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合与嬗变*
2021-11-25王薇
王 薇
受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社会制定更广阔政策目标的影响,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文简称《公约》)创造性地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概念予以引入,不仅在序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主要源泉和可持续发展保障的重要性”,而且在第2条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非遗)术语时,将“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作为遗产项目获得国际保护的标准之一。此外,我国2011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条亦规定保护非遗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如今,更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文化遗产法的一项法律原则。(1)See Francesco Francioni, “General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Inter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Law,”in General Principles and the Coher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eds.Mads Andenas(Leiden: Brill, 2019), 402.
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不损害后代人实践和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前提下满足当代人的需要的发展”,标志着该概念正式纳入国际议程。报告还肯定了传统知识和经验的价值,认为其中蕴含着大量对复杂生态系统可持续管理的传统技能。(2)参见联合国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2和143页。此后数十年间,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要素一直在讨论之中,从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最初涵义,演变为倾向于以人为本且具有社会经济性质的多元概念,包括经济、环境和社会三要素和一系列法律原则。(3)参见[荷]尼科·斯赫雷弗《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演进:起源、涵义及地位》,汪习根、黄海滨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194页。由于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使非遗之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未能在《公约》实施中得以凸显。人们往往只关注遗产项目本身的可持续性问题,而忽略了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对此,宋俊华教授将二者区分为“本体性可持续发展”和“语境性可持续发展”,(4)参见宋俊华《非遗保护的契约精神与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2018年第3期。从事前者的研究较多,从事后者的研究较少。实际上,“发展”有其特定涵义,是人的发展(或说人类的发展)——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首份《人类发展报告》(1990年)中将“发展”界定为“扩大人的选择的过程”,指出人必须是所有发展的中心,除了最基本的个人获得健康、获取知识、过上体面生活外,还包括享有人的尊严和自由等方方面面。(5)See 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 1990: Concept and Measurement of Human Development(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10.而且,在制定《公约》时提交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审议的草案文本(2003年10月)中,特意将非遗定义条款原草案的“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替换为“可持续发展”,(6)《公约》制定时的历次草案文本包括:UNESCO Doc.CLT-2002/CONF.203/3(2002年7月)、UNESCO Doc.CLT-2003/CONF.205/6附件一(2003年3月)、UNESCO DOC.CLT-2003/CONF-206/1(2003年4月)和UNESCO Doc.CLT-2003/CONF.206/4 附件二(2003年7月)。凡本文标记UNESCO Doc.文件号的均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字图书馆https://unesdoc.unesco.org获取。足见二者所指不尽相同。
2021年是实现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2021-2030年)的起始之年。联合国大会于2020年9月通过的《纪念联合国成立75周年宣言》更是多次重申对可持续发展的承诺,直言今后十年是我们这一代人最至关重要的十年,落实“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是我们存续的必要条件。(7)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75/1,“纪念联合国成立七十五周年宣言”,2020年9月。可以预见,这一关键时间节点将对非遗保护工作产生重要影响。鉴于当前研究存在的偏差,为厘清《公约》语境下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下文从该概念进入文化领域、又延伸至非遗领域的轨迹切入,结合非遗名录评审实践分析该概念对非遗保护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萌发:在文化与发展国际议题下的尝试与反思
