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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视阈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2021-11-25郭钰涵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使用者条款权利

郭钰涵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概述

(一)网络环境下个人合理使用的概念界定

对网络环境下对个人合理使用概念进行界定,其中包含了“个人”和“合理使用”两个关键词。故先明确这两个关键词,即明确著作权的使用主体,然后对其使用方式进行界定。本文在初期阅读大量的参考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针对这里所说的个人应限定于单个的自然人,是与团体、组织等不相同的个人。但是这里的个人也不是狭隘的包括了自己一个人,其也包括跟自然人本人具有密切关系的家庭成员。对“合理使用”的界定,是指个人使用该著作权的目的为了自己学习或者是学术研究,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全盘使用。明确两个关键词的内涵之后,便可以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概念进行界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的概念是指自然人以及与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个人的学习、学术研究为目的,进行少量复制或者翻译等方式使用其他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该行为并未侵害该作者的著作权,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合理使用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1.法律经济学的正当性

法律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标准理论是经济学家帕累托所提出来的,该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人们在确保自身效益的同时不能伤害到别人的效益,应尽量注意自身行使的规范性,努力做到双赢的结果,这便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效益。人们将帕累托标准理论的双赢效益称之为“帕累托最优状态”。该理论标准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界限标准,将其引入著作权法的立法中,将对著作权提供最优化的保护。在互联网技术中,个人如何合理使用,正是使用者与著作者之间利益的平衡过程,互联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著作权的保护更加困难,但是也使人们明白更应关注作品的著作权人,保护作品作者权益的合法效益。

2.宪法学的正当性

著作权法当中所规定的个人合理使用,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的一种体现。正如专家帕特森所讲:个人合理使用其实就是个人所拥有的宪法上的一种言论自由的权利,著作权规定了使用者可以进行合理使用,但是使用者的创造力是著作权使用的重要内容。宪法虽然赋予了公民的使用权和言论自由权,但是并不是公民可以随意使用和发表言论,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宪法在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又赋予其隐私权、文化自由、受教育权等。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保证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实现,并且确保每个公民都可以进行学习和发展,著作权法应当对作品作者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二、网络环境下个人合理使用的困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对个人合理使用的限制

2001年修订版的中国《著作权法》对于科技手段使用的内容进行了一些涉及,但是相关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备。该法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指出:没有经过著作权权利人的允许,故意损害针对作品及音像制品设立的技术保障手段的行为就是一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的一些先进立法理念,运用科学技术进行立法保护应考虑到多方的利益,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若不进行考虑,直接对科学技术进行立法保护,将对个人利益与权利拥有者利益之间的平衡造成损害,对社会信息的获取造成阻碍,进而可能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正规渠道获取信息存在困境下,将会滋生一些黑市交易,从而对著作权的保护产生威胁,进而威胁正规渠道著作权的保护。

互联网科技发展的同时也给合同契约带来了一些改变,作品的著作权人往往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会通过网络进行限制,限制使用者的权限,表面上互联网技术给作品的使用者带来了便利,使用者和作品的作者主要达成合意便可以使用,但是实际上却限制了使用者的权利,通过网络上的格式条款对使用者的权益进行了缩小化,使用者经常被动性地接受,合同所规定的契约精神以及意思自治原则根本无法体现,更别说得到实现。在互联网的加持下,著作权的作者完全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其他人并未有权得到合理的使用。在互联网科技下著作权的保护更加重要,并且网络中格式条款的使用,无形中加大了使用者的责任,并且无法真正实现信息尽其使用的价值。著作权的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中格式条款的形式对自己作品权利进行技术保护,限制使用者的权利,从而对法律规定的个人合理使用也排斥在外。并且对于格式条款的签订都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很多,并且存在专业术语,一般的使用者只想使用,不会对格式条款的条文进行仔细阅读,为了快捷方便,要么选择接受该格式条款,要么选择放弃该作品的使用。一般来说使用者不愿意放弃使用,便不仔细阅读格式条款,而选择接受格式条款。

三、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与思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坚持平衡利益的立法观念

“帕累托最优状态”运用到立法中,平衡使用者与权利者之间的利益,是完善著作权个人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交流和融合是互联网的特点,互联网对在网络上的作品的利用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不论使用者是从事何种职业,何种背景,只要是拥有使用互联网技术的能力,便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使用他人的著作权。在市场交易下,让著作权作者享有者的作品为社会发展带来创新观点,并且使该信息得到最优化的利用和使用,是该著作权的价值体现。但是怎样才能使得作品很好地在互联网空间中被传播和应用?需要考虑到使用权人和权利人之间的效益,在保证两者尽可能公平公正的情况下,合理地处理二者的关系。[1]

(二)临时复制问题在立法中的解决

对于著作权的临时复制问题,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观点和意见。在理论界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这些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影响立法体系的发展,更难与国际立法相接轨。因为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临时复制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表态。在2006年国务院法制办责任人曾经就临时复制问题提到过,但却明确说明我国是不禁止临时复制的,因为当时国家发展水平有限,并且法治制度也不健全,这一说法也是符合国情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临时复制问题已经成为影响著作权保护的重要问题,必须在立法中予以解决。将临时复制问题纳入立法中予以解决,可以更多地引进国外先进的文学家、科学家在我国发表作品,取得著作权,并且也代表着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一致,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也为作者著作权提供法律上的保护。网络信息下信息传播速度加快,必须解决临时复制问题,这样才能清除侵权行为产生的土壤,保护作者的著作权。[2]

(三)降低技术措施立法保护标准

当今是大数据时代,是科技的时代,科技不仅仅应用于著作权领域,对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在其他领域得到实现。但是科技的手段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固定性,无法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会结合具体权利主体的要求进行差异化处理,所以应对科技手段的进行改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式:第一,从立法角度出发,将个人的合理使用优先于科技的安全考虑;第二,对科技安全手段技术进行必要性的减弱,保证可以因人而异地使用科技手段,从而保证个人可以得到合理使用著作权。综上,在上述情况下,我们可以针对不同目的进行不同保护,如果使用者的目的是合理的,其虽然采取了一些手段进行了作品内容的获取,但是不应认定其构成侵权。所以采取一些合理手段来合法破解安全科技手段应当从以下几点出发:其一,将合理使用的范围纳入立法体制之内,并且对因个人合理使用而复制作品不构成侵权也纳入立法之内。但是这些合理使用的范围应予明确,是列举式规定。其二,对于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应予以开放,及时解除互联网技术的限制,供网民使用。

四、结语

个人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一个限制,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完善个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提升到立法层面,在进行立法上的法律保障,更需要满足公民个人学习的要求,满足社会发展进步的需求。这样才能最大化地实现著作权的保护,并且推动国家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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