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属性与价值、功能、效益概念链
——客体与主体多重关系构建
2021-11-25于冰
于 冰
(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 100011)
笔者在此前发表的文章中,围绕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展开论述,提出其公共管理的议题本质和国有文物确权等关键问题[1],从监管层次与运行层次和中央—地方事权划分2个维度构建其框架体系[2],并深入运行层次对文物日常管理体制的传统特征进行制度成因分析,以资源资产寿命过程全新视角指出流程再造和实体化改革方向[3]。
然而,上述论述缺乏文物、文物资源和文物资产的概念与关系之间理论铺垫。从理论上探讨文物属性与相关概念,不仅仅是为了学术自洽,对概念的认识角度和理解深度,影响了文物管理体制形成的逻辑路径,也将决定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方向和实施力度。
因此,有必要从文物资源和文物资产概念的源头—文物的相关概念和属性进行梳理。与文物概念相关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文物定义取决于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又决定着保护政策和措施,因此文物价值是核心问题。文物价值又与文物功能和文物利用密不可分,进而影响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统筹理念和决策。在这些概念的梳理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的一些薄弱之处:
第一,本体论上的文物属性。对于文物概念的基础,即本体论上对文物属性的讨论,尚较为分散,或集中于文物物质性和精神性的讨论[4],或在本体论之外讨论文物某些属性,如价值属性[5]或经济属性[6],全面综合讨论者不多。鉴于文物价值讨论首先应基于文物属性,且文物价值讨论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元,并有着各自的视角,因此在本体论上对文物属性的时间维、空间维和性态维作出更全面和清晰地描述是十分必要的,从而为价值讨论提供一个共同语言基础。
第二,文物价值的实现过程。文物价值讨论的复杂性不仅在于文物形成与演变过程的延续性,在于价值评价主体的不同利益立场,还在于文物价值实现过程中对“价值”概念的不同含义。价值实现过程包括价值认知、价值使用和发挥传承文物价值,从而进一步促进文物价值的认知,如此循环。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都可能使用“价值”的概念。例如,价值认知是文物认定、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的前提和基础(历史价值);文物利用是沿用文物原有功能或赋予当代功能[7](利用价值);发挥和传承文物价值是实现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情感价值等)。显然,这些“价值”评估时的视角、因素和条件是不同的。以往文物界、经济界或旅游界等都有各自的侧重。而社会发展的趋势要求统筹文物、文化、社会、生态和经济发展在文物价值实现全过程中的平衡协调。因此,将文物价值实现过程中的不同概念含义加以辨析十分必要。
第三,文物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管理体制构建之目的,基于文物属性和文物价值全面认识文物客体与主体关系至关重要。为此,本文试从本体论上的文物属性出发,再一环一环地梳理文物价值实现过程中文物价值、功能和效益这些文物领域最重要的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概念链的构建中呈现由物向人的延伸,向物与权属关系的延伸。这一延伸,不仅是国际遗产学界从“以物为本”到“以人为本”回归的外在趋势[8]的内在本源,也是文物的资源和资产身份与其保护利用管理主体之间管理制度设计的变革更新的内生动因。受到篇幅限制,本文专题分析文物属性及文物价值、功能、效益的概念链;而基于文物属性的文物资源和文物资产身份及其对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将另文分析。
1 文物的多维属性
在本体论层面,文物属性决定着“文物是什么”。事物是多重属性组合形成的实体。决定此实体不同于其他实体的本质在于其自身的属性组合。下面通过时间维、空间维和性态维3个维度来分析文物的多维属性特征。
1.1 文物的时间维
传统的文物属性分析给予“时间”维度以特别的关注。时间维度是判断文物来源和文物特征的根本标尺。
在时间维度中,年代属性是文物不同于一般物的最本质的属性,也是文物保护的核心属性。年代属性与历史发生密切相关,却并不完全等同。年代属性由时间构成,与空间一样是客观属性,不夹杂主观色彩的历史观[9]。时间无形无声地流逝,文物却留下有形而实在的印迹,承载着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过去的信息。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使人类超越了文字记录的时间局限和内容局限,得以通过文物认知过去,确证历史,将人类发展史越来越准确地标注在时间的坐标上,揭示文物珍贵的年代属性。