发展问题一直是联合国最为重要的国际议题之一,自20世纪60年代起,联合国陆续宣布了第一(1961-1970年)、第二(1971-1980年)、第三(1981-1990年)和第四个(1991-2000年)发展十年(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Decade) ,并制定了相应的国际发展战略。联合国系统对发展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亦体现在这四个发展战略中。整体而言,联合国的发展观一直朝着以人的发展为中心、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强调发展问题的综合性等方向在广度和深度上进行拓展。(8)参见孙洁琬《论联合国发展观念的更新与丰富》,《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新千年后,联合国更新了发展战略的管理方式并将周期由10年改为15年,先后通过了“千年发展目标”(2000-2015年)和“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2015-2030年)。在此过程中,将文化与发展联系起来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新千年前后,文化与发展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关注。此前,关于文化多样性究竟是引发冲突/战争的根源抑或是发展/增长的开始,国际社会存有重大分歧。受益于教科文组织的积极推动,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通过决议“铭记文化价值和文化多样性作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本要素的重大意义”,并“强调需要加强文化作为实现繁荣、可持续发展和全球共存的一种手段的潜力”。(9)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55/192,“文化与发展”,2000年12月。联合国文件均可通过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s://documents.un.org/prod/ods.nsf/home.xsp查阅。非遗亦正是在文化议题逐渐受到重视的过程中走向国际舞台。20世纪最后二十年,以“世界文化发展十年”前、中、后期的三个里程碑事件为标志,文化与发展之间的重要关系得以重新界定。
(一)首届世界文化政策会议与“世界文化发展十年”(1988-1997)
1982年的世界文化政策会议重新定义了“文化”,将文化视为一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独特的精神、物质、智力和情感特征的集合,并认识到除了艺术和文学之外,文化还包括个人和集体的生活方式、价值体系、传统和信仰。该定义不仅将文化的非物质因素考虑在内,而且促成了国际社会重新思考文化之于发展的作用。(10)World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ies: final report, UNESCO Doc.CLT/MD/1, Nov.1982, https://unesdoc.unesco.org/,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日。受此影响,联合国大会宣布1988-1997年为“世界文化发展十年”(the World Decade for Cultural Development),并确立了四个主要目标——认识发展的文化维度、肯定并充实文化特性、扩大文化参与、以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11)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41/187,“宣布世界文化发展十年”,1986年12月。在世界文化发展十年期间,教科文组织于1989年通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1993年启动人类活珍宝计划(Living Human Treasures Programme)并于1997年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Programme of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这些都是国际社会对非遗保护的早期关注和尝试,只是当时尚未将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讨论范畴之内。
(二)联合国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与1995年《我们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 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Culture and Development)报告
在世界文化发展十年中期,1992年联合国与教科文组织共同设立了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任务是就如何在发展范畴内满足文化方面的需要制定行动建议。 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布《我们富有创造力的多样性》报告,对文化与发展的相互作用提出了崭新的观点,影响深远。报告认为许多发展项目之所以最终失败,根本原因在于忽视了人的因素的重要性,忽视了由人际关系、信仰、价值观和各种动机交织而成的复杂网络——这些正是文化的核心。文化虽是发展(人的发展)的题中之意却未得到明确表达,纠正这种偏差需要对发展进程本身重新进行思考,将文化内涵植入更广泛的发展战略之中,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报告将发展进程中的核心问题凝练为——什么样的政策能够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反之,这种可持续发展是否能促进不同文化的共同繁荣?并提出重新制定一种“大文化政策”的迫切需要,将文化政策的概念进行拓展,从仅仅关注艺术的狭窄观点中解放出来,以一个新的角度思考文化政策问题——文化政策指向的应该是鼓励多元文化的各种行动,多样化是创造性的源泉。(12)参见Our Creative Diversity: Report of the World Commission on Culture and Development,可在https://unesdoc.unesco.org查阅,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日。 张玉国译为《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九章“关于文化政策的再思考”。
(三)文化政策促进发展问题政府间会议(13)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 (Stockholm, 30 Mar.-2 Apr.1998).(1998 年,斯德哥尔摩)
在世界文化发展十年期满之际,教科文组织于1998 年召开文化政策促进发展问题政府间会议,促请人们普遍承认:文化是人类活动的关键领域,也是发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日益重要的原动力和所有社会所需要的能源和凝聚力。会议通过的《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Cultural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原则性共识第6条,各成员国赞同“文化创造力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作为人类的财富,是发展的一个基本要素。”(14)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Final Report,UNESCO Doc.CLT.98/CONF.210/5,31 Aug.1998,https://unesdoc.unesco.org/,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日。该会议被教科文组织总干事评价“为加强文化成为发展议程的中心这项工作提供了国际基准,为应对我们这个时代复杂且日新月异的需要提出了新的处理办法,同时将为今后许多年的文化领域的政府框架和倡议制订日程。”(1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报告,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文化与发展”议题会议文件,2000年8月29日,UN Doc.A/55/339,https://www.un.org/zh/ga/55/doc/A55-ga.htm#8,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日。
