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分配正义理论的三重超越
2021-11-24柳平生
柳平生
正义理论是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性的炙热话题之一,硕果累累。在英美学术界主要有罗尔斯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社群主义、分析马克思主义和“新”功利主义等学说[1]。前东德学者在东欧剧变后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了相关探讨[2]。我国学界自改革开放以来亦开展了积极探索,并取得重大进展。在当下中国,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正义原则,逐渐成为普遍接受的价值共识之一。纵观改革开放四十余年的经济思想演进历程,这一正义共识的达成,实际经历了正义观念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公平正义、分配原则从应得正义过渡到平等正义、目标诉求从功利效用提升为人的发展这三重超越,这些思想成果来之不易,值得认真总结。
一、正义观念:从效率优先到公平正义
正义是一个跨学科的复杂概念,涉及经济学、哲学、法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依据不同对象或范围,可以分为个人正义、共同体正义(或曰社群正义)、社会正义和全球正义等四个层次。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又称“经济正义”(economic justice)或“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3](P2)[4](P1)[5],是指“以制度的方式来确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期在社会成员或不同群体之间合理分配资源、机会和利益等基本品[6][7],它主要与社会经济制度有关。有时人们把政治正义和分配正义一起称为社会正义,而政治正义含有法治、权利和民主等内容,主要和政治法律制度有关。而本文讨论的分配正义是与社会经济有关的概念,不包含个人正义、共同体正义和全球正义,也暂不涉及政治正义。
分配正义理论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评价标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学界主要集中于生产力标准的探讨,认为有利于发展生产力、调动人们生产积极性的政策与做法都是好的。对于生产力标准,早在20 世纪50 年代我国学界即有初步讨论,1978 年后研究兴趣日趋浓烈,20 世纪80 年代中期达到高潮①。21 世纪以来,又出现了对“生产力标准”到底应坚守还是拓展的新论争②。在这场持续半个多世纪的思想演进中,发表的相关论著数以百千计。
生产力标准实际是一种强调经济效率居优先地位的评价标准。1986年经济学界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观点[8],认为效率标准虽然是经济学的标准,但可以同道德判断结合起来[9](P81-82)[10](P165-166),即“劳动者的最大利益”是经济行为的伦理标准:凡是符合劳动者最大利益的就是“善”,否则就是“恶”[11](P438-439)。因为是否有效率是决定一种生产方式能否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如果没有经济的高效率,社会主义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12](P1-85)。改革开放伊始,窘困的经济现实和迫切的经济需要,使得生产力标准和“效率优先”观点很快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广泛认同和强烈共鸣,极大地激发了当时人们的改革热情和创造活力。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历程看,效率标准或曰生产力标准均与改革开放初期迫切需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时代要求相一致,有力地推动了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得以自由发挥体力和智力,挖掘自身潜能,从而创造出富有价值的产品和丰厚的社会财富。尊重和保护人们的创造精神,让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是市场机制的核心要素。而实践“效率优先”所取得的显著经济效果则“在客观上印证了发达的经济基础对于实现真正社会公正的极端重要性”[13],亦说明了市场机制起着与社会正义相容的作用。
然而更进一步的考察表明,发达的经济基础虽然确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必需的途径和手段,但还不是社会正义实现本身。特别是进入21 世纪以来,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经年居高不下③、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逐年下降④的经济背景下,单讲效率标准或生产力标准显然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如何缩小贫富差距、遏制两极分化,以期保障全体公民公平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问题,开始成为能否实现社会正义的核心问题。
