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事实争点释明模式构建
——基于法官裁判突袭防范的考虑
2015-12-16孔洁琼
●孔洁琼
民事案件事实争点释明模式构建
——基于法官裁判突袭防范的考虑
●孔洁琼
案件事实认定是司法裁判演绎推理的逻辑前提,事实认定的准确与否与事实争点归纳的精确性密切相关,而事实争点的精确归纳又离不开法官于争点整理过程中的适当释明。释明不足易导致裁判突袭,影响诉讼效率和裁判的准确度,破坏司法公信力。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构建易于法官适用的事实争点释明模式,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事实争点 释明 裁判突袭模式构建
一、问题揭示:事实争点释明不足所导致的裁判突袭
(一)司法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案例一:原告甲(村民)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乙(村组织)给付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甲诉称其长期居住在乙村且有自建房,其生产、生活的基础地在乙村,现该地被政府征收,乙应给付其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乙辩称甲不具有乙村村民资格,乙无义务给付征地补偿款。①黄湧:《民事案件事实争点释明模式建构》,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5期。
裁判误区:误区一:法官直接将“甲是否长期居住乙村”作为事实争点,要求甲对其主张事实举证。
误区二:法官认为乙所述事实“甲不具有乙村村民资格”并未否认甲所述“甲长期居住乙村且有自建房”的事实,默认甲主张事实为真。
问题分析:问题一:后续诉讼中乙承认甲所述“长期居住乙村且有自建房”属实,则其为无争议事实,甲因法官所赋予的举证责任而花费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问题二:乙不知其所述“甲不具有乙村村民资格”未对甲主张事实形成有效抗辩,其因甲主张事实被默认属实而丧失适当的抗辩机会。
反思:出现上述问题原因何在?法官应当如何进行事实争点整理?又当如何避免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实体和程序利益上的损害?
(二)民事裁判中的事实争点释明
1.民事案件中的事实争点
事实争点是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争执焦点,科学的事实争点应达至以下标准:一是明晰性。明确特定所指,从而让当事人可以有针对性地展开诉讼对抗。二是排他性。复杂案件中的多个事实争点之间不应相互矛盾,避免因争点冲突扰乱诉讼进程。三是适当性。事实争点应能为要件事实所涵摄,以为后续诉讼中的举证和裁判明确方向。
由上图可以看出,事实争点整理即是法官将当事人主张事实通过要件事实涵摄反映为可能导致特定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或推导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经过双方当事人有无争议的筛选后最终确定待证事实的过程。一方面,它有助于限缩审理范围,确定诉辩争锋,明晰裁判逻辑推演的主线,保证裁判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它能明确证据收集方向,避免当事人因事实争点不明而耗时耗力进行“无用”的举证,减少当事人诉累,提升裁判效率。
2.事实争点整理中的释明
本文所称事实争点释明,是指在民事案件事实争点整理过程中,为避免裁判突袭,法官事先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进行误区分析,通过适当的心证释明,在征询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对事实争点进行准确归纳与固定的行为。
(三)事实争点整理中的裁判突袭
1.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突袭
裁判突袭是指法官在未使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机会的情况下即做出裁判,使得裁判结果与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预测相悖,感到猝不及防的一种诉讼现象。裁判突袭中,法官漠视释明义务、心证公开制度的行使,出其不意的做出裁判,损害当事人对裁判的合理预期。②夏卫华、谢超、徐瑞:《浅析突袭性裁判及其预防之策——争点整理》,载《商业文化》2010年第4期。
2.事实争点整理中的裁判突袭
本文所述事实争点整理中的裁判突袭,特指在民事案件裁判过程中,因法官在进行事实争点整理时未及时释明或释明不足,导致争点归纳偏失,后续诉讼推进或最终裁判结果超出当事人心理预期,损及其实体或程序上利益的情形。主要包含:
一是“妨碍真实发现”的裁判突袭。即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有意或无意地隐藏对事实争点的心证活动,使得当事人因无法预测法官可能认定的事实及相应的推理心路历程而举证“偏失”(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无法映射要件事实),丧失对不利于己之事实进行充分攻击和防御的机会,遭到法院的不利裁判,导致诉讼实体利益受损。
二是“阻碍诉讼推进”的裁判突袭。即指因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适时进行事实争点释明而导致当事人举证“多余”(证据证明的是对方自认的事实或与争点无关的事实)或举证“滞后”(因不明争点未及时举证而后期又重新收集证据),遭受诉讼成本增加、诉讼程序推延等不利益的裁判。
案例一中法官不经释明默认“甲长期居住乙村且有自建房”事实为真,即有可能对乙构成“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未充分举证而处不利抗辩地位);反之,不经征询将“甲是否长期居住乙村且有自建房”作为事实争点,则可能对甲构成“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花费额外诉讼成本)。
二、类型辨析:事实争点整理中法官的裁判突袭
(一)事实争点辨析不清时法官的裁判突袭
事实争点辨析不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A-B)不相对应、事实争点(A’-B’)模糊不清,需要通过进一步的询问方能明确争点,此时法官若不经释明与征询想当然地径行决定,就会导致事实争点归纳的偏失,造成裁判突袭。
文章开头案例一中甲、乙就是否给付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提出了不同主张事实,但二者所述事实不相对应,没有形成直接的诉辩争锋,即属于事实争点不清的类型。如前所述,此情况下法官不经释明直接将“甲长期居住在乙村并有自建房”确定为事实争点或直接默认其属实,均有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相应的裁判突袭,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利益。
(二)事实争点互为矛盾时法官的裁判突袭
事实争点互为矛盾,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多项主张事实或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事实(A-B)之间相互排斥、事实争点(A’-B’)互为矛盾,需要法官释明当事人在矛盾争点中做出取舍,此时法官若不向当事人释明争点矛盾即擅自做出选择,就有可能导致因选择失误损及当事人的实体或程序利益,形成裁判突袭。
案例二:甲诉请乙转移车辆所有权,乙辩称其无转移车辆所有权的义务。甲提出以下事实主张:事实一:甲、乙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载明乙自愿于约定日期将其自有车辆所有权转移归甲所有。事实二:甲、乙、丙之间签订协议一份,约定乙向丙借款30万元,由甲代为偿还,乙于约定日期将其自有车辆所有权转归甲所有。
此案中甲为实现车辆转移,提出了两项事实主张,但二者之间存在矛盾,或为赠与,或为买卖,不可能同时成立,属于事实争点互为矛盾的类型。法官若不经释明直接将二事实均作为事实争点,则需追加丙参加诉讼,虽更能确保公正,但可能会对甲构成 “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因“不必要的追加”多花费诉讼成本);若考虑诉讼效率将一事实作为事实争点,形成肯定心证,实现甲之诉求,则当乙上诉时,二审法官可能会以事实真实性存疑发回重审,甲面临一审中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举证而实体利益受损的风险(“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
(三)事实争点不适当时法官的裁判突袭
事实争点不适当,是指当事人主张事实(A)的事实争点(A’)与诉讼标的争点和法律争点脱节,与要件事实(B’)不符,无法形成裁判逻辑推理之事实前提,需要当事人在法官释明下对诉讼标的或主张事实进行调整,以达至要件事实可涵摄范围归纳出事实争点,此时法官若不释明争点不适当之处而径直裁判,就会导致当事人因主张事实与裁判要件事实错位而遭致败诉风险,受到裁判突袭。
案例三:原告甲以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法院撤销其与被告乙之间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其主张事实包括:事实一:甲在乙处工作时受伤,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乙一次性赔偿甲6927元,甲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不再以任何理由提出经济赔偿;事实二:甲乙签订协议后当地社保局做出工伤认定,鉴定甲为十级伤残,根据规定甲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远超于乙之赔偿。③参考《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
