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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分析

2021-11-25赵春华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异议合法权益刘某

赵春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6)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快,人们的思想也逐渐得成熟,人们在与社会产生联系的同时,也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很多不法分子想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利益上的索取,往往越是这样的人越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利欲熏心,永远填不满的利益空洞会将人们的思想带偏。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社会上总有一些人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了负能量的影响,而这些人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利益的冲突产生了民事诉讼,而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民事诉讼不仅仅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情,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会牵扯到案外的第三人。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提供了案外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可是对案外第三人造成的利益伤害是无法完全消除的。

一、案外第三人的现实需要

(一)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的每个公民在社会上受到一定的侵害后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打官司在社会上也是常见的事情了。人们无法解决的利益问题都会选择民事诉讼这个程序,这样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近几年来出现了很多利用民事诉讼来达到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事情,也就是所说的“碰瓷”。即借助自己被伤害的假定事实,构造出虚假的法律事实,对人们的利益进行侵害,以此来达到不法分子的非法利益谋取的企图。这可以被称为是“诉讼诈骗”。民事诉讼程序是供人们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法官从中也受到了多方面的影响,不仅仅是要帮助受害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要预防诉讼诈骗的案件,这对于法官来说,无非也是一种考验。虽然案外第三人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专门的权益保护法,可毕竟还不够完善[1]。因此,针对案外第三人的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

(二)维护法律权威

人们通过民事诉讼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的同时也必须要让施害者付出相同的代价,这就是民事诉讼存在的意义。社会关系日益变得复杂,大部分存在着利益纠纷的案件是无法得到一次性全部解决的,因为这中间牵扯到了太多人的利益,其中就包括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在一次判决当中没有办法兼顾三方的利益,所以案外第三人在判决过后就会用合法的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就是之前提到的对案外第三人的保护措施: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以及申请再审。没有办法进行以此解决就诞生了“划一解决”这个概念。如果判决已经完成,并且已经应用,案外第三人没有保护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需要采取保护措施了。可是这些保护措施很有可能与判决的结果所产生矛盾,这就对我国法律的权威提出了挑战,我国法律的权威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所以在维持原判的同时可以给予案外第三人一定的补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

二、案外第三人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对于案外第三人保护的重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才能彰显出我国法律的权威,是为了社会上的公平、公正而存在,这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案外第三人权益的合法保护能够有效提高我国法律效力,为公民解决利益纠纷是我国法律的中心思想,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能因为案外第三人不是当事人或者是与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就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置之不理。

最后,案外第三人在法律中得到有效保护可以引起非常好的社会反响,如果与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冲突,就需要法院不断地从中调节,兼顾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预防违法犯罪的事情再度发生。很多案外第三人受到的利益侵犯都是物质上面的,所以说只要从中调节得好,一定能够找到解决方法的,这不仅解决了当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利益纠纷问题,还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三、我国对于案外第三人保护措施存在的不足

(一)关于申诉

我国法律规定了,我国的公民在发现了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3],不论国籍,不论身份,都有权利进行举报。虽然这个法律的规定对于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安全的保障,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可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伤害是间接性造成的,并不是直接性造成的。而且我国法律对于案外第三人的具体保护措施也没有具体的规定,通常在《民事诉讼法》当中就是采取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以及申请再审的保护措施。可当与判决结果有所矛盾的时候,就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所带来的利益伤害得不到完全的解决。除此之外,申诉是作为宪法当中的权利,并非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法律中也没有得到很好地发挥,所以不能作为案外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而对于申诉本身来说,本就不是像案件判决那般仔细。由于申诉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了在申诉的过程中无法做到全面性,这对于案外第三人来说,想要获得权益的合法保护,无疑是难上加难。

(二)关于执行异议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执行案件判决的结果的时候,如果这样的判决结果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案外第三人就可以借助执行异议来实行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保护[4]。不过我国目前关于执行异议的具体落实并没有做到那么的细致,在规定上面具有很多的漏洞,想要将执行异议的制度逐步完善,还需要大量的案件实例作为素材进行完善。

其一,在执行判决结果的时候是基于权益直接人的当事人利益为首要判决依据,从中可能会不经意间侵害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案外第三人应该有权利通过《民事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由于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利益,必须要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为首要条件再去满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有些案件双方的利益是产生冲突的,所以无法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做出有效保护,而且还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所以对于案外第三人只能做出相应的补偿。

