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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京与北宋后期的役法变革
——从对邵伯温相关记载的考辨谈起

2021-11-25张呈忠

安徽史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差役蔡京资治通鉴

张呈忠

(上海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44)

邵伯温《闻见录》中有一段广为人知的记载:

蔡京者,知开封府,用五日限尽改畿县雇役之法为差役,至政事堂白温公,公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绍圣初,子厚入相,复议以雇役改差役,置司讲论,久不决。蔡京兼提举,白子厚曰:“取熙宁、元丰法施行之耳,尚何讲为?”子厚信之,雇役遂定。蔡京前后观望反复,贤如温公,暴如子厚,皆足以欺之,真小人耳。(1)邵伯温撰,查清华、潘超群整理:《闻见录》卷11,《全宋笔记》第2编第7册,大象出版社2006年版,第185页。

蔡京是北宋晚期长期主持朝政的人物,其政治立场对政局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个记载以蔡京在两次役法变革中的表现作对比,形象地描述了蔡京“观望反复”的政治表现和投机“小人”的形象。后来的诸多史书,如南宋王称《东都事略》、朱熹《三朝名臣言行录》、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吕中《类编皇朝大事记讲义》以及元修《宋史·奸臣传》等,几乎都直接抄录这段文字或者在此基础上略有增添,足见其影响之大。梁启超据此断言,蔡京与王安石“风马牛不相及”(2)梁启超:《王荆公》,广智书局1908年版,第232页。,而吕思勉也称蔡京是“反覆(复)于新旧两党间的巧宦”(3)吕思勉:《吕著中国通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32页;《白话本国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当下的历史教科书和研究论著也多采信这一记载或者沿袭此类观点。(4)例如吴泰:《祸国殃民的投机政客蔡京》,《文史知识》1985年第2期;陈振:《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何忠礼:《宋代政治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日]小岛毅著、何晓毅译:《中国思想与宗教的奔流:宋朝》,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杨小敏:《蔡京、蔡卞与北宋晚期的政局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闻见录》系邵伯温晚年笔记,成书于南宋绍兴初,以其鲜明的反新法立场在南宋以后大受推崇,因其中充斥着不实之词,邓广铭称之为“谤书”。(5)邓广铭:《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页。邵伯温关于蔡京的记载是否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呢?南宋时期,蔡京被视作造成北宋灭亡的罪魁祸首,关于他的历史书写也就围绕着形塑奸臣这一中心思想展开。(6)[美]蔡涵墨:《〈宋史·蔡京传〉的文本史》,《历史的严妆:解读道学阴影下的南宋史学》,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162—216页。邵伯温关于蔡京的记载,颇有让人怀疑之处:蔡京的投机品性如此明显,为何还能登上宰相之位?倘若邵伯温的记载失实,那么蔡京和北宋役法变革的真实关系是怎样的?要解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史料本身进行考辨,并结合历史背景、回归历史现场,以探究历史的真相。

一、司马光的役法方案与新旧党之间的斗争

邵伯温对元祐初和绍圣初两次役法变革的背景与过程的记载都非常模糊,有必要详细分析。元丰八年三月,宋神宗去世时,免役法已经在全国普遍推行了十四年之久。(7)参见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129页。元祐元年正月二十二日,旧党首领司马光上《乞罢免役钱依旧差役札子》,提出要罢免役法,恢复旧有差役法,“直降敕命,应天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丁产簿定差”,就是要完全按照熙宁元年以前所确定的差役人数来执行,并且“更指挥行下开封府界及诸路转运司,謄下诸州县,委逐县官看详。若依今来指挥,别无妨碍,可以施行,即便依次施行”,如果遇到妨碍的话,县官要在五日之内将具体的利害情况上报给本州(并不是说五日之内就要完成任务),本州要在一个月内将情况报给转运司,转运司要在一个季度之内闻奏朝廷。(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5,元祐元年二月乙丑条,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759—8760页。该札子虽然引发朝堂的激烈争论,如宰相蔡确持谨慎态度,曾说“此大事也,当与枢密院共之”(9)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31,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814页。,参与讨论的7名宰执只有吕公著是旧党(但不赞同迅速废除免役法)。此札却在二月七日获得皇帝的批准,并敕文下发各地。(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条,第8830、8839—8840、8825—8827页。