此案中“甲乙签订协议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甲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属于显失公平而非重大误解的要件事实。甲主张事实与其权利请求要件事实不相符,属于事实争点不适当的类型。法官若不经释明直接将甲之主张列为事实争点,则一方面甲因所证事实与诉讼标的、要件事实脱节存在败诉风险(“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另一方面,其可能因举证方向偏失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阻碍诉讼推进”的裁判突袭),实体及程序利益均可能受损。
(四)事实争点可选择时法官的裁判突袭
事实争点可选择,是指当事人所提多项主张事实(A、B、C)中隐含多个事实争点,无论是选择其中某一特定事实争点(A’),还是选择其中多个事实争点(B’-C’),均可导出裁判逻辑推理的事实前提,若法官不经释明即做出选择,就有可能剥夺当事人对其实体利益(证明多个争点保障诉求实现)和程序利益(证明特定争点减低诉讼成本)的选择权,形成裁判突袭。
案例四:原告甲(买卖合同出卖方,委托人)诉请确认其与被告乙(受托人)、丙(次受托人)、丁(买卖合同买受人)转委托关系不成立。各方当事人主张事实包括:事实一:甲对乙、丙间转委托行为明示同意;事实二:相当于默示同意之事实(1)甲曾从丙处收取丁交付的买卖合同款;(2)甲、乙、丙曾就买卖合同标的质量问题商谈。
此案中无论是“明示转委托”,还是“默认转委托”,均可映射要件事实,属于事实争点可选择的类型。法官若直接将主张事实均列为事实争点,则当事人可能因对多个事实争点举证而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金钱,诉讼成本增加(“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若将“明示同意转委托”的事实一列为事实争点,则剥夺了当事人于实体利益(全面证明二事实以保障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和程序利益(择主要事实证明以提升诉讼效率)间的选择权。
三、模式构建:防范裁判突袭的事实争点释明
(一)事实争点释明模式构建
民事司法裁判中事实争点释明的目标在于当出现事实争点辨析不清、事实争点互为矛盾、事实争点不适当或事实争点可选择的情形时,通过法官适时合理的释明协同当事人辨清事实争点、排除争点矛盾、调整事实主张、选择待证事实,以精确归纳事实争点,防范裁判突袭。其思维路径可概括为:误区分析——突袭预判——心证释明——意见征询——确定争点。
1.基于主张事实的误区分析
在固定权利请求、框定法律基础规范的前提下审查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A、B、C),并对各主张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它们所映射的要件事实进行分析,辨明可能存在的事实争点误区(A-B)及其所属类型(是事实争点不清、事实争点矛盾、事实争点不当,亦或是多项事实争点可选)。
2.基于误区分析的突袭预判
根据事实争点误区分析,预先判断不进行释明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的裁判突袭。法官要预测在何种情形下会导致何种类型的裁判突袭,当事人是否会因未能充分举证或举证偏失受到“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x),或因诉讼不合理拖延、成本增加受到 “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y)?通过合理的预判明确释明的方向和防范突袭的途径。
3.基于突袭预判的心证释明
将内心事实争点误区分析(A-B)及预判的潜在突袭风险(x)向当事人阐明,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其主张事实存在的事实争点问题,及其对裁判结果和其诉讼利益造成的影响,从而明确事实陈述的方向,对主张事实不明或不当处做出调整。
4.基于心证释明的意见征询
法官心证释明的主要目的是在当事人了解事实争点误区和裁判突袭风险的情况下征询其意见,以调整并最终确定事实争点。事实争点整理并非通过简单单向的询问即可达成,它包含着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因而往往需要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多次循环往返的意见征询(A’-B’)。
5.基于征询意见的争点确定
法官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往返意见征询,在当事人参与协商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事实争点(A’-B’),最终整理出准确的事实争点,形成待证事实。事实争点归纳的精准性以法官心证释明准确、当事人参与充分、意见征询全面为保障。
(二)事实争点释明模式阐释
1.明晰事实争点的释明
对于事实争点辨析不清的情形,法官释明的重点应是通过询问找寻诉辩争锋,明晰事实争点。以案例一为例:
