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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路径探索

2021-11-25谢秋杰

法制博览 2021年6期
关键词:争点主义法官

贾 佳 谢秋杰

(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浙江 嘉兴 314000)

协同主义为民事诉讼过程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利用协同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概念,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集中优化,使法院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和义务更加明确,从而形成新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人们更加准确地认识到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漏洞,司法实践中应该重视协同主义的发展意义,结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和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探索协同主义的确立和实现路径,为我国的司法发展奠定基础。

一、协同主义的含义和发展

协同主义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家有不完全相同的含义,在19世纪末期,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学家弗朗茨· 克莱因和安东· 门格提出该理论,他们通过对本国民法典草案进行大肆批判来质疑民众诉讼的自由性和公正性,他们认为诉讼应该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协同主义的发展成熟是由德国完成的,德国学者巴沙曼对协同主义的理论进行传承和创新,他认为协同主义应该会为民事诉讼的发展指明方向,要重视民事诉讼的主体变化,也就是从自由人民性转向社会化,它对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有较为全面合理的协调。

我国的协同主义发展是在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理念后,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司法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要求民事诉讼中对辩论主义不做严格要求和强调,而是通过当事人和法官共同搜集各诉讼资料和证据文件,对案件的真相进行调查和研究,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利用职权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可以充分发挥诉讼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主体作用,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有较强的维护,可以有效节约社会资源。

二、我国确立协同主义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确立协同主义的必要性

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各类新兴事物的争相涌现,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的矛盾,而我国的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不适应新的纠纷矛盾处理,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协同主义的引入与发展,是对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创新。一方面,民事诉讼中引入协同主义可以更好地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矛盾,通过协同主义的三方共同作用,使案件的处理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纠纷解决的过程也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的信服[1]。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另一方面,协同主义可以提高国家的司法效力,增强公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认同感,公众对各案件的处理也更加认可,强化法官在案件处理中的地位,以合法合规、于情于理的处理方式提高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逐渐提高各级司法机关的社会形象,创造和谐的法治社会。

(二)我国确立协同主义的可行性

1.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发展已日益成熟,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各类法律法规,其中民事诉讼法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主要是对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一些组织之间因财产安全或人身安全而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完善的法律基础可以为协同主义的利用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可以促进人们对法律的更深入了解,并对民事诉讼的各个流程有较为全面地掌握,可以更好地利用我国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自身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能够充分地发挥出协同主义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2]。

2.先进的理论支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越来越先进,同时对一些事物有了更深入的看法,产生了先进的理论,有很多比较成熟的民事诉讼理论种豆对协同主义有着很高的肯定和认可,有力地推动了协同主义的发展,它可以通过在法学院教学、法院司法机关等民事诉讼法领域充分发挥理论作用,通过强大先进的理论支持,可以提高人们对协同主义的了解,不断地在实践中应用,提高民事诉讼的处理效率。

3.强大的群众基础

民事诉讼的主要使用者是人民群众,是为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而产生的具有群众服务性的司法流程,因此它可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协同主义可以更好地解决民事案件中的问题,使民事诉讼过程更加高效科学,能够符合人们的思想观念与道德追求,可以很好地显示出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的相容性,强大的人民群众基础可以使协同主义的发展更加快速有效,能不断展示出它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协同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发展可以促进民众对其的支持,从而提高协同主义的发展速度,形成互相促进作用[3]。

三、我国协同主义确立与实现的路径探索

(一)立足于中国传统思想,形成民族特色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在法律方面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无论是战国时期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还是唐朝的“礼刑并用”思想,都体现了法对于国家安定的作用,因此在新时期利用协同主义优化民事诉讼模式,首先要做的就是紧密结合中华传统文化,融入和谐、自由和平等的思想,形成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把均衡和自由体现在法律中,增强民事诉讼的选择性,弱化实体和程序的价值二选一作用,使得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更符合时代要求和中国国情。

(二)加强各参与主体的协同,促进公平公正

协同主义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团结合作的意思,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用协同主义理念时,就应该充分发挥法院法官和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作用,把法院的中立裁判作用和当事人的证据提供作用更好地进行融合,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保证当事人可以有足够的机会进行意见陈述,自由表达个人诉求,要保持法院的公正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不能对诉求之外的行为进行判决和审理,同时,法院还应该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发生改变时主动接受,不能强迫当事人的个人意志。法院也可以在证据搜集阶段进行帮助,尽可能还原事件真相,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与真实[4]。

(三)在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应用协同主义,提高处理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诉答程序、争点整理、言词辩论,不同的阶段协同主义发挥着不同的效用。第一,在进行诉答程序时,要加强对起诉状信息和起诉状内容的审查,确保诉状的原告基本信息和事件来龙去脉描述一致准确,然后再对答辩状的格式和重要性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案件中被告对案情的陈述进行答辩,并给出充分的理由,协同案件原被告的责任与义务。第二,进行争点整理程序时,要通过诉状进行交换来确定案件的争点,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在诉状中的说辞和理论,而不需要直接去法院,节省了人力资源和诉讼成本。这种情况下争点还难以确定时,可以利用准备性言辞辩论期日为主要期日做好争点整理的准备,以口头辩论来确定争点。第三,言词辩论主期日是案件最终的正式审理阶段,使用协同主义应该要使各方的诉讼协同一致,最大限度地实现案件的快速有效审理,尽量避免再次开庭审理,法官需要保持中立的审理状态,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同时法官要注重自己的言辞,尽可能地根据证据和双方的言论进行公正裁决,而不能随意发表自己的看法,法官有保障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辩论时间的义务,要合理掌控辩论时间,包括法官自身发言、证人发言、当事人及其律师发言等的时间,保证案件审理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综上所述,协同主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先进的理论和强大的群众基础都为协同主义的确立和实现提供了支持,目前我国的协同主义发展存在的不足在于起步较晚,因此要加大协同主义的探索和应用实践,使民事诉讼过程更加的规范化,充分发挥法官和当事人的自由权,表达自己的看法意见,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为我国的司法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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