在时间维度中,年代属性是随时间而持续丰富的。文物经过时间不断改变样态而承载后续时间信息。例如八达岭长城,明代修建和使用,清代以后不再具备防御功能,持续残损,再到现代经过数次修复、修缮,并附加服务设施承担参观游功能,这些变化都会反映在文物本体上,投射在时间坐标轴的不同刻度上,形成本体论意义上年代属性的不断变化与累积。
但不是所有的后续时间信息都有资格构成“文物属性”。后续时间留下信息的正当性,决定着文物保护最本质要求—真实性要求和不改变原状。例如,在管理过程中,“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不属于文物古迹原状”[7]①来自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编写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第9条阐释内容。。又如,在修复过程中,“古迹建造过程中各个时代所做的正当贡献都必须予以尊重”,去除或突出任何阶段的痕迹都必须具有正当理由[10]。后续时间信息需要经过辨识和甄别,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文物的原真性原则,即年代属性。
在时间维度中,过去的研究对于当代坐标的重视不足。当代坐标是认识文物年代属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识年代属性,需要从文物现存状态、认知条件出发进行信息反推和还原。当代坐标,是文物价值认知主体的视角和现实需求产生的起点,是认知文物价值和发挥文物功能的基础坐标。当代坐标,还是认识和理解文物工作的现实环境和条件的关键,尊重文物年代属性必须清醒意识到当代坐标的影响和限制。
1.2 文物的空间维
相对于文物的时间维,文物的空间维在传统的文物认识上是处于从属地位的,理解也是不完整的。尽管文物保护的空间视野在从文物本体向文物周边环境(setting)[11]拓展,但基本忽视了文物本体的空间维度与当代内涵,关注的是文物本体之外的历史空间维度和影响。
空间维性态是指文物所居空间,是指文物本体及文物价值要素所处的自然地理空间、土地和水域。空间是实体空间与功能空间的叠加。实体空间具有自然属性,位置固定,不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功能空间则具有社会属性,是人类文化、社会和经济活动作用于实体空间的综合反映,具有变化性和异质性。
对于文物的生成和赋存空间而言,其实体空间包含着丰富的年代信息,是不会也不应变化的,否则会丧失其位置和空间原有的年代信息。但是文物的功能空间是会发生变化的,其后的自然环境或人类活动可能叠压、改变或影响其实体空间和环境风貌。
下面澄清一下文物空间属性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如文物周边环境、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等。文物周边环境的概念,未完整体现文物的空间维。在空间维中,文物周边环境是与文物本体相对应的概念,从物理范围来说,不包括文物本体空间,往往是向文物本体范围之外延展的、受法律或规范保护的空间②在《西安宣言》中,“周边环境指的是紧靠古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区域和延伸的、影响其重要性和独特性或是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组成部分的周围环境”(第1条)。。因此,完整的文物空间=文物本体实体空间+文物周边环境实体空间=文物功能空间+其他功能空间。
文物周边环境还包括物理空间和功能空间属性之外的精神维度属性—历史与当代精神内涵。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西安宣言》(2005年)中指出:“除了实体和视觉方面的含义之外,周边环境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过去和现在的人类社会和精神实践、习俗、传统的认知或活动,创造并形成了周边环境空间的其他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当前活跃发展的文化、社会、经济氛围。”因此,《西安宣言》等文物保护国际文件提出的文物周边环境,代表着对文物所居空间认识及其价值和保护意义的深化。
在空间维中,文化空间是重要功能属性。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遗产中的重要概念[12]③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means the practices,representations,expressions,knowledge,skills-as well as the instruments,objects,artefacts and cultural spaces associated therewith-hat communities,groups and,in some cases,individuals recognize as part of their cultural heritage.,是指与文化传统相关联的空间。文化空间不同于一般的空间观念,拥有特殊的文化意义。“文化空间”恰恰指出历史文化和传统不可能凭空存在,需要与自然空间相关联。“文化空间”这个重要概念不仅适用于非物质遗产,对于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同样重要。文化空间强调了各类历史遗产的生成、延续、演进,赋予实体空间以独特的历史内涵和历史属性,对于认识文物的资源身份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实体空间的固定性和功能空间的变动性,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不可避免地会与当代功能空间有所重叠、混合,客观上决定了文物保护的宏观背景和边界条件是开放的、变化的,决定了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影响甚至发生矛盾是常态化的。这也正是从文物传统管理体制向文物资源和文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路径选择的客观基础。