误区分析:甲、乙就“是否应给付征地补偿款”分别提出了主张事实,但却是“各说各话”,二事实并不直接相对,不能直接明确事实争点,由此可以判断其属于事实争点不清类型。
突袭预判:“甲不具有乙村村民资格”≠否认“甲长期居住乙村且有自建房”,若视为乙未抗辩而“默认”甲主张事实为真,则对乙构成“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若直接将甲主张事实列为事实争点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则可能对甲构成“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
释明征询:询问乙:“甲是否长期居住乙村并有自建房?”(1)若乙肯定,则甲所主张为无争议事实,初步形成甲为乙村村民的内心确信。“甲是否具有乙村村民资格” 为事实争点,要求乙对其举证; (2)若乙否认,则确定“甲是否长期居住乙村且有自建房”为事实争点,要求甲对其主张举证。
确定争点:乙否认时“甲是否长期居住乙村且有自建房”为事实争点;乙肯定时 “甲是否具有乙村村民资格” 为事实争点,由乙举证。
2.排除争点矛盾的释明
对于事实争点存在矛盾的情形,法官释明的重点应是指出争点矛盾之处,明确当事人选择以排除矛盾。以案例二为例:
误区分析:甲就车辆转移的诉求提出了“赠与”与“买卖”两项主张事实,相互排斥,争点难以直接确定。
突袭预判:若不经释明将二事实均列为事实争点,可能增加甲的诉讼成本,延长诉讼期间,构成“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若将其中一事实作为事实争点,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构成“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
释明征询:(1)告知甲:其所主张的两项事实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事实争点存在矛盾,隐含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价值冲突,其应于“甲、乙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和“甲代乙偿还借款,乙转移其车辆给甲”两项事实中做出选择。(2)释明乙:甲于矛盾事实争点中做出选择有助于诉讼的正常推进,不影响乙之抗辩,法院将于甲选择后保障乙对其举证的质证时间。
确定争点:在不影响乙之抗辩的前提下根据甲的选择确定事实争点。
3. 调整不当争点的释明
对于事实争点不适当的情形,法官释明的重点应是告知其主张事实与要件事实的脱节,询问是否做出调整以满足事实争点的适当性。以案例三为例:
误区分析:甲依据重大误解提出撤销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但其主张事实更趋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事实争点与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不符。
突袭预判:若不经释明直接将甲所主张事实作为待证事实,可能剥夺其依显示公平进行主张的权利,构成“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同时,甲因举证偏失可能花费多余诉讼成本,构成“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
释明征询:(1)告知甲:其主张事实与“重大误解”要件事实存在偏差,有败诉风险,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标的或增加“依据显失公平撤销协议”作为备位之诉?(2)释明乙:若甲变更诉讼标的或增加备位之诉,乙可重获答辩期,对其进行抗辩。
确定争点:甲变更不会对乙造成突袭打击的情况下依其选择确定事实争点。
4.提供争点选择的释明
对于存在多项事实争点可选择的情形,法官释明的重点应是通过询问明确当事人对事实争点的选择,满足争点的自治性。以案例四为例:
误区分析:当事人并未意识到多项主张事实之间存在可选择的关系,能根据诉讼公正与诉讼成本之间的衡量进行取舍。
突袭预判:若不经释明将各主张事实均列为事实争点,可能对当事人构成“阻碍诉讼推进”的突袭;若择一事实列为事实争点,又可能构成“妨碍真实发现”的突袭。
释明征询:(1)告知甲:关于转委托关系是否成立的“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事实争点具有可选择性,询问其:是基于诉讼公正选择多项事实争点还是考虑诉讼效率择一事实争点?(2)释明乙:甲选择后法院会保障乙相应抗辩权利及质证时间。
确定争点:在保障乙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依甲之选择最终确定事实争点。
法官于事实争点整理过程中进行释明时,应注重在辨明争点误区类型的基础上准确做出预判,以明确释明方向,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意见征询, 确定事实争点。
(作者单位:邹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