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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接诉即办”制度建设探析

2021-11-25张晨明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9期
关键词:监事会供销监督

张晨明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干部学院,北京 100028)

国家领导人在2014年总社成立60周年时指出,供销合作社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2020年3月,总社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会”制度建设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了合作社“三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习总书记着重强调:“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主体之一的监事会承担着从总社到县级基层社中间的各级主体的监督职能,具有全面性、非强制性、复杂性、建设性的特点,不同于企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的监督内含更丰富,不仅涵盖了基本的财务监督职能,也包括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合作社宗旨、运行等内容。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检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等,以保证供销合作社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随着“三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已经组建起来的各级社监事会,必须因地制宜地加强工作指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定位,建立起履行监督职责的基本工作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巩固住“三会”建设的成果,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发挥合作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体制优势。这就决定了其在新时代亟须适应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趋势,积极调整传统工作模式与服务逻辑,创新应用更加高效和畅通的监督程序。“接诉即办”作为政府工作监督管理创新机制的最新成果,对供销系统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本文集中讨论监事会“接诉即办”的机制设计,并阐释其实施路径,试图为拓展监事会职能提供一些参考和意见。

一、创新监事会监督工作方式,提升监事会业务能力

传统上,普遍认为供销合作社的监督实施方法由监事会定期组织,通过事后审核调查的方法对理事会所做出的决策进行监管,在涉及重大财务决策上往往采用较为滞后的报表核验式检察手段,缺乏对事前决策、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纠错的系统监督。造成在面临因决策不当而带来的损失时,整体处于相对被动的应对状态当中。目前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尚存在几大主要问题:一是监督主体多元。二是监督管理不够规范有力。三是委派法人代表管理不到位。四是没有建立全程监督工作机制。信息不对称,事后评判多,缺乏事前决策、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纠错的系统监督。五是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这种将监督权完全交予监事会的单一主体,仅仅是一种程序正义化的监管模式,其并没有体现出如何达到监管到位。而达到监管有效性的关键在于调动各级合作社及系统外的其他主体共同参与,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意见反馈方能使理事会的决策风险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其中,决定其反馈效率的关键性因素便是信息收集的渠道是否足够丰富和畅通,这便是“接诉即办”机制引入供销系统内的重要动力。

“接诉即办”机制突出防微杜渐,事前控制原则,其根本目的在于丰富监事会工作手段,提高监事会业务处理的精准性、有效性,它通过设立专门的接听平台和信息处理部门,第一时间将各级供销社主体、会员乃至个体农户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通过一系列渠道反馈到相对应的部门主体当中,极大地改善了往日监事会监督管理不够规范有力,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弊端,使决策中的隐患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同时,一些对合作社发展的建设性意见,也可以得到针对性的提炼,形成一种可持续性的改进循环。

监事会干部须具备综合能力。监事会的干部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追求,作为做好工作的前提和条件。注重培养专业作风、专业精神,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管一行像一行。提高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注重加强对合作社治理和监事会工作本领的学习,掌握新时代监事会发挥职能作用的方式方法。

二、细化监事会职能分类,明确各级合作社监督主体责任

根据总社“七代会”对监事会的职能划分,监事会共有八条职权:一是监督理事会对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二是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是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四是监督理事会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五是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是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七是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八是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在我国现有的监事会监督业务来源上,主要划分为政策落实监督、资产(资金)处置监督、运行体系监督三大类。在监督实施的主体方面,内控作为监事会最基本的监督方式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各级社员及个体农户等合作社最直接的服务对象则在监督环节中被边缘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意义在于不断提高全系统的为农服务能力,如果无法吸收最广大的服务群体的呼声,则无法体现出其监督的价值与意义。同时,由于监督工作的内容、难易程度、监管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传统的模式无法通过专业化的手段解决面临的问题。通过“接诉即办”的制度建设,将有效弥补传统模式的现存短板,提高监督主体能力。

在政策落实监督方面,由于新时期监事会的根本任务已过渡为强化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落实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等重要内容,因而就要求对政策的实际运用要做到不打折扣,这就意味着需要把理论同实际相结合,通过集思广益的办法,争取各级供销社领导干部理解和领悟政策的内涵要义,在群策群言的大讨论中打成一致共识,明确统一方法,使政策的落实得到完全的体现。“接诉即办”制度将建议权广泛赋予各地各级别的供销社干部和会员手中,动员大家在行动中不断将自身的思考和经验集中研究,使政策落实的监督工作产生实际的价值。

