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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银行日切利息的防范措施探究

2021-11-25黄光敏

经营者 2021年6期
关键词:存款人资金来源盗窃罪

黄光敏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 温州 325200)

一、套取银行日切利息的操作模式

套取银行日切利息指客户利用银行的日切时点用款项购买银行的一天存款产品,在日切时点将存款转入该银行账户,日切时点过了之后快速转出,资金停留时间不超过一个小时,就能获得一天的存款利息。银行同业和个别分支银行都发生过类似的情况,甚至还有人在网络上发帖称希望相互交换银行日切时点。客户一旦掌握了各个银行的日切时点,便可以利用同一笔资金在多家银行套取其一天通知存款利息,如果衔接密切,就可以利用同一笔资金在三家以上银行套取利息。举个例子,假设A客户拥有1000万资金,各银行通知存款日利息均按照0.65%计算,A银行日切时点为22点,B银行日切时点为22点30分,C银行的日切时点为23点。A客户将1000万元资金在22点前转入A银行,22点后将资金从A银行转入B银行,再在22点30分后将资金从B银行转入至C银行,所有操作均可通过网银操作,则A客户在A、B、C银行每日均可获得利息178元,三家银行共计可获得534元,按一年365天来计算,年获利可达194910元。

二、套取银行日切利息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是否构成盗窃罪

客户利用银行日切时点进行套取利息的行为从本质上是利用银行的系统漏洞或者产品漏洞获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呢?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从侵犯的客体进行分析,客户利用其自有资金进行利息结算,本质上是利用本金产生孳息的行为,该孳息属于银行为客户存款本金所支付的对价,将套取银行日切利息的行为认定为侵犯银行财物显然是不合适的。其次从客观行为方面看客户是否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客户仅是使用正常的网银转账操作模式,银行也能够通过系统看到客户在系统内操作的所有行为,故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客户具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最后从主观方面看,客户认为该利息为本金产生的正常付息,其对利息的占有属于合理占有,并不涉及非法占有。以上三个方面表明,该套取银行日切利息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的行为。

(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上述分析得知,客户既不构成盗窃罪,也无须承担其他刑法上的责任,那么客户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民法典》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表明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民法典》对不当得利行为人进行了善意与恶意的区分,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善意得利人对取得的利息不承担返还义务;对于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不当得利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一是得利人得利;二是受损人损失;三是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前三个要件在此种套取模式下应无异议,存款人在未存满一天的期限内就获得了金融机构支付的一天利息,金融机构所支出利息及存款人获得利息具有关联性。现在的争议点是存款人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是否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通知存款实际存期如不足通知期限,就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同时,经查询某银行官方网站通知存款产品介绍页面有“不足一天的,支取时将按照当天挂牌的活期利率计算”的介绍。至于一天如何定义,通常理解为24小时,但因为法律上所指的一天在不同的语境下会产生不同的约束力,如劳动法就规定劳动者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所以一天的概念无法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既然无法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那么是否有合同依据,某银行与客户签订的通知存款合同业务申请书内并无关于相关约定。综上所述,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业务产品规制并不能将套取银行日切利息的行为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的行为。

三、防范套取日切利息的措施

(一)从反洗钱角度予以规制

金融机构在发现存款人套利行为后应开展机构内自查工作,摸排其他网点是否还存在此类情况,除反洗钱系统及审计系统监测到的异常数据外,还应对管户客户、公共户和自然上门客户进行分类摸排,排查重点为资金来源是否为客户自有资金、资金归集是否存在民间集资或资金来源是否涉及洗钱上游犯罪等情况,排查后归口至反洗钱牵头主管部门做统一分析处理。若资金来源不合法,则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第二点第(二)款之规定采取相应后续管控措施。一是持续提交报告;二是提升客户风险等级;三是限制非柜面交易;四是终止业务关系;五是向监管报告;六是向侦查机关报案。

若经排查未发现资金来源不合法的问题,我们是否还能采取以上措施?首先从措施内容来看前两种措施是对内,后四种措施是对外,个人认为当发现以上情况时,可在不区分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情况下采取前两种措施,但若经调查后未发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金融机构如果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采取限制账户或停止服务等措施,容易引起金融消费者投诉。其次,金融机构发现此类问题后可向人民银行报告,经调研发现,当地人民银行也曾收到过此类情况的报告,但若客户资金合法,监管部门并给出对其进行监管规制的依据,仅对其持续监控。最后从本文第二部分分析可以得知此类行为并不涉及犯罪,故也无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所述,反洗钱手段对套取银行日切利息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手段有限,尤其是当无法查明客户资金是否合法时,相关金融机构无法采取实质的管控措施。

(二)改进银行产品设计及系统

从本文第二部分分析可以得知,无法对存款套利客户进行规制的另一个原因是金融机构的产品合同未对获取利息的时间段进行明确规定,建议金融机构可在产品合同中规定存款人必须存满6个小时以上方能获得当天的存款利息并根据合同条款对银行系统进行设置,即在当天日切时点前未存满合同约定时限的资金不能获得当天的利息,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出现客户投诉纠纷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在业务营销时重点向客户解释利息计算规则条款,若客户不能接受此条款则不建立业务关系。

(三)从监管当局管理角度采取改进措施

目前接触到的此种模式的套现客户还是众多客户中的小部分,虽然客观上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但是事实上该类客户存款数额也计入了该银行网点的日均存款数,故对于金融机构的下辖网点来说并无清退客户和整改动力,在金融机构无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依据来规制该类客户时,若此类行为泛滥会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建议监管部门通过加强监管管理,具体建议如下:一是利用人民银行的监管系统对客户展开当地系统内调研,摸清此类客户的数量、存款金额、资金来源及是否存在民间集资情况等。二是在摸排基础上如涉及资金来源不合法,涉及洗钱犯罪的应由反洗钱科作出牵头处置,同时加强此类工作指导;三是出台相应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对此类行为制定相应规制标准。

四、结语

存款人利用银行日切时点套取利息的行为从小处说是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但是若此类行为扩大到一定规模就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建议首先应从金融机构自身层面,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调查,其次若无法从反洗钱层面限制客户账户或采取后续检测措施,就应对产品规则进行调整,并做好对客户的营销宣传工作,最后,若此类行为扩大到一定规模就会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应加强监管规制手段的开发,从监管措施及立法层面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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