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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过劳”现象法律研究

2021-11-25杜昱霖肖方达陆俊霖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健康权过度劳动者

杜昱霖 肖方达 陆俊霖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一、过度劳动的概念和产生背景

术语“过度劳动”来自日本。前中央大学教授齐藤良夫认为,所谓“劳动过度”状态是包含睡眠在内的休息不能恢复因活动引起的疲劳状态。[1]在我国,劳动过度一般是指工人在工作中的加班和过度劳作行为,导致疲劳的积累,经过少量休息无法恢复的状态[2]。本文认为,“过度劳动”是指由于不合理加班和过度的劳动行为而导致的身心劳累和亚健康状态。

二、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度劳动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文化因素

受中华传统文化的影响,自古以来,人们一直在强调与勤劳相关的精神习惯的培养,例如“热爱劳动”“吃亏是福”。这些习惯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应用时出现了变化。人们会认为多劳动是一件好事,是意志高尚的体现,将热爱劳动简单等同于无效、过度劳动,通过过度劳动来表现爱岗敬业。

(二)企业管理因素

互联网企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企业的生存压力大。在此背景下,企业经常利用企业与员工的劳动捆绑关系[3],以工作岗位迫使员工过度劳动。此外,随着企业文化兴起,一些企业崇尚“狼性文化”,断章取义地将其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形成企业内部员工人人加班的环境,强化员工对过度劳动的服从。

(三)个人心理因素

员工自身的心理趋向也是导致其过度劳动的一大原因。一般来说,会有三种心理。一种是主动上进、渴望升职加薪的心理。即员工内心渴望升职,从而自愿进行加班,以表现自己,求得领导赏识;一种是不愿落后的比较心理。即员工看见别人加班,怕他人因此升职加薪,自身也不甘落后;另一种则是在面对强迫的过度劳动时,忍气吞声,屈服于强制的不合理的安排。

三、互联网企业员工权利研究

(一)员工休息权

关于休息权,《法学词典》的解释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可以清晰看出法条中关于劳动时间有非常明确和严谨的规定,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细致的保护。例如在《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看出,劳动法在员工休息权的规定上是较为周全的。[5]但由于互联网企业总有办法来规避法律,这就导致九点上班,九点下班,中午晚上各休一小时且每周工作六天的996工作制的现象普遍发生。

1.设“包薪制”

包薪制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的工资标准,并依据实际发放。包薪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认可,即在劳务纠纷中,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中包含了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且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认可。如此便可有效规避“加班费发放”的问题,尽情压榨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剩余价值。

2.“自愿加班”

虽然法律明确了加班的相关规定,但个别单位总有办法变相强迫劳动者“自愿”[3]参与加班,譬如布置合理工时内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进行绩效考核;不合理裁员(末位淘汰制)等手段,劳动者迫于对工作岗位的需求不得不“加班”。[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主张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但因其加班为“自愿”,在举证时会遇到阻碍。也正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员工的休息权才会总是被侵害。所以应当将举证责任放到公司一方,公司需要劳动合约证明。

(二)员工生命健康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生命健康权,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也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近年来,互联网企业员工“过劳死”的案例频出。2018年5月15日,福州某知名IT公司一位年轻员工因过劳而发病毒性心肌炎意外死亡;此前的5月13日,北京一位年仅24岁的码农猝死在工作岗位上。在其去世前,他已连续加班一个月,每天23点以后下班。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长期处于过度劳累的状态,就会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的侵害。[7]虽然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比较完善的保护,但多是针对直接的侵权行为。关于过劳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虽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况,但未规定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外的情况。同时像“过劳死”这种对身体长期积累的损耗过程,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导致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压缩侵占员工的休息时间。

四、预防和制止过度劳动情况发生的建议

(一)法律法规方面

当前,加班制度在互联网行业盛行,一个原因就是法律惩罚力度过低。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违反工时劳动标准的法律责任只有行政处罚和有限的民事赔偿两种方式,[8]而且行政处罚过轻,民事赔偿有限,致使用工方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在有限的惩罚力度下,必然导致企业的对法律的漠视。因此,我国法律可以采取提高处罚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9]

(二)政府方面

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群体,在其寻求权益维护的时候,相关部门应尽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法律援助,加大监督力度,使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达到处罚标准的、严重压榨员工的互联网企业要依法实行惩罚,严厉打击企业违法行为。

(三)互联网企业方面

互联网企业应明确加班时间和加班时可得的报酬,根据员工意见、自身发展目标,制定合理的加班制度。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会制度[10],加大对企业加班制度的监督力度,使企业严格执行合理的加班制度,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文化方面,企业应该反对过度劳动,鼓励和提倡高效率。企业可以像国外CPRD公司一样,提供相应的加班费用。像狼就得有肉,才是真正的狼性文化。

(四)劳动者方面

在不合理的工作制度下,作为直接受害者的互联网企业员工应具有维权意识,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救济。如果劳动者对自身所受的侵害默不作声,那么再完备的法律规定也只是无用的摆设。且这种容忍,会导致更多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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