正是在这些里程碑事件的推动下,新千年伊始,联合国不仅宣布2002年为“联合国文化遗产年”(United Nations Year for Cultural Heritage)、每年的5月21日为“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对话和发展日”(the World Day for Cultural Diversity for Dialogue and Development),而且教科文组织接连出台三个重要文化公约分别保护非遗、水下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国际文化遗产法迎来了蓬勃发展期。 最具标志性的是2001年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这是继1997年教科文组织《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指出保护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际责任后,进一步将文化多样性界定为“人类共同遗产”——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1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11月2日通过),第1条和第11条。正因为有了这一共识,才为国际社会以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尊重和对待文化多样性奠定逻辑基础。
二、迭变:可持续发展概念进入《公约》后的沉寂与衍绎
为填补国际文化遗产法的空白地带,继《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之后,教科文组织于1999年启动新国际规范文书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经过三年时间,《公约》于2003年获得通过,序言和第2条两处提到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公约》通过后的十年间,国际社会对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讨论却日渐式微。直到着手制定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Post-2015 Development Agenda)时,文化与发展议题才得以重回国际辩论的主场。与之浮沉同步,可持续发展概念在进入《公约》后也经历了十年沉寂与逐渐回温的过程,这其中有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一)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2002年,土耳其)
任何一项公约的序言往往字斟句酌,与当时的国际背景密切相关,受到国际社会的现实需求和观念思想的影响。在最初的《公约》草案(2002年7月)中,“可持续发展”虽已是非遗定义的组成部分(当时措辞是“可持续性”)但尚未写进序言。而在最终提交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审议的草案(2003年10月)中,序言相应部分修改为“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主要源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的重要性,正如1989年教科文组织《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2001年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伊斯坦布尔宣言》中所强调的。”主要变化是新增《伊斯坦布尔宣言》及对非遗重要性的新认识,这是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的成果文件。该会议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一面镜子”为主题,召开时间恰好是《公约》制定即将进入政府间专家协商阶段之际,各国文化部长代表同意将非遗保护和文化多样性作为其政治议程的优先事项,认为“要为真正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就需要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综合的发展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源于它的文化多样性一样,是可持续发展与和平的保障。”(17)Istanbul Declaration, Final Communiqué of the Third Round Table of Ministers of Culture: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 mirror of cultural diversity, 16-17 Sep.2002, para.6, https://ich.unesco.org/doc/src/00072-EN.pdf,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日。这是《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对文化多样性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新认识在非遗领域的进一步下沉,是国际上首次指出非遗对实现这一国际社会主要政策目标的重要性。需要补充的是,在第二和第三次政府间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整理的《公约》“半综合”草案中(2003年2月),序言第二段的表述是“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多样性的熔炉(crucible)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的重要性”,(18)See Semi-consolidated draft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UNESCO Doc.CLT-2003/CONF-206/1, Apr.2003.与最终版本相比,主要变化之一是将“关键”(the key to)改为“保障”(a guarantee of)。有学者指出,这虽然只是一个用词的改变,反映的却是观念上的重要转变——从强调非遗作为实现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要素(element)转为强调非遗作为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其持续存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factor)。(19)See Janet Blake and Lucas Lixinski(eds.), The 2003 UNESCO Intangible Heritage Convention: A Commentar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20), 26.
