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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送达难的现状及解决途径

2021-11-25王红刚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文书被告当事人

王红刚

(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 453099)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送达环节直接影响了接下来的诉讼程序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合法、有效地完成送达是司法审判能够如期进行的基础前提。但是,以目前实际司法程序进行的情况来说,送达困难的问题仍然存在,也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正常进行的效率。根据目前统计的结果显示,司法程序中送达过程占据了司法资源的40%,是造成司法程序效率无法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各法院及执法机关也在不断尝试各种方式方法,以改善“送达难”这一现状。

一、民事诉讼送达难的现状

(一)“人”难找

第一,送达过程需要首先确认受送达人的准确地址。对于民事诉讼中,大多需要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然而,这一过程中,有可能因为原告并不知晓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被告故意躲避送达,甚至变更住所地址,导致送达无法完成。第二,在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也有当事人因为预知判决对自己不利,而故意躲避送达,借此躲避判决结果[1]。第三,当事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时候,因其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点不一致,导致送达无法准确完成。

(二)“门”难进

对于送达过程中,确认当事人地址,却仍然无法送达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例如,送达地址有人在家,却不愿开门,或所处小区安装设有门禁装置,受送达人拒绝接收,则送达无法完成。对于许多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在一些地方仍存在基层单位不愿配合进行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具有地方保护特点的地区,基层单位在送达过程中可能存在延迟、推脱等情况,以尽可能为受送达人拖延时间,达到保护其“利益”少受损失的目的。这些情形虽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是无疑对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三)“字”难签

在送达过程中,需要受送达人签字确认才被认定送达完成。然而,对于送达工作来说,即使能够找到人,进了门,却仍然面临着当事人或代转交人不肯签字的问题。对于留置送达,需保证基层单位负责人到场作为见证人并签字确认,再将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这整个过程需要基层单位人员的全面配合,这在具有地方保护意识的地区是相当困难的。邮寄送达过程中,法院大多以邮寄送达时间作为文书送达时间。然而,因为邮政单位并非法定送达主体,不具有法定的送达义务,其身份更不能代表法院,受送达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拒收信件。

(四)新方法新问题

《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新增了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方式是指采取电子邮件、传真或移动通信方式,对受送达人以指定形式发送送达文书。这一方式的诞生,源于当今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也是符合当下人们生活习惯及通讯方式的重要变革。然而,即使是顺应潮流的新方法也仍然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裁定类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都不适用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对于电子送达方式还存在一定的网络风险,例如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当事人重要信息的保密等。

二、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

造成“送达难”这一现状的原因有很多,除了立法上的一些缺陷外,在社会层面上对于法律诉讼文书的抵触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送达制度存在的缺陷

1.送达主体单一

法院受理案件后,作为诉讼程序中重要环节的送达就成为法院的权责行为。当事人在完成立案及材料递交后,不再负担送达责任。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完成送达工作。这一过程中,法院无法查实受送达人实际地址,若提供寄送地址或电子送达地址有误,则影响送达工作[2]。

2.签收人范围狭窄

民事送达签收人范围较为狭窄,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以各种理由躲避签收,都会导致送达不成功。

3.电子送达的规范化

电子送达的方式是顺应信息技术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其能够高效、便捷地完成送达流程。但是,在变化的网络环境中,如何保证当事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窃取,保证送达过程中送达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确性,是接下来送达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

(二)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随着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法院每年接收大量案件,人员配置则并未得到满足,导致司法系统出现资源紧缺的情况。

三、送达难的对策

(一)完善送达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送达制度的修订内容中,已针对留置送达进行了多种方式的优化。例如简化留置送达流程,并将留置送达的必要条件调整为选择性与操作性更强的新模式。另外,针对新增的电子送达方式,既能够保证送达效率,同时又能降低送达成本。在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时,严格按照程序,保障传达的安全,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对当事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保障诉讼文书相关网站安全,通过网络技术确保法院内部网站不受到黑客及恶意软件的攻击;确保法院电子送达方式的识别度,如让法院的电话与电子邮箱地址都具有较高的识别度,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1.强化当事人提供准确信息的责任

为提高送达流程的效率,民诉法明确要求原告提起诉讼之时需“有明确的被告”。这就意味着,原告在提起诉讼之时,首先要明确被告的主体,其次要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有效。在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被告送达地址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无限度地容许原告变更送达地址,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一个合理期限内,由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可允许原告协助送达。在法院进行送达多次无法准确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及时进行驳回起诉处理。

2.合理拓宽送达途径,“送达回证”多样化

目前,“送达回证”的形式大多以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确认以证明送达完成。部分法院已开始使用电话通知、电子通知等多种送达方式,并以电话录音或电子送达回复信件为送达凭证,以此来提高送达效率。若遇到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送达人员应当以录像的方式,在确认受送达人身份后作为送达凭证。

对于电子送达方式,因其媒介与传播途径所限,不适于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等,只适合传票、公告及通知类文书的传递。

3.完善电子送达,进行事先约定

电子送达范围应当明确,流程及途径应当有专门的安全保护机制。针对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电子送达方面的有关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并运用电子送达的方式,整体提升法院的工作及诉讼效率。另外,应当在增强全民普法意识的同时,增强对送达程序的宣传与普及。

对于电子送达的应用,应当严格按照流程进行,保证送达的及时性与安全性。同时,应当谨慎选择送达途径,保证送达途径的安全可靠,以保障当事人信息的安全。对于电子送达途径的维护与安全保障,需要由专业人员通过专业方式进行维护,以免受到网络不法分子的袭击。对于电子送达文件应当保证其可阅读性及识别度,避免不法分子以此为机实施犯罪。

(二)加大对妨碍民事送达、逃避送达行为的处罚,维护司法权威

送达实施过程中,偶尔会遇到妨碍送达或逃避送达的当事人,对此工作人员应当留存证据,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妨碍送达及逃避送达会产生的后果。对于当事人以不正常手段影响送达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设立相应的法规及处罚规定,以达到警示与责罚的效果,以此来提升法律诉讼的严肃性,提高送达文书的时效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3]。

四、结束语

民事诉讼送达在民事诉讼流程中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应当加强对送达的有效关注及合理优化。完整高效的民事送达能够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律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高效地开展。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送达难的一系列问题,相关部门也在积极采取各种策略以改善这一情况。在相关实施部门积极应对的情况下,也应当出台有助于送达情况改善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进一步缓解和解决送达难的问题,从而保障我国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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