但是,司马光的役法方案在实践上存在明显缺陷,在执行中容易出现问题,朝廷所下敕文也只是照抄了司马光的札子,原来反对新法的台谏官苏辙、王觌、孙升等也纷纷提出意见,希望能够缓行。(1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6,元祐元年二月乙亥条,第8788—8790页。

司马光对自己的役法主张有着超乎寻常的固执,二月十七日再上札子:“伏望朝廷执之,坚如金石,虽有小小利害未备,俟诸路转运司奏到,徐为改更,亦未为晚”。(1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6,元祐元年二月丙子条,第8797—8798页。与司马光比较亲近的范纯仁建议可先在一州推行试点,再逐渐推广,“候见其利害可否,渐推之一路”,但是司马光“弗听”,范百禄也建言“今第减出钱之数以宽民可也”,然而司马光“不从”。(1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条,第8830、8839—8840、8825—8827页。苏轼气呼“司马牛!司马牛!”(14)蔡絛:《铁围山丛谈》卷3,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0页。的故事也反映出司马光态度之决绝。

不久之后,章惇上章对司马光的役法方案层层批驳。(15)李焘认为章惇上奏的时间在二月二十八日之前,但二月二十六日王觌言“窃闻知枢密院章惇言役法未便事”,可知章惇上奏是在二十六日之前。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6,元祐元年二月乙酉条,第8813页。他指出司马光两次役法札子中的自相矛盾之处,提出熙宁元年的役人数目很多,经过多次裁减之后,役人少了三分之一,绝不可能按照原来的数目来定差,认为司马光一味求快,草草更改,只会造成更大的危害。他严厉指斥司马光“不讲变法之术,措置无方,施行无绪”。他还为此事在大殿之上忿怒相争,以至于“无复君臣之礼”。(1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条,第8908页。章惇的奏章将新旧党之间的斗争推向了白热化的阶段。

由于章惇所奏有理有据,即便支持司马光者,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只能指责其用心险恶。王觌提到司马光所陈差役法“内有小节未安”,也直斥章惇用心险恶,“欲以彰司马光之短,见己之长于天下而已”;(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6,元祐元年二月乙酉条,第8813—8814页。御史中丞刘挚也指出“令下之后,奸邪之人论说纷纷,造作浮言,意欲摇动其事”;吕公著也批评章惇“专欲求胜,不顾朝廷命令大体”。(1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条,第8830、8837,8836,8836,8836—8837页。

闰二月二日朝廷又诏令,继续执行司马光的役法方案,但是在两个方面做了调整:一是让各级地方官两个月内体访役法的利害;二是让那些过去交免役钱现在要服差役的人户自己陈述利害。(1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条,第8856页。苏辙认为,这一诏令实际是章惇的阴谋,一方面让州县继续执行差役法,同时又让地方上报执行差役法后民户的反应,就是要证实司马光的役法主张是错误的,使得“人人与司马光为敌”。(2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条,第8908页。朱光庭也说:“臣窃料此举,必有章惇之谋,而韩缜辈同行之。”(2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丙申条,第8881页。由于台谏官们的反对,朝廷在闰二月十日下诏废止前几天的朝旨,“其闰二月二日朝旨,勿行”。(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戊戌条,第8885页。

由此可见,短短一个月之间,关于司马光役法改革方案的争论可谓是一波三折,新旧党之间既有公开论争又有暗中较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推动司马光役法方案进入实施环节的主要是新党,而主张缓行的则是司马光之外的旧党。元祐元年闰二月,司马光升任首相,吕公著、吕大防、范纯仁也进位宰执,蔡确、章惇被贬出朝廷(23)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9,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28—551页。,旧党势力开始占据优势。役法论争可谓是元祐初新旧党争的高潮阶段,也是最后阶段。(24)参见张呈忠:《论司马光时代的新法改废与新旧党争——兼与赵冬梅教授商榷》,《清华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蔡京在开封府改免役法为差役法,正是在新旧党之间明争暗斗最激烈的背景下进行的,其中的很多事件都笼罩在政治阴谋的氛围中,不可以简单的方式看待。

