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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分析
——以天津市H区检察院为例

2021-11-25刘菁楠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量刑公安机关嫌疑人

陈 萍 刘菁楠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71)

一、积极推进制度落实,丰富制度内涵

H区检察院充分认识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意义,强化每名干警的责任担当,深入推进制度贯彻落实。从试点阶段的摸索方法到全面推行之后的总结经验,在刑诉法、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框架内,结合办案实际,形成能够更好发挥制度效用的经验做法。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大胆适用。对于重罪案件,着手建立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模式,在适用普通程序审查的基础上,对法定刑十年以上的重罪,按照自愿认罪、弥补损失、消除风险的标准,大胆适用。对于案件复杂、证据链条存在欠缺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认罪认罚制度内涵、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充分协商,督促犯罪嫌疑人认罪,提升案件质量。

从宽幅度最大化。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均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于主动认罪、早认罪、彻底认罪的从宽幅度予以更充分体现。在量刑梯次、减让机制上,努力探索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方案,让犯罪嫌疑人清楚认识越早认罪对他个人越有利,也使量刑减刑更透明,更加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1]

二、直面制度适用问题,探索应对方案

(一)多途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充分发挥捕诉一体的优势,关口前移,化解社会矛盾。对于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表示认罪认罚,并且有赔偿被害人意愿的,督促公安机关在诉前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降低犯罪嫌疑人抵触情绪。

2.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处室“二次调解”作用,提高刑事和解率。专门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处室,发挥“二次调解”的作用。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度较高、案件危害不大、有调处基础的犯罪类型,邀请双方当事人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处室,在检方的主持下,再进行一次协商和解。对于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平台,犯罪嫌疑人能够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具结悔过,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3.对于未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评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风险,制作预案。在和法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但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出具两档量刑建议,即根据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分别计算两档刑期,并给予较大的从宽幅度,载明于量刑建议书,通过两档量刑建议的鲜明对比,一方面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使被害人更加明确是否和解导致的法律后果,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权利的积极保障作用,促使其更加理解和配合案件的诉讼工作。[2]

(二)多渠道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

1.加深公安机关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将认罪认罚切实落实到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认罪认罚的理解不够深入,容易与以往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刑事政策相混淆。向看守所和派出所发放《制度宣传手册》和《制度实例讲解》动漫视频,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2.提高公安机关认罪认罚工作的积极性,共同推进认罪认罚工作。经统计,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施行以后,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列明认罪认罚情况的案件占最后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案件的比例极低,针对个案向公安机关口头纠违,针对类案通过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

3.针对具体问题,探索与公安机关的合作机制,实现共赢。目前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偏高,积极与看守所沟通,通过管教向在押人员宣传,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院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可以视为认罪认罚反悔,具结书失效,检察机关能够提起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从而避免部分被告人为了留所服刑而提出上诉,减轻看守所监管压力。

(三)多维度与法院共同提升

1.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协调,争取对认罪认罚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自认罪认罚工作试点以来,多次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力争双方达成共识,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深入推进过程中的必由之路,只有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才能让嫌疑人明确预期,避免反复,降低审判负担。

2.提升量刑水平,打好精准量刑基础。组织干警对量刑规范化文件进行系统学习,深入钻研量刑方法。借助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智慧检察官系统、全国规范量刑智能辅助系统,对于规范化文件涉及的罪名,统一司法尺度。

3.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纠正审判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柔性沟通的同时,对于量刑建议应当采纳不被采纳、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量刑建议等情况,充分利用抗诉权,通过审判监督,使法院认识到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认罪认罚质量不断上升,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和采纳比例也在不断提升。

三、防患于未然,风险防控有举措

认罪认罚制度是刑诉法修改以后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为了避免权力的滥用和错用,应监督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自愿性、合法性和规范性,有效防控风险。

(一)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案件审查能力

1.全面学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更新法规储备,准确适用,严格执行,防止由于认识偏差而错误适用,导致案件处理存在隐患。

2.提升办案人员证据审查能力,保障被害人参与诉讼权利,防止因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标准,产生诉辩交易。对具体证据种类的审查重点进行归纳汇总,制作风险审查模板,避免遗漏重要证据造成错案发生。

3.加强廉洁纪律教育,严守纪律红线,思想源头上杜绝滥权可能。严格落实高检院、市院关于“三个规定”的要求,对出现插手、过问案情,案件关系人请客送礼情况及时上报,强化司法作风建设。

(二)规范适用程序,严把实体审查

1.对改变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罪名、增减事实、认定减轻、加重处罚情节跨幅度量刑案件,提起公诉前由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讨论记录上传办案系统备查,意见分歧较大的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确保定罪量刑准确。

2.严格规范适用不起诉决定。制定《相对不起诉实施细则》,明确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总要求以及常见罪名的具体要求,对拟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符合规定列明的相对不起诉条件的由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规定未列明的,确实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提请检委会研究决定。同时积极配合值班律师阅卷,举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律师意见及被害人意见,对相对不起诉决定严格把控。

3.在量刑指导意见基础上与审判机关共同商定细化常见罪名量刑标准,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有所约束。在案件审查报告中明确表述量刑依据,以备后期查验。

(三)抽查必查结合,实现全面监督

1.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审结的案件由本部门自查、案管部门督查相结合。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量刑是否畸轻畸重,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等情形。

2.对于特殊类型认罪认罚案件每案必查,如程序反转案件、无罪案件,并制作评查报告。对于程序反转案件重点审查提起公诉后是否出现新证据、新事实,定罪是否准确,证据审查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诱供等情况。对于无罪案件,需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查明无罪原因,必要时启动追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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