正当《公约》在紧锣密鼓地缔约过程中,联合国已于2000年通过了“千年发展目标”,在这指引2000-2015年全球发展议程的核心文件中遗憾地没有提到文化。由于文化这一要素在其中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后续在国际主流的可持续发展辩论中也基本缺席。受此影响,“可持续发展”虽作为核心概念写进《公约》,却在此后十年只是零星规定于《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20)有学者批评《公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核心概念性支柱之一却没有在《操作指南》中进一步阐述,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See Lucas Lixinski,“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International Heritage Law: Embracing a Backwards Look for the Sake of Forwardness”, Australian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 32(2014):71.且侧重于旅游和商业活动的可持续性问题,未触及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其他方面。比如,2010年对《操作指南》进行首次修正时,第73条将基金捐款条件之一设置为不接受其活动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实体的捐款;第102条第(e)款和第117条分别规定有关提高非遗认识的行动不能导致过度商业化或不可持续的旅游开发,以及应特别注意避免商业挪用、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旅游业;另外第111条还鼓励媒体宣传非遗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手段的重要性。(21)历次版本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均可通过https://ich.unesco.org/en/directives查阅。直到2016年《操作指南》可持续发展专章出台以前的六年间,历次修正未再有相关内容。
(二)《公约》通过十周年(2013年):《成都展望》《杭州宣言》与教科文组织内部监督
在“千年发展目标”设置的期限临近之际(尤其是2013年4月5日进入倒计时1000天),制定2015年后发展议程成为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议题。2013年5月,主题为“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的国际会议在我国杭州召开。前教科文组织文化助理总干事弗朗西斯科·班德林(Francesco Bandarin)评价该会议是继1998年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之后,教科文组织15年来召开的最重要的一次会议。(22)参见汪江军《“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国际会议昨发表〈杭州宣言〉》,杭州网城市新闻(《都市快报》)https://hznews.hangzhou.com.cn/chengshi/content/2013-05/18/content_4740763.htm,访问日期:2020年11月11日。会议成果文件《杭州宣言》为推动文化全面融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下的可持续发展议程发挥了关键作用,它呼吁以新的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主张将文化置于公共政策的核心,将文化与可持续发展的方方面面联系起来。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化地位的表述上,《杭州宣言》重申将文化视为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推动因素”(a fundamental enabler,或译“助推器”),(23)联合国系统对“千年发展目标”的优缺点进行反思时(包括概念、特点、形式和实施等层面),认为其在关键概念上缺乏考虑发展的推动因素(the enablers of development)。参见联合国《实现我们共同憧憬的未来》(Realizing the Future We Want)报告,2012年,附件二。可见其重要性又有了新的认识。
紧接着,《公约》通过十周年纪念大会也于2013年6月在我国成都召开。会议呼吁国际社会继续努力,重申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的国际承诺,并在成果文件《成都展望》中对此作进一步阐释:“人类文化的演进,是与人的整体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以人为本的社会,必然尊重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情感的充分表达,是人类非凡创造力的生动写照,是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是密切人际关系、进行文化交流和增进彼此了解的重要媒介,是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24)参见《成都展望》,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会——纪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十周年(2013年6月14-16日)的成果文件,UNESCO Doc.ITH/13/EXP/8。
同样在2013年,教科文组织启动“内部监督服务”(Internal Oversight Service)首次对该组织所制订的主要文化公约进行全面评估。若只从《操作指南》(2010版)仅有的四条规定来看,显然不足以涵盖非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调查的最终报告也指出了这种空白:《操作指南》未能解释非遗是如何被期望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特定的非遗领域是否比其他领域更能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没有对其所提议的非遗保护措施与各国可能采取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其他干预措施之间的关系进行讨论。(25)参见Evaluation of UNESCO’s Standard-Setting Work of the Culture Sector Part I-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FINAL REPORT, Oct.2013, UNESCO Doc.IOS/EVS/PI/129, para.53.针对《公约》整体实施情况,报告给出的24条改进建议中,与可持续发展相关(建议2、3、5和20)多达4条。可以说,自新千年的第二个十年起,联合国系统内陆续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措施,确保更加明显且有效地把文化纳入各级发展政策和战略之中并使之主流化。