二、蔡京与元祐初开封差役法的施行

对于邵伯温《闻见录》中蔡京“至政事堂白温公”的记载,南宋史家李焘已发现了破绽,他把政事堂改成了“东府”(司马光居所),理由是“此时温公卧家”,“或温公尝召京至东府,如绍圣三年十二月京与董敦逸自辩章”。(2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条,第8830、8837,8836,8836,8836—8837页。所谓“京与董敦逸自辩章”是指绍圣三年十二月蔡京在遭到董敦逸弹劾之后上章自辩,对元祐初开封改役法的原委进行了说明。董敦逸弹劾蔡京的内容是:

元祐初,司马光秉政,蔡京知开封府,光唱京和,首变先帝之法,行下诸县,各希望风旨。只祥符一县,数日之间,差拨役人一千一百余人。是后行于畿邑,遍于诸路,皆是蔡京首为顺从,何其变之速也?乞检会司马光、章惇札子,并章惇贴黄,皆有文据。蔡京,元祐初略无建明,只附司马光变易先帝之法。(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条,第8830、8837,8836,8836,8836—8837页。

董敦逸的弹劾似乎可以和邵伯温的记载相印证,但并没有涉及蔡京见司马光之事。李焘虽然认为蔡京的自辩章不可信,但还是抄录了这段文字,保留了当事人的说法,非常难得,故全部引用如下:

臣昨知开封府,于元祐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马光差役法,令州县揭簿定差。其降到指挥内,仍称“如无妨碍,即便施行。若有妨碍,限五日申奏。”其开封府虽辖诸县,自来只管勾京城内公事,应被朝旨,亦只翻录行下诸县关中而已。至于人户差役、簿书之类,皆诸县一面施行,故当时差法,并是诸县一面定差。其开、祥两县,在辇毂之下,既见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缓。开封府虽见诸县承行之急,缘是遵依法内指挥,开封府岂敢禁止?然臣于是时,以法令更改,上则执政大臣争论不得,下又无百姓陈诉,自非明见利害之实,未易遽夺。亦不敢坐视更变,犹以点检骚扰、催督为名,差官遍诣诸县看详、商量。又于闰二月内具状,奏称诸县申到未可施行事,乞从本府一面奏上,或因提点司看详。寻被敕命,令与提点司同具闻奏,则臣欲具可否论列,于此可见。敕命见在,岂敢首为应和?其司马光因此三次召臣到东府,诘责不差衙前,并有何利害,差官相度因依,怒见辞色。臣更不待所差官回,即乞外任。其司马光差法,开封府被受未及一月余日,臣已罢去,遂流落外任十年,臣之孤踪,众所共见。臣若能应和司马光,则必为光所知,不应变法之始,一月之间,一请遂得罢去。(2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条,第8830、8837,8836,8836,8836—8837页。

蔡京的自辩可以分为四点:一是承认开封、祥符二县确实是以很快的速度恢复差役法,但是认为这是属县按照朝廷指挥办事;二是他曾派遣官员到各县查看,并具状说明诸县不能施行的事宜;三是司马光三次把他召到东府,并进行诘责;四是他乞求外任,并迅速被罢免开封府职务。

李焘非常清楚这一段时间司马光卧病在家,确定蔡京到政事堂见司马光之事有误,但他又倾向于认同蔡京为反复小人,故只在邵伯温记载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补,把政事堂改成了东府,蔡京自辩司马光三次召他去东府诘责,并未被采信。

另外,权通判通远军李深在绍圣四年九月的上书中也涉及此事:

蔡京于帘帏听政之初,实知开封府事,方朝廷更改雇役,蔡京即奉行差法,为天下倡。是时,章惇札子所谓“祥符县役人一千一百余人,不数日间,申差拨了当”者,实蔡京主其事也。然则如京者,其可使之详定乎?故役书未下之际,京乃独入札子,乞人额雇直,并依元丰,庶以掩昔日之故。(2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1,绍圣四年九月条,第11671页。

可见开封府祥符县差拨役人1100余人,是以章惇札子为据的,李深与董敦逸都认为蔡京在元祐初奉行差役法是对司马光的迎合,邵伯温只是沿袭他们的说法。但这些都是事情发生十年乃至五十年之后的评判,当时的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元祐元年二月二十八日苏辙的奏状,是现今所见关于蔡京在开封改雇役为差役情况的最早记载,“近见开封府奏,开、祥两县于数日之内,依旧役法人数差到役人”,具体所指是开封、祥符二县,时间是“数日之内”,并非后来所讹传的“五日”,和蔡京的辩白是吻合的。这件事情发生的具体时间应当是在二月七日至二十八日之间。苏辙认为“开、祥两县迅若兵火,显是故欲扰民,必害成法”,并不是积极执行朝廷旨意,而是故意扰民,破坏“成法”,“迅若兵火”说明这一做法是非常不稳妥的。(29)苏辙:《栾城集》卷36《乞更支役钱雇人一年候修完差役法状》,陈宏天、高秀芳点校:《苏辙集》,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33页。闰二月二日,苏辙再次弹劾蔡京迅速改法是“故意扰民,以坏成法”。(3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条,第8862页。苏辙为何对蔡京此举如此关注?

