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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犬伤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1-11-25李慧华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犬主养犬伤人

李慧华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近年来,禁养犬伤人事件在电视新闻上屡见报道,2018年五月中旬傍晚,一名4岁男孩被宠物店老板的比特犬所袭击,在众人的共同解救下男孩才得以脱身。2020年8月17日下午,广东佛山顺德区一名12岁的小女孩在同村将家门口的小狗牵出来遛,路过一个菜市场时,狗突然挣脱了牵引绳不停地狂跑,而狗绳不慎将同村的一位88岁的老人直接绊倒在地,最终导致不治而亡。可见,禁养犬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但禁养犬管理人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就算饲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是由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才会定罪量刑。因此,禁养犬伤人是否应该单独入刑,笔者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禁养犬伤人责任追究的重要性

禁养犬伤人案例不断发生,不仅对社会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威胁。现如今,随着禁养犬伤人案件数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也受到了大众的广泛重视与关注,只有从根源上去处理这一问题,才能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1]。因此,只有对禁养犬伤人案件采取刑事处罚与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降低这类恶劣事件产生概率。而刑事责任追究的重点在于追究饲养管理人,而不是管理狗。狗伤人事件频发则是由于管理人违法成本较低。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针对上述情况,如何增强饲养犬管理人的责任心,提高管理人的违法成本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从而在短时间内促使全社会形成统一的认识,尽可能的降低禁养犬饲养量,给予禁养犬伤人案例采取刑事法律追究或惩处,这样才能给予受害人一个满意的答复,也能保证社会安定。

二、禁养犬伤人追究责任过程中面临的障碍与困境分析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危害公共安全

近年来,禁养犬伤人事件日益频发,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引发公众恐慌。部分案例是由于恶犬挣脱缰绳四处扑咬过路人,还有的是因为犬主管理不当,引发惨案。2016年10月,在河北省一街道就发生过类似的案例,一条体型较强壮的罗威纳突然飞奔进街道,对多名路人实施扑咬和攻击。国内发生这样的禁养犬事件数不胜数。针对禁养犬饲养问题,国家每个地方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但仍然有很多人违反规定,知法犯法,私下自由选择犬种进行饲养。以往发生的禁养犬伤人事件,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责任划分也不清晰,再加上关于饲养管理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有所欠缺,导致犬伤人事件难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特别是在我国目前依存的法律中,在动物伤人方面没有设置独立的刑事罪名,仅仅只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提出要求禁养犬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在每次禁养犬伤人事件后,大多数受害人都对判决结果不予理解和认同,最为关键的是司法也很难追究犬主的刑事责任[2]。由此可见,当处罚体系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时,就难以有效的打击犯罪,同时也无法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禁养犬伤人定罪量刑难

现如今频发的禁养犬伤人案事件,基本上都是由于犬主不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去选择或饲养犬种,或是只是单纯的养犬,而对犬缺乏训练和管理。尤其是现如今,民事法律已经明确提出,禁止饲养烈性犬,一旦禁养犬恶意伤人或导致人伤亡的,犬饲养管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大部分犬饲养管理人在外出遛狗时,仍然不对犬伤人事件引起重视,不给狗栓牵引绳、不戴嘴套等,甚至将狗随意放出去,直接成为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对于犬饲养管理人在知晓犬养法的情况下,而导致禁养犬伤人的情况,通常都会根据《刑法》中过失伤人罪或死亡罪进行处罚,对犬主由于对狗管理力度不足而发生此类事件还可以认同,但对于故意放纵这种情况而无法判定[3]。所以,不同的情况,对禁养犬伤人的犬主处罚和量刑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从而产生更多的纠纷和矛盾,导致法官十分为难,也不知该如何去判定。

三、禁养犬伤人入刑的有效方法与建议

(一)完善并健全养犬管理行政法规

为了更好地做好禁养犬管理工作,应该由国务院牵头去实施养犬行政法规体系的完善与制定。因此,首先我们应该完善全国统一实行的养犬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制定了地方《养犬管理条例》,这些条例在规范饲养犬管理人行为方面起到了一定程度的作用,但是还是无法有效的避免禁养犬伤人。所以应该由国务院牵头并组织完善养犬管理行政法规,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进一步明确养犬严格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范围,在不同的区域内分配不同的权限。在城市管理的市中心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在严格管理区域内禁止所有饲养犬行为,并可以适当按照当地居民生活习惯而去扩大严格管理区范围;其二,明确可以饲养的犬种种类,当前大部分城市都以犬的成年身高标准作为养犬的标准,而像迷你牛头梗、雪纳瑞等体型较小的犬,都比较具有攻击性[4]。因此,除了将禁养犬身高纳入限制种类范围内外,还应该将具有攻击性较强且体型较小的品种公布出来,警示公众;其三,成立养犬管理行业协会,改变以往养犬管理行政法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现象,通过犬业协会的成立,全面对养犬和管理权的事务进行全面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告知饲养犬管理人养犬注意事项,并将相关养狗要求和规定宣传到位,一旦发现违法养狗规定的一律进行严惩,并将禁养犬进行强制性没收处理。除此之外,根据禁养犬管理人员的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去直接对管理人提出禁止养犬的时间,亦或是直接对养犬等级管理证进行吊销,将他们的养犬权利直接收回[5]。

(二)推动禁养犬伤人入刑

当养犬行政管理规定和体系在实行一段时间,达到显著效果后,还要将禁养犬伤人入刑落到实处,根据禁养犬伤人的不同情况去具体处理,并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其一,在限制饲养犬的区域进行饲养犬,将直接判定为刑事违法,并严格要求在限定区域内禁止养犬行为,从根源上杜绝犯罪现象产生。同时,在允许饲养犬的区域内,应该要求管理人员给犬戴好牵引绳或嘴套等,对不予执行的管理人直接判处拘役刑罚,并通过限制人身自由去限制犬的饲养人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其二,在严格管理区域内饲养犬而导致人伤亡的,应该直接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进行管制。禁养犬的管理人已经知晓相关饲养规定,而却依然导致禁养犬伤人的行为,这种饲养行为相当于是明知故犯的表现,对于这类型的案件,应该根据其犯罪情节在量刑方面具体体现其主观恶劣性。在案件中最为普遍的情况则是涉及到故意伤人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将犬饲养管理人员的主观意愿排除在外,也可以划分为故意伤人罪或重伤罪名。以此,根据禁养犬伤人的特殊性质,在进一步追究饲养犬管理人刑事责任的基础上,给予被害人提出惩罚性赔偿条件的要求[6]。

上文综述,现如今,禁养犬伤人事件频发,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大众的关注与重视。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难以应对日益剧增的禁养犬伤人事件,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推动禁养犬伤人入刑不仅是《刑法》健全与完善的重要趋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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