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关于我国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5秦皖亭宋牧子
秦皖亭 宋牧子
(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使得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1]。本文主要研究当前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相关法律保护并提出可行性的建议来更好地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在我国,农村老年人与城市老年人各个方面都有较大不同:在城市中的老年人大多数都是有知识水平和文化能力的人,一般都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单位,退休后也有较为健全的退休保障制度。相比较而言,农村老年人则显得更为弱势,农村经济发展较慢,没有完善的居民养老、医疗保障制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绝大部分的老年人都生活在农村,农村老龄化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又加之我国在立法上对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较为笼统和片面,相关保障制度不健全,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更好的得到关心和照顾。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去关注当前农村老年人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该如何采取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来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我国在立法体制上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现状
目前我国老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在《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刑法》《婚姻法》以及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等均有体现。在2018年最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的监护制度、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强化执法手段、明确监督责任等一系列规定的提出为进一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
三、我国农村老年人相关合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在立法体制中存在的不足
1.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亟需加强
虽然我国各类法律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均有一定的保障,但是也只是涵盖一部分,范围过于单一,不能形成相辅相成的法律体系。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老年人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如当前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少之又少,老年人再就业举步维艰。
2.立法体制中很多法律词语的规定较为系统化、原则化,词语界定模糊不清
在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具体执行中,由于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而使得法律法规无法落地实施,无法真正的保护到农村老年人。法律法规是我们执行的依据,但当我们立法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落地实施时,那我们的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在我国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存在的具体现实问题
1.关于老年人与养老机构存在的纠纷问题
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更多的老年人选择到养老院养老,但是由于老龄化速度增长过快,我国对养老机构的规定和监督体制尚不健全,养老机构的质量和数量发展无法跟上巨大的市场需求,于是在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之间就会产生许多纠纷问题[3]。
2.关于老年人再就业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老年人再就业的相关保护措施几乎是空白,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一方面,一些老年人虽然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身体健康,依旧想要继续工作,但是可能由于经济发展过快以及没有较为健全的老年人劳动市场体系,很多老年人无法快速适应这个社会,使得这些老年人处在一个十分尴尬的位置。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主体的特殊性,很多时候《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老年人再就业存在问题的解决。因为当前在我国退休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的职工,应当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受劳动法保护。
四、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未得到很好保护的原因分析
(一)缺少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老人更容易产生孤独感,尤其是独居老人,有些老人一个人在空荡荡的房屋里去世,无人知晓,直到发出难闻的气味……但是现实中类似的案件也是屡见不鲜。因此,也让那些打着卖养生、保健品等五花八门的幌子的人对老人进行诈骗有了可乘之机,最终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给老人带来更大的伤痛。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强调了对老年人的精神照顾,但是并未提出更多可行的措施。
(二)当前社会对于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重视程度不高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难以适应当前科技的快速发展,老人的日常出行以及生活服务变得更为艰难。他们没有智能手机、不会手机支付、不会扫码通行……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但在他们面前就是一道“围栏”。去医院看病,面对智能化的现代设施他们无从下手,当遇到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时,老人对待智能化产品只能望而却步。
(三)农村老年人法律意识不足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程度较低,未上过学的以及只上过小学的老年人占绝大部分,加之老年人年龄的不断增加,体内新陈代谢不断地下降,对一些事物的认识判断也变得有限。一些老年人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但由于法律名词内容的专业性,老年人无法将案件的真实过程清楚地表达给相关的工作人员,也让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也使得司法资源的成本不断提高。
五、对农村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可行性建议
(一)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立法
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各个方面的立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制度体系。例如,当前我国老年人再就业的相关劳动市场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普遍存在。在立法方面,应当制定专门针对老年人再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策支持的力度,协调劳动力市场竞争机制,保障老年人就业机会,在劳动市场上与年轻人公平竞争,让立法先行,法律完备。
(二)增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国家应当细化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事项,提高其可操作性。很多时候,法律法规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词语模糊不清,使得具体部门在执法时难以实际落实,让它变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在制定具体法律法规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支持”“提倡”“必要的”等较为原则化词语,而将这些原则化的词语向下划分为具体,可量化的法律法规,提高可操作性。
(三)与时俱进地帮助老年人享受时代美好
国家以及社会在制定各项制度的同时,应尽可能地将老年人这一主体纳入考虑范围。正如我们前面所看到的,数字化的列车快速运行,作为年轻人,我们享受了时代进步的美好,但于老人来而言,“数字美好”变成了“数字鸿沟”,老人逐渐被时代抛弃[4]。因此,对于老年人的重视不应该只停留在口头,而应该将其落实到具体行为当中,重视老年人,让老年人也能感受到时代进步的美好。
(四)突出子女对于父母的照顾责任
子女应当对父母的照顾承担更多的责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因此就需要子女对老年人的照料承担更多的责任,子女对父母的照顾不仅仅局限于对物质生活的照顾,更应该以精神上的照顾为重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此制定了一些措施,如定期回家看望老人。同时,笔者认为也应当配套出台一些惩戒的措施,让不承担照顾父母职责的义务人受到相应的惩罚,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六、结论
城乡二元制经济结构的长期发展,使得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国家、社会以及家庭都能承担起各自应有的责任,为我国积极应对老龄化,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奉献力量,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