蔡京的仕宦生涯是与熙丰新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蔡京、蔡卞兄弟二人年轻时“游太学,蜚声一时,同年(即熙宁三年)及进士第”,蔡卞为王安石女婿,“自以王氏学擅一时,时流归之”。(31)佚名:《宣和书谱》,人民美术出版社2011年版,第127页。蔡京在地方任职的时候,新法正值如火如荼。熙宁六年,蔡京因推行新法有功而被察访使熊本举荐为勾当公事(32)《宋史》卷334《熊本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731页。,后又任中枢检正官(权检正礼房公事、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等)(3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1、302,元丰元年八月壬寅条、元丰三年正月庚寅条,第7111、7349页。,参与新法的修订与管理,仕途日渐显达。在元丰改制中,宋神宗对蔡京颇为赏识,特允与其弟蔡卞同在官制所任职。(3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8,元丰五年七月庚子条,第7903页。元丰官制成,蔡京、蔡卞因功劳各迁一官(3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1,元丰五年十二月己未条,第7984页。,元丰六年九月修尚书省六曹条贯时,蔡京与弟同领户、礼部。(3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9,元丰六年九月癸亥条,第8170页。当年十月,蔡京试中书舍人(3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0,元丰六年十月丁丑条,第8179页。,蔡卞已为中书舍人,“故事,入官以先后为序,卞乞班京下。兄弟同掌书命,朝廷荣之”(38)《宋史》卷472《蔡京传》,第13721页。,显示出兄弟二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七年十一月,中书舍人蔡京为龙图阁待制,并权知开封府。蔡京依靠新法获得了政治声望和官职升迁,又是“安石姻戚,蔡确族从”(3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8,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条,第8862页。,在新党中的地位非同常人。在元丰末建储一事中,蔡京与蔡确、章惇立场一致,并有相互配合的举措。(40)关于元丰末建储事,诸家异说甚多,但蔡确、章惇和蔡京立场一致这一点当无疑义。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1,元丰八年正月癸巳条,第8411页。八年十月,蔡京还受到过司马光门徒刘挚的弹劾。(4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0,元丰八年十月己丑条,第8630—8632页。然而,就在章惇上奏反对司马光役法方案之时,蔡京却在开封府迅速地执行了司马光的役法方案。

苏辙判断蔡京此举非为迎合,实为扰民以破坏成法。就扰民这一点来说,苏辙的判断是有充分依据的。免役法推行以后,应役人数较熙宁以前减少,如开封府罢乡户衙前835人,畿县则放罢数千人。(4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227,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条、四年十月壬子条,第5301、5523页。故元祐元年按照熙宁以前的人数来差拨役人,毫无疑问是增加民众负担。蔡京为官十余载,一直和新法打交道,称其“故欲”也不为过,当然蔡京绝对不可能承认他要故意扰民。

推动司马光役法进入实施环节的是新党,蔡京的行为是否符合蔡确、章惇等人的意愿呢?蔡京自辩章中说,“又于闰二月内具状,奏称诸县申到未可施行事,乞从本府一面奏上,或因提点司看详”,而且“寻被敕命,令与提点司同具闻奏”。两相对照来看,开封府奉命陈述役法利害,正是章惇在朝堂上对司马光发难之时。前引李深的上书中指出,章惇的札子曾提到祥符县改行差役之事,此札不见于他处,未得其详,但不外乎用来论证司马光的政策存在失误,而这个证据恰恰就是蔡京提供的。