1.3 文物的性态维
文物的性态维,是指文物在本体论上的状态与特征,包括物态属性、非物态属性和物权属性。
物态属性,或物质属性,是指文物中可以形之于物的组分。物质属性是评价文物价值真实性的传统关键特征,包括外形和结构、物质和材料、位置和环境等[13]④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编写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5年)第82条中与物态相关的内容。要素。文物的物质性携带着年代信息和空间信息,承载着历史文化信息。其物质性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甚至会变得异常脆弱,一旦消失则其携带的历史文化信息将不可再生,这对后人造成的损失是极其巨大而且永远无法弥补的,这也是保护文物物质本体的意义所在。
非物态属性,或非物质属性,是指与文物相关的难以形之于物的组分。非物态属性,也是评价文物价值真实性的重要特征,包括(历史)用途与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语言和其他形式记录、精神和感觉等要素[13]⑤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编写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2015年)第82条中与非物态相关的内容。。文物的非物态属性,逐渐成为评估文物价值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它充分尊重了不同文化背景对传统文物真实性认识和理解,丰富了对文物不同于一般物的内涵特征的理解。
物权⑥“ 物权”来自英语“property right”,也有译为“产权”。在我国,“物权”常用于法学界和管理学界,“产权”常用于经济学界。本文主要使用“物权”。属性是指文物使用的支配和排他权利属性。物权属性体现文物受法律保护的、最基础的社会属性。文物的物权属性,体现文物与主体(人)之间的权属关系,更体现主体(人)与主体(人)之间的权利(支配、排他)关系。物权属性随着制度安排的强度可能呈现自然状态(无管理)、不完全物权和完全物权属性。
2 文物属性的延伸:价值、功能和效益
文物的多维属性集合构成了本体论层面的文物,即“文物是什么”。属性是产生价值和功能的基础,通过价值和功能的实现进而产生效益。从文物属性到文物价值、功能和效益,是由物向人的延伸,由历史向当代和未来的延伸,这是由文物的多维属性所决定的。
2.1 文物价值的当代认知
文物价值在文物属性的基础上,加入了以人作为主体的认知要素,已经超出本体论范畴。讨论文物价值的文献非常丰富,在此仅强调文物价值基于文物当代属性的主客体关系。
文物价值是人对文物属性的认知,以及在认知基础上对文物的期望与需求。讨论价值必须清楚是“谁的价值”和“为什么的价值”。价值理论中的关系价值论⑦价值理论一般可分为主体价值论、客体价值论和关系价值论。价值的载体为客体,它满足作为主体的大多数人的需要。客体价值论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功能和属性;主体价值论单纯强调价值是主体的需要、欲望、兴趣、偏好、情感;关系价值论从主客体的关系或相互作用出发,认为价值既不是实体,也不是需要,而是主体在实践—认识活动中建立的特定的主客体关系。认为:价值存在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适应、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不同的主体基于自身诉求、素质和审美,对文物价值的认知程度和认知角度不同。认知主体的价值观念和体系以及认知能力会发生改变,对客体的认知在不同历史阶段也会发生变化,又会直接影响主体对客体需求的变化。因此,当代坐标是文物价值认知的重要因素,不能忽视。
随着时代变化,对于文物属性的当代认知的客观条件也会发生变化,会随着当代的知识积累、科技和信息条件下的发展而拓展和深化,更为全面和精确,包括:文物成因的更精确界定;对文物时空和结构的更准确定位和描述;对文物组分和性态的新的认知。因此,当代坐标是文物价值认知的重要因素,也是局限所在。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必须始终放在首位,以保存文物蕴含历史信息的真实完整,为未来价值认知提供可靠基础条件。