(三)《操作指南》(2016版)新增可持续发展专章
正是在教科文组织的积极推动以及国际社会整体意识进步的影响下,2013年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府间委员会)提请总干事召集专家会议讨论《操作指南》可能新增的可持续发展专章。(26)在2012年政府间委员会常会以及同年的评审机构报告中,已对“保护、商业化和可持续发展”这一问题表示关注。在2013年常会上,秘书处曾针对《操作指南》(2012版)第102、116和117条提出修正案,但委员国讨论后认为宜通过新章节来专门规定(由专家会议系统反思后再整体讨论),而不是零敲碎打地解决,故修正案未获通过。参见政府间委员会第八届常会(2013年)DECISION 8.COM 13.a.及其会议纪要 UNESCO Doc.ITH/14/9.COM/4 Rev., para.966-984.新章节草案由秘书处起草后,于2014年9月组织专家进行评议。(27)Expert Meeting on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t the National Level,29 Sep.-1 Oct.2014, Istanbul (Turkey).经过2014和2015年两届政府间委员会常会讨论后,《操作指南》第六章“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于2016年6月获得缔约国大会批准通过。
新专章共28个条款,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一般性规定(第170-176条),指引缔约国如何在《公约》第三章“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规定的义务之下更好地考虑二者联系,从而在制定政策和发展战略时更充分地将其整合。第二部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方面(或说维度)分为包容性社会发展、包容性经济发展、环境的可持续性以及非遗与和平等四节,并在各节之下列出优先领域和相应措施。对照联合国2015年9月通过的引导2015-2030年全球发展工作的“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由17项总体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组成),不难发现,新专章所列的15个优先领域几乎与每一项总体目标均有对应(除第1、7、10和12项目标只是在第183条中予以承认,第7、11、17项目标未有直接对应以外)。其中,第187条关于旅游业的规定更是非遗领域长期以来的突出问题,这次修改从防范单方消极影响转为肯定二者的相互作用,也是一大进步。(28)针对《操作指南》第六章第187条原标题“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2015年版草案),比利时提出修正案认为,如果非遗保护措施采取得当,它反过来也会影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标题加上了“反之亦然”(vice-versa)。参见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2015年)会议纪要, UNESCO Doc.ITH/15/10.COM/14.a, paras.1209-1211.
至于各优先领域下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促进对相关非遗实践多样性及其潜在影响、贡献的调查和研究、加深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二是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管理和金融措施以规范对非遗有关知识和实践的利用及相关习惯和权利保护。
三、迸进:可持续发展要求在非遗名录评审实践中的具体化
《公约》的嗣后实践主要体现在非遗名录评审过程中,对其归纳后发现尽管申报表格有专门针对遗产项目“如何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提问,但以2016年可持续发展专章出台时间为界,前后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一)早期的名录评审实践(2009至2015年)
在名录制度运行初期,可持续发展要求既不是缔约国申报文件的重点描述事项,也不是政府间委员会的审查重点。申报缔约国往往以一句“没有不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表述略略带过。政府间委员会亦只有在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下才会指出,例如2012年莱索托申报的“Letsema(一项社区成员共同完成的工作)”因不符合全部标准而未被列入名录。(29)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7.COM 8.6(2012)以及 Nomination File No.00695。莱索托在申报文件中强调该遗产项目促进了合作精神,有助于加强村庄层面的社会凝聚力,并假设如果该项目得到保护将有助于国家层面上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间委员会认为申报材料未能清晰界定所要保护的对象,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该项目的实践者、项目之于他们的文化意义以及项目对社区可持续发展所能作出的贡献。为落实2013年教科文组织内部监督报告的建议,政府间委员会自2014年起开始关注名录评审中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最初注意到的是遗产项目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如2014年由摩洛哥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的“照料坚果油树的知识与实践”,委员会肯定了有关社区对树木及其生态环境的尊重以及遗产项目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30)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9.COM 10.30(2014)。凡本文提及的非遗名录评审案例(包括评审决定、申报材料、所属类别信息等)均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网站https://ich.unesco.org/en/lists查阅。在2015年的评审中,政府间委员会将阿塞拜疆“拉赫季地区制铜工艺”(31)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0.COM 10.b.7(2015)。和委内瑞拉“种植和加工库拉瓜的传统知识和技能”(32)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0.COM 10.b.35(2015)。两个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肯定其在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促进作用。
