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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权益问题

2021-11-24严冉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8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征地问题对策

摘要:我国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城市的扩张,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收,继而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近年来征地纠纷不断,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益未能得到很好地保护,因征地而上访的事件不断发生,本文将从经济、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的角度失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得失,简单分析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征地;失地农民;权益得失;问题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镇化成为必然趋势,城镇化也在进一步推动社会生活的变化,一批特殊群体——失地农民也在此过程中诞生了。城镇化使得很多人口由乡村流向城镇,有的农民是出于谋生需求进入城市,因为城镇拥有更好的就业机会,更高的经济收入;有的农民则是被迫离开家乡,他们失去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家园,失去了土地,被迫进入城镇,成为失地农民。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对土地进行征收,并且给予一定补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得人们的生活有所改善,然而经济建设、城镇发展等带来更多土地的需求,征地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土地非农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失地农民的数量越来越多。

农民失去土地虽然会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长期以来,征地纠纷不断,农民因为征地问题上访的事件层出不穷,可见征地还是带来很多问题的,农民失去土地成为了“种地无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1],征地补偿难免涉及利益的纠纷,农民权益在此过程过发生了怎样的得失,本文将从经济、居住、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的角度出发来进行简单的分析征地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提出一些对策。

二、征地带来的得与失

(一)征地带来的失

1、经济权益

经济权益主要涉及的就是农民的财产损失问题,虽然农民被征地后会获得国家的征地补偿,并且很多以直接的方式一次性付清,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征地补偿金额不合理,没有考虑到土地的长久性收益,土地的价值是远大于农民获得的补偿数额[2]。还有就是对于一次性获得的补偿款,很多农民会在短时间内挥霍一空,那么本来对农民来说是长久收益的土地,短时间内就变得再无收益,农民失去土地并且花光补偿款之后的生活令人堪忧。

2、住宅居住权益

失地农民失去的不仅仅是耕种的土地,连带居住的土地也一并失去的也大有人在。失去住宅的农民,或搬至陌生的城镇,进入新的社区;或购买新的住宅,总之是离开了熟悉的故土。

3、就业权益

虽然可以拿到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用,但是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这笔费用是固定的,而物价是不固定的,支出在增加,收入则为固定的补偿额,总会有用完的一天。再加上农民本就就业于土地,不具备其他岗位的技能,再就业也毫无优势可言。农民耕地本是天职,土地是农业的“就业岗位”,也就是农民的工作场所,失去土地意味著失去工作[3],失地即失业。且失地农民失业后再就业的难度较大,只能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再就业。[4]但是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缺少求职技能,缺乏竞争力,再就业相当有难度。如果再就业也大多是体力劳动,收入较低,远不如原先有土地时的状况。失去土地又难以再谋生计,对于失地农民来说经济权益损失严重。

4、社会保障权益

土地对于农民来说,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养老。其实土地承担了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提供生活保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制度,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大多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跟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户口后,城镇居民所能享受的住房、就业、医疗等社会福利无法有效覆盖到他们,他们在身份上也很难认可自己的“市民”身份。[5]边缘地位使得失地农民社保困难,或覆盖不到或水平不高,持续性也较低。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也存在损失。

(二)征地带来的得

首先征地有征地补偿,现行货币补偿最常见的是一次性货币补偿模式,还有分期货币补偿方式。非货币补偿有社保安置模式;享受市民待遇,即获得城市户口;就业安置模式可以解决失地农民“失地即失业”的困难;土地人股模式是对失地农民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实行劳资相结合的一种新的补偿模式。[6]政府可以用最小的财政投入来完成土地征收,而失地农民由企业来妥善安置,可以充分考虑到农民的长短期损失。

从各地情况看,征地补偿还有住房安置,包括异地划地自建、货币安置、现房安置。第一种是在征地拆迁范围外自行或统一选址后重建住宅,政府给予建房津贴;第二种是一次性货币付清;第三种是被拆迁人与政府统一规划的拆迁安置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或是申请购买,超出或不足的部分分别补差。[7]

那么实际上,获得城市户口,享受市民待遇,生活条件还有生活环境相较于原先在农村会更好,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制度,本就让城市户口更加吃香,失去土地就使其获得了很多现在年轻人拼命努力才能获得的城市户口,户口的影响其实是深远的,比如学区问题,后辈上学的环境和条件会比之前要好许多。实际上城市里的房价也确实比乡下贵很多,就算不是自己住,不管是卖还是租,收益都会比原先在农村种地高很多。城市环境下,就业机会多,那么不具有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可以接触到更多的就业培训机会或是可以在社区关怀下在社区就业。