作为社会整体意义上的基本原则,“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4](P13)。与此同时,还要更进一步在经济改革和社会变迁过程中,让全体民众拥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14](P41)的制度性保障,使其拥有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这就要求我们超越单纯的效率标准,在更高的层面上理解公平正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实质内涵。于是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学界主流开始放弃原先的公平和效率之间存在冲突的传统观点,转而主张在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原则之下,公平与效率可以相互兼容、相互促进。例如已故经济学家董辅礽认为,人们之所以锐意改革、选择市场经济是因为它有更高的效率,能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但由于市场在社会分配领域是失效的,会产生社会分配不公,这与社会主义追求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不符,所以经济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在保持高的市场经济效率的同时实现社会公平[15](P52-59)。著名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如果实行符合自身要素禀赋结构的发展战略,则会出现劳动收入不断提高、资本边际产值不断下降的局面,这样依靠资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富有人群和以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会不断缩小;同时高效率的经济增长会使社会保障和救济体系获得更好的发展[16](P575-610)。
二、分配原则:从应得正义到平等正义
不同正义观念会形成不同的分配原则,正义观念从效率优先(或生产力标准)到公平正义的转变,大大扩展了人们思考问题的视野,使分配正义原则的构建有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余地。
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经济背景下,从市场经济的现实出发构建分配正义原则是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一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伦理学原则就应该成为分配正义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而“应得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伦理学原则”,应得原则能“充分有效地将正义与效率统一起来”,所以“应得是我们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伦理原则”[17]。正义的分配就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18][19][20]。与应得正义相呼应的还有“按要素分配”或“按劳分配”等流行观点,其核心意蕴就是按市场贡献大小给予各方以相应所得。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应得正义显然是必要的且正当的,因为应得原则能有效地鼓励经济主体发挥自身的生产力和创造性,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然而也应看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仅凭单纯的市场机制来解决所有的正义难题。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完美,它实际上还存在诸多缺陷。其一,由竞争而形成的市场价格并不一定与人们所创造的财富价值完全一致(有可能被高估或低估),它未必一定是符合理想的正义准则。其二,即使市场竞争是公平的,它也不能保证每一参与者都能取得合意成果。因为市场只对自身看重的各种能力和要素反应敏感,而对与自身关系稍远的其他要素表现冷淡。市场对诸如技能、智力、知识、资本、健康等因素比较偏爱,常常仅依据这些因素对不同人群进行“奖励”或“惩罚”。处境不利的人不仅在首轮竞争中往往处于下风,而且有可能会在下一轮竞争中再次失利,这种累加的恶化效应或会导致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三,市场有时会导致社会资源的配置出现偏差或错漏。一些重要的社会服务(如科学研究)会因得不到市场认同而无法评估价值或价值被低估。而另一些效用较高但盈利微小的服务(如公共服务)则在竞争中不具有优势。其四,纯粹的市场过程无法克服社会内部存在的更为复杂的利益冲突,人们在市场过程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仍然存在多种经济诉求或非经济诉求,这些诉求往往是互竞的,如此等等。显而易见,市场应得原则有其适用边界,并非解决所有正义难题的唯一途径。
有鉴于此,要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分配领域中还需要引入另一个正义原则:平等原则。平等正义的构建思路是:既要弥补市场机制的上述缺憾,又不能损害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经济效率和创造活力。平等原则的要求是,在至少保持相同效率水平的情况下,寻求一个更佳的社会安排:这一社会安排在没有损害一些人的生活前景情况下,而使另一些人的生活状况及其期望得以改善——这就是社会安排的“帕累托改进”。社会分配领域中的平等正义原则实际上是在探寻一种在经济生产和社会分配上都能实现帕累托改进的社会安排。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就如同罗尔斯(John Rawls)所言,“我们将超越单纯的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以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21](P71)。
