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1-11-24张捷
张 捷
(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400)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形式,这是因为其所依据的根本性法律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当中引入了民事诉讼的内容,所以在具体的法律适用方面也会出现冲突问题。这些冲突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影响到诉讼效率,甚至会影响到诉讼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相关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情况,找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尽早解决问题,促进司法公正,提升诉讼效率。[1]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理论方面存在的冲突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早是为了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而提出的,这样也的确给受害人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受害人不用就自己的赔偿问题另行起诉,只用在刑事诉讼中定罪之后就可以做出相应的民事诉讼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结合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诉讼的特点,这样的制度虽然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在具体的诉讼实践中,还是存在着相应的理论冲突。
虽然主流观点承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价值,认为将刑事案件相关的民事诉讼并入到刑事诉讼当中,可以有效地减小司法资源成本,而且相较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也会更加及时,而且相应的损失也较小。而在民刑分开诉讼的情况下,不仅需要经过两道司法程序,增加诉讼成本,而且被害人需要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后提起诉讼,那个时候不仅时间花费比较长,而且被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也有所损失,这样会严重影响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但是,还是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将两种不同形式的诉讼简单整合,这样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成本,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是会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会出现以民代刑的处理,也就是让被告人通过民事赔偿减轻甚至是代替刑罚,这样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分立,更有利于保障司法诉讼的公正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冲突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就涉及的民事案件进行一并审理,其中运用的审判程序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所差异。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经济量刑加速民事赔偿的执行,如此可以让受害人更加快速地获得相应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正是因为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穿插进行的,所以也能对民事诉讼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其中就民事赔偿范围的限制最为明显,其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的范围限制在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容,也就是说受害者的精神损失并不被纳入考量的范围。
而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受害人的心理创伤比较严重,这也就意味着受害人不能用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要么放弃,要么另行起诉。这实际上是一种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冲突,实体法中确定了公民请求精神赔偿的权益,但是程序法却限制了公民这种权利的行使,这样的实体与程序法的冲突,容易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2]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一种民事诉讼,只是审判的时间和场所有所特殊,是由刑事法庭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一并审理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人身以及精神等多个方面的合法权益,所以受害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这种救济也就是一种民事诉讼。而因为这种民事诉讼是与犯罪行为有关,首先需要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确定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分开审判的过程中,可能会形成一部分对犯罪行为的确认冲突,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将两种诉讼合并处理,将民事诉讼纳入到刑事诉讼中进行,如此可以有效避免不同诉讼中对同一事实的认定问题。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具体适用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还是民法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也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损失赔偿的判定,也会造成受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争执。特别是一些赔偿内容并没有在刑法中进行明确的规定,而民法中则有较为完善的规定,是否采用民事法律依据进行判决,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这也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正性的又一考量。
二、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理论冲突的解决路径
在法律理论研究中,对于具体的诉讼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论观点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诉讼制度,学者对此制度提出的不同观点也是从事实出发的,在逐渐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对不同的理论观点进行分析,并且采纳其中一些比较合理的建议,这样可以更好地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如前面提到的以民代刑的问题,在立法完善中可以对其中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且在我国相关立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如此可以有效地减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冲突。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程序法与实体法冲突的解决路径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法律中的两个不同法的门类,而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是法律界常常考虑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冲突,需要从两种法律的本质上进行分析,其中程序法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未来保障实体法的实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程序法是实体法的保障,而实体正义是难以实现的,只能通过相应的程序法实施最大程度上保障实体正义,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冲突的时候,应该程序优先。在此基础之上,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程序立法,让程序法可以更好地保障实体法的运行。[3]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法律适用方面冲突的解决路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但是虽然是在刑事法庭上审理附带民事纠纷,但是本质上还是民事纠纷,在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相冲突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更加偏向于适用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是最为严格的法律,所以很多的时候,制定的标准不利于受害人的维权,适用民事法律可以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损失得到赔偿。而在立法中,也应该逐渐完善相关的立法,减少不同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增强立法的权威和公正。
综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所以出现了各种问题,最主要的还是因为立法上的冲突造成的,针对制度理论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完善逐渐将不同观点中提出的不足之处加以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冲突,应该遵循程序优先的原则,而民事和刑事法律冲突则是应该侧重于民事法律适用。同时,我国也应该积极完善相关的立法,减少不同立法之间的冲突,如此也可以减少制度理论的分歧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