意见。

一、恶意诉讼规制的法规分析

(一)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法》及《刑法》中的规定

恶意诉讼指的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借助公权力来获得利益的非法行为,不仅会降低诉讼程序的价值,还会对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当事人串通来进行恶意调解或恶意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损害的状况,需要对请求进行驳回,并结合具体状况作出拘留、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治。其中将虚假诉讼定义为典型虚假型恶意诉讼,当前民事法庭可以对该类虚假诉讼行为进行驳回并惩处[1]。而在《刑法》中所规定的虚假诉讼罪强调的是对恶意诉讼行为人的处罚,需要追究相关责任,包括罚款、管制、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就是符合国家司法秩序、他人合法权益为犯罪客体的条件,但刑事责任犯罪人并不涵盖虚假诉讼罪下他人合法权益客体的救济内容。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能够得知,对于恶意诉讼法的判决,认为虽然影响了诉讼秩序,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了侵犯,但是针对恶意诉讼人只是做出了书面训诫惩处,以此来对法院的正当诉讼程序、司法权威进行有效的维护。

(二)恶意诉讼民事责任规制的现实缺陷

《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性制裁就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了规定,借助刑法的虚假诉讼罪来制裁后果严重的恶意无据起诉型恶意诉讼。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权属纠纷,该类恶意诉讼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对于权利滥用型恶意诉讼,该类诉讼的形态比较隐蔽、发生频率较多,只有符合恶意财产保全型恶意诉讼、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以及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才能够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提起。

随着《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不断修正,对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的规制更加详细,然而当下仍然存在滥用诉讼程序的恶意诉讼状况,司法实务中恶意诉讼非常常见[2]。恶意诉讼之所以不能完全禁止,关键就在于当下立法并没有针对恶意诉讼制定针对性的民事责任规制,从理论层面来看能够按照侵权责任法来规制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民事救济遭到利益损害的当事人,但是《侵权责任法》中并未将恶意诉讼归为典型侵权行为,同时司法实务不能真正有效开展民事救济当事人的工作,所以致使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恶意诉讼特殊侵权行为法分析

(一)恶意诉讼中的“恶意”

对于恶意诉讼的故意和恶意的分析。结合恶意诉讼的概念进行分析,行为人存在恶意的主观心理状态,然而恶意又归属于道德的范畴,缺乏法学详细规定,所以不能将其归属到侵权行为法理体系内。侵权行为法下加害人存在可归责心理状态下的行为指的就是过错,可以划分为过失、故意等不同的形式。其中过失、故意的基本性质存在差异,二者所致的不合理行为在侵权法内也需要差别对待。对于恶意诉讼下的过错要将其定义为“故意”,指的是认识能力较强,且无误解的状况,行为人可以清晰地预知即将出现的侵害结果,并存在积极追求预期结果的意志[3]。基于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而言,恶意诉讼借助诉讼法定下的诉讼权利,无法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认识因素层面上看,行为人将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作为根本目的,若被告秉着诚实的态度,持有特定目的进行诉讼,若因过失而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也无法将其认定为恶意诉讼,不需要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

对于虚假诉讼的恶意的认定标准。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串通来进行恶意调解或恶意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进行损害的状况,需要对请求进行驳回,并结合具体状况作出拘留、罚款的惩治。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出,虚假诉讼将故意的标准来设定主观过错,当事人之所以会出现串通行为,根源就在于其对最终损害结果的追求。

在滥用诉讼权利型恶意诉讼中“恶意”的认定方面。民事诉讼需要秉承的根本原则就是诚信,能够对民事诉讼主体进行约束,规定当事人必须保持诚意来解决纠纷和诉讼,从而来维护合法权益,有效地行使诉讼权[4]。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能够对滥用诉讼权利型恶意诉讼中过错要件的主观过错的认定进行判断,当事人必须要在合法和善意的原则下来正当行使诉讼权。若当事人借助诉讼权来侵犯他人权益,违反设定民事诉讼权的宗旨,就可以判定为滥用诉讼权利型的恶意诉讼,对侵权行为进行惩处。

(二)恶意诉讼的损害和赔偿

恶意诉讼会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包括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两大类,前者指的是受害者企业商誉、人格名誉以及精神压力等,后者指的是所支出的差旅费和律师费等,还涉及恶意诉讼导致的财产损害。恶意诉讼的惩罚性赔偿根本目标就是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并对恶意诉讼当事人进行威慑,预防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也可以让受害者的损害得到弥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限定,在当事人明确了解产品会影响他人健康状况的前提下依然进行销售或生产时,被侵犯权利的一方,享有强求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对于这种侵权行为,需要按照惩罚性赔偿制度来处理,而在对这类侵权行为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必须要符合故意的主观要件。相关研究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应为:侵权行为完全忽视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过错这一主观构成要件,在符合直接故意的标准下,就能够给予惩罚性赔偿处理。然而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也明确限定了法院对于恶意诉讼的损害及赔偿制度,即法院能够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做出相关处罚,包括拘留或者罚款。但是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只需要履行法院所判定的处罚就不需要再接受惩罚性赔偿了吗?只需进行补偿性赔偿吗?对于这些问题,由于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而且持有故意的态度,借助诉讼程序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以需要按照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惩处,而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则需要接受惩罚性赔偿。法院可以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人做出拘留或罚款的惩处,而侵权行为人可以借此来抗辩惩罚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还需要法院进一步的明确,要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严重性,针对个案做出科学合理的裁量。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立法进行完善,明确恶意诉讼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发挥立法的效用来达到有效恐吓和惩罚的功能。

三、结语

恶意诉讼这种侵权行为一方面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公信力、公权力。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审理恶意诉讼案件,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针对性地规定独立的恶意诉讼侵权行为,所以无法对恶意诉讼提起侵权诉讼。诉讼为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直接故意即定义为主观过错,在《民法典》中应对恶意诉讼侵权行为进行独立规定,还要对除赔偿之外的利益损害进行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不断修订的过程中,侵权法的惩罚制度进入到一般化状态,要求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对于恶意诉讼,在立法方面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从而更好地惩治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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