意在实现社会安排之“帕累托改进”的平等原则将如何才能实现对效率原则的超越呢?由于导致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群体之间的福利(指收入、机会和资源等方面)不平等;这种社会不公平又集中体现在弱势群体身上,那么最需要社会正义帮助的就是弱势群体。因此,从弱势群体的角度看,正义的分配应是平等主义的。但完全平等的分配既不可取也不可行,因为类似“拉平”的方式违反了应得原则,会导致经济运行丧失效率,进而使得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的处境都难以改善甚至恶化。这样一来,具有现实性、可行性的分配方案只能是不平等的,但是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只有在弱势群体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看作是正义的。更进一步的追问是,弱势群体在什么情况下会同意不平等的分配呢?一个合理的回答是,当社会安排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时,弱势群体会同意这种不平等的安排。由于这种不平等的安排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即富裕群体和中间群体)也是有利的,所以其他群体会同意,至少不会拒绝这一分配方案。又由于上述三个群体间的利益是“链式连接”的,所以所有社会成员的状况都得以改善。于是社会安排的帕累托改进在平等原则下得以实现,一种不平等的分配由此被证明是正义的⑤。从弱势群体角度论证的平等正义原则体现了具有面向当下实际的时代精神,其实质是通过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倾斜来将经济不平等控制在社会系统能够容忍的程度之内,以期在保有经济进步活力的前提下达致社会平衡与和谐。
学界在分配领域从应得原则出发,进而提升到平等原则的思维轨迹,其背后体现出公平正义理念的两个相互支撑的基点。其一是财富创造。公平正义的经济秩序确保竞争过程是公正的、真实的,有效促进每一主体发挥自身潜能和各自比较优势,以此确保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和源泉。其二是利益协调。对市场机制的自然结果略加调整,以关照处境不利者,从而确保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地位趋向更加平等,社会基本结构更加平衡和谐。
三、目标诉求:从功利效用到人的发展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分配正义观念已经从效率优先转为公平正义,分配原则已经从应得正义提升为平等正义。从道德哲学的角度看,改革初期为人们看重的“效率优先”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功利最大化的效用原则。“效率优先”意味着个人和社会以效益总和最大化为目的,最大限度地促进利益和功用,而将效益总和的分配问题暂时搁置一边。此即功利(或者功用或者效用)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只要有效用的就是正当的。所以,“效率优先”背后所蕴含的价值评判标准是一种以功利最大化为追求目标的效用准则。
功利效用原则作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有其非常优越的一面。如印度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所言,功利效用准则的长处是在评价社会安排时,重视社会经济结果的重要性并关切所涉及的人们的福利,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人们而言,强烈的经济需要是“生死攸关”[22](P54)的。所以不应忽视功利原则所关切的那些变量的重要性,这些变量包括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享有充足的营养和保持健康、有能力阅读、写字、计算等实质要素[22](P55-56)。改革开放之初,正是在“发展是硬道理”的鼓舞之下,社会各阶层将注意力聚焦于发展生产力,致力于改变贫穷落后的状况,并由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如今中国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就为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相应可能。
然而必须看到,将效用原则作为评价社会经济运行效果的唯一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效用原则实际是一种单质的经济标准,其判断依据“仅仅是基于效用的计算”[23](P37),难以全面衡量某一社会的进步程度及其文明状况。而社会体系是一个具有整体功能的体系,经济功利仅是社会体系中的要素之一,如果单纯强调效用最大化,则会忽视更具根本性的价值因素或另一些同等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比如人的权利和尊严、社会发展、精神文明的提升等。
