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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从经费管理向成果管理的改革

2021-11-24雒勇

经营者 2021年15期
关键词:科研项目科研人员义务

雒勇

(航空工业西安航空计算技术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9)

多年来,我国建立了以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为重点的项目管理体系。但专注于资金管理的项目管理系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其中有两件重要的事情,分别是资金被投入资金管理过程中却没能得出正确的科学结论,以及项目资金的非法使用行为十分普遍。为了使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更有意义,我们应该协调解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问题,确定现有的项目财务管理是否有意义,以及将来是否需要更换现有的项目利润管理体系和一些资金管理的相关系统。

一、当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总结,发现现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三个主要问题。

(一)经费使用过程无法体现出科研成本的实际情况

现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项目经费只反映了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劳动力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未能反映出科研总成本。实际上,科研项目经费应为来源方或项目承办方支付的科研成果购进费,科研项目经费应完全反映出项目研究的所有成本,包括科研实施过程中的人工成本。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还应包含成本之外的盈利部分,而在这个中间省略掉科研工作人员的劳动力支出成本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下一步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过程中要集中体现出相关科研人员的劳动力支出成本,当然,如果缺乏研究人员的配合,就无法产生正确的理论结果。

(二)经费使用过程极易造成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等

大多数研究项目是由政府机构和大学研究人员进行的。当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时,政府机构和学术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并不能体现平等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作为研究项目对象,基本权利是获得共识性研究项目的最终结果,并控制研究过程中研究工具的具体使用和依据,责任是要确保与调查过程相关的费用是合理的。该机构有义务资助来自政府机构的研究项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在研究获得资助后保留对项目管理的控制权。

关于项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作为项目发起人的义务是按照项目合同完成相关任务,并且按照合同落实项目成果,确定项目的草案。项目研究人员需要配合研究发起者,并且组织者只能被授权在严格遵守适用法规的情况下管理项目资金。在承担特定项目时,组织者仅有权使用与项目相关的资金,而没有资金的所有权,组织者使用项目资金的权利有限,说明承办方部门的责任大于组织者的责任,而项目源头也就是承办方部门的权利远远超出其义务。由此可以推论,在纵向研究项目中,项目的来源与经济经营者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两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明显不平等。

(三)禁止在职科研项目人员获取科研项目劳务费

从事研发项目的员工的收入与从事研发项目的工作报酬之间虽然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参与研究项目的员工也应获得足够的工作报酬,员工从研究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应当是成正比的。国家与科研项目的实施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研究工作包括未完成的国家级科研项目,一般科学家们开展国家研究项目,虽然承担了更多的国家任务,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此外,他们的工资取决于他们固定工作的所在工作单位,除此之外没有更多的收入途径。因此,为了保证科研人员的利益,科研人员的工资应当与执行国家研究项目的报酬相对应。这也说明了禁止兼职研究项目工作人员得到研究项目所能取得的报酬是完全不合适的。

二、科研项目从经费管理向成果管理的必要性

通过对当前科研项目管控中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科研项目管控中存在从经费管理向成果管理的必要性,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通过成果管理对科研项目进行管控更为科学合理

针对当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问题,应当寻求更为有效的管理方式对其进行完善。采用成果管理,能够更为有效地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较之前的经费管理显得更为有效、科学,同时成果管理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绩效机制,能够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二)通过成果管理对科研项目进行管控更符合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

任何科技成果都是经过技术人员艰苦努力所取得的,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经过努力付出所得到的劳动成果都是应该得到回报的。因此在科研项目中,科研人员的劳动成果也应得到相应的报酬,要始终坚持平等、有偿的基本原则。在科研项目主体之间的关系上,应建立科研项目主体两者平等的基本原则,这是确立科研项目双方共同获取相应的权利与承担平等的义务的基础。通过成果管控科研项目,能够从科研成果出发为科研人员谋取更多的福利,提升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促进科研项目更好地开展实施。

三、科研项目从经费管理向成果管理的机制转变

科研项目成果管理机制的关键是以项目完成的实际情况与相应的质量实施情况为项目管理的核心。政府机构作为当前项目的管理方,通过项目阶段性的完成情况支付相应的项目经费。作为项目的承担方,相关项目科研人员则应以阶段性的项目成果兑现相应的项目经费。项目科研人员在相应的项目阶段未取得相应的技术成果的,需在政府机构的要求下改正完成,若仍未完成,则需按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相应项目经费的退回或者赔偿。

(一)成果管理机制的转变需要以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平等的关系为基础

研发项目要有效地从现金管理向影响力管理转变,必须在两个研发项目之间建立公平的职业关系,研究项目候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是平等合同关系。研究项目主体之间建立公平的合同关系,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研究成果质量以及维护研究人员权益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将活动分配给相关公司,则客户要承担与承包商的项目活动相关的相应风险,以及客户自身的全部风险。在研究项目中,候选人和科学团体都必须承担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显然,这不是简单的需要相应费用来解释的,而是典型的合同关系。这是研究项目的管控以相关成果为中心的关系,契约机制改变了管理机制,使之更注重成果。

(二)成果管理机制的转变更好地促进了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

在科研项目合同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作为项目的承担者,其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基本的权利是获取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权,其具有独立的使用与管理相关科研经费的权利。科研人员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研究项目合同给付相应的研究成果,并确保研究成果满足要求。只有更多地将科研项目从经费管理向成果管理转变,才能给予科研人员更多的工作权限与形成更科学的工作考核标准,才能保证科研项目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科研项目签署后,政府会先向项目承办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阶段性的验收再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样一方实现了对科研项目进展的有效监控,另一方面也积极调动了科研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总体来说,科研项目从经费管理向成果管理的转变改变了以往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只要项目承担人能够按照要求支付相应的合同义务、交付相应的科研成果就算完成了相应的研究工作,而是转变为在保证科研项目稳定推进的前提下积极有效地开展科研工作。这种转变有效地增强了科研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提升了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更好地保障了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

四、结语

本文分析了当前科研项目管控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在当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从经费管理向成果管理的变革,意在更为有效地推进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在保障相关科研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对科研项目工作的监督和管控,从而实现科研工作稳定、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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