役法变革所系甚重,在苏辙看来,蔡京的行为十分危险。熙宁四年开封府推行免役法时,曾因升降户等一事引发了东明县群诉事件,千余名百姓到开封府上诉,又闯入王安石私第,震动朝野。(43)参见漆侠:《王安石变法》(增订本),第180页。元祐元年围绕役法问题的朝政斗争显然不是单纯的政策之争,说不定会再次出现类似东明事件的状况,因此苏辙坚持不懈地弹劾蔡京。闰二月十八日,苏辙又上言,斥责蔡京“只于数日之内,催迫了当”的行为“用意不臧,深可忿疾”。(4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条,第8909页。二十二日,蔡京出知成德军(即真定府)(4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庚戌条,第8911、8915页。,二十六日,苏辙上言乞罢蔡京知真定府。(4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9,元祐元年闰二月庚戌条,第8911、8915页。至五月十一日,苏辙又上言蔡京知开封府时的不公之事,力主严惩。(4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7,元祐元年五月丁卯条,第9166页。

从蔡京的角度来看,奉旨执行是本职所在。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新旧党争的高潮阶段,开封府施行差役政策的速度非常引人注目,蔡京的真实动机究竟如何,确实难以给出确切的答案,但迎合司马光一说破绽甚多。

开封府施行差役法是公开的大规模的政治行为,倘若蔡京要以此迎合司马光,显然是不明智的。因为这不仅是政治上对新党的背叛,也意味着与家人的决裂,也难以获得司马光以外旧党人士的认可,更会使蔡京十几年积累起来的政治声誉毁于一旦。而当时也盛传司马光“老且疾,将不能终其事”(48)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0,元祐元年闰二月条,第8957页。,司马光健康状况不佳在当时是众所共知,并于当年九月一日去世,蔡京不可能不考虑到这一层。因此,蔡京迎合司马光的可能性并不大,而且他也没有其他迎合司马光的行为。

由于史料有限,对于蔡京的真实意图仅限于推测,但先入为主地判断蔡京为投机分子则有失客观。从最后的结果来看,蔡京的家人或者同党没有因为此事对他产生敌对情绪,反而是引起了政敌对他的多次弹劾。关于蔡京见司马光的具体情形,究竟是被召见还是主动拜谒,究竟是一次还是三次,究竟是被表扬还是被诘责?邵伯温的记载和蔡京的自辩都不可偏信,但有几点值得思考:其一,邵伯温《闻见录》中不实之词甚多,很可能只是道听途说,甚至是无中生有;其二,就司马光的用人特征来看,他不喜欢善于进取的官员,而倾向于节操坚正或老成之人(4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57,元丰八年六月戊子条,第8553页。,“使人人如待制,何患法之不行”体现出对蔡京吏干之才的赏识,与司马光一贯的用人风格反差太大;第三,倘若司马光有此表示,为何在蔡京被迅速遣出朝廷的过程中未有任何作为?最后的结果反证司马光说过这句话的可能性不大。

从元祐元年的具体情况来看,蔡京在开封恢复差役法极有可能是新党反对司马光行动中的重要一环;从结果来看,蔡京是和蔡确、章惇等新党在同一个月被遣外任,在开封施行差役法得到的结果只是来自旧党的弹劾。

三、蔡京与绍圣初免役法的恢复

蔡京自元祐元年闰二月出知成德军以后,“遂流落外任十年”。在辗转多地期间,蔡京也屡遭旧党弹劾。元祐四年车盖亭诗案之后,梁焘将蔡京与章惇、蔡卞等一起列入“蔡确亲党”(50)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9,第537页。名单之中,并反对任命蔡京为知成都府,称“京在蔡确党中,最号凶健阴憸”。(51)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29,元祐四年六月丁巳条,第10373页。在元祐大臣看来,蔡京最主要的身份是“蔡确亲党”。

元祐八年九月,宣仁太后去世后,哲宗亲政,朝政方向大变。次年(四月癸丑改元绍圣)三月,吕大防、苏辙等人相继被罢免,蔡卞、蔡京分别被任命为中书舍人、权户部尚书。四月二十一日,章惇被任命为宰相,范纯仁罢相。(52)《宋史》卷18《哲宗本纪》,第340页。

邵伯温《闻见录》中又有记载:

绍圣初,哲宗亲政,用李清臣为中书侍郎。范丞相纯仁与清臣论事不合,范公求去,帝不许。范公坚辞,帝不得已,除观文殿大学士、判颍昌府。召章惇为相,未至,清臣独当中书,益觊幸相位,复行免役、青苗法,除诸路常平使者。惇至,不能容,以事中之,清臣出知北京。(53)邵伯温:《闻见录》卷5,第130页。