其二,如果案外第三人想要进行执行异议,就必须要在判决有效期内提出,也就是常说的判决结果执行期提出,而且执行的过程相对简洁明了,法院不会给出太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一直都是由执行员一个人对其进行处理。除非是特别复杂的案件才会加大人力和物力[5]。在审查的过程中也不会开庭、用得最多的方式就是书面处理,可以说执行员在对于案外第三人受到利益侵害的审查当中占有主体的地位。如果案件的判决有效期过了,那么即使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不能采取执行异议的方法。

其三,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不能与当事人的利益有所冲突。一旦发生了冲突,法院还是会以当事人的利益作为首要条件。即使执行异议已经被认定为成立了,并且法院也建议中止执行,可是判决的效果仍然是在有效期内的,即使侵犯了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依旧是存在法律效应的,当事人依然可以凭借着判决效果在有效期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就算是引用正当的法律程序,取消了原来的判决结果,可在之后的判决当中,当事人依旧是占有主体地位的,案外第三人很难撼动当事人的利益。所以说,在大部分的案件当中都是维持着原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实,关于执行异议,很多的学者就提出过要重新改变执行异议的法律法规,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是法律法规的权威性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并且对于执行异议必须在判决的有效期内才能执行,要将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判决的结果大多数都会侵犯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无法兼顾,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6]。

1.关于另行起诉。另行起诉我们可以借助一个案件来进行分析。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可是在结婚之后张某却在外面拈花惹草,最终有了外遇。被李某发现之后要求离婚,张某对于李某的诉讼无动于衷,并且说到可以恢复和李某的感情。于是,法院面对张某的不同意就驳回了该项诉讼。可是之后张某就贷款买了一套房,这套房子是张某用来与外遇对象刘某一起住的,想要借此,对李某进行财务上的诈骗。张某向刘某写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张某向刘某借了三十万,目的就是为了诈骗李某。后来由于张某没有还上与刘某借的钱,所以导致了刘某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民事诉讼。这一切都是张某与刘某的精心布局,目的就是为了得到钱之后离婚。因为之前是李某发现了张某有外遇,如果离婚了张某是得不到任何的财产的,可以说是净身出门。在张某与刘某的精心布局之下,李某不得不答应张某将房子卖掉用于偿还债务,虽然李某从中也分到了一半的财产,但最终还是被张某给骗了。李某之后发现张某的阴谋想要进行另行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这已经于事无补了。因为李某拿不出任何的证据证明张某和刘某是串通好来欺骗自己的,李某在这起案件当中就相当于案外第三人。她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是原判的判决有效期已经过了,对于李某的需求,法院也给不出一个相应的答案。

最后,就算李某在另行起诉当中获得了起诉的权利,那就必定会有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就算是李某胜诉了,可是与原判的结果不符,张某的判决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在两者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还是会以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所以李某就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2.再审。如果想要进行再审,那非常复杂,除了牵扯到法院,还会牵扯到检察院。法院一定要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案件上的审理,案件的再审如果没有很大的证据帮助自己在法庭上占有绝对优势的话,是无法推倒原判的,所以在大多数的案件当中都是维持着原判。

对于检察院来说,检察院起的最大作用还是检察和监督的作用,大部分的当事人对于打官司是非常的抵制的,打完之后还要再审,也就意味着还要再打一次官司,当事人是非常不愿意浪费自己的时间了,可是由于检察院会要求当事人强制参加,虽然结果也是于事无补的[7]。检察院一般是不参与私人的民事纠纷的,可对于再审类案件,检察院的参与无非是给这场官司带来更大的压力。

当事人在再审当中也占有主导的地位,并且在原来的审判中当事人也经历过,所以说再审的过程中,当事人必须出现。案外第三人在原来的审判中并未出现,所以在再审的过程中也占不到任何的优势,而且我国的法律规定,案外第三人不能够作为再审的主体进行审理,所以说,维持原判的可能性非常大。

对于我国案外第三人的保护途径可以通过逐步完善法律来完成,可以试着给案外第三人再审的主体地位进行辩解,最后再根据审理情况与当事人的利益情况进行法庭上的判决,这样能够有效提高案外第三人在法律上面的地位,同时也没有侵犯到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对于案外第三人的保护措施,我国的法律还要做出进一步的完善,其实对于案外第三人的保护更像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将案外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提得过高,就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个空当获取非法利益,所以说不能让案外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过高,依旧要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只需要在《民事诉讼法》当中不断地完善关于案外第三人的保护措施即可。利益产生冲突的同时,法院尽可能地从中进行调节,如果调节不了就给予案外第三人相应的补偿,不能因为案外第三人的出现就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也要注意维护我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挑战我国的法律法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违法之后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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