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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2021-11-25宫嘉薪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个人资料隐私权公民

宫嘉薪

(中共巴彦县委党校,黑龙江 哈尔滨 151800)

大数据时代不仅改革了信息传播交流的方式,使公民在海量的信息中满足了娱乐和学习的需求。同时,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爆炸也是一柄双刃剑,更易被搜索到的公民信息和公民隐私的泄露问题威胁着公民正常生活的和平稳定。目前公民隐私权所保护的客体绝大部分是公民的个人资料。在不完善的隐私保护机制之下,机构和个人能够轻易通过非法手段攫取公民的个人隐私资料,并通过贩卖或再加工的方式从中牟取巨额利润。个人资料的分类包括能够区别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不同特征的资料、个人的财产状况或婚姻情况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等公民隐私信息。个人资料的泄露将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影响到公民的社会形象和人身安全。因此,对于公民个人资料及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公民享有隐私权就是指公民拥有对自己信息的掌控权和保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隐私信息,有拒绝提供隐私信息的权利。隐私权兼具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这两项基本属性,人类社会文明水平的提升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为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备的人格保护权,但是并没有落实有关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在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方面尚有欠缺[1]。目前,公民隐私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隐私支配权。公民拥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行为准则来支配自己隐私的隐私支配权。

(二)隐私维护权。公民拥有维护隐私的正当权利,在发现自己的隐私受到非法侵害后可以采取法律诉讼或申请司法援助等手段来追究侵犯隐私的不良行为,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三)隐私利用权。隐私作为一种可利用的信息,能够为人带来精神或物质上的享受,或满足人必要的精神需要。公民拥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个人资料等隐私的权利,也拥有允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信息的权利。

(四)隐私隐瞒权。作为公民隐私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公民具有对于身体隐秘部分的隐私隐瞒权和对于现实生活中个人资料的隐私隐瞒权。在成长的不同时期中,各人由于观念的转变,对于隐私的定义也会随心智和环境条件的改变而发生转变。因此,隐私的范围需要受到法律的明确界定,这样才能确保公民隐私能够受到最大范围的保护。目前在我国所立的隐私权保护法应该明确规定,受到法律保护的隐私范围包括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子女教育、住宅地址、个人通讯联系方式、个人肖像、工作地点和个人情报资料等具体的内容。公民在隐私权的保护下享有不向他人告知自己隐私信息的基本权利[2]。

二、我国公民隐私权的发展历史和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确立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隐私权初步呈现在成文法律之上是在1988年颁布的《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中。《意见》中规定,公开宣扬、肆意发布他人的隐私信息,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或造成更为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个人名誉权。这间接地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但并没有直接有效地遏止隐私泄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所颁布的《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含有关于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但公民的隐私权仍未被看作是一种受司法所保护的独立人格权。《瑞典个人资料保护法》是1973年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个人资料的成文法典,《隐私权法》是美国1974年颁布的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法律。而我国在2007年才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行政信息不能涉及公民的隐私资料。比较中西方有关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不难发现我国在建立及执行隐私保护的法律措施时,仍旧存在一定的缺陷和疏漏[3]。

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等若干法律中尚且没有认可隐私权独立法律权利的地位,因此,在具体的刑事案例中,对于侵犯隐私的行为,司法救济往往处于尴尬的被动位置。法院在法律条例中找不到隐私权的依据,只能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等旁支的理由作为立案的案由进行审理,导致案件往往得不到公正有效的处理。在大数据时代,公民的个人资料往往被商家及机构搜集利用。这原本能够促使卖方为买方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和更加贴心的引导。但是,在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特殊的工作岗位上,有时发生单位或个人肆意利用居民用户的个人资料进行倒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如在医院就诊的有的患者的个人信息被医院卖给药贩子;初高中学校的教师将学生及家长的信息售卖给校外的补习班。落后而陈旧的思想观念固然是导致这一系列恶劣事件发生的源头,但相关部门也的确必须提高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尽快确立一系列法律条例来保障公民最基本的隐私权不受到非法利用。

三、大数据时代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措施

隐私权对于公民而言是生命中不可剥夺的生命财富和存活的基本权利。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意味着违背公民个体的意愿,将个体的缺陷展露于大庭广众之下,造成公民一定程度上的心理恐慌。因此,为了在现代社会中构建高质量的自由生活,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享有对自己隐私的隐瞒权、维护权和支配权,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隐私。大数据时代中,个人的隐私权总会有与商业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碰撞、发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的时刻,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公正的审判,使人与人之间在尊重彼此隐私的基础上进行正常交往,从而构建一个和谐、融洽的社会[4]。

(一)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当公民在寻求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时,若指控人被确认有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那么司法机关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进行审判处理。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优点是司法机关能够高效、有针对性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前提是法律承认公民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二)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

当法律不承认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时,公民在认为自己的隐私受到侵害后,可以将此类案件归纳进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等其他公民权利的范畴中进行申诉。目前我国采用的正是间接保护法。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间接保护法常常为受害人带来申诉过程的不便和司法救济结果的不如意。

(三)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

我国民法草案已经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包括个人的私密信息、活动行为及所拥有的私人空间。公民的通讯和信件隐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规定实行侵害隐私行为的个体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停止对于公民隐私的侵害行为,并进行财产和精神的赔偿或道歉。

(四)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

司法救济对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一种用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方式。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行为时,司法机关有权依据刑法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四、结束语

公民隐私权代表是公民的个人尊严和个人利益。在大数据时代下,有关部门与时俱进地意识到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建立起完备、多角度、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并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措施落实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严格规范隐私范围及处罚措施,将会推动社会文明的进步。大数据时代的现代公民隐私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公民也会极大地提升自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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