虽然《操作指南》“可持续发展”新章节在2015年尚处于讨论阶段,但缔约国已意识到丰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内涵正在成为趋势,政府间委员会的评审亦初步表现出这一倾向。
(二)《操作指南》“可持续发展”专章通过前后(2016至2017年)
在教科文组织对《公约》实施方向持续的引导和一系列的推动措施下,2016和2017年的名录评审呈现出对可持续发展的普遍热度。比如2016年涌现了不少与之建立联系的遗产项目,(33)先后涉及墨西哥、尼日利亚、罗马尼亚和摩尔多瓦(联合申报)、希腊所申报的遗产项目,参见政府间委员会评审决定及项目申报文件:DECISION 11.COM 10.b.22(2016); DECISION 11.COM 10.b.23(2016); DECISION 11.COM 10.b.26(2016); DECISION 11.COM 10.b.16(2016);DECISION 11.COM 10.b.25(2016)。这是过往年度未曾出现过的。然而深入这些得到政府间委员会肯定的项目申报文件却发现,存在对二者关系描述不尽清晰的问题,这在斯里兰卡2016和2018年两次申报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同一项目文件对比中可见一斑。
同样是关于“斯里兰卡的传统提线木偶剧”,2016年申报文件的陈述是“就木偶戏而言,它与和平有着紧密的关系,它向儿童、年轻人和老年人传递信息,并传授有关历史、宗教和社会行为的知识,该活动没有任何歧视,也没有任何关于这一艺术媒介或涉及这一行业的暴力报道”。显然未就可持续发展问题展开论述,然而政府间委员会据此即已认为项目没有任何部分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抵触。两年后,斯里兰卡重新提交申请,木偶剧列入2018年名录。第二次申报时,斯里兰卡认为该项目之所以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规范体现在不过度开采自然资源:由于用于雕刻木偶木材的树木品种在沿海地区大量生长,砍伐树木以获得木材对自然环境不会造成重大破坏;通过改变木偶的服装来重复使用一个木偶来扮演多个角色的做法有助于将木偶的数量限制在数个以内,从而减少砍伐更多树木的需要;在砍伐树木之前必须举行的传统仪式反映了其对自然界和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重要性的强调。而且,该项目不使用活体动物的任何部位(除了用于制鼓的兽皮)。(34)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1.COM 10.b.31(2016)和 DECISION 13.COM 10.b.34(2018)。两次对比,可以明显地看到申报缔约国对于遗产项目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这种有意建立联系的情形同样出现在2017年的名录评审中,且非常明显地倾向于“环境的可持续性”方面。比如孟加拉国“锡尔赫特藤条床传统编织艺术”、意大利“那不勒斯披萨制作技艺”以及毛里求斯“罗德里格斯岛的赛加鼓表演”,具体从略。(35)参见政府间委员会评审决定DECISION 12.COM 11.b.4(2017); DECISION 12.COM 11.b.17(2017); DECISION 12.COM 11.b.22(2017)以及项目申报文件。以上遗产项目均被列入了代表作名录。
(三)可持续发展专章的影响逐渐显现(2018年后至今)
规则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自2018年起《操作指南》可持续发展专章对名录评审实践的影响,继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维度后,逐渐在包容性社会发展和包容性经济发展方面有所体现。
1.包容性社会发展方面
代表作名录中由奥地利、希腊和意大利联合申报的“移牧:地中海和阿尔卑斯山季节性牲口迁移”(2019年)和阿塞拜疆“传统石榴节庆典及文化”(2020年)均体现了《操作指南》(2016版)第178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要求。政府间委员会认为前者促进了社会包容和食品安全方面的合作,有助于维持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36)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4.COM 10.b.2(2019)。后者则在全球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背景下,展示和促进了农业、健康、粮食和非遗之间的密切联系。(37)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5.COM 8.b.16(2020)。
我国申报并列入2018年代表作名录的“藏医药浴法——中国藏族有关生命健康和疾病防治的知识与实践”充分体现了《操作指南》(2016版)第179条关于医疗保健的要求。政府间委员会评审时认为这是一种源于传统的、复杂的医疗实践,且已成为制度化医学一部分,在当地社区和医疗机构得到广泛应用。它是藏族人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对社会凝聚力的尊重,并鼓励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38)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3.COM 10.b.8(2018)。同年列入的波黑“奥兹伦山的伊瓦草采摘”也在评审时被指出伊娃草制品有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39)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3.COM 10.b.7(2018)。2020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中国“太极拳”亦具有促进健康的作用。
至于《操作指南》(2016版)第182条关于获取清洁水资源及其可持续利用的要求,2020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阿联酋传统阿夫拉贾灌溉体系及与其建设、维护和公平配水有关的口头传统、知识和技艺”是这方面的代表。政府间委员会认可该项目是人类发挥创造力通过传统灌溉方法适应环境的一个例子,其与世界许多地区的类似创造性方法一同丰富了文化景观。(40)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5.COM 8.b.10(2020)。