更严重的是,当效用原则“忽略权利、自由以及其他非效用因素”时[22](P52),很容易将人的发展置于与经济利益的权衡之中,这会导致作为主体的人的地位被大大降低,有时可能因为效用最大化而牺牲人的发展,作为主体的人有可能从发展的目的降格为经济增长的工具,即生产是目的、人是手段。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可喜的是,20 世纪90 年代学界开始检讨唯经济增长、唯GDP 的发展方式⑥,从正义目标诉求角度看,这其实是对单一效用原则之内在弊端的认真反思。反思的结果是认识到,人不仅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更应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和价值体现。
当人们的理念转换为公平正义观念,将人的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时,就可以有效克服和弥补效用原则的上述不足。公平的发展过程,既是全体民众广泛参与、社会物质财富得以创造的积累过程,也是发展利益得以逐渐惠及社会各个阶层的分享过程。在公平正义的制度框架下,效率问题确是社会经济的基本问题之一,良好的经济效率确为一个重要价值,但利益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并非公平正义追求的终极目标,更不是唯一重要目标。人的发展是经济增长的终极目的,经济增长只是促进人的发展诸种手段之一;社会财富的增加不仅不能以牺牲人的发展为代价,而且要为促进人的发展提供更多条件和更大可能。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并不是要否定功利效用原则的重要性,而是在强调,同效用相比较,其他正义价值如自由、平等、权利、尊严等,更是人类需要的具有独立性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说,效用本身确是人类有理由珍视的宝贵价值,只是这个价值并不是唯一重要的价值。最后归结到一点,公平正义关注的焦点是“人”(权利),不是“物”(功利)。公平原则以一种正义的方式提高效率,但它的首要理由却并非基于经济效率,而是基于人的发展。这是公平正义原则与效用标准之间根本区别之所在。
四、正义理论三重超越的因由:道德可欲与实践可行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当代中国的分配正义理论取得了重大进步,实现了三重超越:正义观念从效率优先转变为公平正义,分配原则从应得正义过渡到平等正义,目标诉求从功利效用提升到人的发展。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之所以能实现三重超越,既有外因更有内因。就外因而言,分配正义理论是20 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性的热点课题,国外学者的研究热情及丰富成果不断传入中国。我们也看到,作为一种跨学科研究,分配正义理论涉及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该领域学派林立、体系繁杂、理论精深;各流派既紧密关联又相互辩难。不同学科、不同流派间的争论交锋此起彼伏,思想激荡风起云涌。正是在此种理论氛围中,我国学界亦勠力着手构建自身的正义理论体系。
更应强调的是,我国当代分配正义理论能够取得三重超越这一思想成果,更多地却是来自内因,即来自中国国情的伦理观察,是立足于中国实践的道德总结。当代分配正义理论取得三重超越的过程,也是学界在理论研究中自然呈现出来的认识提高过程和思考深化过程。这个过程既与改革进程中不断出现的正义问题有关,同时也是分配正义理论自身逻辑自然演进的结果。
通观我国学界构建分配正义理论的整个过程,可以发现它实际遵循了两条原则:即道德可欲性和实践可行性。所谓道德可欲性,是指构建中的分配正义理论应当尽量展现当代社会的道德信念,尽可能表达人们追求的社会道德,指明人们想要达到的社会目标。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以现实的社会环境与经济条件作为理论出发点,为分配正义原则提供了充分的道德论证,说明了怎样的分配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在伦理上是可欲的。
如前所述,在改革开放初期,生产力极不发达,人民的物质需要尚未得到基本满足时,社会的主要诉求是提高效率、发展经济、增加社会财富,“效率优先”成为适逢其时的社会正义共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原则和应得原则,是激励人们创造性的伦理原则,是基于正义原则下“分配什么”(如果有资源可分配的话)的道德考虑。然而随着经济发展速率的加快和经济总量的增加,社会成员间经济不平等日渐显现、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及其福利保障问题开始凸显时,“公平正义”逐步突破单纯的效率考虑,力求在确保既有效率水平基础上增进平等正义。公平正义和平等正义实际是关于“如何分配”(在已有资源可分配的情况下)的伦理论证。当代分配正义理论对此提供了丰富的道德论辩,说明了什么是应当的或合意的正义原则。
同时还应看到,我国学界在构建分配正义理论的过程中,并未囿于纯粹的道德论辩,而是力求确保正义原则在实践上的可行性。所谓实践可行性,主要是指探求支撑分配正义原则的实际条件和物质基础。众多论著在构建分配正义理论时,既对诸种伦理原则进行深入剖析,又对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力量及其互竞诉求予以强烈关注。这实际上是对实现社会正义的物质基础与经济条件的现实关照。
正义理论不可能超越社会现实的种种制约去构建空想的实现方案。马克思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4](P305)。习近平指出,“实现社会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并不是说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14](P96),而是“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14](P97)。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彰显了分配正义理论应当具有的实践取向。正义的环境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形塑人们的实践行为。当代分配正义理论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实践需要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与经济发展过程结伴而行、相互促进。当代分配正义理论不断实现超越的过程也是经济发展不断为理论探索提供日渐宽广的思考空间和日益丰厚的物质保障的过程。