三、征地存在的问题

(一)征地补偿不合理

我国的征地历史可追溯到1950年政务院发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征地制度是按照产值倍数来确定补偿标准[8],很明显,这些规定忽视了土地的持续性价值以及附加价值,比如养老等。后来征地制度修订,增加了共同商议征地补偿的规定,但是农民对信息了解的途径有限,加上征地大多是强制执行,农民的话语权很小,因此补偿依然是很低且不合理。

(二)征地程序不规范

在计划经济时期限制征地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具体什么是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后来的完善过程也逐步强调征地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未能得到充分的行使,有时是由村集体代为行使,因为利益的存在,所以很多时候农民个体的权益未能得到很好地保护。实地农成为了被告知者和听从者。

(三)市民化不完全

中国农民的乡土情结是非常浓厚的,“生于斯长于斯”的土地是他们魂牵梦萦的地方,因为征地而不得以离开故土,无论如何心理上是不适应并且不太情愿的。一方面农民对于进城后的生活不能很快适應,另一方面城市市民对于失地农民的接纳性不高。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是存在文化堕距的,失地农民获得了市民的身份,但是这是迅速获得的,要远快于其自身素质的提升。严重的不适应使得其在城市生活的感受较差,边缘感较强。城市的环境相较于之前的农村变化较大,原来的生活环境是熟悉的,生活节奏较慢,主观性较强,但是城市生活节奏性快,每天严格按照时间规定行动。并且进入城市以后不再是从事农业活动,工作内容大多受制于雇主,约束性较强。大家不再是因地缘而结成的群体,更多是以业缘关系为主。因此,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心理认同,情感归宿都成了失地农民的需要慢慢适应和寻求的。另外城市是以一个法制观念较强的区域,道德观念、社会规范都是潜在但强烈影响市民行动的存在,原先的乡村生活随意性较强,城市市民因为长期的生活环境的影响会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等,乡村的价值观念、道德约束等社会控制机制长期是一种弱化的状态,失地农民需要有意识去学习并重建新的角色规范。

四、解决对策

(一)改进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时,尤其是农民的住宅时,应当考虑到土地的长久性及附加价值,并且还需要结合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能仅着眼于眼前的情况,应当定时对征地补偿标准做出调整。遵循好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对于土地损失情况进行详细考察,还必须严格对征地补偿发放及实施过程经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农民确实拿到足额足量合理的补偿。

(二)改革征地程序

征地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对于前期的征地公告应给予充分展示,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应充分尊重,让失地农民作为征地过程中的一大主体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合理权益,对于失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和想法应当好好听取并予以解答及解决。举办听证会在充分的沟通后进行征地也能减少征地冲突事件的发生。

(三)积极推进失地农民市民化

对于失地农民,社区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关心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以及适应情况,尝试多举办一些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尽快熟悉,形成新的关系网络,号召形成互帮互助的社区风气,增强失地农民对城市生活的适应能力。通过社区宣传,社区公益讲坛等形成城市的文化氛围,帮助失地农民熟悉陌生的环境。社区还可以定时安排专业人士对失地农民进行心理疏导,也可以开展心理座谈,鼓励社区居民都参加,让市民和失地农民都有心理上的转变,发自内心的互相接纳和适应。

政府应当鼓励社区发挥作用并进行宏观规划,给予必要帮助。在就业方面给予失地农民更多了解渠道和机会,减少失业农民的创业阻碍,还有尽量使得失地农民和城市市民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缩小失地农民与城市市民之间的待遇差异,这样能够显著增强失地农民的认同感和融入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陈占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生活满意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01):55-62.

[2]丰雷,张清勇.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0,9(03):29-48.

[3]杨艳霞,杨云霞.让失地农民不失利,权益有保障[J].人民论坛,2016(27): 74-75.

[4]王浩.社会排斥视角下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7 (09):67-68.

[5]周毕芬.社会排斥视角下的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15,36(04):59-65+111.

[6]金晶,许恒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与权益保护探析——基于江苏省16县(市、区)320户失地农民的调查数据分析[J].调研世界,2010(07):15-16.

[7]洪运,陈岚君.征地拆迁中的农村住房安置补偿制度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2(03):78-81.

[8]丰雷,张清勇.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征地制度变迁——兼论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影响[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0,9(03):29-48.

作者简介

严冉(1996——),女,江苏人,汉族,硕士在读,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城市社会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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