此处将恢复免役法、青苗法视作李清臣所为,与本文开头所引章惇按蔡京建议而定役法的记载自相矛盾。

绍圣元年,对役法的讨论始于四月四日(54)《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1,第6265页。,由于众臣意见不一,哲宗设置了户部看详役法所。此时章惇尚未拜相,并非如《闻见录》中说章惇入相之后才置司讲论役法。至二十六日,中书省言差役法使得“民间苦于差扰”,同日,朝廷下诏“府界、诸路复免役法,并依元丰八年见行条约施行,仍自指挥到日为始”,并颁布了关于免役法的七条具体规定。(55)《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2,第6265页。从四月四日议役法到二十六日定役法的二十余天,也是蔡京力推改差役法为免役法的时间。前引李深绍圣四年上书中说,役书未下之际,蔡京独自上了札子,“乞人额雇直,并依元丰”,可见蔡京上札子的时间在四月四日之后四月二十六日之前。而章惇虽已在四月二十一日拜相,但到闰四月二十五日才就职。(56)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0,第619页。在此期间,李清臣“独当中书”,不仅恢复了免役法,还在闰四月二日恢复了提举常平司,并任命了诸路提举常平官。(57)《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6,第4114页。章惇就职之时,恢复免役法的诏书已下达了近一个月,邵伯温记载之谬由此可见一斑。

绍圣初免役法的恢复,权户部尚书蔡京有首倡之功,也因此受到董敦逸和李深的弹劾。在董敦逸之前,蔡京虽然也受到过弹劾,但并未涉及他政治立场反复的问题。绍圣二年九月监察御史常安民弹劾蔡京说:“蔡京之奸足以惑众,辩足以饰非,巧足以移夺人主之视听,力足以颠倒天下之是非,内结中官,外连台谏,今在朝之臣,京党过半”,但未言及蔡京在役法上反复之事。(58)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4,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93页。《宋史》载:“是时,京之奸始萌芽,人多未测,独安民首发之。”(59)《宋史》卷346《常安民传》,第10990页。首先弹劾蔡京的常安民只是说蔡京结党,可见指责蔡京立场反复是后来的事情。

董敦逸曾在元祐六年任监察御史,哲宗亲政后“复除监察御史,论常安民为二苏之党,凡论议主元祐者,斥去之”。(60)《宋史》卷355《董敦逸传》,第11177页。绍圣三年十二月,董敦逸最先弹劾蔡京附司马光变易神宗之法,随后蔡京上章自辩,朝廷下令让董敦逸分析,董敦逸说:“苏辙兄弟自是毁坏良法之人,尚谓开封府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仍乞取问。”他又重申:“元祐变更役法,其建言是司马光,推行之始是开封。时京知府事,惟章惇独有论列,其余皆是附光者。却闻苏辙见京施行太速,有‘迅若兵火’之语。臣是时言者凡数状,并付韩维,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臣日近为京又坏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61)《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69,第7919页。可见董敦逸的主要依据是苏辙弹劾蔡京的文字,只是抓住“迅若兵火”的说法,而又完全无视苏辙指控蔡京的内容,不能提供更多证据,只能泛泛而言“士大夫多能道其略”。弹劾的结果,因蔡京的自辩,最终“无责焉”(62)《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31页。,可见自辩章实际发挥了证明蔡京“历史清白”的作用。

董敦逸后来受到了“两面之人”的指责。绍圣四年九月陈并上书说:“如侍御史董敦逸、司谏郭知章乃是元祐用事之人,在元祐则不言元祐之非,所以能安其身;逮绍圣之后,争言元祐所用所行无一事是,乃获安其身。此两面之人,操两可之说,非所谓一心事上者也。”(63)陈并:《上哲宗答诏论彗星陈四说》,《宋朝诸臣奏议》卷44,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460页。由此可见,揭批立场反复是当时政坛互相攻击的常用手法。

