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的法律风险及规避路径研究
2021-11-24赵新辰王晓敏
赵新辰 王晓敏
(1.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71;2.青岛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山东 青岛 266000)
供应链融资业务不同于传统银行融资产品,依托于大型优质企业稳定供应链,围绕供应链上下游企业进行产品设计,且对核心企业有着较高要求,其中,良好信用水平和经营能力是对核心企业基本要求,同时要求保证经营规范、销售渠道稳定,且将大型核心企业作为中心,打破了商业银行传统评级授信要求,并通过抵押质押担保,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支持。
一、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特征
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中,与以往不动产质押存在区别,动产质押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是,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以他人动产为质押物,而出质人包含原本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出质人为第三人时,第三人为质押物保证人,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环节中,出质人通常是指中小企业。其中,动产为特定物,且可产生财产价值,通常指的是企业生产资料、库存,质押后由出质人将生产资料和存货,送至银行指定或认可仓库,并由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1]。
二是,动产质权有优先受偿效力。若当债务人债务到期或发生违约事件,不履行其偿还债务义务,债权人有权将相关质物折价或拍卖,并获得质物优先受偿权。
三是,融资对象特定化。供应链融资对象主要为供应链中材料供应商、产品加工商、生产商和经销商等,供应对象一般是指供应链上核心企业中的上下游企业,但并非所有供应链核心企业均属于供应链融资对象,主要是指与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合作或业务关系企业,可在资金、信息和物流等领域与核心企业建立共享关系,可满足供应链要求。
四是,法律关系复杂化。一般而言,供应链融资中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会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常见法律关系包含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间抵押权与质押权关系、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间委托监管法律关系等,并且涉及到《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条例。
二、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质权有效性风险
法律风险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是,商业银行在进行供应链融资业务中动产质押时,本身无仓储保管业务的条件或储存动产质物的场所,且缺乏对物流管理方面业务能力。而为保证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活动顺利进行,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和物流企业三方会签订质押监管协议,并由商业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保管抵押担保物品,而该物品会存储于物流企业仓库,在商业银行允许前提下,出资人可自行保管。我国很多法律条例均对担保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动产质权由出质人交出后,即可生效,出质动产应由债权人占有。在相关法律条例中,质物存放于出质人自己仓库,债权人委托第三方监管行为导致质权未能生效,会出现商业风险。
二是,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后出质人面临权利持续有效性风险。《民法典》确立抵押物品所有权保留制度,但所有权保留内容方面并无明文规定,这就导致动产所有权保留审查较为困难。
三是,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业务中物品流动性较高、安全性较低,若发生毁损,会失去相应质权,若质押物品未交付保险,银行需要第三方物流公司赔偿损失,若物流公司无力支付高额赔款,银行会面临巨大损失。
(二)动产质权优先受偿性受阻风险
部分企业在进行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期间,动产方面受担保物权,导致债权人面临优先受偿性受阻风险,具体包含质权与留置权竞合与质权与抵押权竞合两种。在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竞合风险方面,我国《民法典》对动产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出现动产抵押权和质权产生竞合问题时的处理方式。而《担保法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补充解释,明确了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但也导致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期间质权存在优先性受阻问题。关于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中,若债务人未能向物流监管企业交付仓储保管费用,物流监管企业有权留置物品,进而引发留置权与质权竞合情形,进而对债权人质权产生影响[2]。
(三)质权实现风险
动产质押业务中,若供应链核心企业不与商业银行签订《回购协议》,会导致商业银行行使质押权面临多方面问题,使得在实现质押权方面,债权人与出质人难以达成协议,会对质权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四)债权人和物流企业法律关系、责任不确定性风险
在法律方面尚未对监管概念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商业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业务,影响了债权人和物流企业、出质人关系确定和责任认定。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根据相应法律条例解决问题,会给债权人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三、防范我国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风险的对策
(一)明确防范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风险作用
为保证中小企业动产质押安全性,必须做好相应风险防范措施。通过相应风险防范,可在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中减少法律方面风险问题,对企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通过法律风险防范,利于防止债权人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并影响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业务发展,可起到止损作用。二是,通过严格控制各种法律方面风险问题,利于改善我国融资担保结构,从而促进企业经济实现协调发展,利于提升银行竞争力,并为银行创造业务新增产点。三是,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规避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中常见风险,利于减少对正常质押活动影响,利于债权人降低对中小企业发展负面影响。可提升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盘活中小企业的资产,增强供应链绩效,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稳定性[3]。
(二)完善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法律制度
完善供应链融资中动产质押规范及制度,可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并提升工作开展规范性,因此,应结合市场发展需求,并从商业银行、物流企业和出质人等方面进行考虑,加快完善动产质押法律制度。一方面,应对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统一。通过公示提供统一、公开法定信息,提升公众对物权变动认知熟悉程度,明确各方利益。另一方面,快速建立便捷低成本动产质权实现程序。确定动产质权、债权请求权、价值清偿债权等,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实现质权程序。
(三)确定处理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竞合原则
我国《担保法解释》中相关规定表明,质权效力低于法定抵押权,但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与之相矛盾,为防止产生不同后果,在处理动产质权与抵押权竞合相关问题时,应确定相应规则并合理利用,如引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四)完善质物转移占有手续
动产质押业务中,会存在动产未能实现转移占有,质权会面临未能设立风险。因此,必须加快对质物转移占有手续进行完善,而在完善中需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一是,由银行委托物流企业占有和监管质物时,应由物流企业向银行发送质物清单和仓单签,以签发日为债权人落实对质物转移日。二是,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质物存放于自有仓库中,商业银行委托物流企业对仓库进行监管,这种情况下会增加物流企业监管难度和复杂性,物流企业应根据银行要求,监督出质人于专用区域存放质物,并对仓库进行标准化监督管理,落实相关工作后,向银行签发质物清单、仓单,此时视为质权生效[4]。
四、结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部分企业为获得足够稳定发展资金,开始通过多种可靠渠道获取资金,这种情况下供应链融资动产质押业务取得快速发展,这种金融服务模式区别于传统银行服务,依靠大型稳定发展企业,并灵活运用企业现有各种动产资源作为融资担保,使得企业融资渠道得到拓宽,不仅为企业获得了更多支撑发展资金,而且有效缓解了融资困难问题。但在实际进行资产资源抵押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风险性问题,进而影响企业稳定发展。为此,必须提升对动产质押风险了解,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