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养老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21-11-25栗阳
栗 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2)
21世纪是全球老龄化的时代也是信息化的时代。信息网络技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使智慧养老成为一种必然。智慧养老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以信息网络技术为基础,可以被应用于智慧居家养老、智慧机构养老、智慧医养结合养老、智慧城市养老等多种模式中。可以满足多数老人居家养老的意愿和差异化养老需求,降低了看护成本,改变了传统养老服务方式、管理方法和养老商业模式,极大地提升了老年人生活的便捷化和舒适度。
但是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的智慧养老模式打破了传统的有关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制度,打破了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有关规定,老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亟须加强,智慧养老产品和服务缺乏统一法律标准等问题突出。智慧养老给现有法律秩序带来挑战,现行法律规则不能完全满足需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凸显。
一、我国老龄化与智慧养老现状
我国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的特点,高龄少子和空巢孤老情况突出。[1]农耕文明、工业文明下的养老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智能文明下的养老需求,智慧养老成为构建智能社会法律秩序的必然选择。以智能手机、智能腕表、智能穿戴监控设备为主要技术载体,智慧养老正在逐步覆盖全国各地社区。智慧养老集日常照料、安全监护、医疗康养、精神慰藉等养老功能于一体,有益补充了逐渐弱化的传统养老。
(一)我国老龄化现状
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有26402万人,占总人口的18.70%;65岁及以上人口19064万人,占13.50%,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政策研究部发布的报告显示,“十四五”期间(2021—2025年),老龄化程度将会继续加深。到2022年,我国的老年人口会超过少儿人口,2025年我国老龄人口将突破3亿,老龄化率将上升至20%。我国跑步进入“老龄社会”主要表现在空巢老人和失能老人多,老龄人口总数大,高龄老人多,老龄化速度快。家庭小型化、少子化、独居化、空巢化大大弱化了家庭的传统养老功能。“421家庭”年轻家庭成员面临较大的养老负担和压力,代际养老矛盾尖锐。经济扶助、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传统养老功能不同程度弱化、消退。
(二)智慧养老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养老方式主要倚重子女等家庭成员养老,以及养老院等传统机构养老已经不能满足养老需求,发展智慧养老迫在眉睫。2013年,在借鉴英国智能养老和美国智慧地球理念的基础上,国家老龄委提出智能化养老概念。为鼓励和推动互联网技术在养老中的应用,2015年,国务院发布《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7年开始,我国养老进入智能时代,民政部联合工信部和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了《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和《开展智慧养老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每年公布智慧养老试点名单。目前,全国共有394家智慧养老试点,示范企业117家、示范街道(乡镇)225条、示范基地52个[2]。
二、智慧养老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的智慧养老刚刚起步,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对政策的依赖度很高,依法推动、依法监管方面存在很大真空。有一些关键的基础性法律制度缺位,相关机构、人员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对老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不完善,数据、隐私暴露已经造成了老年人及其家属生活被骚扰甚至被诈骗等不利后果出现。对智慧养老缺乏法律监管,会造成智慧养老市场的混乱,以及智慧养老资源在低水平上重复建设。
(一)智慧养老依赖政策缺乏法律规制
目前智慧养老的推动主要靠各地各级政策,呈现出各自为政、政策碎片化突出的特点。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智慧养老政策,多为倡导性政策,缺乏强制力,因此执行效果一般。智慧养老相关机构更需要明确直接的指导或措施,或有关行业标准的具体条款,而非这些模糊的倡导。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个地方的智慧养老政策也极其不统一,碎片化使协同发展遭遇瓶颈。经济、技术较发达地区,智慧养老社区、智慧养老平台能够顺利建立并投入使用;欠发达地区,智慧养老政策得不到落实,老年人的数字权利得不到保障。[3]
(二)有关养老的关键法律制度缺位阻碍智慧养老发展
智慧养老的健康发展建立在一系列养老基础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如果没有长护险法律制度、没有医养结合养老法律制度、没有老年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没有养老信息和服务标准化法律制度,智慧养老的发展必然会遭遇瓶颈。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智慧养老需要进行顶层设计,需要高位阶的立法制定统一的信息化标准,制定统一的规范和管理制度。碎片化造成目前养老服务参差不齐,低水平上重复建设,以及资源利用率低下。依法建立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及退出标准、监管标准也是推进智慧养老发展的基础。
(三)老年人数据隐私权缺乏法律保护
智慧养老建立在大量老年人信息数据采集和应用基础之上,因此面临着数据泄露的风险。我国现行《民法典》第六章是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规定了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受打扰。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应用在老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传统养老模式下的隐私权保护。智慧养老模式下,老年人个人身份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被有关机构掌握,出于盈利目的,将老年人数据信息出售赚取非法利益,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老年人数据信息泄露,导致老年人被诈骗或者生活受到广告打扰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智慧养老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责任不明确