价值认知反映了不同人群对文物的不同诉求,反过来又决定着文物工作的目标、理念和范畴。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主要是专家学者基于研究和保护目的提出的3大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扩展则反映了文化融合和社会参与的诉求,以及促进社会凝聚力与社会发展的目标[7]⑧2015年修订的《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在2000年版本传统的历史、艺术和科学3大价值基础上,补充了文物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第3条)。。与此同时,“权威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也在不断受到挑战,体现出从国家诉求向社区诉求的转变,从历史价值保护向当代社区身份认同目标的变化[14]。
2.2 文物的当代功能
应当将文物当代功能与文物的历史功能清晰区分开来。文物历史功能是文物历史价值的组成部分,是文物价值认知研究和认定中的重要内容。而文物功能往往是指文物当代功能,主要定位于文物属性时间维中的当代坐标与空间维中的功能空间的交汇点。
文物功能是指通过对文物的使用,使其价值实现。文物功能的使用,或文物利用,决定文物价值实现程度,是文物的物权属性产生和完善的主要驱动。
在位置固定的文物实体空间维中,文物功能根据其用途可分为独立型和混合型。独立型以文物保护和阐释展示为主(如故宫博物院),也即遗产用途;混合型更多情况则属于空间共居(或混居)的情况,如古墓葬、古遗址(如长城),它们往往与自然资源(如土地等)以及人类生产、生活功能共处一地(如办公、居住、农业等)即多重用途[2]。它们共居于同一土地,有着各自属性和用途,实现不同的功能。它们中有些能够相互包容,但需要关注彼此间的功能调整与和谐,一般不会发生排斥现象。但排斥现象并不鲜见,如: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或矿山开发之于地上或地下埋藏的文物;居民生活和生产活动之于文物日常保护等。
文物当代功能与文物物权属性联系密切。文物当代功能与文物物权属性的关系体现在2个方面。从逻辑关系而言,文物功能是基于文物属性和文物价值的必然逻辑延伸。文物发挥当代功能必然与其使用者发生主-客体关系,文物必然存在使用者,必然涉及物与人的关系。当物被作为文物所认知和认定,即已经开始利用其研究功能、实现其研究价值,也即产生了期望与需求,期望发挥其教育功能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条:“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并不断发现和发挥其更多的功能。利用既是文物价值认知的条件,也是文物价值实现的途径。从现实治理关系而言,文物功能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在空间维共居时产生与其他空间功能的混合时,涉及彼此功能调整与妥协,甚至矛盾与冲突。因此,文物功能的发挥和价值实现,需要有力和有效的章法加以保护和保障,以协调和排除其他空间功能使用对文物价值实现的负面作用。
从这2个方面可看出,文物价值的保护和文物功能的发挥,将文物推进当代,推进物与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不可回避。而物权正是配置和协调主体关系的基础性制度,这也是文物资源和文物资产身份及其管理讨论的基点。
2.3 文物保护利用的效益
基于文物属性的文物保护和文物功能发挥,对人类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在文物价值实现过程中,如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平衡、长期(代际)效益与短期(当代)效益的平衡、局部利益(社区)和整体(国家乃至国际)利益的平衡,涉及综合决策和制度设计,对文物管理体系产生特殊需求。
2.3.1 区分文物保护的意义与效益
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影响可以分为意义和效益2个层次。以往在讨论文物保护的原则时,往往将意义层次与效益层次混淆在一起,或者说是停留在意义层次,而在效益层次因“经济效益”对“社会效益”挥之不去的纠缠⑩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可以说是决定文物保护工作方向和原则的根本问题。用文物界权威人士谢辰生先生的话作总结:“文物保护不过是要解决好2个问题: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问题、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问题。正确的方向是坚持保护第一位,在这个基础上对文物进行合理利用;同时,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这个前提下争取实现2个效益的统一”(见王国平,谢辰生.文物保护一“闯”将[EB/OL].[2021-07-24].https://www.gmw.cn/01gmrb/2009-07/24/content_953233.htm.)。,从文物保护角度缺乏理性的进行学术讨论。
在意义层次,文物“独特而无可替代,无论其属于哪个民族,其保护对全世界各民族都意义重大”[15]。因此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意义不仅涉及文物本体、本地及直接主体,更是超越文物本体、超越文物时空、超越文物权属,具有全人类影响。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承担着守护人类遗产的重大责任,承担着传承子孙后代的代际责任。因此,唯最有力、最稳定、最普适的制度才能撑此重任。