2.包容性经济发展方面
《操作指南》(2016版)第六章在包容性经济发展方面规定了创收和可持续生活(第185条)、生产性就业和体面生活(第186条)以及旅游业与非遗的相互影响(第187条)三个优先领域。如2020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塞尔维亚“兹拉库萨陶器制作”,制作和销售陶瓷是相关家庭的生计来源,开放的陶瓷作坊能吸引游客,有助于提升该地区的旅游潜力。不过,政府间委员会提醒申报缔约国须确保保护措施能充分处理项目过度商业化的潜在不利影响。(41)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5.COM 8.b.5(2020)。
3.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方面
相较于其他维度,申报缔约国普遍能注意到遗产项目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以2020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为例:一方面,缔约国能依据《操作指南》(2016版)第190条自觉识别潜在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环境友好措施,如芬兰申报“芬兰桑拿文化”时,针对实践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已通过完善法律法规降低对环境的有害影响,使情况得到不断改善。(42)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5.COM 8.b.27(2020)。另一方面,有些遗产项目本身即具备《操作指南》(2016版)第189条“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的要素,有助于环境保护。如突尼斯“克肯纳群岛的夏尔非亚捕鱼法 ”是一种利用岛屿的自然资源和地理条件的可持续做法,蕴含了关于海洋动物、洋流和作业季节的丰富知识,政府间委员会赞赏该项目凸显了非遗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有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43)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5.COM 8.b.9(2020)。我国和马来西亚联合申报的“送王船”虽是一项禳灾祈安仪式,但承载着沿海地区人们在长期的海上生产生活中积累的观察气象、潮汐、洋流等海洋知识和航海技术,是先辈探索海洋历史的缩影。(44)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5.COM 8.b.22(2020)。这两个遗产项目还同时体现了“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第14项关于海洋及海洋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总体目标。此外,波兰和白俄罗斯联合申报的“树林养蜂文化”亦被政府间委员会赞赏为深刻体现了遗产项目保护需求与当地社区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平衡以及自然人文景观之间联系的意识。(45)参见政府间委员会决定DECISION 15.COM 8.b.42(2020)。
结 语
综上所述,非遗与可持续发展的融合过程实际上是“文化与发展”国际议程讨论进程(包括活跃、停滞、再活跃)的投射,呈现出一定的被动性。这背后是整个联合国系统对于发展问题及发展观不断拓展和深化的结果(从20世纪60年代起的联合国四个发展十年到踏入21世纪前15年的“千年发展目标”,再到指引当下的“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大会自2015年起,在题为“全球化与相互依存”的议程项目下列入“文化与可持续发展”分项,(46)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A/RES/70/214,“文化与可持续发展”,2015年12月。并保持该分项的双年度性质,反映了国际社会希望更好地巩固和释放文化的推动作用的意愿。进一步落实《公约》中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须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寻求国家政策与国际行动之间更深入的相互作用。尤其是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已从1987年抽象的“需要”和“限制”两个方面以及经济、社会、环境三个要素扩展到2015年具体明确的17类大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环境、文化教育、健康、科技发展等方方面面,与国家发展战略的事项范围高度重合,直接渗透、影响和引导了国家相关的战略、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已深入到新的层次。(47)宋英:《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之路》,《中国国际法年刊》(2018),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第369页。可以说,“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人类的命运与未来。
就我国而言,自2004年加入《公约》以来,一直积极履约、推动国际和国内的非遗保护工作,不仅两次(2006-2008年、2018-2022年)担任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而且列入国际名录(名册)的遗产项目总数持续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20年12月共42项),其努力全球有目共睹。《操作指南》(2016版)第六章为各国制定更好的非遗保护政策提供了重要参照,我国应抓住这一重要契机,以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重新认识非遗保护的意义——更新非遗保护观念,调整现有非遗保护方向,同时加强研究,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制度和措施。(48)参见钱永平《可持续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理念》,《文化遗产》2018年第3期。相信在实现“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关键十年的国际行动影响下,《公约》下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内涵和要求将会进一步拓展与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