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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辨认心理机制和科学基础

2021-11-25孙彦凯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证人客体嫌疑人

孙彦凯

(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河南 郑州 450046)

一、刑事辨认概念分析

刑事辨认,简称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发现案件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组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员、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和确证的一种侦查措施。

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辨认具有线索发现与证据材料收集两大功能。因此,辨认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寻找、发现案件线索和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材料。在刑事辨认中,辨认的主体是指了解辨认客体特征的相关人员,具体包括案件的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视频监控变得日益普及,视频侦查正逐渐演变为一种“常规”的侦查方式。伴随着对犯罪嫌疑人视频截图进行辨认的客观需要,侦查人员作为采集、分析视频资料的主体以及熟悉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普通民众也正逐步加入辨认主体的行列。辨认的客体是指与犯罪有关的人身、物品、尸体、场所,其中犯罪嫌疑人是辨认最常见也是最为重要客体。辨认的对象不仅包括辨认客体还包括与辨认客体无关但特征相似的陪衬客体。辨认的规则与程序是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活动的操作指南,是确保辨认功能正常发挥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辨认结论具有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的重要前提。

二、刑事辨认的心理机制

一个完整的辨认过程包括:目击事件信息的获取、存储、提取和判断四个阶段的心理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存储于记忆中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表征并非该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精确的复制品,事实上它经常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扭曲。当你进行辨认时,辨认结果的准确性主要依赖于你获取这一心理表征的能力、这一心理表征的可验证性以及你在恢复这一心理表征时的推理能力。

(一)获取

获取是指有机体感知到案件中信息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是通过编码来实现的。所谓编码是指大脑将感知的外界物理刺激信息转换成相应的记忆编码,以便使人们的大脑能够进一步对上述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需要强调的是,记忆的编码过程并非一个消极、被动的过程,相反,信息在这一阶段通常被选择和详细化。人们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同时处理来自外界环境的所有刺激信息,因为人的注意力是十分有限的。此外,紧张、压力以及其他的认知活动均会分散人们的注意力,这会使本来就十分有限的注意力显得更加匮乏。有限的注意力将迫使人们不得不有选择性地关注一些信息而放弃或者忽视其他的信息。正是由于编码具有选择性,才使得一些原本与案件存在关联的信息并没有被证人编码,因此也就谈不上证人对这些信息存在记忆。

(二)存储

存储阶段是指信息经过编码后在大脑中的保持阶段。例如,在一些案件发生时,作为案件的被害人你可能已经对感知到的案件信息进行了编码并形成了该案件的心理表征。然而,当警察赶到案发现场并向你询问案情时,可能已经有几分钟过去了。在这段时间内,你所感知的案件信息就存储在你的大脑中。之后,可能是几天、几周或者几个月,当警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你还有可能再次被警察找去了解有关情况或者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当然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你还有可能接受检察官或者法官询问。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的记忆在存储阶段往往会受到事后信息的干扰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扭曲。例如,在案件发生后,目击证人可能会从网络、电视、广播以及报纸等媒体上获悉与该案有关的报道,或者听到其他证人对该案有关情况的议论,等等。目击证人通过上述渠道了解的案件相关信息将会被添加到其原始记忆之中。

(三)提取

大脑中存储的信息在随后某一时间的恢复被称为提取。记忆的恢复是通过记忆检索活动来实现的,它需要检索线索的帮助。根据记忆检索线索依存理论,在回忆过程中,只有当证人获得的记忆检索线索与事件发生的原始背景相一致时,检索活动才能够获得成功。总之,证人获得的事件背景信息越详细,他对该事件的回忆效果也就越好。

记忆提取是一个动态的决策过程,为了尽可能回忆出事件的原始情况,人们总是会努力利用存储于大脑中的一切信息,以使自己的记忆与原始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记忆的重构就好比是考古生物学家在拼凑一个完整的恐龙骨架,显然,考古生物学家拼凑出的恐龙骨架并非真正的恐龙骨架。记忆的重构也是如此。证人记忆中存储的事件情节也并非证人对于该事件记忆的本身,其中夹杂着证人的常识、信念、判断和推测等“杂质”,这些情节虽然能够帮助证人进行回忆,但它们仅仅是记忆的某个片段。

(四)判断

判断是完成辨认的最后一个阶段。当目击证人通过记忆检索活动成功提取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表征之后,他必须将该心理表征与其观察到的辨认对象进行比对,以判断二者是否同一。那么目击证人作出该判断决策这一认知过程是如何实现的呢?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巴德莱和他的同事辛奇创建了工作记忆区模型。

工作记忆并非一个单一的整体,实际上它是由语音回路、视觉空间模板、情景缓冲器以及中枢执行系统四个部分组成。[1]语音回路负责存储来自听觉的信息,但其容量十分有限,并且信息在该区域停留的时间也极为短暂。视觉空间模板负责存储来自视觉或者与空间方面有关的信息。而情景缓冲器则通常被视为一个临时的存储器,它负责收集、整合来自语音回路、视觉空间模板以及长时记忆区的信息,在这一区域人们能够依据先前的经验对新接收的信息作出解释进而解决相关问题并对未来的行动做出规划。中枢执行系统并不存储信息,它是连结语音回路、视觉空间模板以及情景缓冲器的桥梁,肩负着信息加工的计划、协调以及策略的选择等功能。

三、刑事辨认的科学基础

刑事辨认实质上是一个同一认定的过程。同一认定之所以具有科学性就在于它是依据事物的特殊性或者说差异性做出的。具体来讲,同一认定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辨认客体的特定性

科学和实践表明,世界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人、物和场所,这是由事物内在矛盾的多样性和外部条件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客体的特定性是辨认的唯一根据。辨认人对辨认客体特定性的认识是通过辨认客体的特征来实现的。只有当辨认客体的特征组合具备特定性时,辨认人才能据此区分此人与彼人、此物与彼物。因此,辨认客体的特征越突出、特征组合出现的概率越小,其特定性就越强,辨认的依据就越充分。[2]

(二)辨认客体的稳定性

辨认客体的稳定性是指辨认客体的特征从辨认人第一次感知辨认客体到辨认人对其实施辨认时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客观事物在其发展变化中存在相对的稳定性,从而使该事物的性质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基本不变。如果辨认客体不具有相对稳定性,或者说在实施辨认的必要时间内发生了质的改变,那么辨认人就无法把握辨认客体的特定性,从而也就无法完成对其辨认的任务。可见,辨认客体特征的稳定性是辨认得以实现的可行条件。

具体来讲,辨认客体的稳定性有两层含义:其一,对于一个具体特征来讲,辨认客体特征的稳定性体现在这一具体特征的质在辨认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其二,对于一个特征组合来讲,客体特征的稳定性体现在,该特征组合的主要特征保持基本不变。因此,侦查人员在审查辨认结论的可靠性时,既要审查辨认客体某一具体特征的稳定性又要注意考察辨认客体特征组合的稳定性。

(三)辨认客体的反映性

辨认客体的反映性是指辨认客体的特征能够被辨认人的感官所感知的特性。在侦查辨认中,辨认人主要是通过视觉和听觉来完成辨认任务的。易言之,如果辨认客体的特征不能够被辨认人看到或者听到,那么无论该特征具有多么强的特定性和稳定性,辨认人仍然无法对其进行识别。因此,辨认客体的反映性是辨认得以实施的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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