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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2021-11-25马晨辉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家事审判法院

马晨辉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山西 长治 046000)

自召开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审判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各高院和试点法院探索和制定出台了一些家事审判具体规则。笔者本身工作于基层法院,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对家事审判进行了一定探索和调研。

一、家事案件审判的现状和分析

从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的家事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判决率逐年增长,调、撤率逐年下降,从侧面可以反映出家事案件审理难度的加大,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已不再适应家事审判的需要。

(一)婚姻案件类案分析

近年来,离婚案件占总民事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从当事人年龄分布上看,离婚案件中,31-50岁的青中年人群居多,20-30岁的次之,51岁以上的排在最后。但从数据的统计情况看,其发展态势逐渐向两边分布,20-30岁及51岁以上的占比呈上升趋势,其中31-50岁范围内的也是31-35的晚婚年轻人越来越多。这说明新婚不久起诉离婚的人群呈上升趋势。对该类案件分析后发现,之所以存在以上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双方自由恋爱,婚前感情较好,但成家后,双方对独立生活成家生子从思想上准备不足,一旦脱离花前月下,步入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实体家庭生活,或互相抱怨,或经济拮据,即产生矛盾;二是相识时间较短,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草率结合,感情基础差,婚后又未能很好培养导致离婚;三是不能正确处理婆媳翁婿关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婚姻危机;四是现在的年轻人大都外地打工相识后未婚先孕,回家草率结婚,加之双方地域不同,生活习惯等不同,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男方继续外出打工,女方在家待产或生产,长期分居,难以建立起稳固的婚姻感情,造成刚结婚即要求离婚的情形;五是由于人口流动,工作调动,导致夫妻长期分居而离婚的情形。[1]而40岁以上婚龄较长的人群中,多因感情淡化或者第三者插足,从而引发双方感情危机,但有时也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51岁以上的离婚人群呈上升趋势,分析后发现这部分人群或为儿女,或为传统思想的束缚,在婚姻中长期隐忍受害,甚至因此而患上抑郁等心理疾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们思想的解放,这部分人群中越来越多的人突破了传统婚姻思想的束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这也反映出这部分人群运用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

(二)其他家事纠纷的社会因素分析

总结司法实践,分析家事纠纷案件相关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质增长引发的财产纠纷,小康社会下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不动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财产越来越多,财产权益纷争也随之增多。二是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放开,许多家庭子女由一个变为两个甚至更多,家庭财产由一人独享向多人分配发展。三是“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赡养等诸多社会问题。物质相对丰富的当下社会,老人的赡养需求不只有物质上的需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需求,这对办理这种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

自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各地高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指导意见,基层法院作为家事案件前沿阵地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做了积极探索。

一是主动召开联席会,与相关部门建立家事审判的长效联系机制。法院主动邀请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青团、民政局、妇联等及其工作人员等相关部门召开家事案件联席会,通过联席会,将联合妇联、关工委、老龄办等部门进一步针对各类家事案件创设对接平台。与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司法局、共青团、民政局、妇联等单位达成共识,建立长期有效的联系机制。

二是加强硬件建设和软件队伍建设。家事案件特殊性决定了家事审判方式需要区别于传统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传统审判方式不利于化解家庭矛盾,为了加强家事纠纷案件审理,变“对抗”式诉讼为“柔性”审判,建立并加强“家事法庭”“温馨调解室”“心理疏导室”的布置。

三是逐步构建多元化的综合调解模式。法院要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协调联动,搭建家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为解决家事纠纷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途径。特别邀请妇联干部担任家事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加强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情感安抚和弥合。[2]

三、对家事审判改革难点的思考

因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较强的感性色彩,并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单纯地依靠诉讼程序和案件审理,难以解决家事案件涉及的根本问题,甚至还会衍生诸多次生案件。家事案件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困难问题归纳如下:

(一)送达难,被告到庭难。送达难是基层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在家事纠纷案件的送达过程中又有其特殊性。作为基层法院,辖区内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非固定工作人员较多,外出打工现象普遍,必然导致年后联系被告困难的情形发生。即使穷尽各种手段联系到了被告,被告亦可能因路途遥远、回家应诉成本巨大等诸多原因,不到庭应诉。家事案件涉及的系家庭内部矛盾,具有较强的隐私性,被告方如果不到庭应诉,法官难以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即使案件审理符合法律程序,但追求的只是法律事实,最终的判决可能与当事人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一方“被离婚”导致当事人无家可归、“妻离子散”的悲凉,亦是对司法公正的极大考验。

(二)举证难,一审判决准予离婚难。婚姻家庭案件所具有的私密性决定了调查收集证据的困难性。家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本着彼此忠诚并相互信赖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可能自始收集证据。当矛盾出现甚至到了白热化阶段才收集证据,其难度可想而知,特别是针对文化素质和法律素养较为薄弱的老人、妇女及儿童群体,对如何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完全是茫然的,法律保护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三)调解难、执行难。家事案件除财产性外还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家庭成员间的利益关系既有财产关系又有人身关系,且二者无法完全分割,导致单个家庭成员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且家事案件情感色彩浓烈,必然地导致了调解工作开展较难。从法院和法官方面来讲,现行的考核方式往往是通过结案率来考核,办案天数越短,就越容易被评为高效,然而家庭矛盾受时间、空间以及感情因素的影响,调解工作可能要开展多次才能成功,部分家事案件是具有调解基础的,但迫于审限和指标考核压力,调解工作也只能被迫中断和舍弃。[3]

基层法院在家事案件审判中面临诸多具体困难,法官也时常陷入“法”与“情”的纠结中,如何让家事案件审判情溶于法、法趋于情,让情感有法律理性的指导,让法律彰显情感的温暖,这是家事审判改革中的难点所在。在此难点中,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建立符合家事案件特征的证据规则。对当事人的举证、申请调取证据、保全证据等加强释明和引导,并根据家事案件的特殊性适当分配举证责任。二是设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建立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的法官考核机制。针对家事案件审理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探索单独的家事法官工作考核体系。

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安定,弘扬良好社会风尚,保障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总之,家事案件的妥善处理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家事案件是否妥善处理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家事审判改革为我们基层家事案件的处理指明了方向,在今后的工作中,对家事案件的处理应当本着“以人为本、司法和谐”的理念,慎之又慎,细之又细,从社会大局出发,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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