文物保护的社会效益,或国际上常用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属于意义层次的概念。公共利益具有几层含义:一是体现在以公众利益和全体人民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特定人群利益为目的;二是追求精神、文化、社会层面价值,而非经济价值;三是全民共享和公众参与。中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坚持公益属性。政府在文物保护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渠道,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16]。美国1966年颁布的《国家历史保护法》指出:“保护这些不可替代的遗产是出于公共利益,为世世代代的美国人民保存和累积重要的文化、教育、美学、启迪、经济和能源财富效益”⑪美国国家历史保护法(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的第1节(b)本法目的(2)原文:“the preservation of this irreplaceable heritage is in the public interest so that its vital legacy of cultural,educational,aesthetic,inspirational,economic,and energy benefits will be maintained and enriched for future generations of Americans.”。
将意义落实到制度、管理和实施层面上,在效益层次的讨论则更具现实意义。“效益”一词的本意,即是投入与产出相比的综合结果或成效。在国家的宏观决策中,既重视对行业意义、成效的考量,也需要对行业人力、财力等投入的综合平衡和考量。对于文物业而言,文物保护取得的成效很难以货币价值或经济效益全面定量反映,而从投入的角度测算消耗程度,或者以尽可能可控的合理投入取得相应的文物保护成效,是文物管理的重要指标。因此,效益层次对于管理学和管理制度的设计,对于文物治理体系的建设十分重要。
投入测算离不开成本分析,离不开经济学理论。虽然经济学中很多概念并不完全适用于文物保护领域,但经济学作为一门较为成熟的学科,有很多理论成果值得借鉴。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对经济学的正确认识,文物界“对建立遗产经济学缺乏高度责任感和专业兴趣”[17]。实际上,经济效益或者市场机制不能正确反映和实现文物价值和意义的问题,恰恰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如市场失灵、公共组织(政府)和公平(制度、可持续等)。
成本中的制度成本是影响综合投入水平的决定性因素。作为文物资源和资产管理体系设计的基础,下面用经济学理论分析文物保护利用的制度成本。
2.3.2 制度成本:合作成本与排他成本
制度成本是指在制度周期中,为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博弈,从制度的形成、执行、监督到制度的变革所产生的一切耗费[18]。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关系,包括合作和排他。
合作成本是指要求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共同实现文物保护目标所需投入的消耗,其中的关键是共同信息。制度的本质就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作的共同信息。有效共同信息越多,制度执行的综合成本就越低[19]。例如,为提高决策环节的效率,降低决策环节的成本,某些制度制定时往往只考虑少数专家或个别领导意见。但在制度执行过程中会发现,由于不掌握或未考虑制度执行者的信息和意见,与执行者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协商,制度执行阻力会大大增加, 导致制度执行成本的增加,或者制度执行效果的不理想[18]。
文物属性决定了文物工作的合作成本很高。文物工作的专业性极强,同时保护利用的合作关系极为错综复杂,这对信息共享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需要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掌握一定的文物历史信息、价值认知和保护政策和原则;另一方面也需要文物部门掌握文物专家以外人群对文物价值和功能的当代认知和需求,掌握文物共居空间中土地和其他功能使用和变化情况。
物权制度就是最基础的共同信息制度。文物部门的文物普查登记制度尚不具备共同信息特征—公信、特定、效率,这与物权登记制度存在很大差别。物权制度通过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具有公信力和统一性,物权主体和文物客体具有对应的确定性和特定性,变更、更正机制具有常态性和时效性。物权制度会增加相关各方行为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因而可大大降低制度执行、监督成本。