在资产(资金)处置监督方面,监事会的主要职能在于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和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各级供销合作社在社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最大问题便是内控机制失灵、外部监管乏力。社有资产监管是直接关系到每一位社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引入“接诉即办”制度,将包括净资产变化、资产处置、现金流、两项费用、库存和潜亏等社有资产情况及时准确地公开,可以使全体会员对供销社的运营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制度的建设有助于为会员打通一条监督社有资产使用的渠道,使会员能够获悉并了解资产的使用目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的意见建议,理事会在决策前亦可以在“接诉即办”的运作下整合全体会员的意向,从而做到最大程度上的风险回避,防患于未然。

在运行体系监督方面,由于各级供销社的工作环节多、业务专业要求高,对不同事项的监督均要求有专业业务经验人员办理,在深入到具体环节当中时,更要求每一位参与人员对工作有细致和准确的了解和把握,“接诉即办”制度在运行层面的监督有利于对监管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分类,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出资人代表职责行使情况、行业指导情况等的意见反馈当中,需要有专门人士负责甄别和筛选事项的种类与改进可能,并在下一步指派给适当的主体部门进行解决,从而提高“接诉即办”制度的效率和改善业务的针对性。

三、优化监事会业务履行程序,提升监督服务效率

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治理制度中的监督机构,做好监督不仅是工作职责,更是政治责任。做好监事会工作必须保持斗争精神,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真正实现思想上的跨越。这是做好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另外是自觉对标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增强自我发展的勇气和信心,在大局下思考和开展工作。供销合作社是经济组织,监事会作为合作社的专门监督机构,必须强化经济运行的监督。因地制宜,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的探索创新相结合,创新工作方式,在实践中探索建立适合各地体制、不同特点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形成各自行之有效、可供相互复制推广的成熟做法和工作经验。

做好新时期的监事会工作,根据中央的定位和章程要求,总社监事会提出,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三个服务、夯实一个基础、强化三项监督”。“三个服务”:服务党的“三农”工作大局、服务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服务供销合作社重点工作任务;“一个基础”:夯实“三会制度”这个合作经济组织治理之基,健全和完善供销合作社治理机制;“三项监督”:政策落实、资产(资金)处置、运行体系。由于强化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监督好理事会和成员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监事会最重要的职责之一。贯彻落实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重要指示精神情况;服务乡村振兴战略,落实中发11号文件,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情况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确保市场化改革方向不偏离,改革目标不动摇。

在“接诉即办”制度的具体行使流程方面,应重点突出其及时性、针对性、可操行性的优势,通过参考政府工作监督管理的新型机制,可划分为六个步骤:一是语音、文字“全面接诉”,监事会接线平台通过语音、文字等方式全面、准确、规范记录诉求提出的时间、诉求事项等要素,形成诉求工单,最终将派单至承办单位;二是防推诿,首接负责,要防止诉求“踢皮球”,由接诉所在的监事会负责协调对应问题,除存在职责或者管辖异议外,接到诉求的各级合作社监事会应当立即处理派单业务,负责牵头办理工作,同其他各级合作社所涉部门积极协调;三是“跨界合作”,动员全系统内外组织和个体协同参与,当遇到本级监事会的力量难以解决的诉求时,应积极开展“跨界合作”,同所在地农业事务政府部门、村委会等协调沟通,增强问题的解决效率;四是诉求限时办理,在监事会接线部门收到诉求后,按照问题的紧急程度和业务类型进行登记分类,可采用2小时、24小时、7天、15天的四级处置模式,实现快速、高效、有针对性的回应能力;五是电话、短信、网络回访,当诉求办理时限届满,收到该诉求的监事会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形式对诉求人进行回访,了解诉求办理的响应、解决、满意度等情况;六是将满意度同绩效挂钩,当“接诉即办”遇到服务态度恶劣、敷衍、弄虚作假、逾期办理等情况,为监事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负有责任的监事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绩效处罚,同时,为各级监事会的“接诉即办”制度加入考评机制,设置专门的打分点评系统,定期点评、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当月绩效考核当中,实现面向全体服务对象的主动监督。

本文认为,“接诉即办”制度与传统的监事会职能是一种嵌入性融合关系,其同近年来出现的监审合一、社有企业直接监督等体制机制创新具有相类似的动因和意义,都反映了因地制宜,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的探索创新相结合的工作原则,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在实践中探索建立适合各地体制、不同特点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模式。形成各自行之有效、可供相互复制推广的成熟做法和工作经验。这是推动各级供销合作社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持续提高监事会职能效果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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