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措施
2021-11-24王琨
王 琨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福建 厦门 361000)
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招投标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经济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手段。在基本建设领域,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竞争,落实全面经济责任制。实施招投标机制,能够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这对招标和投标双方,都非常有利,是实现招标与投标双方双赢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通过实施招投标机制,能够有效规范招标和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对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健全市场经济体系,打击贪污腐败,推动社会经济稳健发展,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竞争加剧,这就导致部分企业在参与招投标的过程中,采用违法手段实施串通招投标行为,这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对于这一行为,必须给予严厉打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为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设可持续发展型社会经济,做好基础保障。
一、串通招投标行为定义
串通招投标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招投标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变得越来越频繁,从而形成的一种违规招投标手段。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具体表现为,招标方和投标方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使用非正规、不正当或者违法手段串通招投标,扰乱正常招投标动作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属于恶意竞争行为,侵害了正常参与招投标的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从性质上来说,串通招投标可以归结为限制竞争当中的卡特尔协议[1]。
二、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矛盾,不协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已成为一种常规的资源优化配置手段,应用于各个领域的发展建设之中。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业,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都对规范招投标行业,防止串通招投标等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限制作用,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内容较为简略,对于招投标的规范并不系统全面,也不够细化,这就留下了很多漏洞,使得串通招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通过对当前我国现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不难发现,虽然我国已出台了很多规范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串通招投标行业作出明确的规范,对串通招投标的性质、原则以及方法等方面,描述较为模糊,缺乏详细的规定。这就导致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得到完善的应用,也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效果。
(二)相关规制机关不统一
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立法来明确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机关的,但这种规制机关时常出现紊乱的情况,并不统一,这是造成串通招投标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串通招投标的规制机关为国家质监局和发改委等部门,但是在我国颁布的另一部法律,即《招标投标法》中,却明确规定了串通招投标的规制机关是行政监督部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制机关有着不同的规定,这就导致相关规制机关较为混乱,不统一。因此,在落实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制时,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混乱以及重复等问题,最终造成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2]。
(三)规制力度过轻,不具惩罚性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于民事责任通常采用补偿原则,还需要受害人进行举证。但是,在实际中很多受到害人迫于精神、物质等多方面的压力,无力承担诉讼期间带来的时间和物质成本,因此在巨大的压力下很多受害人选择了撤诉。除此之外,民事责任只能起到一定的补救作用,由于民事责任不具备惩罚性质,因此无法从根本上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惩处和解决的作用,这就是造成串通招投标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相关行政制裁措施不力,也是造成规制力度过轻,不具惩罚性,无法有效遏制串通招投标行为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惩处和规制力度严重不足时,就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串通招投标行为。
三、当前我国串通招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完善措施
(一)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效解决串通招投标行为,从根本上杜绝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的重要前提基础。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法律法规体系及经验,从而不断完善招投标规制原则,保证招投标规制原则能够在横向竞争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招投标竞争的规范性做好保障,有效防止串通招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纵向竞争,则需要合理应用招投标原则,对市场分析加以利用,从而有效形成具体的规制,达到约束纵向竞争,规范招投标行为的目的。除此之外,通过完善招投标规制原则,还能够有效明确横向及纵向协议,对横向及纵向协议的内容进行细化,明确相关根本,从而进一步优化招投标原则,使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之间的界限更加清晰,有效规制串通招投标行为,推动我国招投标的规范化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和规范发展,做好重要的基础保障[3]。
(二)引入反限制竞争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环境和市场竞争,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其中反限制竞争权的确定,就是法律法规应对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下复杂的竞争关系而制定的一项权限。所谓反限制竞争权,也叫作公平竞争权。通过引入公平竞争权,能够有效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就是说,通过引入公平竞争权机制,能够确保市场竞争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所有竞争者都能够享有相同的权利。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虽然对公平竞争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对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采用的是民事诉讼的处理方法。当违法者做出违法行为后,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来补救,无法对违法者的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起到惩罚作用,因此也无法起到杜绝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的效果。
(三)优化招投标信息披露机制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我国的经济水平,改善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市场竞争,同时基于我国在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不够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串通招投标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干扰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甚至造成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此,近年来我国一再加强建设招投标信息披露机制,通过强化招投标信息披露,达到有效防止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信息透明化和阳光化,以这样的方式达到有效规范招投标机制,防止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的发生的目的。同时,以信息披露机制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建设一系列规范化、综合化的原则、制度和规制,并通过对三者的有机融合,使之成为法律规制的一部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律规制,达到规范、约束招投标行业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发生。
从某种角度来说,通过建设招投标信息披露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广大竞争者的利益,保障竞争者的知情权,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规范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总而言之,建立招投标机制的初衷,是保证各方面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现自由、公平和平等的交易。如果发生串通招投标行为,无疑破坏了自由、公平和平等的交易原则,改变了招投标机制的性质,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会对市场部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对串通招投标这一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打击,通过完善法律规制,从根本上杜绝这一违法行为的出现,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