此后,李深也以此弹劾蔡京,但未见其效。绍圣时期对于官员历史问题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主要方式是根据文字来审查政治立场,被处理者有七八百人。(64)参见方诚峰:《北宋晚期的政治体制与政治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3—138页。章惇在元祐初的札子中曾说,“役法可以缓改,非如京东铁马、福建茶盐,不改一日则有一日之害也”,蔡卞竟持此札子作为要挟章惇的筹码,可见“历史清白”在当时的重要性。(65)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88,绍圣四年五月辛未条,第11579页。蔡京在役法一事上受到弹劾,却又成功地为自己辩白,可见无论元祐初蔡京有着怎样的用心,却没有更多可以让人抓住的把柄——这也是他在哲宗一朝稳立朝中的前提条件。

四、蔡京与《绍圣常平免役敕令》的制定

绍圣元年诏行免役法之后,关于免役法的具体规则并未完成。在此后的几年中,蔡京的职位虽有很大的变化,但制定役法一直是他的重要职权,即便是绍圣三年七月蔡京为翰林学士承旨仍兼详定役法之责。(66)《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10,第6270、6269—6270页。

蔡京多次强调依据元丰条制推行役法,如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五日蔡京奏:“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祐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绍圣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又奏:“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其转运、提刑司勿与。”(67)《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7,第6268页。诸如此类言论甚多,可见蔡京对元丰条制的坚持。蔡京还推举坚持免役法的官员张行,担任举主(68)《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7,第6268页。,并推荐张康国参详利害,“使提举两浙常平推行之”(69)《宋史》卷351《张康国传》,第11107页。,以此来培养和巩固坚守新法的队伍。

蔡京对役法的坚持使得他与很多官员发生冲突,意见不合者多受到排挤。如蔡京批评王古用的是司马光差役法,将其排挤出去,“绍圣初,(王古)迁户部侍郎,详定役法,与尚书蔡京多不合。京言:‘臣欲用元丰人额雇直,而古乃用司马光法。’诏徙古兵部。”(70)《宋史》卷320《王古传》,第10405页。类似情况还有很多,提举秦凤常平种师道“议役法忤蔡京旨,换庄宅使、知德顺军”;(71)《宋史》卷335《种师道传》,第10750页。户部侍郎孙览“与蔡京论役法不合,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太原”。(72)《宋史》卷344《孙览传》,第10929页。他与孙谔的争执最能见其态度。绍圣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孙谔主张“无以元丰、元祐为间,要以便元元”,颇有调和的意味。蔡京措辞严厉地指责孙谔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听”,孙谔被罢左正言,差知广德军。(73)《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10,第6270、6269—6270页。正是因此,当绍圣四年九月哲宗以星变求直言时,李深上书说蔡京“阴造诬言,谓同列兼行差法”,指斥他为“役法之罪人”。(74)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1,绍圣四年九月条,第11672页。可见蔡京的主张是只能用雇役之法,对于“兼行差法”的主张绝不容忍,态度之坚决有如当年司马光之于差役。

役法之外,蔡京还提议恢复青苗法。前引《闻见录》载青苗法是李清臣在章惇就职之前主持恢复的,其实并非如此。青苗法的恢复实际是在绍圣二年七月,户部尚书蔡京上奏:“伏乞下有司检会熙宁、元丰青苗条约,参酌增损,适今之宜,立为定制,以幸天下。”(75)《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15,第6066页。和役法一样,蔡京强调在坚持熙宁、元丰条约的基础上参酌增损。而针对青苗法批评最多的抑配等问题,臣僚纷纷提出意见,如董遵提出将青苗法利率改为一分,最后朝廷下诏“府界、诸路应缘常平敛散等事,除今来申请外,并依元丰七年见行条制”(76)《宋会要辑稿》食货5之16,第6066页。,调整利率的建议并未被采纳。

蔡京是制订《常平免役敕令》最大的功臣。绍圣三年六月八日详定重修敕令所建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敕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敕令格式颁行。”哲宗降诏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自为一书。(77)《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10,第6270页。《常平免役敕令》是哲宗亲政后在恢复熙丰新法方面最重要的立法成就。当代学者对哲宗亲政后新法的恢复多给予正面的评价,如邓广铭认为绍圣期间“各项新法基本上按照熙宁、元丰时期的模式进行,只是为了克服熙、丰推行时曾经产生的弊端,并且为了消除阻力,对新法也稍稍做了一些改革。”(78)邓广铭:《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宋》,《邓广铭全集》第6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83页。但罕有学者言及蔡京与《常平免役敕令》的关系,而多认为是提举官章惇的功劳,事实上详定官蔡京对《常平免役敕令》的成书贡献更为直接,从朝廷的奖励可见一斑。元符元年六月十一日,宰相章惇提举《常平免役敕令》成书颁行,受赐银绢三百匹两(7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9,元符元年六月戊子条,第11876页。,六月十七日详定官蔡京也受到奖赏,由朝散大夫迁朝请大夫。(8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9,元符元年六月甲午条,第11882页。

