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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的10个新变化

2021-11-25吴清江

政工学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分工委员条例

吴清江

议事规则是党支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程序规范。坚持党支部议事规则,对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挥基层党支部组织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支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后,党支部议事规则与原来《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相关条款对照有了较大变动,需要我们准确把握、遵照执行。

一、关于会议时间、议题提前时限的规定发生了新变化。原《条例》规定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应当在一天前通知。《规定》明确会议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但取消了“提前一天”的规定。之所以取消这一规定,是因为它既不符合实际情况,又很难操作。基层部队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纷繁复杂,很多工作任务都带有一定的突发性,要求我们接到命令后立即着手解决。“提前一天”曾让基层茫然失措,让机关“常背骂名”,近些年来该条规定已近形同虚设,作出修改在情理之中。

二、关于不能参会委员意见的处理规定发生了新变化。原《条例》规定委员或者党员应当认真准备意见。《规定》除了落实上述要求外,对于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明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会前准备阶段,准备意见是主要内容,会前酝酿也是为了更好地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到会委员的意见如何表达,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以往实践操作中,处理方式有四种:一是会前仅告知议题,不征询意见;二是会前口头或电话征询意见,不带入会场;三是会中电话征询意见,仅供参考不参与决策;四是会中电话征询意见,其意见直接参与决策。可见,对于这一条,因为规定不明确,基层单位执行起来变形走样的情况很普遍。按照新要求,正确的做法是:因故不能到会委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其意见在议事决策中仅起参考作用。

三、关于会前酝酿的规定发生了新变化。原《条例》规定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之间应当进行个别酝酿,必要时形成方案建议。《规定》除了落实这一要求外,明确委员或者党员之间也可以进行个别酝酿。酝酿的目的是保持沟通,相互交换看法,以便会上节省时间,提高议事决策效率。以往的酝酿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书记对副书记”“书记对委员”“副书记对委员”,委员之间很少沟通,即使有沟通,也往往带有别样的“潜规则”色彩。《规定》扩大了酝酿的范围,既有助于参会人员及时掌握实际情况、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又有助于克服本位主义、增强大局意识,还有助于增进班子团结,对于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增强班子的凝聚力起到重要作用。

四、关于发表意见顺序的规定发生了新变化。原《条例》并未对发表意见的顺序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则明确按照委员或者党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发表意见。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单位在落实组织程序方面存在变形走样的情况,特别是主要领导独断专行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骄横霸道,搞“一言堂”“家长制”;有的习惯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决断;有的规避和虚化集体领导。这些问题都是公然挑战组织原则、严重违反组织程序。规定发言顺序是我军基层党建长期积累形成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对于克服上述现象,有效落实民主集中制非常关键。

五、关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表决事项的票数规定发生了新变化。《规定》明确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为通过,原《条例》规定则是“实到会”。一字之变,背后反映的是理念认知的深化。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体现更广泛的民主是应有之义。一方面,“应到会”的规定无疑扩大了民主基数,张扬了基层民主;另一方面,同时也呼应了基层成分结构发生新变化后官兵对民主的真实需求。当前,90后、00后成为基层官兵主体,大学生士兵比例显著提高,基层干部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比超过90%,新入伍义务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超过了三分之二。任务转换频繁的新情况下,不在位官兵的民主诉求同样要考虑到。“超过应到会半数”的要求,显然既是应然之举,也是实然之需。

六、关于分工落实的规定发生了新变化。在分工落实方面,《规定》对连队党支部和其他类型党支部做了明确区分,连队党支部要求军政主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科室党支部、机关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则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为什么发生这一变化?主要源于新时代各类型党支部组织功能的定位不同。连队党支部是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战斗堡垒,科室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则是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战斗堡垒。组织功能的定位不同,体现在表决结果的分工落实上,连队党支部更加注重军政主官的分工,这与连队党支部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组织功能发挥直接相关。这里,不能把“分工”理解为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或者理解为军政正副职在一起的“分工”,这个“分工落实”就是军政首长之间的“分工落实”。

七、关于不能到会委员参会要求发生了新变化。按照以往规定,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无法“有效”参会,部分单位因表决“卡壳”,会议中途往往通过电话征求在外委员意见来完成决策任务,这是不符合规定的。《规定》明确委员因在外执行任务、参加学习培训、驻远散营区不能到会的,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并计入到会人数。为什么可以这么做?一是在任务转换频繁的今天,基层干部担子重、压力大,参加上级会议、抽组完成任务、应对解决突发情况越来越多,开会不在位已成为普遍现象;二是以往无法通过电视、电话方式参会,是因为保密条件不允许,现在信息化建设取得的基础设施成果为保障远程开会提供了可行性条件;三是以电视、电话方式参会,可以全程了解会议讨论的整体情况,有助于作出正确判断、形成有效决议。

八、关于会议主持人规定发生了新变化。书记、副书记均不在时,原《条例》规定一般不得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可以由上一级党组织临时指定负责同志召集。《规定》则明确可以委托党委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新形势下,基层单位双主官同时不在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承担独立任务或小、散、远基层单位,由上一级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召集开会并不现实,一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二是上级来人未必能够及时进入“情况”,三是“委托班子成员主持会议”符合战时代理人的确定原则。可见,关于会议主持人规定的新变化是务实之举。

九、关于“党内会议”与“行政会议”严格区分的规定发生了新变化。在民主讨论环节,《规定》明令禁止把行政职务带入党内。这是一条“老规矩”,但却是一条“新规定”。一段时间以来,党政不分,行政职务称呼随意出现在党内会议的现象很普遍。党内会议与行政会议的区别之一,便是主持人与参会人员完全平等。加重行政色彩的党内会议会变味,“圆桌会议”不允许搞“我说你听”,以法规形式作出规范,关注的不仅是形式更是内容,对于形成良好会风意义重大。

十、关于会议保密要求规定的新变化。原《条例》只涉及对内容的保密,《规定》对场所、手段的保密性提出了新要求。新形势下,传统的保密信息载体由纸介质为主扩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保密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任务越来越重,面临更多新情况、新问题。基层党支部议事决策,平时解决重大问题,战时涉及行动方案、作战编组和防敌反间等各类敏感事项,从形式到内容对基层党的会议作出保密要求,是保生存、保发展、保战斗力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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