文物属性决定文物利用的排他成本差异较大,不同类型的文物的排他成本决定着保护制度的设计和选择。公共品(public good),在经济学概念中是指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意味着其成本与效益的可控范围超出个体决策。文物的公共品属性在可移动文物、建筑类文物和遗址墓葬类文物间的差别很大,需要区别对待。与赋存土地、环境密切融合在一起的遗址、遗址区、墓葬群、石窟寺或历史村镇街区和文化景观等类,由于在实体空间上排他成本较高,其公共品属性较强。而可移动文物和古建筑类文物,使用的排他性成本较低,竞争性较高,经济学含义上的公共品属性较弱。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文物的公共品属性不同于前面所论及的文物公共利益。文物普遍具有公共利益,与权属无关。文物之认定,在其所蕴涵的历史价值和社会文化象征意义,是全体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因此,即使私人所有的文物,相关使用管理也受到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限制,确保文物价值安全和传承,保障适当的公共利益和公众权利。例如,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也不得随意改变其外观和结构,既保护建筑本身的文物价值,同时保护与周边历史环境的协调。
而文物公共品属性取决于其使用功能的排他性特征,与权属制度设计关系密切。遗址类文物和建筑类文物的保护管理法规与措施往往不同,因为遗址类文物与土地和空间环境结合得更加紧密,多重用途使用的排他成本和管理成本很高,文物受到破坏的风险较大,因此往往由政府承担更多事权以加强公共利益的保护,降低排他成本。例如,以遗址为主要资源的美国国家公园的体制,就与历史建筑资产的保护体制在所有权、利用转让和财政保障制度大不相同[20]。又如,在英国,考古遗址的认定体系也不同于历史建筑的注册体系,《古迹和考古区域法》(1979年)对于登录国家考古遗址采取强制认定方法。对于遗址范围内的任何活动,由中央政府直接审批颁发“登录古迹许可”,这也不同于对于注册建筑许可采取 “一臂之距”政策且由地方政府颁发的特点[21]⑫“一臂之距”是英国政府的文化管理政策,在特定领域由中间机构执行相关职能,将政府与执行对象隔开“一臂之距”,避免政府直接干预文化活动。。
另外,文物古迹价值越高、影响越深远、保护难度和破坏风险越大,其排他成本越高,越需要最高层次的政府干预,运用最高级别的公共政策和制度工具加以保护。这就是在划分政府职能以及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时的理论基础。
可见:只有深入认知文物属性,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和不断调整甚至改革,协调不同利益相关群体诉求与文物保护的目标,从而以较小的综合投入实现保护文物的最佳成效。
3 概念链揭示文物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丰富关系
在文物属性中,本质属性⑬侧重于差异性,主要指一物区别于其他物的特殊属性。是时间维中的年代属性与性态维中的物质属性之结合,基本属性⑭侧重于共同性,主要指与其他物之共同属性,同时又是构成一物之必不可少的要素。包括时间维中的当代视角和空间维中的实体空间。与空间维相关的功能空间以及性态维的非物态属性(信息、记忆、身份、情感、精神等)和权属性态,则使文物从客体向社会主体延伸,随时代发展、社会环境和管理制度变化而变化,由此产生向文物价值、文物功能和文物效益概念的延伸。
本文综合文物学、地理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哲学等视角,通过辨析文物年代属性与当代坐标、实体空间与功能空间、当代功能与权属性态、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等含义,构建起文物属性及相关文物价值、功能和效益概念链,以期融合价值认知和价值实现,形成文物认知、保护利用和管理治理的多方对话基础。这里,多方既指多学科,也指文物客体和主体的多重关系。
从文物属性向文物价值、功能和效益的概念链延伸,揭示了文物客体与各类人作为主体的内在的、深刻的、丰富的关系:
第一,文物与人被当代空间和历史空间紧密联系在一起。文物的空间属性决定着文物历史空间的固定性与人类活动在当代功能空间的变动性叠合在一起,客观上使文物客体与主体永远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第二,文物客体与主体被价值认知和情感纽带联系在一起。文物价值产生于不同人群对文物属性的不同认知,同时文物又对不同人群意味着不同的情感记忆或身份渊源,文物与人之间悠远绵长、融入血脉的联系弥足珍贵,不可替代。
第三,文物与主体被实际诉求和利益纽带联系在一起。基于文物价值认知,主体对文物用途诉求越来越多元,文物对人类实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贡献越来越综合,基于文物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纽带或直接或间接,或合作或矛盾,也越来越复杂交错。
第四,文物与人被权属关系和管理制度联系在一起。文物与人的空间关系、情感关系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与优化,最终还需落实到文物与人的权属关系和管理制度设计上。文物与人的权属关系只有走出自然状态,才能为管理制度设计走向现代化和法治化奠定基础。
致谢:本文思路与概念厘清得到了徐松龄先生的指导,在此谨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