《常平免役敕令》在宋代影响深远。建中靖国元年,户部尚书王古与李深、陆元长等人对役法又进行了更改,“增损元丰旧制五百九项”。崇宁元年八月,宋徽宗诏称,“免役之法,始于熙宁,成于绍圣”,命户部“并依《绍圣常平免役敕令》及元降《绍圣签贴役法》施行”,王古、李深等人对役法的改动被否定,并受到“谪居远州,编入奸籍”的惩处,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责罚,至此绍圣时期确定的役法维持下来。(81)《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14,第6272页。南宋绍兴十五年,给事中李若谷说“《绍圣常平免役条令》系祖宗成法,纤悉具备”(82)《宋会要辑稿》食货14之29,第6281页。,可见其影响之长久。

结 语

蔡京在徽宗亲政之后受到重用,其原因何在?历来的观点多基于蔡京为投机分子的判断,偏重于个人品性、人际关系的角度,无疑是受到了邵伯温记载的影响。藤本猛指出,蔡京接近徽宗应该是在徽宗即位后才开始的。(83)[日]藤本猛:《北宋末期“御笔”撰写之所——宣和殿及学士蔡攸》,邓小南等主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42页。蔡京必须有足够的政绩和声望,才有进入徽宗视域进而获得权力的可能性。

在北宋晚期的役法变革中,蔡京的表现十分引人注目。元祐役法变革之时蔡京因在开封府施行差役法遭到“故欲扰民”的弹劾,十年之后的绍圣年间又因此事遭到“光唱京和”的攻击,前一次他与新党同僚一起遭贬,后一次他成功自辩,故此事未成为他在绍圣以后仕途上的障碍。绍圣以后,蔡京极为高调地主张雇役反对差役,陈瓘说:“京之得售其说自役法始,从大改役法以后,事事无不大改。”(84)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1,第696页。这是从批评蔡京的立场出发的,但也指出了绍圣役法变革在蔡京政治生涯中的重要位置。绍圣、元符时期蔡京以熙丰新法最坚定的捍卫者立于政坛,为他赢得了重要的政治资本。

建中靖国元年十二月,邓洵武向宋徽宗建言:“陛下必欲继志述事,非用蔡京不可。”(85)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6,第657、663页。这虽然只是蔡京同党的说法,但其背后亦有着一定的舆论基础,蔡京成为了绍述之政的旗帜人物。崇宁元年七月,宋徽宗召见蔡京说:“朕欲上述父兄之志,历观在廷,无与为治者。今朕相卿,其将何以教之?”(86)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26,第657、663页。充分反映出宋徽宗对蔡京绍述之才的高度认可。

清代胡聘之认为,“取熙宁、元丰法施行之耳,尚何讲为”一语“此京一生挟奸营进之大旨,手诏所言共遵熙丰成宪,与京前语适合”。(87)胡聘之:《山右石刻丛编》卷17,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影印本。所谓手诏是指政和二年徽宗手诏:“熙丰诏令,具在谟训,思与天下,共遵成宪。”(88)《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25,第8239页。胡聘之所言点出了绍述与蔡京政治生命的关系。哲宗、徽宗均以法神宗为志向,蔡京固然可以称为“巧宦”,不是因为他投机于新旧之间,而在于他对熙丰新法的坚持。《宣和书谱》中说蔡京“绍述先烈,于志无不继,于事无不述”(89)佚名:《宣和书谱》卷12,第124页。,可见其在北宋哲徽二朝政治生命之所系。

正因为蔡京在哲徽二朝绍述的姿态甚高,其政敌也屡屡以曾迎合司马光作为攻击蔡京的口实,尽管在北宋晚期的政坛上未曾发挥实际作用,但在舆论上制造的蔡京投机主义形象从未消散。南宋以后,蔡京误国奸臣的罪名为朝野公认,于是《闻见录》中蔡京前后反复的小人形象开始流行于世,以至影响于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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