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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的演化与发展趋势分析

2021-11-25朱秀琳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婚姻法财产夫妻

朱秀琳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社会发展到任何时期,都需要进行社会成员的安置,也就是把社会财富、荣誉等利益、各种劳务与负担进行必要的分配,让人们都能够获得属于自己的财富。为了能够达到这一目标,只有建设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才能实现。我国的婚姻法中财产制度的细化是保护婚姻财产的重要方式,有着深层次的意义。制度的选择要和传统文化相结合,符合当前社会价值取向,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财产权利关系化、婚姻财产制度的研发,也让司法实践可以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正义与法律的公正,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一、婚姻法共同财产范围变化趋势

我国从1949年开始设立婚姻法,其中的共同财产经过了多次的立法与修改,经历多个发展阶段,最近一次释法是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评价,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解释中,说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存在的孳息与增值都属于该方所有,不是共同财产的部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就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不动产并且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可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属于登记一方所有;以列举的方式允许婚姻存续期间内因为重大理由要进行分割的财产。该解释中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权属问题是非常详细的,为保护婚姻双方的财产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在婚姻法中,对于共同财产的规定经过了如下几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1950年发布的婚姻法,其把夫妻双方的财产认定为整个家庭的财产,双方享有相同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并未真正的区分婚前与婚后的财产,也没有反映出夫妻对于财产处理中所需要进行的平等协商。第二阶段,1980年的婚姻法,其中明确地规定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可以按照两人的约定进行,没有使用家庭的概念,而共同财产的产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第三阶段,2001年的婚姻法,这时与1980年的婚姻法的共同财产约定是相似的,并且细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同时也列举出不同财产的权属范围,主要是通过双向列举的方式。当前,在婚姻法的立法中,细化了按揭、增值、婚内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从这些立法变化分析能够发现,条款更加的细致,从家庭财产逐步的演化成为个人财产,从没有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到侧重婚后财产,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原则和标准也更加的明确。在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中的规定,前者范围在有效地扩大,而后者在逐渐地缩小[2]。

二、共同财产变化的原因分析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是偶然发生的,其更加深层次地反映出经济根源与司法实践的变化。

在20世纪50年代发布的婚姻法中,所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范围是很广的,按照我国的法律条款,“家庭财产”包括:(1)男女双方在婚前取得了财产;(2)结婚后夫妻双方获取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从该法律条款分析发现,使用的是夫妻财产制的共同制原则,其重点是保护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基本上是从苏联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这是新中国设定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夫妻财产立法也是在该基础之下逐步形成的[3]。

在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我国经济与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家庭财产量也大幅增加。当时观念重视集体利益的保护,重视家庭统一性管理,个人权利的观念相对比较薄弱,所以立法中有个人权利方面的内容。该法除了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之外,还有婚姻契约的理念存在,约定夫妻双方可以实现约定部分财富的自由,同时也要求在某个财产范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支配。以此作为节点,开始进入到夫妻财产分别立法的时期中。此外,没有夫妻财产并未有特殊约定的基础条件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为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也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该法明确规定了共同财产的权属,而个人财产并不包含在内。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让法律内容更加地细化,夫妻共有财产、分别所有财产的规定更加明确。共有财产与分别财产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进行处理与操作的。在该法律的应用之下,不仅使得婚姻法治进入到正轨中,也逐步地消除了苏联的影响,夫妻财产内容有了更多的意识形态色彩,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使得立法理念与技术方面更具成熟性。

房地产领域的高速发展之下,特别是物权法颁布和实施后,不动产是家庭中极为重要的财产,在社会生活与司法实践的需求之下更加需要在立法与司法中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内财产的权属,特别是物权法规定了区分财产的原则,要做好合同行为与物权行为立法分析,对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定、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认定等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2011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就该方面内容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比如婚前首付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婚后赠与到其中一方名下,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都属于个人财产的范畴[4]。

三、共同财产范围变化对传统文化的忽视

婚姻财产中的共同所有与分别所有制度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的严格与发展,还有司法实践的有效性,但是婚姻财产制度即是一个国家财产制度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婚姻传统中关键性的组成部分,而婚姻制度是社会习俗与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夫妻财产无论是共同所有还是分别所有,都会给家庭观念、婚姻理念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要符合当地的传统文化、习俗,为社会生活、制度的正义表达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中国自古以来都非常重视伦理制度方面,家庭生活、亲戚邻里是社会生活中的核心部分。这些生活都能够充分地展示出中国人的基本活动范围,社会道德与法律制度也会参照这一方面进行建设。在家庭财产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中,中国传统理念中也能够表现出共同财产制,以保护在家庭中共同作出贡献的人[5]。

进入到20世纪的50年代之后,人们逐步地把社会生活观念引入到经济生活的方面上,经济组织社会之下,传统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逐步地弱化。而发展到80年代之后,改革开放的逐步实施,人们学习国际化观念,却没有重视传统文化的融合。法律设定都会更加重视和国际接轨,法律制度也引入一些其他国家的条款,为解决当代社会婚姻存续期间的问题提供良好基础。第一部婚姻法将所有的家庭财产都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说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之下的发展,而随后所设定的婚姻法却转化成为了传统文化对立面。在1980年的婚姻法之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缩小,分别财产范围逐步地扩大,这与西方的财产制度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

四、结语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其设立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经济生活情况、司法实践可操作性和财产制度体系,并且要融入传统文化,这是符合中国人民意志的。财产制度是传统文化作为基础发展而来的,制度的设定要重视伦常方面,要重视人性自然性,还需要重视社会性。法律制度的实施要以人的自然属性作为支撑,同时也是人们所能够接受的,这是西方财产制度的核心。此外,人的根本就是非自然性,人有尊严,也是高贵的,要在承担责任的同时获取相对应的权益。夫妻财产无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是以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作为出发点,更加重视社会的和谐发展,也能够推动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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