人工智能深入到养老领域,打破了原有民法对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的规定。智慧养老模式下,权利义务责任主体复杂化,养老机构、子女、老年人和智慧服务提供方、智慧产品生产商等多方主体存在。如果一旦出现智慧产品侵权,则什么人有权向哪一方或哪几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如何承担,这些问题均需要法律重新加以明确。现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是一种一般性规定,为了解决智能化场景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有专门立法。
三、完善智慧养老的法律路径
以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智慧养老为解决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路径,同时也容易引发新的利益分化,如不能被遏制则会导致权利受损,亟需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如果无法把数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会受到挑战。完善智慧养老的法律路径就是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对智慧养老进行规范,发挥其积极有利的一面,限制其负面作用。
(一)依法保障老年人数字人权,消除数字鸿沟
智慧养老体现的是老年人的“数字人权”。老年人总体上来说由于年龄、体能、智利等因素,对智慧产品的接受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从法律制度等方面作出积极硬性规定,则会产生数字鸿沟现象,导致老年人陷入数字贫困中去,与科技发展带来的便利绝缘。这必然产生新技术下的新的不公平,最终危及老年人的公民权利。已经发生的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导致缴费、看病、乘车等基本生活权利被剥夺等事件,充分说明了老年人容易遭遇技术歧视。如果仅仅从道德层面由有关部门、企业给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这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数字鸿沟问题。针对老年人数字人权这项新兴权利,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加以明确规定,明确涉老机构、涉老服务人员应该为老年人享受智慧生活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中的涉老条款
结合智慧养老的发展情况,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不能很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和细化。例如,目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常回家看看”条款,在智慧养老模式下,与其保持现在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宣誓性、倡导性条款,不如更加务实地引入智能方式问候,倡导多种方式看望、关心、慰藉老人。可以规定社区基层组织和智慧养老平台具有监督、提醒子女通过智能设备随时关注、联系老年人的权能。修改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依法明确养老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智慧养老平台以及有关行政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智慧养老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智慧养老平台对智慧养老产品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4]
(三)依法完善长护险、医养结合等养老制度
尽管基本养老保险已基本全覆盖,但因历史上遗留的各种问题,老年人养老保险金额存在很大差距。面对老龄化的到来,运用智慧养老首先遇到的就是资金问题。一些智能养老设备由于价格偏高,难以大范围应用,养老金不高的群体也难以享受到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养老试点大多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了逐渐缩小这种不公平,则需要资金的支持。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法建立补充险种长护险制度是一个解决路径。在智慧养老模式下,医养结合充分利用智能设备,使医养结合养老的优势得以发挥。但是,目前医养结合政策比较分散,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标准,在执行中难免走样。什么样的机构可以依法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收费标准是什么,侵权责任怎么划分,这些都需要立法明确。另外,有必要制定智能养老产品法律标准,制定高龄老人康养法等。
(四)完善老年人数据信息和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
《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智慧养老模式下,老年人的隐私、数据信息被大量收集、使用,应该立法加强对其保护。依法保障老年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保障老年人拥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对智慧养老设备的应用范围依法加以限制。例如,很多养老机构安装摄像头24小时监视老年人,尽管是为了看护老人,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老年人的隐私权。老年人也享有被尊重的权利,也有自己喜欢的私人空间和人际关系。[5]对此诉求,应依法予以保护。智慧养老平台、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收集的老年人数字信息被泄露和被滥用的风险较大,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个人数据信息保护制度,促进合法收集和使用。
(五)依法保障和推进智慧养老专业人才建设
人才是一切行业发展的基础。智慧养老行业特别需要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以及具有较高素质的养老产品研发人才、养老专业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特别是需要依法建立养老护理人才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养老行业的准入门槛,改变养老护理行业是低端职业的刻板印象,只有这样才能降低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对职业认同度不高的现状。依法推进智慧养老专业人才建设的重点是要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地位。另外,可以依法保障和推动校企合作,对口培养企业所需专业人才,也为养老从业人员提供实习、培训对接单位。中等、高等院校设置智慧养老及相关专业,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智慧养老高端人才、复合型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