当代中国的正义实践促使人们进行积极的理论探讨,在理论认识提高后又回到现实中去实践。“现实—理论—实践”是当代分配正义理论得以推进的探索路径。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理论的认识成果凝聚了学界长期的艰辛探索和智慧结晶,得来不易、弥足珍贵!众所共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需持续完善,社会分配机制亦应更加完备。同时可以预期的是,当代中国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必将与时俱进,并在今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注 释]
①相关研究综述比较丰富,可以参阅唐昌黎、刘锦棠:《生产力标准讨论综述》,《经济学动态》1988 年第12期;《生产力标准若干理论问题探讨综述》,《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88 年第4 期(又见《理论工作参考》1988 年第5期);梁展崇、吕家欣:《应该全面、科学、准确地把握生产力标准——生产力标准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1990年第1 期等。
②参见卫兴华、汪海波、胡钧、何伟、于金富、侯为民、赵学增等发表于《经济学动态》(2010—2012 年)的诸文。
③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1978—2000 年数据参阅孔泾源(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理论与政策》,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年版,第147—148 页;2001—2002 年数据参阅蔡昉:《收入差距缩小的条件——经济发展理论与中国经验》,《甘肃社会科学》2007 年第6 期;2003—2016 年数据参阅国家统计局:《2003—2016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http://www.stats.gov.cn/ztjc/zdtjgz/yblh/zysj/201710/t20171010_1540710.html.
④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份额变化的情况,可以参阅赵俊康:《我国劳资分配比例分析》,《统计研究》2006年第12 期;卓勇良:《关于劳动所得比重下降和资本所得比重上升的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07 年第3 期;罗长远:《卡尔多“特征事实”再思考:对劳动收入占比的分析》,《世界经济》2008 年第11 期;白重恩、钱震杰:《国民收入的要素分配:统计数据背后的故事》,《经济研究》2009 年第3 期;白重恩、钱震杰:《谁在挤占居民的收入——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 年第5 期;罗长远、张军:《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经济学解释——基于中国省级面板数据的分析》,《管理世界》2009 年第5 期;黄先海、徐圣:《中国劳动收入比重下降成因分析——基于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的视角》,《经济研究》2009 年第7 期;周明海、肖文、姚先国:《中国经济非均衡增长和国民收入分配失衡》,《中国工业经济》2010 年第6 期。
⑤参见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哲学研究》2011 年第3 期;姚大志:《再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哲学研究》2012 年第5 期;姚大志:《三论分配正义——答段忠桥教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 年第4 期等文。段忠桥和王立对姚大志的观点提出了商榷意见。参见段忠桥:《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 年第1 期;段忠桥:《也谈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答姚大志教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4 期;段忠桥:《何为分配正义?——与姚大志教授商榷》,《哲学研究》2014 年第7 期;王立:《也论分配正义——兼评姚大志教授和段忠桥教授关于正义之争》,《哲学研究》2014 年第10 期。
⑥相关成果可参阅田向利:《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理念的演进——从GDP、HDI、GGDP 概念的应用看人类发展观的变革》,《经济学动态》2003 年第12 期;经济学人上海圆桌会议:《GDP 主导的经济增长方式存在隐忧》,《领导决策信息》2003 年第23 期;缪志平:《“绿色GDP”反思中国经济增长》,《华东经济管理》2005 年第9期;王治河、樊美筠:《西式GDP 崇拜的哲学反思》,《哲学动态》2015 年第9 期;覃正爱:《对“GDP 崇拜”的反思与超越》,《理论视野》2017 年第8 期等。